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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進項稅抵扣201636號

發布時間:2021-05-31 13:14:50

① 全面營改增後,如何理解36號文件實施辦法中第二十七條(一)款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情形

一、不能抵扣的原因:

1.增值稅遵循征扣稅一致的原則,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稅或免稅則不扣稅。

2.購進的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及其他應稅行為,並非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也就無權要求抵扣稅款,而應負擔相應的稅金。

(二)交際應酬消費。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交際應酬消費不屬於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同時,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准確劃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對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容易誘發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交際應酬消費所用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進項稅額的處理原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原則與其它允許抵扣的項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對納稅人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情況,對屬於兼用於允許抵扣項目和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發生上述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准確區分。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為例:納稅人購進一台發電設備,既可以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可以用於增值稅免稅項目,二者共用,且比例並不固定,難以准確區分。如果按照對其它項目進項稅額的一般處理原則辦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選取了有利於納稅人的如下特殊處理原則:

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生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生兼用於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准予全部抵扣。

金融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內用稅率為3%。

營改增容後,對從事「金融服務」稅目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稅,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稅收優惠上(如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由於需對免稅主體、業務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試點過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確了金融機構的范圍。但這不影響金融業增值稅主要作為行為稅的特徵。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徵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③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項目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貸款服務。

(2)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 保險服務。

(4) 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請參考

④ 融資租賃具體哪些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稅

融資租賃中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直接支付給融資性售後回租方的與該筆售後回租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資租賃支出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金融服務下貸款服務的描述,包含融資性售後回租。

另根據同號文中《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4)金融服務業進項稅抵扣201636號擴展閱讀:

一、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沒有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的融通資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資金的單位與融出資金單位雙方通過直接協議後進行貨幣資金的轉移。

直接融資的形式有:買賣有價證券,預付定金和賒銷商品,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貨幣借貸等。直接融資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會游資,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之中,從而彌補了間接融資的不足。

二、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擁有暫時閑置貨幣資金的單位通過存款的形式,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

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⑤ 金融服務業如何劃分可抵扣與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27條,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⑥ 按照「金融服務」稅目計繳增值稅的有哪些

答案是:A.融資性售後回租 B.資產管理 C.財產保險服務 D.轉讓外匯

依據財稅2016第36號文件的名詞解釋:(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⑦ 營改增後發生貸款利息支出,收取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營改增後發生貸款利息支出,收取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

⑧ 財稅2016 36號是營改增最新政策嗎

不是。不僅有部分條款失效,還有許多補丁文件
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已有部分條款失效。
附錄:
稅屋提示 ——依據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規附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七條同時廢止;《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補丁文件 ——
財稅[2016]25號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43號 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6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關於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68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7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到期延續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7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稅總發[2017]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

⑨ 財稅201636號文哪些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⑩ 營改增後貸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網上查了相關資料,個人認為這個答案比較准確: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來源:中國稅務報

具體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

(四)進項稅額。……

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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