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專等金融機屬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2. 您們好!請問那位朋友知道擔保公司自查報告怎麼寫
自查報告應包括:1、單位基本情況;2、股東基本情況;3、股東及注冊資本演變;4、單位組織結構;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6、分支機構情況;7、單位主要規章制度概述;8、公司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情況;9、2009年度、2010年度年業務經營情況(參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編寫);10、2010年度擔保業務匯總表(包括但不限於擔保業務類別、每筆擔保業務合同的主債權人、債務人、擔保金額及每筆擔保業務合同的履行情況等);11、主要合作金融機構;12、主要資產;13、債權、債務情況;14、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情況;15、兩項准備金計提情況;1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17、結論意見(應逐條對照並以具體數據說明是否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並得出具體結論意見)。
3. 金融機構遠程式控制制軟體風險的自查報告怎麼寫
XXX省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領導小組:
為貫徹落實XXX省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工作的通知》( [2010]31號)的工作安排,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發展,在即將開展的現場檢查的前提下,認真開展自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嚴謹性及重要性。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理解行業標准精神實質。我公司員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實施細則、《XXX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等金融業行業標准相關文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行業利益。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加強自我約束及管理能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的健康發展,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我公司是經自治區金融辦XXXX年XX月XX日批准成立,開業以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業務,在XXX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市人民銀行銀監局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在公司董事會的密切關注下,通過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截止到目前為止已經累計發放貸款XX筆,合計金額XX萬元,實現應收利息XX元。 我公司嚴格遵守貸款規定,具體做法如下: 1.嚴格按照貸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款審批、簽訂借款協議書、完善擔保手續、發放貸款、貸後檢查、到期收回貸款等一系列規范化操作程序開展工作。 2.嚴格執行三會一層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通過股東會議,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3.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制度、貸款「三查」制度,及「五級分類制度」,對貸款客戶的資料進行詳細准確的調查和審查工作,認真做好貸後檢查工作, 三、在實際工作中,通過與貸款客戶溝通,並對貸款客戶的信用狀況、生產經營狀況等做了詳細的貸前調查工作,了解到客戶的難處,並根據不同的貸款客戶規劃出貸款方案。通過實際工作,了解更多的客戶需求,不斷積累經驗,增加業務范圍。加強同擔保公司的團結協作、積極吸收和借鑒其他金融性小額貸款公司先進的工作和管理經驗,以不斷改進我們的工作。通過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健康穩健的為發展小額貸款行業而不斷努力。
四、組織員工對照檢查,反省自身,為確保規范化服務,我公司制定了詳盡的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及崗位職責,不斷認真在實際工作中加大「內、外控制」,從健全制度入手,切實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的健康發展。並從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及相關法規中,組織員工進行定期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不定期對員工進行國家相關政策學習了解並討論,不斷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素質及綜合素質。要求員工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切實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
五、我公司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一是學習不夠深入扎實,員工在學習過程中缺乏全面性,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性。二是部分員工在服務方面對待顧客不夠熱情主動。
六、針對問題,制定對策。堅持以人為本,培育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規律和具有時代特徵的經營理念、企業精神、行為准則、道德規范、價值觀念;加強員工業務學習,拓展業務水平,鍛造一支高水平的員工隊伍。嚴格檢查制度,增強貸款誠信保障,杜絕違規操作及不良貸款的出現。創新組織結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內控制度,全面構建風險防範機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並對員工進行多渠道、多層次的教育培訓工作,加強金融業務知識,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相信我公司將在各級政府及領導的關心支持下,不斷的積極工作,為當地的經濟建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4. 防範化解債務風險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風險超過警戒線、一些地方還存在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部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規范等等。
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法治意識,規范舉債融資。目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體系已比較完善,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切實遵守和執行。在處理地方債務問題上,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
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監督。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應該做到「陽光化」,從發行、使用到償還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接受來自人大、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監督。
三、是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一些地方違規舉債融資現象的存在,和相關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有關。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重大,新預演算法和相關政策已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
尤其是國辦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具體規定了相關事項,包括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機制響應和責任追究程序。
(4)金融機構舉債擔保自查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5. 法國、比利時怎麼樣防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
一是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務院文件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依法設定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的「天花板」,規范政府債務收支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債務邊界,指導省級政府妥善化解融資平台公司等其他債務風險,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三是加強跨部門聯合監管,防範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和違法擔保,引導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依法合規提供融資,規範金融創新行為,避免金融風險與財政風險交叉傳染。
6.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7.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2017年2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布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查處部分市縣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答記者問》一、問:近日,一些媒體報道財政部請部分省級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依法問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開展這項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範,事關總體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籌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個別市縣政府仍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一些金融機構仍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擔保承諾,與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的精神不符。2016年,審計署對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要求強化問責和公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繼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通過問責促進消化債務存量、嚴控增量。
為切實落實審計整改意見,2016年我部專門印發通知,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審計報告反映的違規或變相舉債問題進行了專項核查,並對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8. 財政部通報哪些有關市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等問題
財政部17日晚連發4份通報,公布雲南、廣西、安徽、寧波等地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責案例。相關地方政-府及時問責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對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涉及雲南省的通報點名保山市、昆明市宜良縣、楚雄州祿豐縣、普洱市景東縣等4個地方違法違規舉債擔保。以昆明市宜良縣為例,2016年8月,宜良縣金匯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信託融資協議,計劃融資金額5億元。宜良縣人大常-委會出具決議,承諾將該筆融資資金列入縣本級財政公共預算,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宜良縣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財產信託標的債權」的《債券債務確認協議》,承擔無條件和不可撤銷的標的債權支付義務;宜良縣財政局出具將相關償付「財產權信託標的債權」列入財政預算和中期財政預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該筆融資到位4.24億元。整改期間,相關承諾函被撤回。
涉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通報點名來賓市、賀州市兩起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案例。注意到,上述兩地均以市政道路、防洪堤、排洪河橋等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進行融資。整改期間,來賓市和賀州市政-府都經協商有關方面後按程序撤回相關函件,分別將已到賬的7億元和6億元資金退回有關方面。
通報顯示,除撤回承諾函、終止相關協議,上述地方還對多名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記大過等處分。部分地市被要求向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被全省通報。
相關地方政-府表示,將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嚴格規范政-府舉債行為,積極穩妥處置隱性債務風險,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通報後的後續呢。
消息來自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