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促進各類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服務業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二)對符合非營利條件的服務性組織,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認真做好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就業與再就業政策的落實。按照財稅[200811號文件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巾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積極落實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2000/在稅前扣除。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Ⅸ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五)認真做好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落實。
(六)積極落實服務業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允許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同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
(八)對符合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小型服務業企業,可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❷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❸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❹ 銀行系統享有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根據《財政部關於對銀行、保險系統征免房產稅的通知》((1987)財稅字第36號)規定:「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國家機關,對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並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的房產,按房產稅有關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其所屬機構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各專業銀行都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對其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三、對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組織)和保險公司的房產,均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規定:「二、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2.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徵契稅。
4.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❺ 國家各部位對金融的產業政策和扶持政策、對VC/PE的國家政策
在各級、各部門的重視和社會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省361個欠發達鄉鎮廣大幹部群眾積極實施「欠發達鄉鎮奔小康」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扶貧開發會議和全省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欠發達鄉鎮奔小康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明確扶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以增強農民致富能力和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為核心,擴大區域協作,強化結對幫扶;加大扶持力度,推進下山脫貧;加強農民培訓,促進轉移就業;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做大做強特色優勢產業,加快欠發達鄉鎮奔小康步伐,提高農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二)工作目標。2005—2007年,全省欠發達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年增長幅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80%以上的欠發達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超過當年全國平均水平;完成下山脫貧20萬人,其中省重點扶持的211個鄉鎮15萬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下山勞動力實現轉產轉業;通鄉公路全面硬化,75%以上的建制村通等級公路,65%以上的通村公路路面得到硬化;安全衛生飲用水普及率達到70%以上;貧困家庭子女實現九年義務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免費入學;基本實現20戶以上自然村廣播電視「村村通」。二、加快下山脫貧步伐(一)下山脫貧的重點和原則。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整村搬遷、靈活安置」的原則,制定欠發達鄉鎮下山脫貧和整村(以自然村為主,下同)搬遷規劃,主要抓好缺乏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高山遠山地區、重點水庫庫區、地質災害頻發地區農民的整村搬遷工作。堅持以幫助農民增加在二三產業就業機會為目標,以保護生態環境和提高政府對欠發達地區基礎設施投入的效益為導向,使下山脫貧與推進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統籌實施,確保完成下山脫貧計劃任務。(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2005—2007年,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重點對納入省扶持范圍的211個欠發達鄉鎮的整村搬遷給予支持,並按不同類型制定補助標准。市、縣也要相應安排下山脫貧專項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同時,切實抓好面上的下山脫貧工作。(三)落實下山脫貧建房用地指標。下山脫貧是「五大百億」工程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應優先安排下山脫貧小區建設所需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省里將根據下山脫貧項目落實情況,匹配一定的折抵指標額度,戴帽下達到有關縣(市、區)。有關縣(市、區)要用好下山脫貧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周轉指標,切實抓好下山農戶原宅基地的退宅還耕(林)工作。(四)落實配套政策。認真落實浙委辦〔2003〕14號文件規定的下山農民建房用地收費優惠政策。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對安置整村搬遷農戶的下山脫貧小區基礎設施給予重點支持。三、切實加強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就業工作(一)培訓的重點和任務。把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作為脫貧奔小康的根本性措施來抓,確保361個鄉鎮每年完成培訓25萬人次,實現轉移就業9萬人的目標。培訓工作要講求實用、實效,重點開展兩個方面的培訓:一是開展適應二三產業發展要求的職業技能培訓;二是圍繞當地農業特色產業的農業技術培訓。各地應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省安排的「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專項資金的新增部分,重點用於211個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培訓。