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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5-31 21:59:38

⑴ 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的失誤

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農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誤

黨中央、國務院1986年至1998年的一系列農業和農村工作文件中,提出要允許、支持、發展和繼續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1999年國辦發3號文件提出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2004年至2008年的五個中央一號文件,又反復強調「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組建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包括發展「合作金融」和「引導農民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從 「肯定—否定—再肯定」的決策過程和三十年的改革實踐來看,不難看出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農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誤。
應運而生的新生事物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中國農民在深化農村改革中創造的新生事物。從1984年產生以後的十多年裡,經過風風雨雨的考驗,終於在中國農村這塊廣闊的田野上生根、開花、結果。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怎樣產生的呢?
1.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我國農業的高速發展和農民生活的顯著改善。這一新的經濟體制的建立,是對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的否定。撤消人民公社以後,舊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體制不適應了,新的財務管理體制又沒有建立起來。當時,在「包干到了戶,何必要財務」的錯誤思潮影響下,不少地方的集體資金被少數黨員、幹部侵佔、挪用、貪污和揮霍浪費,農民辛辛苦苦三十年積累起來的集體資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為了解決這一新的問題,全國各地都在積極探索,進行大膽試驗。創辦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初衷,就是為了建立一種新的財務管理機制,把集體資金管好用活,提高其融通效益。
2.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農村改革使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他們在解決自身溫飽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商品生產。商品生產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資金運動。沒有資金,商品生產無從談起。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促進了商品生產的迅速發展,從而引發了對資金需求的急劇增加。解決農村資金需要,單靠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不現 實的,還要靠農村內部來加以解決。從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又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能。一方面,通過1982年至1996年的集體財務清理,全國尚有800億集體積累資金;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手中有了一些富餘資金,他們希望暫時借出而獲得相應的融通收益。這兩種資金為創辦農村合作基金會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來源。與此相反,不少鄉村企業和農戶生產周轉資金不足,需要借入資金擴大再生產。這種資金需求,就是農村合作基金會產生和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創辦農村合作基金會,完全符合農村實際情況,符合廣大農民的意願,也符合農村經濟發展規律。
3.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眾所周知,農業雖然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農業是一個承受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的特殊產業,又是一個投入多、產出少、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慢的弱勢產業。國有銀行在自身利益驅動下,根本不可能向農業傾斜。農村信用社本來是農民自己組織的合作金融組織,但長期在計劃經濟下運作,早就蛻變為官辦金融機構,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組織。它不但沒有很好地面向「三農」服務,反而把大量農村儲蓄倒流城市,抽走農業「血液」。即使有少量小額貸款,但「門難進、臉難看、錢難貸」是個普通現象,引起農民極為不滿。所以,農民只有「唱國際歌—自己救自己」。他們在黨中央一系列文件指示的鼓舞下,積極發展農村合作基金會,以緩解農村資金不足的矛盾。因此,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產生和發展,也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良好的社會效用
從1996年到1992年底,全國已有1.74萬個鄉鎮、11.25萬個村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聚集資金164.9億元,年內累計投放資金173.5億元。從湖南省常德市的情況看,至1995年底統計,全市有100%的鄉鎮和53.2%的村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聚集資金5.738億元,當年累計投放資金10.476億元。這些資金起了舍作用呢?
1.加強了集體資金管理,提高了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至1995年底,全市共清理回收集體資金12164萬元,全投入農村合作基金會融通使用,不僅沒有流失,相反年內增值1126萬元。
2.優先支持種養業,促進農業生產發展。1995年,全市農村合作基金會給種養業投放資金52321萬元,占投放資金總額的49.9%。這些資金幫助農戶購回化肥10978噸,農葯3142噸,種子3421噸,飼料3941噸,農膜654噸,農機具5197台,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如桃源縣漆河鎮合作基金會,一次投放資金10萬元,統一為農戶購買晚稻雜交種子2.25萬公斤,使該鎮雜交晚稻面積達到85%,為當年糧食大增產做出了積極貢獻。
3.大力支持鄉村企業,壯大集體經濟。1995年,全市農村合作基金會給鄉村企業投放資金20669萬元,救活514個頻臨破產的企業,創辦849個新企業,扶持312個資困企業,更新改造643個老企業,新增產值2.36億元,新增利稅4833萬元。
4.積極支持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1992年,石門縣夏家港鎮梅家河村合作基金會,投放資金15萬元,支持農戶興辦預製件廠3個、鞭炮廠11個、養殖場5個,使該村二三產業蓬勃興起。各地普遍反映,農村合作基金會在發展農村二三產業,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中,發揮了「發動機」和「助推器」的作用。
1994年5月,常德市人民銀行組織調研組,採取隨機抽樣的方法,解剖了10個合作基金會和10個農村信用社。對比分析後,參與調研的人行領導都認為,合作基金會比農村信用社服務方向明,服務態度好,發揮作用大,農民滿意度高。他們還說:有的信用社如不改進,真有被擠垮的危險。
取締造成的嚴重後果
