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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5-22 08:06:50

❶ 信用保險所包括的險種主要是

主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國內貿易信用保險以及個人信用保險類

❷ 信用保險的分類

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系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准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對於小公司來說,可用於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於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准備於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風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
(1)貸款信用保險:是保險人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進行擔保並承保其信用風險的保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貸款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究其原因既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決策失誤的因素,又有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沖擊等。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貸款不能安全迴流,對此必然要建立起相應的貸款信用保險制度來予以保證。
(2)賒銷信用保險:是為國內商業貿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種信用保險業務。在這種業務中,投保人是製造商或供應商,保險人承保的是買方(即義務人)的信用風險,目的在於保證被保險人(即權利人)能按期收回賒銷貨款,保障商業貿易的順利進行。
(3)預付信用保險:是指以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為保險對象的信用保險。它是國外保險人面向個人承保的較特別的業務。由於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且居住分散,分險不一,保險人要開辦這種業務,必須對貸款人貸款的用途、經營情況、日常信譽、私有財產物資等做全面的調查了解,必要時還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否則,不能輕率承保。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國際通行的貿易促進手段,但在我國起步較晚。中國信保自成立以來,一面快速學習國際同業先進經驗,一面結合國情,「摸著石頭過河」,使我國信用保險業呈現超常規、跨越式增長態勢。10年間,中國信保積極推進產品服務創新。中國信保成立之初,我國信用保險產品單一,只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種產品。為適應我國出口、投資和消費需求的發展變化,中國信保不斷創新完善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已經擁有由43種產品、26種承保模式組成的項目險、貿易險等業務板塊以及包括資信評估、應收賬款管理在內的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建立了與客戶無縫對接的「信保通」客戶服務系統。中國信保專業、完善的產品服務體系,能夠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海外投資、國內貿易等經濟活動提供完整的信用風險保障。
信用保險規避風險
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近年來,世界各國都更加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在拉動出口、推動投資、控制風險等方面的作用。特別是進入2009年後,各國政府持續加大了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ECA)的支持力度。比如,德國大幅度提高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預算,日本政府2009年追加出口貿易保險責任約160億美元,以加大對日本出口商的保險力度。我國出口信保業務一直保持快速發展,2011年,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2162.4億美元,占同期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3.6%,占同期出口總額的11.4%,超過國際平均水平;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107.6億美元,增長11.6%。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我國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和經營能力也隨之不斷提升。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都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如2011年,中國信保及時啟動理賠綠色通道,向在利比亞戰亂中受損的31家企業支付賠款,其中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分別獲得賠款1.62億元和4815萬元,有力保障了經營穩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❸ 信用保險主要種類有哪些

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商業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系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准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
對於小公司來說,可用於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於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准備於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風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
(1)貸款信用保險:是保險人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進行擔保並承保其信用風險的保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貸款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究其原因既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決策失誤的因素,又有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沖擊等。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貸款不能安全迴流,對此必然要建立起相應的貸款信用保險制度來予以保證。[1]
(2)賒銷信用保險:是為國內商業貿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種信用保險業務。在這種業務中,投保人是製造商或供應商,保險人承保的是買方(即義務人)的信用風險,目的在於保證被保險人(即權利人)能按期收回賒銷貨款,保障商業貿易的順利進行。
(3)預付信用保險:是指以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為保險對象的信用保險。它是國外保險人面向個人承保的較特別的業務。由於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且居住分散,分險不一,保險人要開辦這種業務,必須對貸款人貸款的用途、經營情況、日常信譽、私有財產物資等做全面的調查了解,必要時還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否則,不能輕率承保。
出口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信用保險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國際通行的貿易促進手段,但在我國起步較晚。中國信保自成立以來,一面快速學習國際同業先進經驗,一面結合國情,「摸著石頭過河」,使我國信用保險業呈現超常規、跨越式增長態勢。10年間,中國信保積極推進產品服務創新。中國信保成立之初,我國信用保險產品單一,只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種產品。
為適應我國出口、投資和消費需求的發展變化,中國信保不斷創新完善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已經擁有由43種產品、26種承保模式組成的項目險、貿易險等業務板塊以及包括資信評估、應收賬款管理在內的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建立了與客戶無縫對接的「信保通」客戶服務系統。中國信保專業、完善的產品服務體系,能夠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海外投資、國內貿易等經濟活動提供完整的信用風險保障。
信用保險規避風險

