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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操作風險是指

發布時間:2021-06-13 14:20:59

⑴ 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內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容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⑵ 商業銀行管理中,什麼是操作風險且具體有哪些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協議第644段所給的定義,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該定義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但包括法律風險。一般意義而言,一家銀行不斷地出現這樣或那樣由於操作原因而導致的損失,必然會對該銀行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而委員會之所以提出操作風險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的主要考慮是,因經營策略不當和聲譽出現問題所引起的損失增加或收益下降在現階段是無法量化的,所以不納入風險資本的監管范圍。從委員會給出的定義可以看出,操作風險損失是指與操作風險事件相聯系,並且按照通用會計准則被反映在銀行財務報表上的財務損失,包括所有與該操作風險事件有聯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機會成本、損失挽回、為避免後續操作風險損失而採取措施所帶來的相關成本。
從商業銀行管理的角度而言,對於操作風險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決兩個問題,其一是如何准確地測量風險;其二是通過何種手段或方法防範操作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目前,國際金融界對操作風險的防控尚處於起步探索階段,由於經營環境不同,數據的完整性、可信性不足而沒有形成公認的、成熟的能夠准確測量操作風險的技術方法。所以,委員會在協議中鼓勵各國銀行積極地開發這方面的技術。
協議中提出了三種測量風險的方法: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在這三種方法中只有高級計量法是委員會允許商業銀行利用本行自己的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外部損失數據、情景分析和定性指標自主開發操作風險的計量模型。除此以外,基本指標法和標准法確切地講還稱不上是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實質上是委員會人為地設定一定的風險權重,再根據銀行的收入通過判斷直接得出防範操作風險可能的損失所需要佔用的資本數額。
操作風險與內部控制
通過何種手段或方法防範操作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是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操作風險不同於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質。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自身內部需要進行各種不同類型的業務操作,而這種業務操作遍布商業銀行內部各業務環節、產品線和不同的管理層面。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這些操作過程本身存在著失誤的可能性;而絕大多數的操作風險都是可以避免的,即使是不可避免的操作風險也可以通過保險或其他風險轉移機制加以緩釋。雖然業務操作與其相關的業務活動會為銀行帶來價值,但是承擔操作失誤風險本身並不會創造價值。操作風險的這種特殊性質決定了商業銀行要注重防範損失的發生,而損失發生的減少就意味著收益的增加。為了防範銀行內部的利益沖突,科學地控制風險和測量風險,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防範操作風險和測量操作風險是由兩個部門分別承擔的。銀行內控委員會負責操作風險的控制和防範職能;銀行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操作風險的測量和資本配置工作。
商業銀行內控委員會是通過內部控制系統防範操作風險的。由於操作風險的分散性、多樣性特徵,要求商業銀行內部各產品線管理部門、各個操作環節、各個業務層面的管理者都要承擔起自身創造價值各環節的操作風險管理職責。委員會在1998年對商業銀行內控體系的建設、風險測量、內部審計及外部監管問題從管理者監察、內控文化、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交換、監測和監管部門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等六個方面提出了14項十分具體的基本原則,以規范和指導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2004年末頒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共設八章七十二條,從評價目標和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等級、組織和實施及罰則等六個方面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管理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中國銀行業走向科學化管理、完善自我約束機制的一部具有現實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⑶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防控案件風險四項基本制度

高管人員交流、重要崗位輪崗、內部待崗審計、近親屬迴避等

⑷ 銀監會防範操作風險十三條內容是什麼

銀監會防範操作風險十三條:
一、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一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並注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一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范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范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斗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一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一、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列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YC)和「了解你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一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准。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一定金額的,應由上一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注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准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⑸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現狀是什麼

隨著銀行規模的不斷擴大,如何有效管理操作風險、減少損失成為金融界最為關注的問題。因此,巴塞爾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在2004年正式發布的《新資本協議》中把操作風險納入管理框架內,對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的度量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從我國來看,近幾年由操作風險引起的大案要案頻頻發生,給我國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既影響了銀行的社會形象,也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如何正確認識操作風險,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吸取管理失敗的教訓,建立科學有效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提高操作風險管理水平成為我國銀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操作風險的內涵

