『壹』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哪些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內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容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貳』 關於金融審計風險
金融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普遍應用,金融審計的思路和方式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隨著新的審計方法的創新和推進,計算機技術在金融審計過程中被廣泛應用。審計監督在宏觀經濟運行和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的作用日漸突出。然而,金融審計的現實風險與潛在風險也隨之而產生,並越來越引起廣泛關注。在總結經驗及教訓的基礎上,揭示金融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分析風險產生的原因,研究金融風險的防範對策,對有效規避金融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金融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
保險公司專門經營風險,商業銀行時刻防範與化解風險,審計人員則一直在尋求防範與有效規避風險的途徑。所謂金融審計風險,是指專門實施金融審計的人員在對金融機構審計的過程中,由於業務素質與行為原因導致重要錯誤或不完全的財務信息及技術過失,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或做出不正確審計結論的風險。 金融審計風險與一般審計風險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其獨特的表現形式。
信息不對稱風險 被審計單位及其經濟活動是審計的對象,審計對象的財務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及電子數據是審計工作的主要信息源。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主體和客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分布。被審計單位佔有的財務報表、會計資料及電子信息資料是各項經濟活動全面、完整、綜合的反映,是既有符合財務核算和會計准則規定的,也有不符合規定的完全信息,處於信息完全佔有的優勢。而提供給審計人員或審計人員索取的相關信息有可能是不完整、不真實或加以粉飾的不完全信息,審計人員處於信息資料不完全佔有的非對稱劣勢。審計人員雖然可以通過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但是對審計范圍期間的全部經濟活動的隱含性、實效性和真實性還是難以全面准確把握。這將給審計人員的取證、判斷、分析和評價行為帶來難度和風險,從而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影響著審計質量和成果。
系統評價風險 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普遍實行的是統一法人體制、系統化扁平式管理、分級核算、授權經營、貸審分離制度。金融企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它的固有風險和操作風險一直隱含在決策、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審計機關和內部稽核部門對金融系統審計一般都採取輪流、專項和專題的審計方式進行,其特點是運用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財務變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由於審計機關、內部稽核部門整體力量不足,時間有限,加上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和信息技術水平的約束,面對眾多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基層營業網點,面對金融機構的海量數據和大量資料,難免存在一些應該發現而未能發現的普通或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應該揭露而未能揭露的典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並帶來檢查風險。
質量成果風險 影響金融審計成果風險的因素很多,最基本的風險則來源於審計客體的信息質量和審計主體的審計質量。
首先,是審計取證不充分或者取證不恰當形成的風險。不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及稽核,往往會由於審計證據不充分、不完整、不恰當,導致對某一問題做出不正確的結論。
其次,是由於審計人員經驗不足,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查證不實或者揭露不透徹,沒能查深、查透、查實,或是判斷失誤、定性不準所致之風險。
再次,就是審計的技術方法達不到控制整體風險的要求造成的風險。審計與稽核應以促進防範風險、健全內控、規范管理、提高效益為目標,審計的內容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審計的重點是風險、管理、效益,揭露違法違紀行為,揭示經營的漏洞,檢查內控制度的執行,關注業務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現新問題和新手法。若想達到既定目標,在發揮作用的同時必須考慮不利的因素,將檢查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並制定嚴密的防範措施。
