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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

發布時間:2021-06-13 08:29:15

㈠ 銀行卡的業務管理情況以及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卡的業務管理情況:中國國內的發卡銀行已達到200多家,包括最近渣打銀行、東亞銀行這些外資銀行也在中國發行人民幣卡。
銀行卡的發行量已經達到16億張。中國人平均每人有一張借記卡,信用卡平均十個人里有一張。ATM已經達到了14萬台,這七年間增加了10萬台ATM。中國現有150萬台POS。夠刷卡的商戶達到了90多萬。持卡消費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25%。上海、北京、廣州幾地,POS消費已經超過社會零售銷售總額的40%以上.
銀行卡管理方法簡介:商業銀行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共享、商戶共享、機具共享等類型的銀行卡業務聯合。
(一)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的規定,分別制訂統一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當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報,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已開辦信用卡或轉賬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認同卡、專用卡、儲值卡;已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 IC卡、儲值卡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四)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和其總行授權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行備案。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專用卡、聯名卡應當持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㈡ 在外地辦了銀行卡,回到本地還能再辦一張嗎

可以的,一張身份證可以在同一家銀行辦理四張銀行卡。16歲可以辦理身份證,17歲只要有身份證就可以辦理銀行卡。

(2)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擴展閱讀:

《銀行卡辦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共存、商戶共存、機具共享等類型的銀行卡業務聯合。
第二章 分類及定義
第五條 銀行卡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帳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八條 轉帳卡是實時扣帳的借記卡。具有轉帳計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第九條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帳計算、存取現金功能。
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第十條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一條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必須是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並應當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
發卡銀行和聯名單位應當為聯名持卡人在聯名單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 人領用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十二條 晶元(IC)卡既可應用於單一的銀行卡品種,又可應用於組合的銀行卡品種。
第三章 銀行卡業務審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業3年以上,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已就該項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
(二)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卡樣設計草案;
(三)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範措施;
(四)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准合格的測試報告;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各類銀行卡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帳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卡的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一)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的規定,分別制定統一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當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報,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已開辦信用卡或轉帳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認同卡、專用卡、儲值卡;已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IC卡、儲值卡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四)商業銀行分支行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和其總行授權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行備案。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專用卡、聯名卡應當持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第四章 計息和收費標准
第十八條 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帳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帳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條 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一)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帳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第二十一條 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帳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准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帳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第二十三條 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准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下列標准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一)賓館、餐飲、娛樂、旅遊等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額的2%;
(二)其他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1%。
第二十五條 跨行交易執行下列分潤比率:
(一)未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所得結算手續費,按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
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實行機具分攤、相互代理、互不收費的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所得結算手續費,按按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 機跨行取款得費用由其本人承擔,並執行如下收費標准:
(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
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准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定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占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第五章 帳戶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帳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人民幣卡帳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帳戶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帳戶。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帳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帳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帳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
(二)其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第三十一條 個人人民幣帳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帳存入。
第三十二條 個人外幣卡帳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帳戶(含外鈔帳戶)轉帳存入。該帳戶的轉帳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
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時應按照我家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范圍或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申請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帳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帳戶,單位外幣卡帳戶的資金應當轉回相應的外匯帳戶,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條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第三十六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元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七條 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發行認同卡時,不得從其收入中向認同卡單位支付、捐贈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帳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計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計錄或清單作為記帳憑證。
第四十條 銀行卡通過聯網的各類交易的原始單據至少保留二年備查。
第六章 銀行卡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
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資信壯況進行定期復查,並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第四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當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對不同級別內部工作人員的授權許可權和授許可權額。
第四十三條 發卡銀行應當加強對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接收和發送止付名單。
第四十四條 通過借記卡辦理的各項代理業務,發卡銀行不得為持卡人或委託單位墊付資金。
第四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下列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一)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同一帳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 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第四十七條 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
(一)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
(二)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
(三)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第四十八條 發卡銀行採取了第四十七條所列措施後仍不足彌補的,將按照財政部《呆帳准備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已核銷的透支款項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帳准備金」處理。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出資加入所在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應當報經其總行批准。
第七章 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職責
第五十一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及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二)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透支有追償權。對持卡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發卡銀行對不遵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發卡銀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可不予掛失。
第五十二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發卡銀行應當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有關銀行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准。現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
(二)發卡銀行應當設立針對銀行卡服務的公平、有效的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於帳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
(三)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對帳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帳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帳戶結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月結單後,沒有進行任何交易,帳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帳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帳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有關帳戶或自有關帳戶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與類別;
4、交易記錄號碼;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查詢或報告不符帳務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銀行應當在有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
(七)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並對不符服務質量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其選用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准、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索取對帳單,並有權要求對不符帳務進行查詢或改正。
(四)借計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帳戶資金變動的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權索取信用卡領用合約,並應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資料並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同》的有關條款。
(三)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展受理銀行卡的商戶,應當與商戶簽訂受理合約,受理合約不得包括排他性條款。受理合約中的手續費率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受法律抱護。
第五十六條 銀行卡申請表、領用和合同是發卡銀行向銀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確雙方權責的契約性文件,持卡人簽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項約定。發卡銀行應當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銀行卡申請表及信用卡領用合約。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有關法律、規章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一)擅自發行銀行卡或在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違法本辦法規定的計息和收費標準的;
(三)違法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卡帳戶及交易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帳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第六十條 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帳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並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惡意透支的;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第六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按扎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銀行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銀行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但發行帶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標記的銀行卡除外。
單位卡應當在卡面左下方的適當位置凸「DWK」字樣。
銀行卡卡面應當載有以下要素:發卡銀行一級法人名稱、統一品牌名稱、品牌標識(專用卡除外)、卡號(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持卡人簽名條(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流通使用本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發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九六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除;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以本辦法為准。