操作風險,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操作風險是僅將存在於商業銀行「運營」部門的操作風險定義為操作風險,並將其界定為由於控制、系統及運營過程中的錯誤或疏忽而可能引致的潛在損失的風險。這些風險是商業銀行可以控制的風險,但不包括外部事件,如監管者或自然災害的影響。廣義的操作風險是將操作風險定義為除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之外的一切金融風險。這個內涵很廣泛,它的優勢在於涵蓋了所有市場和信用風險以外的剩餘風險,但該定義使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管理和計量非常困難。銀行業普遍認同巴塞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定義。根據2003年發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詢意見稿,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完善或失靈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導致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關於操作風險的定義突出強調了銀行內部人員操作和業務系統因素所導致的操作風險。這一概念側重於操作風險形成的原因,基本上涵蓋了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線,是比較實用的。

二、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以後,操作風險問題越來越突出,特別是近兩年有加速曝露的趨勢。如2005年發生的中國銀行黑龍江河松街支行10億元詐騙案、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的6.45億元按揭貸款騙貸案;2006年,深圳發展銀行違法放貸總額15億元、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開平支行前行長4.82億美元資金挪用案等等。這些案件只是銀行業操作風險中的一部分,大量的損失金額較小的操作風險還沒有披露。據銀監會披露,2004年共處罰違規機構2202個,處分相關人員4538人,涉嫌案件274起,違規金額高達5840億元。2005年共查出金融機構違規金額7671億元,處罰違規金融機構1205個,處理金融機構違規人員6826人,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325人,可見我國銀行業操作風險的嚴重性令人擔憂。從國內的現狀來看,造成商業銀行操作風險越來越突出的原因主要是各家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上普遍存在諸多缺陷,這集中表現在錯誤的操作風險管理理念和不健全的操作風險管理框架。
(一)錯誤的操作風險管理理念
所謂的風險管理理念就是以什麼樣的思想來指導風險管理。因此,對風險有怎樣的認識,就會有怎樣的風險管理理念。片面地、錯誤地認識只能形成國內銀行業錯誤的操作風險管理理念。這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重事後管理,輕事前防範。在這一錯誤理念的「指導」下,銀行看重的是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採取事後管理的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範措施和事中的控制措施關注較少,要麼沒有,要麼形同虛設。
2、重基層人員管理,輕高層領導人員管理。國內銀行業在操作風險管理上存在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基層人員管理,輕高層領導人員管理,認為只有基層操作人員才有發生操作風險的可能。因此,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將主要的精力放在基層操作人員身上,而對高層管理人員沒有進行日常的稽核檢查,但由於高層管理人員掌握著人力、財力、物力等大權,由其引發的操作風險特別是內外勾結情形的危害性要遠遠大於基層操作人員。
3、重審計稽核,輕全面管理。國內很多銀行往往將操作風險視同操作性風險,這是造成銀行操作風險管理上「重審計稽核,輕全面管理理念」的認識根源。在此理念的支配下,銀行往往將操作風險管理職能賦予內部審計部門,而非風險管理部門,從而造成很多類型的操作風險(比如系統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無人管理。
(二)不健全的操作風險管理部門
健全的風險管理框架是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前提。風險管理框架存在缺陷會使得嚴密的內控體系出現漏洞,出現風險損失在所難免。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內銀行業在操作風險管理框架上的缺陷表現在:缺乏專門的操作風險管理部門和基層分支機構風險管理職能缺失。
1、操作風險管理職責分散,缺乏專門的管理部門。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操作風險由人員、系統、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類因素引起,幾乎涉及到銀行的各個職能室。但在我國則是不同類型的操作風險由不同部門負責,沒有一個協調部門。這種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銀行系統缺乏統一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高層管理者更是無法清楚了解銀行面臨的整體操作風險狀況。同時,分散管理還會使得有些操作風險因無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狀態。
2、基層分支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職能缺失。國外對操作風險的研究顯示,操作風險大多集中在基層分支機構。因此,國外銀行一般會在基層分支機構設置風險經理一職,負責總行風險管理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對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與總行風險管理信息的溝通。而國內銀行則大多沒有這一設置。操作風險管理基本上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並且僅在總行設置,在基層機構沒有分支,這就造成基層分支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職能的缺失。由於總行內部審計部門不可能對基層分支機構進行實時監督,從而為操作風險的出現提供了機會。

