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一定要為金融機構嗎
不一定,任何合法的債權人都可以是抵押權人。
B. 關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中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過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金融機構轉讓抵債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由取得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繳納。但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對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情況未予明示並給予辦理抵押登記的,對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追繳,而不得向金融機構追繳或要求代墊。
C. 關於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的問題必須是金融機構才能辦理抵押登記嗎一般的企業進行貿易往來時能不能辦理
你好!不動產抵押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如果不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
D. 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一定要為金融機構嗎
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物在銀行擔保抵押是否要辦理登記後才生效嗎,如通過司法公證未辦理抵押登記是否有法律效力
E. 國家允許房地產企業將土地抵押給非金融企業嗎
1、首先土地抵押貸款國家已停辦多年,正規金融企業是不會操作的;
2、和非金融企業進行土地抵押貸款,因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你不可能「打包帶走」,也不可以轉讓出售,根本不具備抵押物的性質,所以,可操作極小。
3、因地上附著物是具備抵押物性質的,可以變賣轉讓,土地開發貸相對操作容易,與非金融企業具備可操作性。
F. 土地可以質押給信貸公司么
不可以的
1、土地辦理抵押手續是去當地土管局
2、辦理的形式是他項權證
3、目前土地只能抵押給金融機構
4、金融機構為銀行、信託等
5、辦理手續為抵押手續,肯定不是質押手續
補充:信貸公司是什麼類型的公司?如果為金融機構就可以的,非金融機構就不可以的。從風控角度可以簽訂公證書的形式,規避無法辦理抵押手續的情況。
G. 請問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給個人(非金融機構)
我在銀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產證,但土地使用權證有以下各類情況:1、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與房產證權屬人一致;2、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為其單位;3、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權屬人與房產證一致;4、無土地使用權證。我想咨詢,對上述各種情況,銀行在行使抵押權處置房屋時,會帶來何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H. 請問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I. 土地他項權利人只能是國家金融機構嗎
根據《貸款通則》(文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我國,資金拆借是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之間相互借貸短期資金的行為,拆借的主體在我國目前只限於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允許進入拆借市場。所以,企業之間不可拆借資金。
由於企業之間資金拆借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的,因此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合同因為其內容違法而無效,根據民法理論,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消,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對於這種土地抵押合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不予登記。
但以後類似問題可能會解決,國家正試圖出台相關政策,不過暫時還是不可以。
J. 金融機構對農村土地權抵押需什麼資料
鄉鎮經濟辦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機構,負責金融機構貸前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登記工作。金融機構貸前審查程序完成後,與借款人作為共同申請人,向鄉鎮經濟辦提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
2、《抵押貸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出資人名冊等證明材料;
4、經營權證書和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材料。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村級組織土地台賬和村級組織證明;
5、土地出讓方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等;
6、經縣產權交易中心鑒證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
7、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的,還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內部決議等證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與土地經營權所在地分離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鄉鎮經濟辦為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主辦單位,居住地村委會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確認、居民所在地鄉鎮經濟辦進行重點登記;土地經營權所在地的村委會和鄉鎮經濟辦需共同提供土地經營權權屬信息證明材料,並做好輔助登記,防止土地經營權重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