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金融機構開展外幣兌換業務,如何取得銀行授權
外匯局批准在京滬試點非金融機構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
2008年08月20日:51
新華網北京8月20日電(記者姚均芳、王宇)記者20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外匯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在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
據外匯局介紹,試點機構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可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
根據國際經驗,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一般由銀行網點、特許外幣兌換商和一些特約商戶組成,針對不同客戶人群和客戶特點構成多層次的服務體系。
據介紹,試行非金融機構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有利於發揮經營機構營業時間長、兌換幣種多樣、經營機制靈活、專業化服務等優勢,同銀行的本外幣兌換業務形成互補,更好地服務於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需要。
外匯局指出,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應使用外匯局規定的統一兌換標識,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
2. 具有外匯資產管理和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美國銀行 jp摩根大通銀行 英國 巴克萊銀行 外匯保證金業務目前國內沒有正規的交易商,有銀行實盤 不過點差過大 ,英美監管力度較強,適合國內投資者選擇。
你所要求的其實就是資金安全,nfa cfta fsa監管網站都能查到某個交易商是否受他們監管 有機會溝通
3. 外匯經紀人是什麼
外匯經紀人是指外匯市場上經中央銀行或有關外匯經營機構批准、經營代客買賣外匯業務的中介人。他們受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一國政府的委託,作為中介人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有些也兼做外匯交易。
4. 外國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業務范圍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外匯存款。 外匯放款。 外匯票據貼現。 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外匯匯款。 外匯擔保。 進出口結算。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資信調查和咨詢。 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外匯放款。 外匯票據貼現。 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外匯擔保。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資信調查和咨詢。 外匯信託。 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此處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此處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此處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5. 目前,中國有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從事外匯期權業務
2011年4月1日,國內正式推出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的避險保值需求,《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目前國內銀行可以交易外匯期權,比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等均可以進行外匯期權交易。
6. 目前中國有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從事外匯期權業務 銀行
商業銀行有遠期外匯業務,也有外匯期權業務。個人可以通過銀行進行遠期外匯或外匯期權交易。
涉外企業,大多通過外管局結匯、清關;規模以上企業和合規的投資公司等,也可以直接參與到銀行間的遠期外匯市場中,不必通過商業銀行進行代理開戶交易。
7. 外幣業務概述
一、外幣業務的概念
所謂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的業務。具體包括:①購買或銷售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勞務;②借入或貸出外幣資金;③取得或處理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承擔或清償以外幣計價的負債。
二、外幣與外匯
(一)外幣
外幣是「外國貨幣」的簡稱,一般是指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發行的貨幣。如美國的美元、歐盟的歐元、加拿大的加元、日本的日元、澳大利亞的澳元等。它常用於企業因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引起的對外結算業務中,因此外幣也是指在一個官方的貨幣區域內所使用的一種其他貨幣或者利用一種其他貨幣所提出的付款要求。
(二)外匯
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
(5)其他外匯資產。
三、外匯的基本常識
(一)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廣義上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該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修改後的條例於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外匯匯率
外匯匯率是指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比價或價格。也可以說,是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外國貨幣的「價格」。
(三)買入價與賣出價、中間價
外匯買賣一般均集中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它們買賣外匯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方法是賤買貴賣,賺取買賣差價,其買進外匯時所依據的匯率為買入匯率,也稱買入價;賣出外匯時所依據的匯率叫賣出匯率,也稱賣出價。中間價是指外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價。在中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對其他主要國家匯率的中間價。習慣上,與「匯率」、「匯價」、「外匯行市」等同義。
(四)外匯的標價方法,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外匯匯率的表示方法
(1)直接標價法,又叫應付標價法,是以一定單位(1、100、1 000、10 000)的外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付出多少單位本國貨幣。就相當於計算購買一定單位外幣所應付多少本幣,所以叫應付標價法。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都採用直接標價法。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為直接標價法,如日元119.05即一美元兌119.05日元。而美元除了與歐元、英鎊、紐西蘭元等幣種兌換時用直接標價法,其他情況都採取間接標價法,即一單位美元可兌換多少單位外幣。
(2)間接標價法,又稱應收標價法。是指以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基準,將其摺合為一定數額的外國貨幣的標價方法。即以本國貨幣作為基準貨幣,其數額不變,而標價貨幣(外國貨幣)的數額則隨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植的變化而改變。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歐元、英鎊、澳元等均為間接標價法。如歐元0.9705即一歐元兌0.9705美元。
在間接標價法中,本國貨幣的數額保持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隨著本國貨幣幣值的對比變化而變動。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少,這表明外幣幣值上升,本幣幣值下降,即外匯匯率下降;反之,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多,則說明外幣幣值下降、本幣幣值上升,即外匯匯率上升,即外幣的價值和匯率的升跌成反比。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用直接標價法,只有少數發達國家用間接標價法,如英國,美國(1978年9月1日開始改用間接標價法)。
英國和美國都是採用間接標價法的國家,美元標價法與非美元標價法,美元標價法與非美元標價法是國際外匯市場買賣外匯報價的習慣做法,在國際間已約定俗成,形成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