審計定性風險 確定審計查出問題性質的主要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及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定性不當的風險具有多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當,或者是同一類問題引用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有的是監管機關法規與部門規章相互矛盾產生的風險。二是對審計查出的同類型問題,由於審計人員專業水平差異而導致判斷錯誤和定性不準。比如「小金庫」問題,既有把它定性為「賬外資金」的,又有把它定性為「少計收入」的,造成處理不一致,處罰不恰當的風險。三是由於各種評價分析指標不科學或責任劃分不清楚導致的風險。各級金融機構行長(經理)離任審計,必須對上級主管機構下達的利潤指標、額定減虧、質量降比、費用控制、授權管理等指標進行評價考核。但目前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指標體系,一些違規違紀責任的界定與劃分難以掌握,界定不準會造成責任旁落,責任劃分不清則會難以追究,判斷錯誤會引起不良的後果及不可預見的影響和風險。四是對問題性質的表述不清,措辭不當,無意之中誇大了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或對嚴重問題輕描淡寫,不了了之。五是由於受外界干預、講情或審計人員私自「人情放水」,給審計機關或內審部門造成隱患和風險。
操作程序風險 在我國,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雖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行為准則和操作程序指南以及內控制度,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人員的行為,但是還不夠成熟和完善,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改進。實際工作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違反操作程序,不自覺遵守准則,形成實際工作與操作規程的偏差。執行程序違法會導致結果無效。為有效規避程序風險,在金融審計過程中,大都採取統一組織、統一方案、統一實施、統一定性、統一處理、分級審核、分別徵求意見、告知被審計單位有權舉行聽證來加以避免。若執行程序不完備,導致審計結論無效或者被審計單位質疑,往往會引起行政復議的風險。
信息披露風險 各項社會和經濟信息的披露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成熟的表現,是增強透明度的要求,是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的重要手段。隨著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對金融機構的審計信息逐漸通過媒體披露,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反響。同時也給信息披露者及被披露者雙方帶來壓力和風險。一是媒體披露與事實不符或資料來源不明的信息,輕則造成多方的尷尬,重則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還有可能對審計機關聲譽造成損害,對媒體可信度造成降低。二是審計信息披露是一把雙刃劍,既揭露被審計單位的問題,也檢驗著審計機關的工作質量,增加了審計機關自身的風險。三是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問題或披露時機等因素,有可能引發社會或民眾對被審計單位或被披露者的信譽危機。
『叄』 金融風險的防範披露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的動脈。而金融本身的高風險性及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使得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憑借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尚未開放及1993年開始的宏觀調控已擠去大量經濟泡沫的雙重保護,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倖免於難。然而在慶幸之餘,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到,中國金融領域也同樣存在很多深層次問題。
中國於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更深入的開放將為我國的金融業引來資金,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但同樣,我國金融業也將面臨巨大挑戰。金融機構在規模小、創新能力弱、歷史包袱沉重的現實狀況下與外資金融的進入相競爭無異於「戴著鐐銬與狼共舞」。因此,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開放的前提下,強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成為金融經營的一個基本要求。
『肆』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伍』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C、稽核審計抄報告。
《金融機構襲反洗錢規定》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5)金融機構披露風險應留存的資料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陸』 求關於「我國金融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的相關資料,用於寫畢業論文的
[1]韓雪卿,. 淺析我國商業銀行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問題[J]. 中國集體經濟,2011,(6).
[2]姜瑋,. 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問題探討[J]. 中國商界(上半月),2010,(6).
[3]黃彥菁,. 我國金融租賃業信用風險管理問題研究[J]. 生產力研究,2009,(16).
[4]何欣,孫強,. 我國金融期權風險管理問題分析[J]. 遼寧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1).
[5]陳育文.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問題研究[J]. 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5,(10).
[6]劉燁. 我國金融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 吉林財稅,2003,(3).
[7]陳建國,宋鐵波. VAR方法在我國金融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問題[J]. 南方金融,1998,(2).
