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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審查抵押合同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5-15 20:54:29

㈠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金融機構審查抵押合同的規定擴展閱讀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㈡ 不動產抵押的設立要件

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有哪些?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價值評估應該公允,辦理抵押登記。如何設立不動產抵押?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然後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後才生效。

設立要件

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並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

B、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D、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E、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F、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G、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③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後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④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設立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准確評估直接關繫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一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物權法》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後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3、程序

不動產抵押的程序較為復雜,通常的情況是抵押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同時又是抵押擔保人。即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為了表示能夠按期履行債務,借款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不動產作為擔保抵押給金融機構。也有情況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請第三人為其作擔保並將第三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

在整個抵押擔保貸款中的主要法律要件是,首先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建立借貸關系,簽訂借款合同(也稱主合同);其次是抵押擔保人將其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簽定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附屬合同),建立抵押關系。最後抵押雙方持主合同(借貸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完成抵押活動的全部法律手續。

在抵押活動過程中,首先要審查借款人身份,資信及商業證明,其次審查抵押擔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法律狀況,檢查抵押物是否屬於不能抵押的范疇之列,確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如果抵押物確屬抵押人合法擁有,並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應當請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認可的土地評估機構予以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接著根據評估報告所確定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在決定要貸款和簽訂抵押合同之前,金融機構一般要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門進行咨詢調查,以免在簽完了貸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之後辦不下來抵押登記。

㈢ 關於金融機構抵押房產證的問題

您好!根據《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的規定,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您和信用社的抵押合同,不產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是說,您和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您違法該合同約定內容,應該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而不是由《物權法》、《擔保法》來調整。信用社只能以《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追究您的違約責任,而不能主張抵押權。不明之處,請發問。
不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根據擔保法抵押權沒有生效

㈣ 什麼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經過國家銀監會和保監會批準的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對外借款所簽訂的合同。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只要是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㈤ 抵押借款合同無效是怎麼回事的,規定是什麼

  1. 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 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1、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2、 對國有企業業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3、 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4、 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該抵押合同無效。

㈥ 貸款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一、主體是否合格
1、主體真實性審查
如果是企業類借款人,要審查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的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要注意審查部分企業「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以及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形。如果是個人借款,要審查個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借款申請書上是否是本人的簽字或蓋章。
2、主體合法性審查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等。
3、主體資信程度審查
審查企業(或個人)、關聯企業、公司股東及其配偶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以親朋名義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外擔保情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無大額或有負債或重大涉訟案件等;審查公司法人代表或個人有無賭博、吸毒、賴賬不還等劣跡,有無道德風險等。審查報告中要對以上情況作專門介紹,並在徵信系統中查詢記錄附後佐證。

二、利息約定是否合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合同中利息必須明示,且不能違反前述規定,否則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同時,也應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利息計算方式。
三、擔保是否有效
1、擔保是否有效審查
審查保證擔保貸款時,必須以審慎性原則考察保證人的經濟實力、資產負債情況和資信程度以及有無實際代償能力。此外,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保無效;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保無效;國家機關,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擔保無效;法律、法規規定對外保證合同應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未批准擔保無效。
2、公司擔保審查
首先審查公司提供擔保行為是否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審查被擔保人與擔保人關系,被擔保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次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額度的限制以及簽訂擔保合同的簽訂人有無該公司的法定授權。最後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時,要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行為是否依照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如不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可能要承擔擔保債權落空的法律後果。
3、抵押貸款審查
首先,審查抵押物權利證書真實性。其次,審查抵押物詳細清單。包括:產權人、抵押物名稱、用途、建造年份、房產證號、土地證號、購置價、賬面價、評估價、抵押價等。 最後,審查抵押物的價值依據。現實中,特別要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實時了解土地價值狀況,避免因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四、法律文書是否規范嚴謹
1、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所謂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所謂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是要約、反要約直到最後承諾,是反復蹉商的過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的幣種,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並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6)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貸款人同意讓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雙方一般根據借款的種類、用途、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借給能力等因素商議確定借款期限。
(7)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是一次性償還借款,還是分期償還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償還,還是本息分別償還。
(8)保證條款,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既可以採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採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並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9)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10)其他條款,除上述主要合同條款外,借款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通知和送達條款以及當事人雙方商訂的其他條款等。

3、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自辦妥批准或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合同內容的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如果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㈦ 如何認定金融機構「貸新還舊」時抵押權的設立時間

查銀行流水確定還款周期,查貸款合同,如果抵押時間與還款日接近大可以確定了

㈧ 各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編號怎麼設定的

1、合同編號,沒有法律規定如何編排,各金融機構都是按自己業務管理需要編排的,一般是按省、市、縣(區)編碼在前,然後是業務品種編號(如:公司貸款、個人貸款等),然後是年份和順序號。
2、主、從合同編號要連貫,如:主合同編號為232324-101-2012-0001,則從合同(擔保合同)必須明確為232324-101-2012-0001主合同提供擔保。
3、還有,各金融機構都有信貸管理系統,一般系統按規則自動生成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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