農村合作基金會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在它的「幼年」時期,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組織機構不夠健全,組建程序不夠規范;內部管理缺乏經驗,規章制度還不完善;人員素質不高,從業人員未經專業培訓;有的鄉村領導進行行政干預,侵犯合作基金會獨立自主的經營權益;有的由於經營不善,出現了呆滯借款和經營虧損等等。這些問題與其優越性比較是次要的,是前進中的問題。究其原因,與合作基金會這種組織形式沒有必然聯系。它不是「癌症」,無可救葯。完全可以通過積極引導,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制定法規,加強管理予以解決。
可惜的是,1999年國辦發3號文件,下令強行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從上至下,層層發文,層層開會,由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掛帥,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採取各種行政手段,強行清盤關閉。經過近十年的艱苦努力,清關工作在我市尚未完全掃尾。現在回頭看,明顯造成以下幾個問題:
1.形成擠兌風波,影響社會穩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一經宣布關閉,入股農戶人心惶惶,紛紛上門要求清退股金。而借出的大量資金一時難以收回,有的借款戶聽說合作基金會關閉,趁機逃債,不打算歸還,加大了資金缺口。由於在約定的承諾期股民一再兌不到股金,政府對股民失信,股民對政府不滿,部分股民不斷到中央和省市縣上訪,而且一次比一次情緒激昂。由擠兌風波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一些地方頻頻發生,影響了社會穩定。
2.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合作基金會是一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民合作組織,各級政府沒有任何經濟責任。但由於行政干預,強行關閉,引發了矛盾,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不從國庫中拿出不少資金兌付「買穩定」,增加了國家財政不必要的負擔。僅我市統計,為解決兌付問題,中央補貼資金3.82億元,省、市、縣三級財政補貼2.856億元,合計6.676億元,全市人平100元。如果按我市50%的比例推算,全國各級財政至少拿出補貼資金600多億元。
3.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勞而無功,反而有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是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建立和發展,付出了十多年的艱辛勞動。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關閉,不僅加重了他們工作的難度,而且一些直接參與合作基金會經營管理的經管幹部,因為借出資金收不回來而受到責任追究,輕者批評、處分,重者被開除公職、甚至關進監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4.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由於取締了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僅減少了對農業資金投入,還使大量農村資金倒流城市,導致農業和農村嚴重「失血」;加上農民負擔日益加重,在推行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農民土地流失嚴重,因此,從1999年至2003年,全國農村經濟出現了新一輪波動,糧食產量下降,農民增收困難,農村改革滯緩,城鄉差別拉大,「三農」問題加劇。因此,黨中央從2004年至2008年,為解決「三農」問題連續發出五個一號文件,才逐步扭轉這種被動局面,農村經濟重現生機和活力,農民臉上重現滿意的笑容。
深刻的歷史教訓
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錯誤實踐,暴露出領導幹部在指導農村改革中一些深層次問題。我們應當從中吸取哪些歷史教訓呢?
1.必須堅持深入調查研究,聽到真話,了解實情。聽到真話,了解實情,是正確決策的前提。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眼下領導幹部似乎走進了真話的困境之中。有首民謠:「村騙鄉,鄉騙縣,一直騙到國務院」。取締合作基金會的決策,果然應證了這首民謠。決策之前,主要聽取了金融部門的意見,沒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而金融部門則站在競爭對手的立場,抓住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前進中的缺點,憑借他們與黨委、政府的親密關系,大喊農村合作基金會資金「體外運行」(未由銀行監控),「擾亂了金融秩序」,非取締不可。如果深入下去,聽到真話,了解實情,也不難發現農村合作基金會產生發展有它的客觀必然性,既符合老祖宗馬克思主義的合作制原理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國農村實際和群眾意願,也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由此可見,深入調查研究,破解真話困境,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真實情況,實行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是領導幹部提高執政能力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2.必須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不唯書,不唯上,要唯實,要創新。解放思想,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做出的戰略決策。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兩個凡是」,克服教條主義,敢於實事求是,堅持真理。改革的本質是創新,農村改革的過程,就是不斷創新的過程。包干到戶、鄉鎮企業、私營經濟、農民進城、農村合作基金會等等,都是群眾創造的新生事物。盡管有些人反對,但在實踐中經受住了考驗。奇怪的是,強行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錯誤決策,居然得到了各級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究其原因,無非有三:一是一事當前,先翻本本,上行下效,固守教條;二是不能堅持用實踐標准檢驗真理,明辨是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三是雖然有不同意見,但怕付出代價而不敢講真話,更不敢「犯上」。如果不改變這種狀況,那就只能老生常談,套話連篇,邁不開新步,闖不出新路。所以,要深化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就必須敢於堅持用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不能唯書,不能唯上,要敢於實事求是,敢於創新,敢當「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3.必須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重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農業部專家在分析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時指出:農村金融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和農業持續失血。國有銀行對農村的放貸少而又少,唱主角的農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額貸款為數不多。資金短缺是農村經濟和農業產業化難以做大做強最重要的要素制約。因此,要根據中央近年五個一號文件的精神,努力創建「商業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額貸款組織互為補充、功能齊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其中包括「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以解決農村資金短缺的矛盾,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2008/08/08)
作者系原湖南省常德市農村經營管理處主任、經濟師)

