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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合同

發布時間:2021-05-22 09:50:17

1.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合規嗎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當然是符合規則的、任何的公司都是有許可證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2. 欠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的

您好,騙人的,不會被起訴!祝您生活愉快!

3.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貸款能不還嗎

不論是不是在北銀消費貸款,你都應該保持按時還款的好習慣,市面上的貸款產品眾多,隨著貸款市場的規范,越來越多的貸款產品會與徵信系統對接。如果逾期不還可能對徵信有影響呢,一定要按時還款呀!

4.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是什麼情況

司法個機槍。這個你連理都不用理他。。嚇唬你這種學生的。他無非就是一直給你電話簡訊催你。實質拿你沒轍

5.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合規嗎誰了解

正規哈,現在來看是合規的
由於在幾年前,北銀消費因為首付貸,被罰款金額較大,以至於現在都萎靡不振。
但是北銀消費銀保監會監管,主體是合法合規的。
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1日,是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首批批准籌建、由北京銀行發起設立的國內首家消費金融公司,是一家專為我國境內居民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包括西班牙桑坦德消費金融公司、利時集團、聯想控股、大連萬達等知名企業。
作為國內首家消費金融公司,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始終牢記試點職責,踐行普惠金融理念,在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積極探索消費金融業務模式,依託互聯網技術大力推進產品創新和業務流程優化。目前,公司主要業務為個人客戶提供教育、租房、旅遊、車險、裝修等用途的個人消費貸款,包括「輕松付」和「輕松貸」兩大產品體系。
面向未來,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將堅守風險底線,堅定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堅持合規穩健發展,逐步提升大數據支持及智能風控能力,搭建多元獲客渠道與高效獲客模式,打造最優客戶體驗。

6. 網友,你丟的款被追回了你昨天回復是不是,金融速貸,簽的合同是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我已經追回來了 我被騙好幾萬

7. 北銀消費金融公司怎麼樣

易點查企業信息平台查詢到:北銀消費金融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1日,是由北京銀行注資設立,經中國銀監會首批獲准籌建、首家批准開業,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2013年6月1日,北銀消費金融公司成功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與全球最大消費金融公司——西班牙桑坦德消費金融公司,以及8家國內知名民營企業簽署股份認購協議,同時還與西班牙桑坦德消費金融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實現公司戰略轉型,目前公司注冊資本已達8.5億人民幣,使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站在了全新的發展起點。 公司成立四年多來,始終以提升中低收入百姓消費能力為己任,以打造特色鮮明、專業貼心的現代一流消費金融公司為目標,踐行「促消費、創和諧、惠民生」的社會責任,在拉動消費增長、改善百姓生活、變革消費理念、培養信用觀念等方面產生了積極影響。 現因業務發展需要,北銀消費金融公司誠聘一批創新能力強、專業素質高、德才兼備的專業人才,發展和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公司與個人價值共同增長。
法定代表人:么毅
注冊資本
登記狀態:開業
實繳資本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551420845J
成立日期
注冊號:110000012650608
納稅人識別號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組織機構代碼
核准日期:2020-11-06
所屬地區:北京市
人員規模:300-3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22號中科大廈B座
經營范圍: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境內同業拆借;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該企業於2013年6月27日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8. 求助我的徵信里有一條逾期,是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的,但是我從來沒有在

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就是螞蟻借唄的第三方放款方,如果這條信息對你有用,請給我打個賞

9. 2013年在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9000某機構培訓,借款合同年利率一欄是0%,違約利息約定是利率上浮50%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所謂違約金, 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我國《合同法》第114條對違約金作了規定, 該條第2款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準請求法院或仲裁庭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 顯然是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系了起來, 符合我國目前學界對於違約金性質區分標準的通說—損害預設標准,該觀點以違約金是否乃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額的預設為標准, 認為若違約金乃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則屬賠償性違約金。既如此,可以判斷第114條第2款所言違約金乃對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故其性質上屬賠償性違約金。需要明確一點, 賠償性違約金雖然是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但交易市場變化無常, 違約實際發生時違約金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在所難免。《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之所以不對「 適當高於」實際損失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一方面固然是出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是出於經濟效益的考慮, 防止債權人濫用訴權。 《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 還應當履行債務。」該款允許債權人在對方遲延履行情況下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實際履行, 但並未涉及遲延履行違約金與遲延履行損害賠償的關系。那麼該款違約金是不是遲延履行損害賠償的預設?在債務人履行遲延場合, 債權人享有的履行請求權與違約金請求權指向的對象並不相同, 自然可以同時主張, 並行不悖,《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正是這種精神的體現, 這時的違約金盡管與強制履行並用, 但由於是遲延一定期限後的履行, 考慮到經濟學上的機會成本, 債權人受到一定的損失在所難免, 此時該違約金推定為是對於遲延履行的賠償額的預定, 仍應看作是賠償性違約金。 借款合同中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6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於貸款人來說,如果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其所遭受的損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因此,民間借貸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額的違約金時,對於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護,舉輕以明重,法律更不保護高額的違約金。此時法院不應支持所有的高額違約金的請求。也就是說,對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情形,處理方案是: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是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利息本身就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慮違約金的調整,直接駁回違約金的訴請即可;當然,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應當均予以支持。 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約精神,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和額度, 是雙方自主合意的結果。無論該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一方所受到損失, 只要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原則上應尊重他們的自由選擇。但是可以推定, 在訂立借貸合同時, 借款方屬於弱勢一方, 為得到急需的貸款, 在特定時間內同意原告設定的違約條款是可能的。這給當事人利用違約金條款謀取不正當利益, 損害合同交易安全提供了平台。法律應當對交易主體間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給予適當的平衡, 以達實質正義, 表現在司法上, 法官基於實質正義的追求, 利用立法上的彈性條款, 從司法審判上對契約自由進行規制, 使當事人確立的契約條款公平化。這也符合現代契約法既關注過程又關注結果、以契約正義為基準對交易結果進行積極干預的法律精神。

10. 有誰知道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的員工是正式合同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啊謝謝啊!

有正式的員工 正式的員工是北京銀行的編制 其他都是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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