(二)加強後備勞動力的教育培訓。在農村對回鄉初、高中畢業生開展「3+X」的職業技術教育,使之掌握1—2門就業技能,提高後備勞動力的素質。各縣(市、區)政府應通過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減免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欠發達鄉鎮的低收入農戶子女參加職業技術教育提供幫助。(三)加強就業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行城鄉勞動者平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的制度。加快推進鄉鎮就業服務平台建設,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隨意設置有關收費項目,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必需的經費由當地政府安排。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的求職登記、政策咨詢、信息發布、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提供「一站式」的就業服務,使他們享受更多的就業機會。(四)鼓勵企業招用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各地可視財力情況,給予招用本省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的企業一定的就業補助。對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招用本省欠發達鄉鎮農村勞動力,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當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准,由促進再就業專項資金按招用人數提供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因企業原因提前與招用的欠發達鄉鎮勞動力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應為其一次性補繳至滿3年的社會保險費。(五)切實保障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權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全面掌握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以及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和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在切實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和將其納入社會保險范圍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省內農民工特別是對欠發達鄉鎮農民工跨地區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辦法。各級工會組織都應吸納農民工入會,並努力維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犯。(六)切實解決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的就學問題。以開放本地公辦學校為主、建立農民工子女全日制學校為輔的辦法,千方百計讓農民工子女就近入學,享受與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受教育的權利,解除農民工的後顧之憂。(七)大力支持發展來料加工業。廣泛動員欠發達鄉鎮農民群眾從事來料加工,鼓勵和支持有關企業和經紀人將來料加工業務擴散到欠發達鄉鎮。對到欠發達鄉鎮發展無污染、能帶動當地農民就業的來料加工企業,各級政府應作為扶貧龍頭企業,在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四、加大產業化扶貧力度(一)扶持產業化組織。省級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標准,認定一批省級扶貧龍頭企業(包括來料加工企業和扶貧專業合作社),享受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的有關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到欠發達鄉鎮投資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勞務培訓基地,發展流通加工業等。(二)建立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擔保資金。有條件的欠發達縣(市、區)要積極籌措資金,建立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擔保資金,支持欠發達鄉鎮的貧困戶發展家庭種養業,參與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發展來料加工業等。省里安排一定的資金,對開展扶貧小額信貸工作成效明顯的縣(市、區)給予適當的扶持。(三)大力開發旅遊資源。各級政府要把開發欠發達鄉鎮的旅遊資源作為加快發展服務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利用「老、少、邊」地區豐富的自然資源和革命歷史資源,大力發展森林旅遊和「紅色旅遊」,鼓勵和引導農民興辦「農家樂」、「漁家樂」。各地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費中,要適當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發展「農家樂」、「漁家樂」,用於改善人居條件等。五、加快欠發達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一)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對欠發達鄉鎮縣鄉公路建設、有線廣播電視「村村通」建設給予傾斜支持。加強水利設施建設,繼續支持欠發達鄉鎮小流域治理、農田水利和飲用水工程建設,提高防洪抗災能力,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二)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加大對欠發達鄉鎮教育、文化事業的扶持力度,加快農村破舊校舍改造,全面實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計劃。加強農村基層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積極穩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減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從今年起,省級有關部門組織選派具有一定經驗的教師和衛生技術人員,到欠發達縣(市、區)教育和醫療衛生機構任職,擔負起業務帶頭人的職責,幫助欠發達鄉鎮提高教育和醫療衛生水平。任職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半年,並建立期滿輪換制度。(三)開展廉租公寓建設。對欠發達鄉鎮勞動力就業相對集中的地方,由當地政府、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民工公寓」,重點為本省欠發達鄉鎮農民工提供廉租住宅。在實施整村搬遷下山脫貧的地方,對部分有下山脫貧意願而缺乏搬遷能力的困難家庭,各級政府要幫助他們租住「下山脫貧公寓」,實現下山脫貧。各地要在財政投入、土地供給、城鎮建設配套費減免等方面,對「下山脫貧公寓」建設給予大力支持。(四)實行人才交流制度。推行欠發達鄉鎮與發達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幹部等人才的交流制度,通過互派教師、醫務人員和管理幹部,進行定向、定點交流。特別是要加強發達地區與欠發達鄉鎮幹部的交流工作,形成互動式的人才交流制度。從今年起,所有結對幫扶的發達縣(市、區)與欠發達鄉鎮都要互派人員,進行半年以上的結對交流和幫扶活動,期滿後進行輪換。省扶貧辦要做好協調並加強檢查督促,確保落到實處。六、廣泛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開發進一步做好結對幫扶工作,建立由省級領導牽頭的結對幫扶工作機制,在結對幫扶組長單位的具體協調下,實行「組合式」幫扶。把落實幫扶項目、解決勞動力就業、提高欠發達鄉鎮農民收入等作為結對幫扶的重要內容來抓。採取以縣為單位的「集團式」幫扶辦法,拓展結對幫扶內容,加大結對幫扶力度。廣泛開展「一戶一策一幹部」的幫扶活動,在對貧困戶進行全面普查的基礎上,確定由縣級部門或鄉鎮幹部每人掛鉤一個貧困戶,從貧困戶的實際出發,提供可實施的脫貧措施,把扶貧工作做到戶,加快脫貧致富奔小康步伐。