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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是否應納營業稅

發布時間:2021-06-11 16:48:32

⑴ 股權轉讓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現在已經營改增了,不征營業稅了,改徵增值稅了。
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所以不徵收增值稅。
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
此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免徵增值稅。

⑵ 非金融企業轉讓有價證券是否繳納營業稅

2、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須遵循如下原則:

(1)非金融機構包括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資基金從2009年1月1日在外匯市場從事外匯買賣的業務需要繳納營業稅;

(2)非金融機構包括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資基金從2009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從事股票、國債、企業債、可轉換債權、權證以及封閉式基金、可公開交易的LOF、ETF開放式基金買賣業務需要交納營業稅;

(3)非金融機構包括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資基金從2009年1月1日起通過各種基金代銷機構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的業務,也屬於金融商品買賣,需要繳納營業稅。

⑶ 股權轉讓要收 營業稅嗎

答:對股票轉讓,金融保險業與其他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
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其他企業:
目前稅法沒有規定要對企業的股票轉讓收益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⑷ 非金融保險業轉讓解禁股需要交納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發生的金融保險業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保險機構只要發生金融保險的業務,都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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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針對股權轉讓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一、轉讓股權行為的客體——對象的確定
股權轉讓本質上就是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轉讓。確定了公司的凈資產就可確定股權轉讓的客體即標的。公司的資產包括資產與負債兩部分,而資產又包括:1、流動資產;2、長期投資;3、固定資產;4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5其他長期資產;6遞延稅項。負債又包括:1、流動負債;2、長期負債;3、遞延稅項。
眾所周知,處於運營中的公司的資產其變動是常態。為確定擬轉讓股權的標的——對象,就應當確定股權轉讓基準日,並對基準日的公司資產和負債進行盤點,製作明確的資產和債務清單,以確認公司的凈資產狀態,再以該基準日的資產確定擬轉讓股權的股價。
為防止公司還有其他未予披露的對外負債,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出具承諾書,以保證公司除資產和債務清單中列明的負債之外再無其他負債。
二、轉讓股權行為的內容——權利義務的確定
股權轉讓協議屬無名合同,其訂立與履行類似於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轉讓方應向受讓方移轉股權權屬和交付股權權能,受領股權轉讓價款;受讓方應受領股權權屬和權能,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⑹ 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需要交納營業稅,那麼金融機構買賣股票要不要交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規定沒有作廢,目前仍在執行。
營業稅徵收范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范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⑺ 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的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對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的收入徵收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⑻ 非金融企業股票買賣是否交營業稅

交營業稅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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