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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機吐錢詐騙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5-28 02:16:42

㈠ 如果儲戶拿走了自動取款機里多吐出來的錢,那麼他就會被判刑,那麼銀行的取 款機吐出假幣,那誰該判刑呢

銀行沒事,正常賠償取出假幣的用戶。記住:「銀行是弱勢群體,老百姓才是黑社會。」

㈡ 自動取款機多吐錢怎麼判刑

自動取款機多出錢的情況下需要聯系銀行,如果你非法佔有銀行會讓你賠償,不賠償的情況下會起訴你,這樣你會因為多吐的錢變成非法所得來定罪。

㈢ 銀行ATM多吐錢的法律方面有何規定

多吐錢屬於是機器故障,需馬上告訴銀行的相關人員,讓他們來處理,但是自己不能拿走這些錢,更不能將其藏起來。
如果個人私吞了這筆錢,就構成了盜竊罪,而且是盜竊金融機構罪,這種罪名比普通的盜竊罪更加嚴重,嚴重的可以判處無期或者死刑。
法律上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之前發生過一個許霆案,就是這樣判處的。

㈣ 廣州打工的許霆,在ATM取錢被判無期徒刑

民間的說法:男人的頭,女人的腰,軍人的黃挎包。這三樣東西都是不能隨便摸的。現在,恐怕還要加上失靈的ATM機了。

因為ATM機出錯,許霆惡意取款17.5萬元,揮霍一空後被判無期徒刑。近日,他父親舉債20萬之上訴。對許的處罰,輿論一片嘩然,普遍認為課以重刑,情理上說不通。法律上的焦點集中在許是否構成盜竊罪,更重要的,盜竊的是否金融機構??如果是的話,按照刑法的相關條文,似乎也有法可依。涉及到法律的專業爭論,我們不好隨便置喙,但日常經驗經常給我們教益,來自於生活常識的思考也有可能是法律的先聲??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就曾說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確實有不少想不通的東西。就拿涉案金額來說,周正毅一案,多麼大的一單,和他相比,許霆連個零頭都算不上。2003年,周被判有期徒刑3年,前不久,「二進宮」被判16年。為什麼金額差若霄壤,所受刑罰卻不對應而是恰恰相反呢?類似的在老百姓看來「重罪輕判」的案子不少,它讓人心裡起疑:是不是撈一大票比雞鳴狗盜更劃算,與其這樣,乾脆直接上層次,專搞大案要案,風險還小些。

有朋友說,這不能比啊!誰叫許霆哪壺不開提哪壺,在銀行的櫃員機上下手,《刑法》中對金融機構有特別的處罰條款,不知道我們這里「劫皇銀」等於是往槍口上撞么?又有同樣發生在廣東的相反的例子。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貪污、挪用案,涉案金額高達4.82億美元,獲有期徒刑12年。兩相對比,銀行內部人員精心策劃直接「提」巨款的是有期徒刑,一時貪念發作的客戶「提」點在貪官眼裡看來的「小錢」則是無期徒刑。即便考慮到余案中國際司法合作需要的「妥協」因素,兩相對比,還是罪和罰不成比例。它讓人作如是之想:在銀行「撈錢」,事發之後,行長余振東比客戶許霆要高一等;從裡面「撈」比從外面「掏」要實惠。這大概是「竊鉤者為盜賊」一類話語的流風遺韻吧。

又有人說,傻啊!許霆,你手伸錯了地方,應該到英國去嘗試身手。說的是2002年8月,英國一家銀行(考文垂建築金融合作社)電腦故障,導致其ATM機「狂吐」五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萬英鎊,結果朱伯特和他的女兒被判15個月監禁,兒子被判12個月監禁。13萬多英鎊,不到200萬人民幣,蹲15個月的號子;17萬人民幣,領了個讓人絕望的無期徒刑。這說明英國佬的自由比錢值錢,落到許霆頭上,是錢比自由值錢。

總之吧,許霆以一個錯誤的身份(普通人),在錯誤的時間(ATM機失靈)、錯誤的地點,針對錯誤的對象(國有金融機構而不是其他受次等保護的公私財物),以錯誤的手段(螞蟻搬家式的逐次提取而不是大鱷鯨吞)幹了一票。他當然錯了。

有朋友還議論:換位思考,如果櫃員機吐出來是假鈔,那算不算銀行的詐騙。領導們會教育你:看你這人,什麼覺悟嘛?

㈤ 儲戶遭遇取款機詐騙銀行如何承擔責任

首先,如何正確看待借記卡?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與其他類型的合同不同,在儲蓄存款合同中,債權人一般持有支取存款的存單、存摺、信用卡、借記卡等證明存款的憑證及密碼,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明文設立儲蓄合同,因此,儲蓄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對無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參照有名合同及日常生活經驗來確定。原告石先生在被告新田信用聯社申請領取了借記卡,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次,如何看待銀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從誠實信用原則中產生的一項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合同法用了通知、協助、保密等,以個別列舉的方式指出了附隨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但是基於合同的類型以及具體合同發展階段的不同,法律無法全部列舉附隨義務的范圍以及形式,故需要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結合具體個案確定。實踐中,債務人的拒付以及存款被冒領等合同責任產生的根源,往往是違反附隨義務造成的,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及日常交易習慣,儲蓄合同的主要義務是給付義務。對儲戶而言,向銀行交付一定的金錢後憑銀行頒發的存單或銀行卡即可通過向銀行一方主張自己的債權而自由取款;從銀行一方而言,給付義務則主要表現在向儲戶及時支付相應款項,付款地點包括通過營業櫃台或通過ATM機現金支付。銀行在履行主給付的同時,還應履行相應的附隨義務。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在其營業場所負有保障儲戶存、取款安全的附隨義務。銀行為方便、快捷地為儲戶提供服務所設立的ATM機,也屬於銀行的營業網點。對儲戶到ATM機上取款,銀行亦應當負有保障客戶取款安全的義務。這是銀行一方履行儲蓄合同主要義務即付款義務時應同時履行的附隨義務,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內在要求。

㈥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㈦ 自動取款機自己吐錢,結果我們拿走了這是違法的嗎

自動取款機自己吐錢,拿走就是違法。
處理辦法:
1、一般這種情況,建議還是主動歸還銀行多餘的錢,因為銀行每天都會針對交易進行核查,如果出現問題,還是可以找到出錯點在什麼位置,最終追討錢款。
2、如果多出來的錢拒絕歸還,銀行又能確認錢在自己的身上,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此事情,情節嚴重是違法刑法的。
3、提示:在出現多的錢款時,建議自己注意核查,是否是由於自己按鍵錯誤導致的多出錢,雖然機器可能出錯,但是幾率比較小,一般情況下都是人輸入錯誤金額導致。

㈧ 銀行提款機多吐錢那個案例是否應該歸入不當得利而不是盜竊呢

不能,因為錢放的地方不是公共場所。那裡歸屬銀行。

㈨ 取款機自動吐錢,匯豐銀行事件,中國的銀行能做到嗎

中國銀行:調取錄像追回贓款,理由保護公共財產。

㈩ 銀行取款機錯誤多吐錢,構成刑法中的犯罪嗎 金額為20000元

建議及時返還,涉嫌非法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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