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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11 20:31:27

1. 央行互聯網金融十家都是什麼

央行等十部委發布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

騰訊科技訊 2015年7月18日,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以下為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2. 股權眾籌平台屬於金融機構嗎

股權眾籌平台是一種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平台,算是金融機構,屬於金融行業。望採納~
小編是傻瓜理財的,有任何金融問題咨詢我

3. 成立眾籌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從監管層來看,3月中旬釋放的信號是「P2P行業將不會實行牌照準入制度」: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原則是明確P2P行業的業務本質,使其規位「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杜絕其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此前包括 「平台擔保」、「資金池操作」、「資金假託管」 等被業內人士認為的灰色操作手法將被明令禁止。
但伴隨著五六月份以來,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業內傳聞已被放棄的牌照準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採用。面對風險形勢的變化,監管思路隨之改變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的發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跡象。

P2P需要一塊牌照嗎?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台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後將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台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台公司流轉,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網路平台打著P2P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於詐騙;另一類是平台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徵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徵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網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台、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台,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台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麼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台進行監管,以確保網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並且納入徵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台《民間借貸法》,並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麼問題。
其二,平台只提供債權流轉平台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台進行流轉,應該說屬於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台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擔,對於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於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

4. 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和股權融資之間的區別。

判斷股權眾籌和非法集資還有一實質的標準是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
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則是召集一批
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
擔股東風險。
判斷是否屬於合法的股權眾籌還是非法集資還有一個重要的標准就是非法集資干擾的是金
融機構的管理秩序,刑法學權威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
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而股權眾籌
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准。

5. 股權眾籌對傳統金融業得影響主要是哪些

1、可以體驗猶如滬深股市的真實。
2、可以練習珍貴的炒股知識。
3、可以花少量的RMB體驗股市坐莊的感覺。(全國獨一無二)
4、模擬國內外期貨讓你體驗T+0與高杠桿的精彩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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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權眾籌為什麼能在中國紮根


探討股權眾籌在我國存在的可行性,必不可少的需要追尋股權眾籌這種互聯網金融模式紮根於我國的理論依據。股權眾籌之所以能夠在我國初具規模,其深層原因可從金融抑制理論與普惠金融的角度挖掘。


1.金融抑制對股權眾籌的另類促進


影響深遠的金融抑制理論於上世紀70年代由美國學者羅納德·麥金農(Ronald McKinnon)與愛德華·肖(Edward Shaw)提出。其主要觀點在於,將金融分為「實質金融」與「名義金融」,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普遍存在著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即政府對真實利率的抑制現象;而這種金融抑制阻礙了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或稱金融自由化。


金融抑制在我國的體現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其一,對利率的抑制。政府通過對利率的抑制幫助減少了政府債務的成本,並且再通過通脹產生的實際更低利率或負利率便消減了政府債務的實際數額;相應的,普通民眾則受到了低利率甚至負利率儲蓄的打擊。其二,對銀行的控制。銀行業迄今仍然基本沒有對民營資本開放,我國銀行業仍基本處於政府壟斷狀態。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尚處於改革和探索階段。其三,對證券市場的控制。集中體現在上市時的所有制歧視和上市後政府保持對上市公司的繼續控股。其四,對資本賬戶的控制。在對外投資受限,並且在國內儲蓄的實際利率很低、並常常為負值和國內證券市場中的欺詐、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普通投資者的權益無法被有力保障的情況下,普通居民的投資方向只能轉向房產市場,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我國房地產價格的虛高。同時,部分居民將儲蓄投向地下錢庄或者民間借貸,導致地下錢庄或民間借貸問題較為嚴重的情況。


在中國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之下,由於政府對利率的抑制、對資本賬戶的控制等原因,互聯網金融成為普通民眾越來越重要的投資渠道。近年來,P2P網路借貸平台飛速發展,大型P2P平台人人貸的母公司人人友信獲1.3億美元融資。阿里巴巴與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余額寶、微信與華夏基金推出的財付通以較高的收益率和較為穩定的賠付手段得以迅速普及。盡管股權眾籌礙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尚且沒有廣泛化,但金融抑制對普通民眾投資欲的激發為其奠定了基礎。可以說,金融抑制的經濟背景另類地刺激並促進了股權眾籌在我國的發展。


