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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對金融機構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1-06-02 08:34:06

⑴ 工商局到金融機關查我公司的資金往來,有權嗎,金融機關有無配合義務

工商局無權,金融機構無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金融機構必須為客戶保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要求金融機構配合查詢客戶的資料

⑵ 工商部門能不能監管金融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工商公字【2008】7號): 除《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

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工商公字【2008】7號) 具體內容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問題的請示》(贛工商文[2007]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規定由其他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金融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具體規定,該法第二條、第三條的原則性規定並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金融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管轄權。因此,除《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

二○○八年一月八日

⑶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3)工商局對金融機構的權利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⑷ 求專業人士解達:銀監局對金融機構開展常規檢查,是否有權查詢金融機構的客戶賬戶信息有法律依據么

銀監局有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但他們是沒權對存款人的信息內進行查詢、凍結、扣劃的。容所謂的法律規定的除外是指工、檢、法、司、工商、稅務等權力部門。而不包括銀行業監督部門。

《銀監法》中,增加了兩個方面內容。
第一,在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條件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相關調查權。具體內容是: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證明材料,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財產權登記資料;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規定了調查相關人的配合義務和法律責任。即對不予配合的單位和個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工商局有什麼權力

工商局執法權力范圍如下: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5)工商局對金融機構的權利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⑹ 工商局都有哪些權利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工商局有哪些權利

對無照經營者查處做相應處罰;對公司做年檢審查;對違規經營的公司吊銷執照並做相應處罰等等

⑻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何處罰權

處罰金融機構的許可權,國家賦給了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的處理許可權,工商部門只能根據其有沒有營業執照來處理。有營業執照的,如果沒有開展金融活動的經營項目,可依據超經營范圍處罰,沒營業執照可依據無照經營處罰。

⑼ 工商局都有哪些權利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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