⑵ 邢利斌的相關事件

2012年3月18日, 邢利斌花7000萬巨資在三亞麗思卡爾頓酒店為女兒舉辦大型婚禮,並邀請了很多明星到場表演。據知情人透露,這個盛大的婚禮總費用超過7000萬,專門花費數千萬元從北京請了最專業的婚禮策劃公司何氏佰匯高端婚禮策劃機構策劃,包下了麗思卡爾頓、萬豪、希爾頓等幾家全球頂級五星級酒店,還租了3架飛機載親朋好友到三亞。
邢利斌為女兒婚禮專門開的一場群星演唱會,會場嘉賓都是來自山西本地和全國的知名人士,還有國際嘉賓。
據悉,演唱會請來了諸多明星助陣。朱軍、周濤主持,王力宏、蕭亞軒、陳佩斯、朱時茂、馮鞏、韓紅、殷秀梅、范瑋琪、周傑倫等人則現身表演。
男方李波,其父是湖南某房地產商 ,女方嫁妝六輛法拉利。
山西富豪邢利斌接受采訪,否認花「7000萬嫁女」,稱實為3場活動合辦,共花費1500萬元。邢利斌稱,朱軍、周濤、閻維文等明星都是他的多年好友,是作為朋友來幫忙的,沒要一分錢。
據其介紹,包括婚禮在內的實際花銷不是7000萬而是1500萬,包括往返機票300餘萬,婚禮花銷267萬(男方花費),其餘為演出費用和參加三亞系列活動人員的住宿、旅遊等開銷。
「這么多錢也並不全是婚禮的花銷。」邢利斌說,2012年是聯盛集團成立十周年,計劃舉辦一系列慶祝活動,包括組織員工去三亞旅遊,參加公司在三亞房地產項目的開盤儀式等。
他稱,所謂的群星演唱會不是為婚禮主辦的,自己經營聯盛十年,以前也舉辦過類似的慶祝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流傳的關於演唱會現場的視頻中,背景為「聯盛·三亞」,演出過程中,演員也並未提及任何祝福新人的話。據其對其他媒體表述,一些明星大腕都是自己的好友。
這次出嫁的是邢利斌的大女兒,也是其與妻子兩大家孩子中第一個結婚的,按照當地的習俗,婚禮要大操大辦。
之所以選擇在三亞舉辦婚禮,也和聯盛集團的轉型發展有關。2007年9月,邢利斌在海南啟動了自己的第一個地產項目,這項總投資超過15億元的地產,於2012年3月17日封頂開盤。
尚不能證實邢利斌在海南有幾處樓盤。不過,市場信息顯示,一個名為萬聯.晉海的樓盤於2012年3月17日在海南開盤,這一聯盛集團布局海南的開山之作均價達到三萬元/平方米。
「公司成立十周年、樓盤開業、女兒結婚,這是三件喜事對到一起了,為什麼媒體報道時只說婚禮的事呢?」對於外界的斷章取義,邢家人表示很費解。
而關於6輛法拉利嫁妝一事,邢利斌稱,「6輛法拉利只有2輛和我們有關系,我弟弟自己有一輛,我的家人考慮到孩子出嫁,也湊錢買了一輛作嫁妝,其餘4輛是借來當婚車用的,當天用完就開走了。」
此次奢華婚禮牽出的一大疑點就是,邢利斌當年如何以8000萬的「白菜價」收購柳林興無煤礦,這是否涉嫌低價購買國有資產。
