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加強區間間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
一,中國人民銀行自2015年3月1日起對於金融存款利率上浮的區間:
1,金融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1.3倍。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於金融貸款利率上浮的區間:
1,商業銀行、城信社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上限擴大到貸款基準利率的1.7倍
2,農村信用社擴大到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
備註:
1,除非是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銀行調整本行貸款利率,不影響之前簽訂的貸款利率。
『貳』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叄』 區域金融合作對泛北部灣經濟區構建的支持
詳情請看<<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
http://dqs.ndrc.gov.cn/gzdt/P02008022053787806.doc
訪郭聲琨:推動泛北部灣金融合作
記者 徐友仁
北部灣是我國西南地區最便捷的出海口,是繼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環渤海經濟圈之後的第四個重要沿海經濟區域。隨著中國與東盟經貿關系的發展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進程的推進,北部灣地區正在形成一個跨省區、跨國界的經濟圈——泛北部灣經濟圈。金融是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是區域經濟合作的重要紐帶。要實現區域經濟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的合作,就必須加強區域金融的更緊密合作。第四屆中國—東盟博覽會開幕前夕,記者就此話題專訪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主席郭聲琨。
記者:泛北部灣地區既是泛珠三角區域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交匯點,又是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前沿地帶。您認為廣西在金融開放和邊貿發展方面有哪些發展潛力和空間?擬採取哪些措施來促進金融開放和邊貿發展?
郭聲琨:廣西背靠大西南,面向東南亞,東臨粵港澳,位居華南經濟圈、西南經濟圈與東盟經濟圈的結合部,地處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中越「兩廊一圈」合作、泛珠三角合作、西南合作等多區域合作的交匯點,是我國走向東盟的門戶和最便捷的出海出邊大通道。這些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為金融開放和邊貿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一方面,為了提高泛北部灣地區金融開放程度,要實施「引進來」策略,組織「引銀入桂」,吸引外資金融機構前來設立分支機構或引進戰略投資者;同時加強與發達省份的交流與合作,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前來開設分支機構,連接泛北部灣金融市場與東盟金融市場、泛珠三角金融市場,構建區域性的經濟金融平台。另一方面,要實行「對外開放」與「內部改革」相結合。擴大金融開放程度,最終目的在於優化金融業內部結構,弱化金融業原有的行政性效用。在引進外資銀行和全國性的股份制銀行同時,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大力支持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扶持地方性商業銀行的發展,構建政策性銀行、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的結構合理、競爭充分、運行有效的銀行體系。
要進一步加強與東盟國家的金融合作,重視金融業在促進邊貿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經濟發展的戰略考慮,立足睦鄰友好關系的政治高度,加快改善對東盟國家的開放環境,促進地方外向型經濟發展,擴大經貿往來和實施走出去戰略。繼續鼓勵金融機構在西南邊境發展結算業務,為邊境貿易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要靈活創新機制,逐漸沖破以前的政策框架,在本幣結算、雙方貨幣直接兌換,甚至在貿易融資等環節,研究和創造條件進一步支持邊貿發展。
記者:在區域經濟合作和發展過程中,增進區域經貿往來需要金融部門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這就為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和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提供了外在動力。您認為各金融機構應如何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這一要求,加快金融創新和改革步伐?
郭聲琨:在區域經濟合作和發展過程中,增進區域經貿往來需要金融部門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這就為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和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提供了外在動力。各金融部門和金融機構要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這一要求,繼續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斷鞏固和擴大金融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大力推廣現代化支付系統,積極發展區域票據交換系統,開發擴建本地銀行卡網路,為區域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發展提供支付平台。大力發展信貸業務,鼓勵創新產品,探索開辦跨市場金融工具,積極提供中小企業創新服務。加快政策性銀行向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對泛北部灣的能源、交通、輸油、輸氣管道和旅遊、環保等重大項目,提供以中長期項目融資為主的開發性金融服務,更持久地支持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和實施「走出去」戰略。積極推進地方金融機構改革,鼓勵跨區域收購、兼並、重組,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其重組改造,從根本上建立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新機制,保證地方金融的健康發展,增強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的能力。
記者: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為泛北部灣區域經濟平穩發展提供保障,您認為應該採取哪些具體措施?
