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金拆借的相關問題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根據人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㈡ 如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釋「拆出資金」和「拆入資金」
拆入資金,就是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
拆出資金,就是把資金借給其他金融機構。
㈢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違法,其資金佔用費是否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間按照金融管理辦法的規定是不允許進行資金拆借的,如果進行了,收到利息的一方貸方記入「其他業務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付款方借方記入「財務費用」,超過銀行同期利率部分不允許稅前列支。
㈣ 融出資金和拆出資金區別
一、含義不同
拆出資金,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出資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融出資金是借出資金。通常情況下,對方有資金需要的時候,會向你方提出「融入」資金的要求,而條件多是向你付出一定利率的利息作為你方「融出」資金的代價。
二、兩者目的不同
拆出資金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其目的在於通過優化資產結構而實現整體資產收益最大化。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是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拆出資金業務質量的重要保證。
融出資金是通過金融產品來進行的。所謂金融產品,是指資金融通過程的各種載體,它包括貨幣、黃金、外匯、有價證券等。就是說,這些金融產品就是金融市場的買賣對象,供求雙方通過市場競爭原則形成金融產品價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終完成交易,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三、性質不同
融出資金是商業銀行間的證券回購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回購方就是融入,歸還方是融出。
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體系的設計是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功能的前提,而理論體系的設計過程必須密切聯系於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現實性實踐行為。
(4)金融機構拆出資金占擴展閱讀:
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
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
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
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㈤ 什麼是拆出資金
拆出資金就是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該項目不包括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
㈥ 拆出資金是什麼類科目資產類還是負債類
拆出資金是資產類科目。
㈦ 什麼是拆入資金和拆出資金,請請告知一下,謝謝。
拆入、拆出資金是指因資金周轉需要,商業銀行與其它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借入、借出回的資金頭寸。其計算公式答為: 1、拆入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4% 2、拆出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8% 拆借資金比例是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及其程度的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