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不能超過多少是違法的
超過24%就屬於違法。
1、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專得的報酬,也屬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2、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
3、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4、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通過提高利息的手段大量集中資金將導致什麼樣的社會後果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 ,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❸ 借條的利息高於銀行3倍以上算違法行為
借條的利息高於銀行3倍以上不算違法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❹ 中國什麼金融機構利率最高,什麼機構借貸條件最嚴格
中國金融機構可以執行浮動利率,所以就上浮較高的金融機構一般為中小型金融機構。如地方性商業銀行。
借貸條件最嚴格的應當屬四大行(工、農、中、建),只要這幾個行審批通過借款的,其他銀行你可以隨便去準保借的金額又多利率也優惠。
❺ 利息超高超過多少屬於高利貸
有直接的法律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也就是說,高利貸的利率依個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過了國家法定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不構成高利貸行為
,民間借貸新規尤其是15.4%利率上限,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事情是這樣的。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降低至新利率紅線——4倍LPR。
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15.4%。
於是,一些觀點就認為,超過15.4%就是高利貸了。也有人認為,利率上限下調,絕大多數互金、消金機構都會活不下去。還有觀點認為,利率紅線有漏洞,能輕松繞過。
真的嗎?實際上,這裡面還有不少誤區,接下來就一一澄清。
超15.4%就算高利貸?別被這些誤區帶偏了→
誤區1:民間借貸利率上限15.4%
事實:還真不一定
15.4%的說法,最初來自於最高法的解釋。原文是這樣的: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明明只是舉個例子,但眾多自媒體已經狂歡了——
剛剛!最高法明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高利貸徹底完了!最高法出手: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15.4%;
15.4%!最高法確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
這就是不審題的後果。
15.4%的上限,是根據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來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LPR發生變化,這個上限同樣也會變化。
實際上,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也是根據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出來的。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
總之,15.4%只是一個例子,千萬別被標題黨誤導。
❻ 高利貸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一、相關法條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2、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現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4、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5、《人民銀行貸款通則》61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定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6、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 7、《刑法》第176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分析
1、民間個人以自有資金借貸的,年利率在法定利率4倍以內的,予以保護,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也不處罰。2、根據現行的我國法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的,如果發生貸款,法律後果自然是合同無效,本金返還,利息理論上國家是要沒收追繳的。而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是允許形成借貸關系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3、成立非法金融機構的,不僅利息沒收,同時處以罰款。4、從銀行貸款,再轉貸出去,數額較大的,以高利貸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5、非法想不特定多數人吸儲的,再高利貸出去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6、現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用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如果這樣認定,那麼,本金就是犯罪資金,要予以沒收,同時還要處以罰金,並可能判刑。個人認為,這樣的處罰,比轉貸罪還重,是明顯畸重,違背法律解釋的邏輯解釋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也違背常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中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高利貸行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銀行利率4倍」以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護。
以貸款基準利率6%為例,超出24%則為高利貸。如果A把錢以40%的年利率出借給B,當B拒不還款時,A的本金以及24%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法院會判決B償還,剩下16%的利率則不受保護。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目前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放高利貸的行為是犯罪。人們一般認為高利貸是犯罪,是因為在催收過程中常會有暴力等違法行為。
❼ 我國存在哪些非法金融機構
私募基金 本質上市違法的。
民間的借貸融資也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但是國家都默認了。估計不會有大問題了。
❽ 以高於銀行的利息向很多人借錢算不算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❾ 真的被馬上金融坑了,舉報馬上金融公司利息高非法高利帶
對於這些網上貸款平台,他們利息都比較高,我們平時不要去接觸這些不良貸款,我們應該去努力工作,賺屬於我們的那一份工資。
❿ 單位出高額的利息集資合法嗎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非法集資
》(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編輯本段內容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 非法集資
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有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台圈錢,某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捧場助興甚至參與分肥,雙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眾一眨眼工夫就被騙得血本無歸,這樣的故事為何能一再上演屢試不爽?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編輯本段主要特點
其特點是: 非法集資近30億原東華董事長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編輯本段非法集資種類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 開展防範非法集資
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庄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除了以上的手法,還有最新的變化。例如: ⊙ 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 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編輯本段識別方法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傳銷印象
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法和伎倆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 跨省非法集資
,騙取群眾信任。 (5)利用網路,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編輯本段非法集資的三大新特徵
今年上半年,河北共發生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1]
編輯本段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小螞蟻如何套來30億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編輯本段主要手段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 河南商丘人大代表吳振海非法集資6.1億