郭聲琨:隨著區域合作的不斷深入,各地區間經濟金融交往日益密切,經濟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由於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共享,將難以防範和抵禦區域金融風險。要加快建立區域金融風險的監測指標體系,客觀分析判斷區域整體金融風險,定期發布區域金融穩定評估結論,不斷完善區域金融業應急預案,引導轄區內金融機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體系穩健運行。同時,在泛北部灣區域加快推進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建設,共同商討區域金融合作的長遠規劃,探討如何加強與泛珠三角、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金融合作,擴大金融合作平台;交流經濟金融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經驗,共同研究經濟金融風險的應對措施;協調區域金融合作的各種矛盾,加強財政支持與金融支持的協調配合,促進泛北部灣經濟區的發展。
記者:區域金融生態建設狀況,不僅影響貨幣政策傳導、資源配置效率、金融穩定發展,而且決定著該地區對經濟金融資源的吸引力,這些問題已成為各級政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共識,對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郭聲琨:如果泛北部灣區域的金融生態建設領先於其他地區,無疑將獲得吸引經濟金融資源的比較優勢。改善泛北部灣區域的金融生態,除了要建立健全良好的會計、法律和司法體系外,地方政府有必要將金融生態建設放在與投資環境建設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組織、引導和協調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地方金融生態建設。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培養企業和公民的信用意識,全面改善區域信用環境;重視建立有利於金融發展的規章制度,吸引區域外資金的大量流入,為本地區的產業發展、結構調整提供可持續的資金支持;切實優化執法環境,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積極維護金融機構的權益,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打造和諧互動的地方金融生態環境。
『肆』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伍』 如何加強與周邊國家的金融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信息與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運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0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信息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信息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信息。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信息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05年出台《江蘇省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此類信息共享范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政府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組成。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採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盡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信息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數據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准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02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中央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運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政府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信息溝通,從而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信息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相關政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並就具體的信息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數據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復建設,並使得信息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進程