2.普惠金融對股權眾籌的政策性激勵


普惠金融理論是聯合國系統率先在宣傳2005小額信貸年時廣泛運用的詞彙。2013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推動普惠金融」的響亮口號。普惠金融由於互聯網金融的日益普及獲得了普遍的認可。在國際上,普惠金融更准確地是指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也稱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金融包容是指「通過政策、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支持,使所有人尤其是弱勢和低收入群體,能夠通過便捷有效的途徑,從正規金融服務機構獲得信貸、儲蓄、支付和保險等服務。」普惠金融的理念與股權眾籌所持的精神:小額、弱勢和低收入群體、風險分散不謀而合。在國家大力推廣普惠金融的政策性背景之下,股權眾籌的發展具備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3.金融抑制理論與普惠金融的辯證關系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金融抑制理論與普惠金融似乎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前者是政府通過控制利率事實上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而後者則是政府鼓勵普通民眾進行小額投資從而促進金融發展。然而,筆者認為,從金融消費者的角度看,金融抑制理論與金融深化的關系正是解決這一矛盾的依據。根據肖的觀點,是金融抑制阻礙了金融深化,因而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金融抑制理論所指向的實際上是金融深化或者說金融自由化的目標。而普惠金融或者說金融包容則是促進金融深化的重要觀點。因此,金融抑制與普惠金融的關系可以這樣理解:是金融抑制的存在使得普通民眾產生了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投資需求,而普惠金融則是為了適應這樣的需求而推出的政策。從金融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金融抑制與普惠金融都是促使其進行互聯網金融性的投資的重要理論依據。



無論是半開放的股權眾籌還是完全開放的股權眾籌,這類全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我國的生存與發展對於政府、平台、投資者以及初創企業都不失為一個嚴峻的挑戰。面對這樣的挑戰,有必要論證股權眾籌與我國的經濟狀況以及民眾需求之間的關系。


首先,中國是否存在足夠的潛在投資者?據統計,截止到2013年8月,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超過40萬億元,如此龐大的閑散資金預示著巨大的投資空間。同時,通過上文提到的金融抑制理論可以看出,根據政府對存款利率的控制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居民的存款所獲得的利率往往是負值。正是在中國這種金融抑製程度較深的背景下,初創企業從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又受到較高的門檻限制,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模式才可能成為普通公眾投資的重要途徑。從另一個角度看,宜信、人人貸等各類網路小額貸款平台的成功以及余額寶、財付通等網路基金產品受到的熱捧體現出,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對於可能的投資機會是求知若渴的。因此可以推測,如果擁有著足夠存款的居民能夠獲得比存款更為有效且不失保障的渠道進行小額的投資,他們應該會欣然接受。可以看出,股權眾籌這種互聯網金融模式符合我國經濟現狀以及民眾迫切的投資需求。


其次,比起上一個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在民眾迫切的投資需求之下,中國的投資者有沒有足夠的風險意識和風險承擔能力?這實際上是更為棘手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與現實存在的投資需求相比,是亟待政府重視和審慎處理的。投資者本身的投資經驗可能是眾籌最大的風險,如果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足夠的經驗,股權眾籌的風險可以說不亞於傳銷可能帶來的風險,一個無知的投資者可能因為某個項目金玉其外、敗絮其中而帶來傾家盪產的危險。就目前看來,國內外的股權眾籌平台推行的「領投+跟投」模式(天使匯、大家投、Angelist均有採用)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案。由不同領域的專業投資人帶領其他跟投人進行投資,既為雙方都帶來了更多可能的收益,也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當然,由於股權眾籌存在運營模式,特別是投資者審核、項目審核與推薦、資金流轉、入資方式等方面的風險,一般民眾不可能具備對這些風險的防範意識。因此,盡管我國具備股權眾籌得以生存與發展的需求背景,但風險的多樣化要求政府的重視以及平台自身監管的加強。



究竟何為互聯網金融精神?這是自「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被提出以來一直困擾各界學者的問題。筆者認為,理解互聯網金融精神,需要對現有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進行綜合的考慮和歸納。就目前來看,從某種程度上講,互聯網金融精神存在的基礎是在真實世界的「熟人社會」之外建立一個以信任為基礎的「陌生人社會」。以P2P網路借貸為例,網路借貸平台引入「大數據」,引入完善的多角度的信息評估體系,使得陌生人之間能夠通過評級高低建立信任,從而進行方便、互利的交易。只有建立並塑造這種信任,P2P網路借貸才得以迅速發展。


同樣地,淘寶等網路銷售也是通過電商不斷地積累信用增強消費者對其的信任逐漸擴大規模。而新晉的余額寶、理財通產品的熱銷也是基於消費者、投資者對於阿里巴巴、微信平台的信任而得以迅速形成的。可以看出,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互聯網精神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陌生人間的信任。這就要求首先,交易過程應該是陌生人之間的,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互聯網與真實社會相區別的便利;其次,它也要求交易各方包括交易主體之外的平台、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等實體金融機構、政府等通力合作,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建立信任並逐漸增強這種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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