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劃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釋,在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證券操作,在明確具體的規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再如,1998年10月6日證監會《關於 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規定「先改制後發行」規則之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類似股票的「股權卡」方式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同樣涉嫌非法集資。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這是非法集資案件比較常見的案型, 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債權憑證,承諾到期償付高額回報方式進行集資。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利用發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發布之後,法律規定各種形式的會員證發行一律屬於非法集資,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發布《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會員卡發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後,按照該《試行辦法》辦理批准程序的會員卡發行才不屬於非法集資。 4、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建設部《關於不得給一個平方米單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號)規定,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一平方米產權證書的行為,違反我國集資法律規定,屬於非法集資。2001年《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5、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如未按法律規定批准設立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農村救災扶貧儲金會、「標會」等進行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作出了明確審批程序和業務許可范圍等方面的規定。 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如河南百花集團以與社會公眾簽訂「連鎖營銷協議書」形式非法集資,又如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商品房銷售中的返本銷售非法集資。 7、以發行私彩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國務院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規定:「發行彩票的批准權集中在國務院。需發行彩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提前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發行計劃及發行辦法,經人民銀行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規定下屬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一)以有獎銷售為名,變相發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發行與銷售彩票的;(三)在境內發行境外彩票的;(四)以傳銷方式發行彩票的。」 8、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明確禁止企業採取傳銷經營方式,同時明文禁止如下變相傳銷方式:「(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路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四)採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國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2月17日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又明確認定了數種變相傳銷行為為非法經營行為。 9、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998年左右部分地區出現以開發「果園」、「庄園」的名義非法集資的現象,如某果園開發公司通過宣傳「只要投入7800元,擁有50年私人果園,33株龍眼樹」進行非法集資,針對上述違法現象,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明文禁止利用土地開發進行非法集資,並規定:「農林開發用地必須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明確規劃要求和轉讓、轉租的限定條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行分割轉讓、轉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農林開發項目信貸管理,嚴禁利用土地開發和土地轉讓名義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54號)也有相關禁止性規定。 以上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明文歸納的若干種非法集資案型。 11、教育儲備金。前一階段,各地民辦學校大量採取教育儲備金的教育收費方式,即要求學生(家庭)一次性繳納一筆大額資金(10~30萬),稱為「教育儲備金」,學校同時承諾學生在校期間毋須再交納其它費用,並且在學生離校時可原數返還所繳「教育儲備金」。隨著番禺、湖南、武漢等地先後爆發巨額教育儲備金無法返還學生家長的案件,各地政府向後出台政策禁止民辦學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儲備金,如廣東省教育廳粵教策(1999)2號文件等。在此之前,國家教委1991年5月3日發布的《關於堅決制止中小學亂收費的規定》第9條規定:「集資辦學應貫徹自願、量力和群眾受益的原則,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中小學校不得自行向群眾和社會硬性攤派費用,也不得向學生徵收集資費。」《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7條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因此,民辦學校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即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儲備金的,應認定為非法集資。 12、地方政府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權。《預演算法》第28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中明確禁止上述非法集資行為。 13、以「招商」名義從事非法集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企業以招商等名義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號)規定堅決查處企業借「招商」名義非法集資,並且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規定核定企業經營范圍,不得核定「招商」以及類似的不規范用語。」
編輯本段非法證券
為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引導群眾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採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准,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跨省非法集資 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准,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採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採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准,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准,如果沒獲批准,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
編輯本段託管造林
「託管造林」是近兩三年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後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託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託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已經暴露出一些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並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些「託管造林」公司主要採用了以下幾種欺騙手段: 一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託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託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後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製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三是誇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託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託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五是宣傳林木採伐不受採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 《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 小小螞蟻如何套來30億株數、樹種、期限、採伐方式等進行採伐。而一些「託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宣稱當事人想採伐就可以採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六是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轉。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採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採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證許可權,在批準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