『柒』 財務會計報告應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必須重點增加披露以下幾個方面的會計信息。
一、知識資本信息
知識經濟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要素就是知識。未來企業的競爭將不再單純是企業物質財富、企業規模大小的競爭,而是擁有的知識資本在質與量方面的全面競爭。把信息披露重點放在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上的現行財務報告的局限性已日益顯示出來,這主要表現在實物性資產價值量的大小與企業創造未來現金流量的能力之間的相關性減弱,甚至與企業現行市場價值之間的相關性也減少。由於知識資本在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財務報告中應該反映知識資本信息。知識資本信息主要包括企業無形資產信息和人力資本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企業無形資產指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先進技術、專利、品牌價值、商譽等,在不能准確計量列入報表的情況下,應通過其他方式披露有關信息。傳統財務報告既不反映人力資源的價值,也不反映人力資本,從而低估了企業資產總額, 忽視了勞動者對企業的經濟貢獻。因而未來財務報告中應充分揭示和披露人力資源這項企業十分重要的資產及其有關的權益和費用。解決對人力資源信息的披露,除了需要深入研究人力資源計量的理論和方法,還要進一步涉及到人力資本的確認問題,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利益分配等問題,具有很大的難度。
二、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和風險信息
國家了解企業對社會的真實貢獻,有利於國家科學地制訂宏觀調控措施,促進經濟的發展。隨著金融創新,諸如期貨、期權等的衍生金融工具種類日益增多,一些銀行、證券公司近年來推出了一批新「組合」的衍生工具,像「封頂、保底」、「加固」、「互換期權」、「匯價幅度期匯」等。這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會引起企業未來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的劇變,如不對這類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加以披露,將對財務報告使用者構成潛在風險,極有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使用者在投資和信貸方面的決策失誤。雖然我國現階段資本市場尚不成熟,衍生金融工具尚不多見,對企業的影響還不大,但我們也應該及早著手進行這方面的研究,以配合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反映企業衍生金融工具的數量、價值、風險、未來收益可能性,將是財務報告反映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股東權益稀釋方面的信息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東十分關心股票的市場價值。由於公司股票的賬面價值往往與股票的市場價值存在著較大差異,且都是股票市價高於股票賬面價值(這種情況在我國的A股市場上特別明顯),這就給公司經營者提供了通過權益交換方式來增加利潤的機會。比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通過降低轉換價格的方式來降低債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減少的利息費用就轉化為企業利潤,使企業利潤增加,但另一方面轉換價格低於股票市價的差額則會導致原股東權益的稀釋,使原股東蒙受損失。因此,公司這種利潤增加是建立在對原股東權益稀釋基礎上的,這究竟是對公司原股東有利還是無利,在現行財務會計中並沒有反映,它所反映的只是因利息費用減少而增加的利潤,而將原股東權益稀釋的核算排除在外,這必然會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行為加以肯定,從而容易做出有損自身經濟利益的決策。因此,財務報告在這方面有必要加以改進,提供股東權益稀釋方面的信息。
四、企業全面收益的信息
會計收益是指來自於企業報告期間交易的已實現收入和相應費用間的差額,其確認必須遵循實現原則。傳統收益對那些由於市場價格或預期價格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未實現收益不予確認,這使收益表無法如實反映企業本期間的全部收益;而且將未實現增值置於收益計算之外,使收益計算缺乏邏輯上的一致性,導致以後出售資產所獲得的收益與相關成本進行了錯誤的配比。
在經濟活動相對簡單、幣值變化不大的情況下,傳統的會計收益與全面收益差異不大,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用傳統收益也可做出較為正確的決策。但隨著經濟活動的復雜化,幣值變化頻繁,以上兩種收益的差異日益擴大。這樣,如用傳統的會計收益作為基礎進行決策,就有可能做出錯誤的決策。全面收益定義為:某一主體在報告期間內,除與業主間的交易(股東投資、股利分配)外,由於一切原因所導致的權益(凈資產)的增減變動。由此全面收益應分為兩部分:已確認且已實現的凈收益和已確認但未實現的其他利得及損失,如未實現的財產重估盈餘、未實現商業投資利得(損失)等。
在我國,企業披露全面收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是因為:(1)我國的資產市值變化大,一些企業,特別是老企業,持有資產的現實價值與會計資產賬面價值相差甚為懸殊,這種差異必然是一種預期損益,將它揭示出來可以更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的收益狀況,有利於投資者和信貸人的決策。(2)可以有效地遏制企業操縱利潤。將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通過諸如資產置換等方法轉變為本期損益是最常見的操縱利潤的方法,如果採用了全面收益報告,就能從根本上杜絕用這種方法操縱利潤的可能性,從而使會計信息更真實。全面業績報告對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來說,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選擇以下處理方法:(1)擴充收益表,以包括財務業績的所有項目;(2)單獨編制全面收益表,作為傳統收益表的補充;(3)同權益變動表合並,共同報告全面收益的各項組成部分。
五、企業對社會貢獻的信息