彼時,年產能60萬噸的興無煤礦是柳林縣最大的國有礦。為了提高煤炭附加值,該礦曾計劃上馬洗煤廠、焦化廠等調產項目,但均因資金問題擱置。
2002年,財政收入僅為2億元的柳林縣委、縣政府,針對全縣國有企業虧損嚴重、工人工資拖欠、上訪不斷等諸多問題,提出了「一退兩置換」(國有資產有償退出、產權置換、職工身份置換)政策,並決定以興無煤礦為試點,對全縣國有企業進行改制。
根據當時的評估資料,興無煤礦保有儲量8400萬噸,資產總額26181萬元,負債19355萬元,凈資產6826萬元,資產負債率為73.9%。
在公開拍賣會上,邢利斌擊敗競標對手買斷興無煤礦全部國有資產。
賬面的出資額盡管有5.8749億元,但本報記者了解到,現金支付僅佔8000萬元,其他還包括承接企業負債19355萬元以及償付資源價款3.1394億元(2005年開征資源價款後支付,並非當時支付)。
高於當時市價拿下煤礦的舉動,在邢利斌多次收購煤礦中屢見不鮮。很快邢利斌著手成立了山西聯盛能源集團,又通過兼並、股份、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用一年多時間並購了小型煤礦16對。
對於8000萬是白菜價收購,邢利斌說「買興無的時候,煤價是100多塊錢,買下就開始漲,那假如煤價掉了呢?那我不就血本無歸了?」在邢利斌看來,自己的舉動多少有些賭博的意味。並稱此事有關部門已調查過,沒有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邢利斌買下興無煤礦,採取的這種出價高者得的拍賣制度,並非廉價變賣國有資產,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而這種地方煤礦的改制經驗,後來在山西盛行一時,直至煤改的開始。 這位山西本地曾經堪稱首富級別的巨鱷,一手運作著山西省最大的民營煤炭能源集團聯盛集團,曾在3月,因被捲入「7000萬嫁女」風波逐漸出現在公眾視野,「炫富」、「奢靡」成了外界對其最直接的認知。
而就在一年後,聯盛集團發家地山西柳林縣煤炭工業局局長杜彥斌卻公開對媒體表示,柳林眾多煤企中,聯盛集團的日子最不好過,甚至直言「它從2011年7月開始欠發工資,目前工資只發到2012年7月」。
盡管並沒有明顯跡象顯示聯盛集團出現流動性問題,但其採用極高杠桿維持並購及日常運營的資金需求確是不爭事實。作為當地的產業龍頭,聯盛集團也是諸多金融機構的常客,除國開行提供大筆貸款之外,為其提供融資的商業銀行及農信社名單更是冗長。此外,聯盛集團在信託融資方面也可謂長袖善舞,包括中投信託、吉林信託等至少5家信託公司與其有過深入合作。
但據接近聯盛集團的金融人士透露,集團負債率已逼近100%。而其原本計劃與平安信託合作的100億項目,目前也面臨胎死腹中的危險。

