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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金融機構的流動性

發布時間:2021-05-27 19:41:10

⑴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程度的區別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程度是不同的,嚴重存在差異,有的會很大,有的會很穩

⑵ 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大小有何不同

當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極端情況下會導致商業銀行資不抵債。商業銀行作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要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

⑶ 請問衡量金融機構風險程度的指標有哪些(這些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你主要看看巴塞爾協議吧,這個是國內控制風險的藍本。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 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
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准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准備多少的風險准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准備金。
第二個支柱即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第三支柱是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准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4、具體風險,書本上一般都會說主要有: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你如果有時間可以去銀監會網站規章中看看,有沒有你想說明的風險,它是按照機構分的。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213

⑷ 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這個問答題

當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極端情況下會導致商業銀行資不抵債。商業銀行作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要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如果商業銀行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例如出現大量存款人的擠兌行為,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除了因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計劃可能不完善之外,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領域的管理缺陷同樣會導致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足,甚至引發風險擴散,造成整個金融系統出現流動性困難。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之外,還應當有效管理其他各類主要風險。從這個角度說,流動性風險水平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整體經營狀況。

⑸ 寧波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流動性比較

目前寧波銀行相對好點 不過平安如果收購的話 深發行就強很多了

⑹ 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大小的指標有哪些

1、現金資產比例。現金資產比例=現金資產/總資產。其中的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中央銀行的清算存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2、超額准備比例。超額准備比例=(在央行存款+現金)一法定準備金。

3、存貸款比例。存貸款比例=貸款/存款。貸款對存款的比例越低,說明用穩定的存款來源發放新貸款(或進行投資)的餘地越大,風險越小。但存貸款比例指標不能反映貸款和存款的結構差別。

4、核心存款與總資產的比例。核心存款與總資產比例=核心存款/總資產。核心存款是那些相對來說較穩定、對利率變化、季節變化和經濟環境變化不敏感的存款。

(6)衡量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存貸款比例指標的分子、分母分別為銀行的各項貸款之和與各項存款之和,存貸比率越高預示著銀行的流動性越差,因為這表明相對於穩定的資金來源而言,銀行佔用在貸款上的資金越多,流動性當然越差。相反,該比率越低,則表示銀行還有額外的流動性,因為銀行還能用穩定的存款來源發放新貸款。

資產流動性比率為銀行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這一比率越高,表示銀行的短期償債能力越強。問題在於銀行的某些流動性資產並不一定能在短期內(通常指一個月)變現,比如應在一個月內到期的貸款未能如期收回,就使得銀行的流動性被虛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流動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指標

⑺ 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需求與流動性供給主要來自哪些方面

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在金融機構的管理中,流動性泛 指 金融機構的對外支版付能力和權狀態。
1.銀行流動性需求的主要內容 (1)存款提取 (2)貸款需求 (3)投資需求 (4)還款需求 (5)營業支出 (6)股利支付
2.銀行流動性供給內容 (1)客戶存款 (2)金融市場借款以及向中央銀行的借款 (3)貸款的償還以及證券的到期 (4)資產變現 (5)金融服務收入

⑻ 金融機構資本和流動性抵禦風險的能力如何體現

資本流動性比率指標是在側重資產管理方針下,商業銀行衡量流動性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該比例越高,表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越小,但同時也意味著其盈利能力的降低。其計算公式為: 1、人民幣指標、本外幣合並指標: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25% 2、外幣指標: 外匯各項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外匯各項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60% 流動性資產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可變現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人民銀行存款、存放同業款、國庫券、1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凈拆出款、1個月內到期的貸款、1個月內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它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證券。 流動性負債是指1個月內(含1個月)到期的存款和同業凈拆入款。 2.不良貸款率指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占總貸款余額的比重。不良貸款是指在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時,把貸款按風險基礎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是評價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不良貸款率高,說明金融機構收回貸款的風險大;不良貸款率低,說明金融機構收回貸款的風險小。 計算公式不良貸款率=(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各項貸款×100% 指標釋義貸款五級分類標准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及《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文件)及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正常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注類貸款定義為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類貸款的定義為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類貸款定義為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對各項貸款進行分類後,其後三類貸款合計為不良貸款。

⑼ 外資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分別指什麼

流動性資產是指現金、黃金、在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存放同業、一個月內到期的拆放同業、一個月內到期的借出同業、境外聯行往來及附屬機構往來的資產方凈額、一個月內到期的貼現及其他買入票據、一個月內到期的其他應收款、一個月內到期的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債券以及其他一個月內可變現的資產。上述各項資產中應扣除預計不可收回的部分。生息資產不計入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是指一個月內到期的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拆入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借入同業、一個月內到期的應付款、境外聯行往來及附屬機構往來的負債方凈額、其他一個月內到期的負債。凍結存款不計入流動性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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