建議對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鑒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宏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數據、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信息主要來源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信息。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信息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序規范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平台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數據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信息,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信息平台,開發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信息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信息等數據實時模塊化管理。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信息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持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陸』 金融服務如何善於雙向溝通
(一)明確的目標
參與溝通活動的雙方具備明確的目標是溝通的第一要素,這也是溝通區別於聊天、談話等交往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只有具備了明確的目標的交往才叫溝通。
在工作和生活的過程中,常常出現將單向的通知當成溝通的現象。在與別人溝通的過程中單向信息傳輸的效果非常不好。只有雙向的信息、情感傳遞才叫做溝通,溝通是一個雙向的過程。
溝通雙方,意指溝通活動的參與者。因為溝通本質上是一種雙向交流的活動,故溝通雙方,它可以是金融業從業者,可以是金融客戶,可以是金融企業內部員工,可以是金融機構。
金融服務中,客戶的消費目標是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利益得到維護;金融業從業者的工作目標是滿足客戶需求,維護客戶利益,這兩者的目標一致,因而將金融服務稱為溝通是准確的。
金融業從業者在互相交流中,各自抱著一個明確的目標,或為了增進了解,或為了分享信息,或為了表達意見,或為了交流經驗,不管出於何種目的,溝通雙方目標明確,才能將此交往稱為溝通。
企業合作中,證劵公司和銀行企業資源共享,共同為金融客戶服務;保險企業與銀行企業加強合作,共同開拓市場;還有更多形式的金融企業間的交往,目標明確,追求共贏,表現出形式多樣的合作形態。所以,具有明確目標的金融企業間合作也可稱為溝通。
(二)共同的協議
溝通過程的結束是以溝通雙方達成了共同的協議為標志。只有溝通雙方形成了共同的協議才叫做完成了一次溝通。如果溝通雙方沒有達成共同協議,那麼這次活動不能稱之為溝通。
溝通雙方在溝通結束時,沒有達成共同的協議,不僅不能稱之為溝通,還將增添工作障礙,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溝通雙方在溝通結束時應及時總結,如「非常感謝你,通過剛才交流我們現在達成了這樣的協議,你看是這樣的一個協議嗎?」這不僅是一個很好的溝通技巧,也體現出對溝通對象的尊重,這將有利於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工作效率,融洽客戶關系。
金融營銷中,無論是客戶接受營銷人員的產品推介,購買金融產品,還是客戶最終拒絕產品推介,沒有成為金融企業的一名客戶,這都是一次營銷活動的結束,都是以達成共同協議為標志的一次溝通。
金融業從業者在工作交往中,以業務培訓或者是班前例會為例,都是以達成共同協議為最終的交往目的,從而完成溝通雙方信息、思想及情感的雙向交流。
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也是以達成和諧共贏的共同協議為出發點,通過各機構之間的交流、交往、求同存異,最終實現有效溝通。
在某種程度上講,金融工作中,沒有達成共同協議的溝通是沒有效果的溝通。
(三)具體的內容
雖然溝通的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但金融服務中,還是可將溝通的具體內容分為信息和情感兩大類。
1.信息
1948年,美國數學家、資訊理論的創始人仙農在題為「通訊的數學理論」的論文中指出
:「信息是用來消除隨機不定性的東西」。信息是事物屬性的標識。由此,在金融溝通中,信息主要是指用來增進溝通雙方對溝通事物了解的資料。它以聲音、語言、文字、圖像、動畫、氣味等方式表示出溝通事物的實際內容。如金融企業的產品宣傳單、金融企業標識、產品價格表、營業大廳的背景音樂、企業宣傳視頻等。
信息內容是否准確,信息表達是否到位,信息傳遞是否及時,信息處理是否科學,信息組合是否有效,這些都將直接影響著溝通的效果。
2.情感
《心理學大辭典》中認為:「情感是人對客觀事物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而產生的態度
體驗」。了解溝通過程中溝通對象的情感分類及特點,將有利於溝通的有效進行、服務的順利開展。
溝通過程中,溝通雙方的情感復雜多樣,可以從不同的觀察角度進行以下簡單的分類。
『柒』 興業銀行與重慶農商行如何攜手服務西南經濟
2018年7月24日,興業銀行與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重慶農商行)在重慶簽署全面戰略合作協議,在產品、服務、科技、客戶等多方面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興業銀行將發揮集團綜合化經營優勢,支持重慶農商行轉型創新發展,進一步提升雙方的整體服務水平和綜合實力,攜手為西南經濟中心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作為全國性股份制銀行,興業銀行今年適逢成立30周年。30年來,興業銀行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源,始終結合經濟形勢變化和自身稟賦走差異化發展之路。2005年,該行創新推出同業合作品牌銀銀平台,開啟與中小銀行「共建、共有、共享、共贏」的發展之路,讓現代化金融服務擴展到更多的三四線城市及農村地區,填補金融服務盲區,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滿足「三農」金融需求,以差異化方式踐行普惠金融。
近年來,興業銀行銀銀平台持續升級轉型,圍繞「一朵金融技術雲+支付結算、財富管理、資產交易三大平台+銀銀平台國際版」戰略,持續豐富與中小金融機構合作內涵,更加突出交易化、綜合化,不斷創新和豐富特色產品,助力中小金融機構更好地服務區域經濟與民生。截至2018年6月末,銀銀平台合作法人機構1382家,互聯網財富管理平台「錢大掌櫃」個人客戶突破1100萬戶。