現行企業財務報告的服務主體主要是投資者和債權人,所披露的內容主要是與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和信貸決策相關的盈利能力與財務狀況,在這些報表中不能反映企業對社會的真實貢獻額,即企業所提供的增值額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貢獻額的分配狀況。在政治經濟日趨民主化的今天,傳統財務報告在這方面的不足之處,日益凸現,貨幣資本的支配力逐漸減弱,人力、知識資本的貢獻比例卻日趨增長,這就要求財務報告要為這些信息使用者服務, 政治經濟民主化的趨勢要求貨幣資本的支配者公布企業對社會的貢獻額以及貢獻額的分配,以利於社會對企業的監督。公布企業對社會的真實貢獻額及其分配狀況,有利於協調勞資雙方、各種資本供應者,以及企業與社會、政府的關系,從而在化解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增加利益創造中的合力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國相繼把增值表作為繼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之後的第四會計報表。我國應抓緊研究「增值表」的理論及其編制方法,出台相關准則,盡早將「增值表」納入我國財務報告體系之內。
六、企業消耗自然資源和對環境影響的信息
企業既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又是自然資源的消耗者和環境的主要污染者,它與環境存在著密切的關系。財務報告應披露公司的運營對資源的消耗和對自然環境造成影響的有關信息。現在有相當多的激勵措施,鼓勵公司採取控制污染、使用再生資源、選用可更新物質,以及發展循環經濟和生產環保產品等保護環境方式。研究表明,公眾對於環境保護的熱情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影響公司經營:一方面,公司可能會為自己的行為遭受直接的損失,比如他們可能受法律規定性或推定性的強迫而支付彌補環境損失的費用;或者當他們引起污染時,他們不得不支付額外的稅收或遭受財務懲罰。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實體被確信引起了環境污染或有其他不道德的行為,它一定會引起相當多的公眾敵意,這將導致顧客的減少。一個實體如果有「綠色」的形象,就有可能吸引更多的顧客,這也就是現在為什麼會有很多商品都打上環保品牌的原因。了解因環境因素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治理污染的成本、資產價值的貶值和其他環境風險損失等影響企業發展方面的信息,有利於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等做出正確的決策。現行財務會計報告忽視了對這方面信息的披露,已不適應環保要求日益提高、措施日益嚴格的社會經濟形勢的要求。因此,披露企業環境影響方面的信息應做為改進財務報告的內容。
七、影響公司未來價值的預測信息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日益發展和完善,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都急需了解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情況。同時,由於報表使用者自身在經驗、技術和對企業的了解程度上存在某些欠缺,無法對企業的未來情況做出合理的預計,企業應當向財務報告的使用者提供企業未來價值趨勢的預測信息。預測信息雖然缺乏可靠的保證,但畢竟能克服歷史信息的不足, 增強用戶決策與評價相關性,成為信息披露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我國只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中公布盈利預測信息。如何披露預測信息,目前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從理論上講,最佳的披露形式是完整的預測財務報告,但從實際上來看,要編制准確完整的預測財務報告難度很大,可行性差。從實踐上看,世界上許多國家僅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每股收益的預測數據。編制完整的預測財務報告不但從技術上存在困難,更重要的是沒有使用價值,人們從自身利益角度去考察一家公司,必然會因其對收益和風險的態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價值,既然如此,企業也就不必要編制全面的預測財務報告。披露企業未來價值趨勢信息,應是在表外盡可能詳細地披露和預測與企業未來價值相關的一些信息,包括企業發展前景、盈利性預測、管理當局的遠景規劃、企業面臨的機會與風險、企業投資、產品市場佔有率等方面的企業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信息,為財務報告使用者預測企業未來價值趨勢提供有用的信息服務。當然,預測信息的提供也應當注意成本與效益,並加強規范和監督,提高其規范性、准確性和及時性。
八、其他非財務信息的披露
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可以幫助信息使用者更全面地理解企業的經營思想,彌補財務數據信息的不足。這些信息一般包括:(1)企業經營業績信息,如市場份額、用戶滿意程度、新產品開發和服務等;(2)企業管理當局的分析評價;(3)前瞻性信息,即企業面臨的機會和風險以及管理部門的計劃等;(4)有關股東和主要管理人員的信息;(5)背景信息,包括企業經營業務、資產范圍與內容、企業關聯方、主要競爭對手以及企業發展目標等。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的綜合分析評價及對企業前景的判斷。非財務信息披露方式比較靈活,可用文字或數據形式在報表附註、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等處加以說明。
『捌』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8)金融機構披露風險應留存的資料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玖』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回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答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9)金融機構披露風險應留存的資料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拾』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有哪些
1 .金復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制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