㈢ 個人可以接受境外公司匯款嗎

個人賬戶可以接受國外匯款,境內個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含)的結售匯額度。

根據外管局規定,境內居民外匯儲蓄賬戶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公結算。境外公司給境內個人匯款,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能入賬:

1、對方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

2、匯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貿易貨款;

3、收款人申報該款項是資本項下或者是貿易貨款;

4、其它當地外管認為不能入賬的款項。

若這筆款項不屬於貿易及經營投資性外匯,一般可以入賬,但銀行同時會對這筆款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

(3)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擴展閱讀:

國外公司賬戶可以向國內中國銀行個人賬戶匯款,跨國匯款需要攜帶以下資料到銀行櫃台辦理:

1、需要提供詳細准確的付款人姓名(英文)、銀行賬戶號碼。

2、需要提供詳細准確的收款人名字、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銀行的SWIFT CODE(可向開戶銀行索取)、收款人賬號(英文)。

3、需要提供付款人的護照,收入證明等。

㈣ 建設銀行卡是不是一定要激活才能使用

建設銀行卡是需要激活才可以使用的,在沒有激活的狀態下,錢能打進去,但是不能取出。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發卡銀行應當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有關銀行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准。現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

(二)發卡銀行應當設立針對銀行卡服務的公平、有效的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

(三)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月結單後,沒有進行任何交易,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有關賬戶或自有關賬戶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與類別;

4、交易記錄號碼;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查詢或報告不符賬務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銀行應當在有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

(七)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4)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有關法律、規章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一)擅自發行銀行卡或在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計息和收費標準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卡賬戶及交易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第六十條

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並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惡意透支的;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第六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銀行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

㈤ 銀行沒有經本人同意擅自開通信用卡嗎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實際確實有部分銀行違規,私自開通,並且美其名曰自動開卡。如果自己感覺確實有段時間不想用的話,需要打信用卡客服電話轉人工,注銷信用卡。