⑶ 怎樣成為金融律師

金融律師,簡單來說,就是你既要懂金融,也要懂法律,更要懂金融相關的法律。
其實關鍵在於你自己如何定位吧。

⑷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⑸ 稅務機關有哪些稅務檢查權

稅務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行為、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下列稅務檢查權:
1、查賬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這項權力對於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或者扣繳稅款義務,保證稅收法規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實施細則》第86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一般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當年財務會計資料調回檢查,主要是為了便於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
2、場地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稅務機關通過場地檢查,可以核對賬簿、憑證等資料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准確,有無賬外經營,經濟活動是否合法等,因此,場地檢查是查賬檢查的延續和補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與納稅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比較普遍),稅務機關不能直接行使場地(此種情況下的場地為住宅)檢查權,應提請司法機關協助查處。
3、責成提供資料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賦予稅務機關這項權力,有助於避免因納稅人等提供資料不實、不全而使稅務檢查受阻的情況發生。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等一定要與納稅或扣繳稅款有關;在收取了這些資料後應開列清單並及時歸還。
4、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根據查賬了解到的情況或者根據收集到的舉報揭發材料,往往要通過查詢、上訪,才能進一步查證落實,它有利於對稅務檢查中查出的問題作出全面、客觀的處理。但詢問的內容必須是與納稅或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不能詢問與此無關的問題。
5、單證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這是稅務機關經常採用的檢查方法,對於加強稅源控制,查處各種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稅務機關在這些場所和企業檢查的對象是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而不是商品、貨物等本身即稅務機關一般不得開箱、開包檢查。
6、查詢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存款賬戶是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金運動的重要資料,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也是對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凍結和扣繳的重要前提。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檢查權、凍結支付權、扣繳稅款權,是稅務機關的三項重要且有密切聯系的執法權。
除了稅收征管法第54條集中規定的六種稅務檢查權外,稅收征管法還在第55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稅務檢查中行使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在第58條規定了稅條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享有取證權。

⑹ 赤峰市紅山區的三農問題

所謂的「三農」問題,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三個問題。

其實,這是一個居住地域,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三種不同的測量的重點,必須綜合考慮這三個問題。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中國的「三農」問題的質量,關繫到公民來說,經濟發展,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繁榮的國家。

農業問題,主要是農業產業化的問題。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形態,市場配置資源,可憐的采購和銷售系統,農業是農業不能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經常聽到農民兄弟抱怨種東西是不能出售或賣的太便宜,根本原因是沒有按照市場規律。一站式的生產,供應和農業在市場經濟中有很多提供一個很好的舉措,黨和政府扮演了關鍵的作用,在創建的「產 - 供 - 銷」鏈條的活動。農業產業化的另一個問題是中國農業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沒有規模經濟。加入WTO後,如何應對國外的集約型農業的挑戰?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面臨著嚴峻的問題。從現在起應在解放剩餘勞動力,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放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迎接WTO挑戰。

農村問題,突出表現是改革戶籍制度。在過去,城市和農村的戶籍制度是二元分割,形成了城市和農村之間經濟發展,文化水平的較大的分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戶籍制度一直是一個自上而下的管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理論家一致的質疑。各地興起的戶籍制度改革這種不合理的制度「開刀」,希望能夠藉此進一步解放農村剩餘勞動力。然而,前瞻性:戶籍制度改革後,解放的剩餘勞動力如果他們沒有合理的安置和緩解移民的法律和秩序的社會的形成造成了相當大的壓力。因此,城市化的步驟需要控制,小城鎮來消解城鄉二元對立,改革戶籍制度的必要的配套措施。