『捌』 為什麼金融機構提高了金融素養就提高了社會責任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擔消費者教育的責任,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版及教育活動,引導和培權育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為提高社會公眾財產性收入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承擔信用體系建設的責任,積極開展誠實守信的社會宣傳,引導和培育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努力促進行業間的協調和合作,加強銀行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穩步推進我國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倡以人為本,重視員工健康和安全,關心員工生活,改善人力資源管理;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職業素質,提升員工職業價值;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金融人才,創建健康發展、積極和諧的職業環境。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支持社區經濟發展,為社區提供金融服務便利,積極開展金融教育宣傳、扶貧幫困等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社區服務活動,努力為社區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關心社會發展,熱心慈善捐贈、志願者活動,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發揮金融杠桿的作用,努力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社會進步。
『玖』 如何加強與央企的對接合作&建議 gov
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強與央企合作,是深入實施「工業強市」戰略,加快工業經濟發展,促進轉型升級的戰略舉措。為推進我市與央企的對接合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強化協調服務,通過推進與央企對接合作,聚集發展要素,推進結構調整,加快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和壯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完善與央企對接合作的政策措施,加強與央企的互動交流,搭建平台,優化環境,全面推動我市與央企的戰略合作。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各縣(市、區)、市政府駐外機構和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及企業的主體作用。合作對象以央企為主,兼顧世界500強企業、軍工企業、區域性、行業性龍頭骨幹企業和浙商重點企業。
(三)互利共贏。充分發揮我市和央企的比較優勢,通過對接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三、工作重點
突出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圍繞做大做強企業,加強技術研發、管理創新、人才培養使用等方面對接合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實施「一企一策」。對來我市投資建設產業基地、產業園區或投資規模大、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戰略性意義的央企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二)優先保障用地。優先保障央企對接合作項目的用地,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投資強度指標的項目,其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落實用地指標、優先預審報批、優先供地。項目用地採取招拍掛方式凈地出讓。
(三)完善配套設施。優先保證央企重大投資項目的基礎設施以及供電、供水、供汽等配套條件;優先調劑重大產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對企業的原輔材料、產成品運輸等生產要素予以重點調度。
(四)扶持合作項目。與央企對接合作項目列入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享受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各項政策。央企投資項目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比照省級開發園區工業企業建設規費執行標准,享受建設規費優惠政策。
(五)強化金融支撐。央企投資項目納入全市年度銀企合作計劃,開辟央企對接合作項目貸款「綠色通道」,協調銀行在遵循信貸管理要求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貸款額度、放寬企業貸款抵押擔保條件。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為央企投資項目量身定製包括信貸、債券、信託、基金、保險等一攬子金融服務。
(六)加強涉稅協調。新落地央企對接合作重點項目所形成的稅收中地方可用財力部分,可用於獎勵項目企業,獎勵方式與比例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與項目業主協商確定,獎勵資金用於其在我市的再投入。央企對接合作項目所購置的進口設備,項目所在地政府與口岸部門要加強協調,做好相應稅收優惠措施的政策指導、通關便利等工作。
(七)提供人才支撐。優先為央企引進高層次人才、緊缺急需人才。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指標用於央企職工住房建設。幫助央企引進的各類高層次人才解決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困難。市內高校和職業技術學校可為央企定向培養員工,畢業生優先滿足央企用工需求。搭建畢業生與央企雙向選擇對接平台,為央企接收我市畢業生在就業手續辦理、人事代理、戶口落戶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
(八)對世界500強企業,軍工企業,區域性、行業性龍頭骨幹企業和浙商重點企業來我市投資合作的大項目,參照央企投資合作項目相關扶持政策執行。
五、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要把央企對接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全力抓、班子成員協同抓的工作機制。市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央企對接合作的服務工作;各縣(市、區)要建立協調服務機制,上下聯動,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