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朋友在一個金融公司上班 然而她並不知道它是詐騙公司 她已經在派出所關了三個月了 什麼時候才能出來
可以幫她請個律師,如果說她真的不知道自己在詐騙公司,那麼她應該沒有什麼太大問題吧,可能現在在取證階段。
B. 國家嚴打金融詐騙下還有哪些正規金融公司存
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規避信用卡詐騙,要牢記勿輕信手機信息、保護好刷卡密碼、設置支付限額等防範要點。
常見的詐騙手段有簡訊通知"親切"指導、電話聯系索要密碼、偽造網站誘人上當、製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雙簧瞬間調包等。
C. 涉及金融詐騙被抓了怎麼辦,整個公司的人全
涉及到金融詐騙,被抓。
應該好好交代自己的問題。
積極揭發檢舉同夥。努力返還贓款。爭取減輕處罰。
D. 金融詐騙在什麼地方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規定是:
一、數額較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二、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
三、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
立案標准編輯
1.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准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標准(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准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於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後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戶。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戶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因此,一旦發生詐騙,危害性更大。修訂後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為這四種金融詐騙的主體,不能不說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
4.金融詐騙的主觀要件金融詐騙犯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因為:
a.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詐騙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b.從金融詐騙行為方式來看,詐騙人必須實施欺騙手段。如果行為人在採取欺騙手段時存在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是不可能使人上當受騙的。
c.金融詐騙犯罪故意產生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產生詐騙故意並實施詐騙行為,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如果將詐騙時間提前至剛剛開始進行金融活動之時,據此認為此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在金融詐騙犯罪中,故意內容有兩點:
a.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採取的手段是欺騙手段,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有意告訴別人,使別人上當受騙;或者明知應該將某種真實的事實告知他人而有意隱瞞。如果行為人將誤認為真實的虛假事實告知他人,或者誤認為他人已知某種事實而未告知,致使他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無詐騙故意,不能認定為金融詐騙罪。
b.行為人必須明確意識到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如果將他人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而予以收回,不構成詐騙犯罪。修訂刑法僅在192條集資詐騙,193條貸款詐騙中明確寫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他六罪沒有規定。是否這六種金融詐騙犯罪就不以此作為必備條件。
這六種金融詐騙犯罪仍應以此作為必備條件。假設在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請求給付保險金時,因經驗不足過分誇大受損程度,雖然這種行為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不構成保險詐騙罪。[8]
其他幾罪也如此。修訂刑法對金融詐騙犯罪有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的未加規定,容易導致理解上的混亂,亟待進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詐騙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學。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在詐騙犯罪中,僅僅是佔有不能准確反映詐騙犯罪分子主觀故意的全部內容。如實踐中某些「借雞生蛋」案件,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用於自己生產或經營,行為人雖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並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確有歸還之意,有的在賺了錢確實將資金歸還了對方,未觸及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因此,不構成犯罪。倘若以「非法佔有」為標准,則難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建議立法借鑒、採用「以非法所有為目的。」
5.金融詐騙犯罪的客體金融詐騙犯罪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物質表現形式是公私財產,這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商品經濟社會里,金融詐騙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採取詐騙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產,只是手段更狡詐,方式更隱蔽,金融詐騙犯罪首先侵犯的客體便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金融詐騙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會主義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固然是一個應受保護的重要內容,但市場交易的真實性和誠實信用更是需要保護的。為更好地維護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國家制訂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等,以法律來協調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詐騙行為直接違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規,干擾國家的金融管理活動。
金融詐騙犯罪不僅侵犯了財物所有權,還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詐騙犯罪的主要客體。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會危害性大於侵犯財物所有權。因為金融詐騙犯罪發生在社會金融活動過程中,是對貨幣資金融通秩序的破壞,導致社會上人們對信用的普遍不信任,這將對整體經濟發展不利。而財物所有權則集中於民法所調整的主體消費等狹小領域,和社會經濟活動沒有具體、直接的聯系,只是對財物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發生侵犯,因而社會危害性較小。
6.金融詐騙犯罪的客觀要件金融詐騙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a.金融詐騙犯罪必須是發生在金融活動中。縱觀金融詐騙行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離不開金融活動。比如某主體想貸款,就必須按照貸款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必要手續,遵照一定方式、程序、條件、期限等。離開了這種特定領域的行為規范、活動程序等,就不可能發生金融詐騙行為。
b.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金融管理法規指有關調整金融關系和金融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章程、制度等法律規范的總稱。如關於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的規定;關於貨幣發放和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外匯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存、貸款、儲蓄等信貸管理的法律規定等。金融詐騙犯罪首先表現為違反了相關金融法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8]
c.行為人採取欺騙的方法。以欺騙方法,使受害人「自願地」交出財物,是詐騙犯罪的本質特徵,金融詐騙也不例外。所謂欺騙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說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人陷入錯誤認識。所謂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誤認為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存在或者認為誇大的事實是真的。比如使用虛假證明騙取貸款,使用虛假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誇大損失程序騙取保險金等。但並非所有誇大事實都是虛構事實。從誇大事實到虛構事實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只有誇大的事實與實際事實有了本質的差別,便成了虛構事實。如果只是一般的誇大事實,只為爭取貸款,故意誇大自己的還貸能力,在借到貸款後,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借貸合同,便不能以詐騙罪論處。隱瞞事實真相指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受害人上當受騙。隱瞞事實真相既可以積極作為形式表現,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形式表現出來。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可能同時或交叉使用。
d.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根據刑法第192條至198條之規定,除信用證詐騙沒有規定數額較大為定罪標准外,其他金融詐騙犯罪均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准。何為數額較大呢?以立法、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解釋為准。綜上,金融詐騙是指:行為人在金融活動中,故意違反金融法規,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數額較大財產的損失,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為。[8]
E. 我朋友在一個金融公司上班 然而我並不知道它是詐騙公司 我已經在派出所關了三個月了 什麼時候才能出來
派出所沒有權力關你三個月,你應該聘請律師。aqui te amo。
F. 公司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辦
你好,公司金融詐騙要根據詐騙數額和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員工版知情並參與,在權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一般單位犯罪來說,法律只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所以一般員工不會受到刑事追究。對於正常工作,拿著正常工資的員工,若不是很清楚公司就是在犯罪,事情調查清楚之後,是沒有多大責任的。
G.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7)金融類詐騙公司去哪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H. 網路金融平台受騙,公司可能跑路了,去哪裡報案
首先要做的就是報警!!!這個很重要!!!按照財大師上的了解,一般分為下面的幾個步驟。
1、報警。發現被騙之後一定要報警。
2、准備證據。你要准備好你被騙的證據,也就是各種轉賬以及賬戶等等資料截圖,相信你以前有過賬單的,
3、這一類p2p平台也受銀監會監管的,你可以直接去銀監會投訴舉報。
4、找一樣被騙的人集體維權。因為一家平台跑路,被坑的就絕對不止你一個,所以把被坑的人集合起來,大家的力量是強大的。
5、去這家公司的運營地址。相信你可以在這個平台官網看到相關的地址。所以你們一起過去找他們就是了。如果你們連地址都沒不知道就開始瘋狂投資。。。那我也沒話說
I. 所在公司涉嫌金融詐騙,業務員有沒有責任
個人認為業務員無責或輕責,具體案例分析:
一:你哥知道還是不知道他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果你哥也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或者,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他們承擔。
三: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四: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