農民,可分為的質量和降低的兩個問題的負擔。農民的質量,主要是指文化素質。據統計,截至2000年底,中國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人口覆蓋率達到85%,在義務教育未能覆蓋的人口,農村人口佔大多數。同時,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地區也有一定的抵抗,形成的錯誤觀念的指導下,把羊放,放一群羊,也把「是」越窮越生,更多的學生越窮「的惡性循環。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如果沒有一定的文化素質的競爭與電源的國民嗎?因此,提高農民素質的重要舉措,富裕和強大。 BR p>農民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減輕了負擔。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減輕農民負擔的需要,但一些地方「,所以不禁止 - 農民負擔引發農民抗交國稅和集體上訪事件。農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沉重負擔,農民負擔過重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改革是不夠的,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仍是「管事的幾個人吃了不少,因此,以減輕農民的負擔,應首先考慮並加強機構調整,減員增效,農民增收的首位。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近900億元,佔全國人口的70%,農業人口700萬人,佔50.1%,行業的總人口。的「三農」必須考慮農業系統的發展,你必須問題的解決方案考慮三大產業之間的協調發展。「三農」關系的材料的問題的解決方案,農民兄弟的期待,是黨和政府的事件。

解決」三農「問題關系國家經濟作為一個整體,它是必要的,以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作為經濟工作的首要任務。三農「問題密切相關的資本投資,但金融體系改革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農村經濟,縣域經濟,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的經濟信用相對缺乏支持投資體制問題的農業產業本身也影響其流動的金融資本,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

農業經濟是沒有形成規模化經營,基礎設施薄弱,難以容納更多的財政資金

中國的農業制度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操作模式下,只能容納少量的小農業貸款資金。首先,在這種操作模式下的農民的資產是少,您不能承擔更大的信貸風險,這樣的操作限制深加工,高效農業和農業發展,農民並不需要更多的貸款。因此,農村信用社有三種情況:第一,有很多農村信用社由於歷史上的諸多問題,再加上財務風險較大的影響,但支付困難,沒有錢支持農業,第二個是農村信用社存款的一部分,但不是在農業,資本閑置第三,一些農村信用社實際上被拉斷的商業銀行,在城市商業銀行,不爭貸款,爭存款,不想支持農民。

金融解決「三農」問題的建議
>金融體系支持農業,縣域經濟的支持,相對而言,嚴重不足,那麼,從財務的角度來看,如何解決「三農」問題的呢?

(一)農業政策金融機構支農業務,以盡快恢復,同時採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以支持「三農」,既要發展農村經濟,農村市場,他們不想付出的代價,這是不現實的,但如果我們是很好的財務管理政策,減少人為錯誤和腐敗,我們的損失會少一些,用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支持「三農」的政策進入了狀態,以建立一個的政策,金融財政補償機制,以政策為導向的財政情況允許在該國的金融資源,這是必要的折扣資本和呆賬損失彌補,以及解決政策性金融風險,不囤積太多的風險。

(二)積極引導帶動金融,商業性金融政策,增加對農業的支持,農業高新技術,大規模的產業化和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在的政策和財政支持,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能力,給商業金融配套資金及時,只有保持一個長期的,非信貸的貸存比率小於商業和金融網點將被迫退出市場,遏制抽走大量資金從農村實際

(三)農村信用社建康發展的支持,提高支持農業容量。歷史包袱。農村信用社要切實加以解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責任。我們的想法是,農村信用社是不是國有的金融機構將無法享受同樣的待遇,不知道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其結果是越來越多的風險農村信用社的原因,不僅非常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也導致農村金融體系的崩潰,甚至是一個國家的金融災難。