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近年來,世界各國都更加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在拉動出口、推動投資、控制風險等方面的作用。特別是進入2009年後,各國政府持續加大了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ECA)的支持力度。比如,德國大幅度提高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預算,日本政府2009年追加出口貿易保險責任約160億美元,以加大對日本出口商的保險力度。
我國出口信保業務一直保持快速發展,2011年,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2162.4億美元,占同期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3.6%,占同期出口總額的11.4%,超過國際平均水平;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107.6億美元,增長11.6%。
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我國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和經營能力也隨之不斷提升。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都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如2011年,中國信保及時啟動理賠綠色通道,向在利比亞戰亂中受損的31家企業支付賠款,其中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分別獲得賠款1.62億元和4815萬元,有力保障了經營穩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
投資保險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❹ 借款人的主體資格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不得同意由其提供擔保的限制性主體

商業貸款法律法規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
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同時,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在借貸雙方對此都知情的情況下,根據一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律,這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以免構成默許該非法用途而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人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
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
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
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作法看,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還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積極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6.提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7.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3)自願取消額度;
(4)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9.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貸款合同的先決條件。只有當這些先決條件成熟時,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借貸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權書的副本,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等;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師意見書(如需要);
(5)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8)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10.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業務活動等是銀行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為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加速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11.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件事件的徵兆看來,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其終歸是要違約的。這類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償付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界至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銀行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出現違約,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補救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遭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銀行能夠及時全面的測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以書面文件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如果無法擺脫窘境,就不可避免的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由於違約事件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銀行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銀行方面來講,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
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也不論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貸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向貸款人申請提款時,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審查:
(1)貸款合同是否生效。貸款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已經成就;簽署人是否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貸款合同加蓋的公章是否真實;
(2)如果是額度貸款,審查借款人提款申請書的真實性:提款依據是否明確(載明額度貸款合同的合同號);提款的金額、利率、期限是否明確;提款申請是否已被貸款人的有權審批人審核同意;
(3)借款人填寫借據項目是否完整(借款種類、幣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
(二)還款
(1)貸款到期後,律師應提示貸款人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書應由借款人書面簽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2)在貸款合同中,如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其未按時還款的前提下從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主動扣除的約定,應提示貸款人按照約定行使直接從借款人帳戶劃扣應還本息的權利。
(3)對借款人提前還款,合同可以約定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金額支付借款的利息,並償還借款本金。否則,借款人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合同一樣,銀行執行付息方式不一樣,沒通知借款人,導致借款人個人徵信出現不良記錄,銀行有什麼責任

你那本金兩萬還不夠支付律師費的
銀行最不怕的就是打官司
銀行有常年律師顧問,有專人和時間和你打官司
你確定你有足額資金和三年五載去和銀行起訴?
逾期就逾期了,金額不大,時間也不長,和銀行好好說,請貸款銀行出具一個非惡意逾期證明就沒事了,
明明能和平解決的問題,你非得和銀行瞎鬧騰,
現在再去找銀行,誰理你?
吃虧的是你自己!

❻ 擔保法第四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

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與原物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❼ 信用保險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一般商業信用保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將另一方當事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其保險金額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商業合同的標的價值來確定。

1、賒銷信用保險。賒銷信用保險是為國內貿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種信用保險業務。

2、貸款信用保險。貸款信用保險是保險人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進行擔保並承保其信用風險的保險。

3、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個人貸款信用保險是指在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因進口商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一種信用保險。常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主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1、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過180天。

2、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過2年的資本性或半資本性貨物的出口項目。

❽ 借款人不按期還款的責任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的問題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約定,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如果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中,沒有對逾期利率作出約定,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就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的,即對於逾期借款,金融機構在日利率萬分之四至萬分之六的幅度內向借款人計收利息。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許可權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❾ 農村信用社貸款不投信保不放貸款,投了保受益人為何是信用社

信用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個重要種類.其產品設計主要是基於風險管理而來的.

可以說.沒有信用保險.很多人是不可能輕易得到貸款的.

我盡可能用通俗的語言來跟你解釋吧.你所說的保險從專業上來說應該是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因為通俗地解釋.所以有些地方也就可能顯得不那麼嚴謹了.大意上正確即可.你也不要糾纏於某個字眼上)

個人貸款信用保險是指在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至於你所說的貸款之後.如果說債務人身故.由子女來償還.這只是你的一廂情願的想法.是民間約定俗成的慣例罷了.從法律上來說.「父債子還」不一定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說貸款金額巨大.債務人的子女及其家人即便變賣所有財產仍無法償還.那麼他們是有可能宣布放棄對債務人的財產繼承權----放棄財產繼承權.也等於不用承擔他的生前債務了.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無法向其追索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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