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權人是銀行,銀行行長更換,但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尚未做變更,應怎麼處理。
讓銀行出一份行長、法定代表人已實際變更,但工商變更程序正在辦理之中的證明,加蓋銀行公章即可。由於金融機構高管的變更需要銀監會的核准,因此變更登記需要的時間比一般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更長。
『貳』 急!!!兩次做動產抵押登記,但是和同一家銀行,可以么
可以,只要他們不是一個東西就行,
同一個東西,也行,想房子先抵押了,升值了,重新做一下評估,可以追加融資額。
『叄』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中的銀行是什麼意思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 用戶
第四條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范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肆』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的概念
簡單來說,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一種對抗效力。
因為動產的抵押權設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權(如留置權、質權或其他抵押權)時,那麼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取得了這種對抗效力。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基於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產生的,因為動產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辦理了抵押登記,公示方式就為登記,在物權法原理上,登記的公信力要大於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動產抵押登記的對抗效力隨之產生。
希望能幫到你。
『伍』 什麼叫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5)動產抵押登記銀行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設立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
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嘆。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於經濟發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准則。
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計程車司機把計程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價值。
『陸』 辦理有證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柒』 銀行工作人員去工商局辦理動產抵押需要提供哪些證件
銀行的金融許可證 行長授權書 經辦人身份證
『捌』 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一定要為金融機構嗎
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物在銀行擔保抵押是否要辦理登記後才生效嗎,如通過司法公證未辦理抵押登記是否有法律效力
『玖』 銀行和金融機構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說:銀行是金融機構中的一種,即: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關概念:
金融機構:泛指從事金融業務、協調金融關系、維護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機構。 市場經濟制度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一般包括:貨幣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機構;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種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相對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銀行種類: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具有創造存款貨幣功能的銀行。亦稱為存款貨幣銀行,該類銀行對貨幣運行的影響程度大,因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專業銀行:專門經營指定范圍業務、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的銀行。專業銀行是社會分工在金融業中的表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包括經營性專業銀行和政策性專業銀行兩類。
經營性專業銀行包括:
1、儲蓄銀行;
2、投資銀行;
3、抵押銀行;
4、特殊職能銀行。
政策性專業銀行:政策性專業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標,而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標的銀行。
包括:1、開發性銀行;
2、農業性銀行;
3、進出口銀行;
4、中小企業信貸銀行;
5、住宅信貸銀行。
政策性銀行:由政府投資設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為目的的非營利性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拾』 動產抵押登記的好處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就成立,但是輸了抵押登記的,可以對抗第三人,具體對抗效力。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准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