(四)郵政儲蓄資金的組織,主要是通過政策性金融培育「三農」,因為大多數的縣及縣以下的郵政儲蓄存款,主要是農村,這部分資金應通過政策支持縣域經濟為導向的金融,特別是在農村經濟,增加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提高其對農業的支持,這將有利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縮小窮人和富人之間的差距,擴大內需,從而有利於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作為一個整體。
(五)適當改變農業生產模式,大規模工業生產,從而吸引更多的資金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解放了生產力,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改革的早期階段,開放,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在農村地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能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解決不了農民的問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以下缺點:一是,不利於機械化生產的影響,進一步改善勞動生產率是不利於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家庭的小規模農民的生產,沒有資金開展科研攻關,研究機構已經開發出一種新技術,推廣也困難;第三,是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農民生產,經常被生產出來的產品找不到市場,但公司加農戶這種模式下,但是,畢竟,一個鏈接。當市場發生變化或公司不忠誠的,無論是農民不忠誠;四是不利於農業和農副產品深加工的發展,一些農副產品加工企業達不到,主要是因為它是很難有穩定的原料來源,質量和數量。為什麼,一個農民的生產不是很難保證質量的數量是難以保證。以上四個問題是生產在市場經濟中遇到的主要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農村經濟是不可能的有一個質的突破,即使金融重建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以提高農村地區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也沒有努力提高農村地區投資是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資金。只有很少的有效投入,並最終形成更多的不良資產,因此,由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通過重新承包土地,使土地集中在農業企業家手中的業務了解形成大規模工業化生產的農民一定的土地承包費,他們可以做其他的副業,可以被釋放到空氣中低勞動生產率,從面朝黃土背。

⑺ 關於金融律師

這是有關金融律師多方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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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各行各業中,沒有一個行業象金融業這樣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提供了如此廣闊的拓展空間。國家統計局公布,至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10 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則遠遠高於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金實體所產生的驚人的資本流動、所催生的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形成了全社會的經濟架構的主體;而貨幣資本的商業化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的道德規范(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關鍵的、主導的作用。而要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關重要的,它雖不能提供象利潤一樣值得追求的動力,但它確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起到減輕摩擦、促進散熱的功效。而金融律師正是攜帶了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業內人士對律師的認識與其他社會公眾一樣有所偏差。有的認為律師的作用僅僅局限於為金融企業催討債權,甚至於有的人認為金融業高度專業化無須律師服務。考察一下國內金融業的經營狀況可知,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數年內也無法來復,即使中央政府實施的不良資產剝離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對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銀行可知,律師早已成為金融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專業人員。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追求利潤的非理性有時的確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用理性的、規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導和論證。
律師業的發展不能忽略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一般人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拓展,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問題,往往忽視了金融保險企業業務的相對人——客戶,其實,為金融保險業的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4、法治環境令人難以樂觀。
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正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則被無情地湮沒,從而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信心的失卻。
今年以來,似乎有的地方在黨政部門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廢金融債務的假破產又有死灰復燃之勢,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黨政(不如說是某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難以得到法院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許多法院的訴訟費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門交納的,金融部門對訴訟費的巨額掛帳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又往往以「社會安定」、「職工上訪」、「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那些偏離公正、無視效率的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金融律師處於尷尬的地位,律師在對金融債權的維護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與其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找法官」了。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爛了的司法所湮滅,這決不是律師個人的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為買方市場。
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由於律師同業的惡性競爭,不僅使律師無法按正常的標准收費,更使金融保險行業無法確立對律師必要的認同。
三、金融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不管作為個體的律師側重於哪方面業務,毫無疑問,必須是一個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的現行法律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融會貫通的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一名金融律師,還需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一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應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走勢,對具體的金融業務運作(包括信貸、財務、結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當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潔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逐利潤的行業,更需通過律師體現正義與法律的精神影響力,律師要不為或至少少為名利所動,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才有可能使律師固有的品質在金融業內具有滲透力。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為金融業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口頭)表達能力很重要,對事物的綜合判斷能力應達到一定的火候,還應具備與金融業內人員合作的練達的技巧,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卻為一個優秀的金融律師所必需。
四、幾點設想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專業化,「萬金油式」律師必將為市場所淘汰,這已成為共識。如何培養和造就一定數量的金融律師呢?這可能是說時容易做時難,竊以為:(1)要有計劃地積極選送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積極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加入隊伍。上述兩措施都需律管部門牽頭,「選送」涉及到費用,可與被選送人訂立合同,「引進」的關鍵則在於是否能為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律師行業目前普遍存在進人上的太過寬松問題,忽略了在實質上對人才的大范圍的培養和專業化的培育,這無異於是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性經營,此現狀必須改變。(3)培育和扶植具有專業化特色的律師事務所或一定規模的所內專業化分工,此措施與律師的現行分配機制有沖突,需要律管部門、律師所、律師個人的聯動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務應重新定位。
律師對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應從事後參與訴訟轉移到事先參與論證、提供防範於未然的法律意見上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並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師實現觀念上的轉變,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另一方面還需金融企業改變對律師的偏面認識。
3、金融法律服務市場要凈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總是不解決,大談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非常困難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就很好,它實質上是將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內;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尚需時日,但隨著律師統一著裝出庭、律師人數漸成規模,此問題之解決倒不成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牟利為生的法律掮客,則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師所運機制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律師法》所確認的國辦所形式在事實上已漸趨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點也決定其不可能有大發展,律師所的主體是合夥所,而合夥所的現狀是問題多多,「合夥」而「分心」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少合夥所對律師新人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無長遠規劃,大多數律師實際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必須以律師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部門推介自己的服務品牌和專業律師以形成團隊合力。
5、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容忽略。
我們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師在金融法律服務領域的作用和優勢,也不能誇大其作用,孔子曰「過猶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過程中,律師自身的努力雖然重要,但來自金融和司法兩方面的因素非常關鍵。行政化的、腐敗的司法從根本上是排斥律師的參與的,而封閉保守的金融業同樣也會在客觀上限制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這些都需我們加以研究和重視。