七、加強對扶貧開發工作的領導(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扶貧開發工作的責任感。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統籌城鄉發展的高度,堅持一把手負總責,按照全省農村工作會議提出的「五個務必」的要求,繼續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組織帶領廣大群眾實現脫貧致富奔小康。從今年起,結合省對各市、縣「三農」工作的督查考核,對發達縣(市、區)結對幫扶工作進行督查考核,確保扶貧開發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制定完善欠發達鄉鎮發展規劃。各地要結合當地「十一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將扶持欠發達鄉鎮的發展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努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對於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相對較大的縣(市、區),都應對本區域內的欠發達鄉鎮制定發展規劃,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三)加強扶貧隊伍建設。各地要根據扶貧工作的實際,健全工作機構、完善工作體系、充實工作力量,充分發揮扶貧部門在扶貧開發中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指導服務、檢查督促的作用。欠發達鄉鎮都應配備專職扶貧幹部,專門負責貧困村、貧困戶的幫扶工作。各級幹部要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為促進欠發達鄉鎮群眾脫貧致富作出更大的貢獻。
❻ 金融公司入駐後優惠政策
黃浦區招商引資政策如下:為了支持區域經濟發展,積極招商引資,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黃浦區財稅對扶持經濟發展提供如下政策: 一、所得稅「實行減免」 1、凡在本區新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從開業之日起按照財稅政策規定,根據企業的類型可享受一免、二免二減半或三免三減半。 2、按國家政策不能享受減免所得稅的企業,可安企業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由財政優惠扶持,第一年優惠扶持60%,第二年優惠扶持50%,第三年起視為「老企業」,按照第三條「增收分成」執行。 3、減免稅到期的企業一般按照第三條「增收分成」執行。
二、流轉稅「超額優惠扶持」 1、凡在本區新辦的獨立核算的中小企業,當年(財政年度)實際交納的營業稅和區級財政留成的增值稅,實行超額優惠扶持:第一年實際上繳超過30萬元以上的部分優惠扶持50%。 2、享受上述優惠的企業,從第三年開始視為老企業,則按第三條規定實行「增收分成」。 3、鼓勵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入駐,按規定確定優惠扶持比例。當年繳納增值稅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按區級稅收部分的50%優惠扶持;不滿100萬元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按區級稅收部分的40%優惠扶持;不滿50萬元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按區級稅收部分的30%優惠扶持。
三、老企業「增收分成」 1、凡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滿三年以上的非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可以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區級稅收(指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的區級部分以及企業所得稅清算入庫數,下同)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由財政優惠扶持50%。當年增幅在15%的,以當年上海市GDP增幅計算區級稅收作為下年度的基數。 2、新辦企業實行「增收分成」前,區級稅收連續高幅增長的,可以「一事一議」方法解決。
四、遷進企業「按比例優惠扶持」 1、原注冊在本市區外現遷進黃浦的獨立核算企業,遷進的第一年按其實際繳納所得稅、流轉稅中區級稅收的50%(須確保30萬元)由財政優惠扶持。第二年起可參照第三條第一款執行。 2、在本區注冊的集團、總公司、其下屬的分(子)公司開設在外區的,如實行集團、總公司統一核算的,可以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由財政優惠課稅額的18%。
五、經營者「貢獻有獎」 凡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市屬、市外獨立核算的企業,當的繳納稅收(以其交納的區級稅收中剔除優惠扶持金額及財稅檢查查補稅款後的超收稅收)在100萬元以上且超過上年的,由區政府根據貢獻大小進行專項獎勵。
六、幾點說明 1、對於列入重點地區、重點扶持行業及重點企業給予特殊的優惠政策。 2、要求實行樓宇免租的業主與承租企業,其享受的優惠政策不屬本《意見》,將個案另議實施。 3、此項工作由財政、稅務和招商中心負責實施。 4、上述意見如遇上級新發布文件有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為准確。
招商引資政策你的和招商局談,和政府簽訂
❼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❽ 為促進普惠金融發展,政府提供了哪些方面政策
近年來,國務院多次研究部署普惠金融領域的政策措施,推動出台一系列貨幣信貸、差異化監管和財稅政策,不斷強化正面引導和負面約束,激勵各類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加大普惠金融服務力度。
貨幣政策方面。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准,繼續落實並完善對各類普惠金融服務機構的優惠存款准備金率政策,發揮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對資金投向、利率的傳導功能,創設扶貧再貸款,同時發揮宏觀審慎工具的激勵引導作用。
差異化監管政策方面。強化監管考核,在前期小微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增速、戶數等監管考核目標的基礎上,原銀監會於2018年重點針對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提出「兩增兩控」的新目標,針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含)普惠型農戶經營性貸款和1000萬元以下(含)普惠型涉農小微企業貸款、扶貧小額信貸和精準產業扶貧貸款等提出增速等新目標。建立差別化的監管指標體系,小微企業貸款適用優惠風險權重,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三農、扶貧等普惠金融服務情況納入監管評價體系,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三農等貸款不良容忍度。支持銀行發行小微、三農專項金融債,拓寬普惠金融信貸資金來源。穩步推進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等業務創新,加速資金流轉。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鼓勵試點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鼓勵通過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合規開展小微企業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
財稅政策方面,對銀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利息免徵增值稅、對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准予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延續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擴大自主核銷權。整合設立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4個資金使用方向。
答案由關數e海關數據科技服務平台整理自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首次發布普惠金融白皮書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