㈥ 銀行因經營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業務完成對客戶外匯墊款...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 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目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強制結匯制,部分企業經批准實行限額結匯制;對境內居民個人實行意願結匯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明確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其中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匯、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與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負責,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實施。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暫停或取消違規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所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 (二)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兌換的業務。 (三)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進行兌換的業務。 (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由外匯局核定,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項用於結匯、售匯業務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數額及規定的浮動幅度。 第四條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須經人民銀行批准,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五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業務管理規定,並分別管理和統計。 第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照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應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平補。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與資本與金融項目項下自身結匯、售匯需求對沖。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 第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匯、售匯單證保留制度,並按照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九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等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十條外匯指定銀行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一條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匯、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實行考試、問卷等業務能力審查制度。 第二章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一)已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並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匯、售匯業務操作規程,2.結匯、售匯統計報告制度,3.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制度,4.結匯、售匯單證管理制度,5.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以及核算辦法等。 (三)具有經外匯局培訓,並經外匯局考試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四)具有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 (五)具有可以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匯、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電子、通訊設備以及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 (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需取得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 (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予以糾正。 (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外匯局: (一)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結匯、售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四)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所必須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情況簡介; (五)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其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為: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 (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會同外匯局當地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批;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所屬中心支行的監管能力,授權中心支行審批轄區內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開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並會簽當地外匯局分支局。 第十五條對以人民銀行會簽外匯局方式審批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的,外匯局應當自收到會簽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准意見,並反饋給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正式開辦業務前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對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電子、通訊條件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包括停辦原因和停辦後債權、債務的處理措施和步驟等); (二)董事會或者總行(部)、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三)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銀行核准外匯指定銀行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時,應同時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外匯局。 第三章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 第十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自取得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請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 第十九條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實行限額管理,按日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核定許可權為: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總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核定;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核定,報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外匯局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分支機構另行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 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的結售匯周轉頭寸由其總行(部)在外匯局核定的范圍內自行分配、統一管理,並將分配結果報分支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負責本地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核定和調整依據為: (一)外匯指定銀行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規模; (二)分支機構數量; (三)日均結匯、售匯差額; (四)日最高售匯量; (五)單筆結匯、售匯最高金額; (六)每日結售匯周轉頭寸數據報送質量; (七)國家宏觀經濟因素如外匯儲備狀況、本外幣利率狀況等; (八)其他。 第二十三條經外匯局批准,外匯指定銀行可以用人民幣營運資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 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營運資金購買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應當在外匯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因結匯、售匯業務量發生較大變化,需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時,應當向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 第二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以後,應當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應取得其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也可以通過系統內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未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統內平補結售匯頭寸。 第二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日管理結售匯周轉頭寸,使結售匯周轉頭寸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頭寸限額內;並按日向外匯局報送頭寸日報。 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只能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 第二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各營業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均摺合成美元計算,結售匯周轉頭寸的匯兌損益統一通過其他外幣買賣科目處理,不計入結售匯周轉頭寸。 第二十八條尚未經外匯局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實行零頭寸管理,其營業當日的結售匯凈差額應於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補。 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主動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或因違規經營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取消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應自停辦結匯、售匯業務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准後對其截至該業務停辦之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進行清盤。 第四章自身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凈收益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或在董事會批准當年分配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並在事前報外匯局備案。 未取得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外資銀行,其外匯凈收益可以不結匯。 第三十一條經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的人民幣凈收益,可以購匯匯出,並報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代理進口的管理規定,委託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直接對外支付。 第三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直接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第三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應當使用自有外匯營運資金。 銀行因經營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業務造成對客戶外匯墊款而客戶不能按時償付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自有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 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不足的,經外匯局批准,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匯補足。 第五章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管理規定,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並按規定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公布掛牌人民幣匯價,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結匯、售匯需求,應當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匯、售匯統計,超過周轉金限額的部分應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按《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應當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銀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 (三)被人民銀行依法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 第四十條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以上的; (二)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不全,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三)為客戶售匯,金額超出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標明金額,累計發生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結匯、售匯業務中,須報外匯局審批而未經批准,擅自辦理的; (五)違規結匯或者售匯金額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量10%以上的; (六)違規結匯或者售匯筆數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筆數10%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結匯、售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連續5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以上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的; (二)一個季度內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累計達到10次以上的; (三)連續3個月出現4次或4次以上結售匯周轉頭寸統計錯誤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匯、售匯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以及未按規定進行異常情況備案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一年內多次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大額結匯、售匯備案的,由外匯局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四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幣兌換點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關於對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行政處分的規定》和《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遠期結匯、售匯業務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幣與外幣兌換的衍生交易,其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人民銀行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第四條、1996年6月20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的公告》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辦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結售匯業務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1〕1號)同時廢止。 很不錯哦,你可以試下
wanzzninyu20473263302011-10-25 19:46:30

㈦ 銀行卡後面的簽名怎麼樣可以弄掉

花幾塊錢買一瓶過氧化氫,使用棉簽沾濕銀行卡簽名條就可以擦掉簽名了。

1、首先,放好銀行卡。


銀行卡背面簽名處是銀行卡防偽標識之一,仔細看的話,會發現上面是有字碼的。如果是信用卡,請不要自行修改,否則受理此卡時,可以認定為偽卡,會被沒收,只能通過銀行換卡,或進行修補。

(7)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擴展閱讀

給銀行卡背面簽名的作用:

1、卡背的簽名和卡的密碼一樣,同樣保護著主人的利益安全。特別是如果卡丟失,那麼核對簽名就顯得非常重要。

2、如果信用卡的卡背沒有簽名的話,在國內可能還好,但到了國外就會影響到個人的正常消費。因為,國外刷卡是看簽名的。如果卡不小心被ATM機吞掉,那麼銀行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卡的簽名做及時的登記與核實,也可能更快的找回卡片或辦理退卡等業務。

㈧ 建設銀行的卡不第二次激活會怎麼樣

如果不去第二次激活,網上銀行服務就會在辦卡7天以後失效,並且不能進行網上交易或服務。如果沒有網上購物或是網上轉賬等服務的習慣,不用去激活的。另外,不第二次激活,不會影響銀行卡的基本使用功能的!因為在你辦卡完成後,卡是有激活的。不激活,對卡的取款和存款等功能沒影響!

(8)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擴展閱讀:

龍卡雙幣種信用卡是中國建設銀行發行的龍卡系列產品,是發卡銀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持卡人可在發卡銀行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用款後還款、並可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以人民幣和指定外匯分別結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雙幣種信用卡按加入國際組織不同分為VISA卡和萬事達卡,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狀況不同分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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