⑻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土地經營權抵押確實是擦邊的,不符合法律現在的規定,擔保法和最高法解釋說得很明白,承包經營權不允許抵押。
但是改革就是逐漸允許做一些以前禁止做的事。在改革開放之前,自由買賣貨物算投機倒把,雇傭工人算剝削,搞私營經濟是大罪,都是犯法的事。但隨著改革推進,這些事情慢慢都可以做了,效果也不錯。改革就是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改變政策、發布文件、修訂法律、完善制度的過程。
如果論法律效力,中央一號文件應該服從法律。但是從改革進程來看,中央一號文件標志著未來的發展方向,將來各種政策和法律可能都會根據政策方向來調整,所以大家更關心新的中央文件的精神。
土地經營權抵押可能遇到的問題很多,主要是交易成本過高,導致這個交易很難執行下去。
首先是農戶自己的契約精神的問題。所有和農戶做過交易的人都異口同聲的說,和農戶簽署長期合同是不算數的。打個比方,糧食企業和農戶約定了年底1塊錢一斤收糧食,定金也付了合同也簽了,但是如果年底市場價格漲到1.05元一斤,農戶很可能自己就高價把糧食賣掉了,糧食企業根本不可能以1塊錢一斤收貨。但是反過來,如果年底市場價格跌到0.95元一斤,糧食企業必須要以1塊錢一斤收購,否則農民跟你沒完,各種申訴上訪都來了。土地經營權質押會不會也出現這種情況?主合同、經營權抵押合同簽署了,到執行的時候農民能不能認不認賬?這是一個難點。
第二個難點是分散的執行成本。做過信貸的人應該知道,抵押物處置算是信貸業務的重點難點。城市樓房一棟價值幾十上百萬,支付一些處置成本可能還能接受。農村土地一畝不值幾個錢,千里迢迢去處置那麼點土地,費時費力費錢,恐怕收回來的錢還沒有處置成本高。所以即便能夠抵押,到時候能不能處置、值不值得處置也是問題。
最後則是農戶確實偏窮,抗風險能力比較差。土地是一些農民的基礎生活保障,如果處置比例過大,農戶就沒有生計了。這和城市的情形不一樣,即使執行掉城市居民的一棟房屋,他可能還有工作、還有低保,總能夠活下去。但是農民沒了土地就沒有收入,這樣的抵押很難執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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