三、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全面加強內部控制建設
內部控制制度是有針對性的管理操作風險的有力工具,有效且能保證嚴格執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是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核心。
1、加強內控管理文化建設。內控管理文化包括銀行員工的風險觀、風險內部控制意識和風險管理職業道德等。銀行內部控制管理要求員工具有一定行為規范和道德水準,內部控制管理文化建設就是通過調動每位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全行樹立全員內控意識,持續不斷地對全體員工進行內部控制培訓,確保全體員工都具有內控管理觀念、意識和行為規范,通過約束員工行為來達到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的目的。
2、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合理的組織架構,從制度上保證內控效率。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合理的組織架構是商業銀行內控制度發揮效率的制度保證。要從根本上強化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建設,產權制度改革是一個核心問題。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實現股權多元化,可以改變目前產權不清、職責不明的狀況,建立一個目標明確、權責利相對應的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合理的組織架構對內部控制的效果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應按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反饋系統相互制衡的原則設置銀行的組織結構,選用合理的組織管理形式。在橫向上做到權利制衡,各部門之間在合理分工、職責分明的基礎之上做到既相對獨立又相互牽制;在縱向上做到減少管理層次,精簡機構,同時加強對下級機構的控制。

3、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建立獨立、權威的內部監督制度,確保內部監管的連續性。內部控制評價是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全面檢查、測試與考核過程,是對各項業務經營活動進行更高層次監督的審計活動。它與監督檢查相輔相成。商業銀行要保證內部控制體系運轉有效,必須對其進行連續的監管。通過設立只對最高決策層負責的地位獨立、監督權威的內部審計部門,由內審部門獨立行使綜合性內部監督職能並對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和符合性進行評價。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內部審計檢查制度和非現場審計制度,加大監督檢查的頻率和力度,對商業銀行內控制度的總體有效性進行連續性監管,推進銀行業內控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二)建立和完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
這是商業銀行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的一項基礎工作,也是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1、梳理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總攬銀行風險控制,形成順暢有效的匯報路線。商業銀行應在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專業管理委員會,在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協調管理操作風險。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要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定期不定期召開操作風險管理聯席會議,分析內外部操作風險形勢,評估風險暴露程度,研究制定防範措施。
2、專設操作風險管理部門。一般來說,操作風險與日常業務經營密切相關,因此需要分散在不同業務部門進行控制和管理,需要在業務部門設立專職的操作風險經理崗位。它既要對本部門負責,又要向上一級操作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從而形成一個以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為中心,橫向拓展到相關部門,縱向延伸到基層營業網點的操作風險全面管理體系。操作風險經理可實行派駐制或下管一級。操作風險經理的職責是:充分識別本部門所涉及的業務線操作風險損失類型,全面評估風險暴露程度,實時監測,及時預警。
3、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對商業銀行而言,應形成基於個人負責制基礎上的集體決策制。強調全面風險管理就必須意識到,一般員工或高管人員都必須基於個人對其行為負責的微觀基礎之上,風險管理框架本身,必須能夠甄別和獎勵善於應對風險獲得收益的高管和員工,懲罰那些過度冒險或者厭惡風險的人,惟其如此,金融機構內的風險文化才是良性的。
(三)選取恰當的操作風險計量方法
風險量化﹑模型化是銀行風險管理的一個發展趨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都已經發展了成熟的量化模型,而操作風險由於發生范圍廣﹑損失資料難以收集﹑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等原因使得量化技術發展緩慢。2004年4月26日新巴塞爾協議要求商業銀行為操作風險配置相應的資本金,並提出了三種計算操作風險資本的方法: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
對我國銀行來說,標准法既克服了基本指標法的缺陷,同時還不像高級計量法那樣條件苛刻。比較適合自身的業務情況,如業務范圍、規模、業務類別等,對風險衡量有較強的針對性,因此我國當前應採用該方法。各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將自己的業務劃分為8個產品線,對於不同產品線的資本要求系數,可以根據各銀行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逐步向標准化方向發展,為將來採用精確度更強﹑靈敏度更高的計量方法做准備。同時,為了使該方法更適用,我國銀行當前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第一,建立操作風險損失事件檔案,對損失事件發生的頻率、規律、嚴重性和其他相關信息定期追蹤記錄,為操作風險量化提供依據;第二,建立包括若干年數據的操作風險損失資料庫,積累損失數據;第三,招聘具有豐富的操作風險測量經驗的員工,收集和測量操作風險損失數據;第四,建立嚴格的執行程序,經常對損失率﹑風險指數和大小進行有效性檢驗,保證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的精確性和適用性。

⑹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回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答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6)銀行業金融機構操作風險是指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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