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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站安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1 09:18:12

1. 金融公司如何制定客戶服務部管理制度

客服部管理制度與崗位職責

請示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1、 工作中發現的政治問題和失泄密問題;
2、 發現重大差錯、事故,嚴重違反通信紀律問題;
3、 危及通信設備人身安全問題;
4、 超出本職范圍以外需解決的問題;
5、 工作中遇有用戶故意刁難,向班長請示,由班長解決;
6、 請示報告應逐級進行,遇有緊急情況可越級進行,但事後應向上級匯報。
7、 請示報告要及時、准確,並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上級指示要詳細記載,認真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提出建議,當上級堅持原意應先執行,然後按組織原則向上反映。

安全保密制度
1、 嚴守通信機密,在任何情況下不泄露客戶的任何資料。
2、 嚴格遵守公司通信紀律,(防火、防毒、防泄密、防盜、防事故)做好安全工作。
3、 嚴禁與客戶閑聊,不準帶非工作人員進入機房,凡外部人員因公進入機房,須經上級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客服系統正常運行以後執行)
4、 正確使用通信設備,愛護機房設施,嚴禁把水杯等易損壞設備的物品放在機台上,以免發生故障。
5、 嚴禁在通信現場使用明火,因工作確需動用明火,應由公司保衛部門同意後採取必要安全的措施,方可動用。
6、 加強對安全、保密工作的領導,堅持定期檢查(電源,插座,明火隱患,文件控制執行),消防器材專人保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 保管好工作必需物品,在更衣櫃內放錢及貴重物品丟失者責任自負。
8、 通信現場嚴禁使用自購的電熱設備煮飯、熱水。

客服部會議制度
1、 交接會唔時,對業務增加變動情況,上級批示精神,客戶建議投訴及流程、設備變動情況及時與下一班交待清楚,且記錄清楚。
2、 班務會每周一次。由各班班長參加,客服部主任主持,就服務、安全、作風、培訓、考勤等講評本周工作,通報業務處理情況,並針對特殊疑難問題的解決進行案例分析,並總結出統一的答復口徑,傳達到每位業務代表。
3、 全客服部的業務代表會議每月25日前周五召開,由客服部主任主持,中心主任參加。會議內容通報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根據質檢檢查情況獎優罰劣。由各班組匯報當月工作,並指出工作中現存的問題。業務培訓及疑難問題解答。通報下月工作計劃及工作目標。
4、 及時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並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和措施,合理安排布置下半年和明年的工作。

客服部值班制度
1、 值班人員值班在崗,首先要著裝統一、堅守崗位、佩戴上崗證,其次要坐姿端正、精神飽滿、集中精力。
2、 值班人員要服從指揮調度,認真按各項業務規程、服務規范及操作規范的要求去做。
3、 值班時必須使用規范服務用語,從語氣、聲調、應答上做到:禮貌、親切、簡練、清晰、耐心、周到。
4、 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牢記「客戶永遠是對的」服務原則,做到反應快、應答好日清日高。
5、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履行操作員職責。嚴禁在機房內大聲喧嘩,未經值班長批准不得擅離職守。
6、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確保客戶的信息和機主資料不被泄露。
7、 嚴格交接班手續,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

客服部現場規范化標准
1、 著裝統一,禮貌待人,坐姿端正。
2、 機房內不得大聲喧嘩,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 顯示器位於檯面右側,耳機懸掛於機台右側。
4、 工作檯面整潔,記事本統一放置同位。
5、 座椅整齊,離座後應及時歸位。
6、 機房物品要求橫豎一條線。
7、 出入機房不得超過規定時限,如有特殊情況需請示班長。

場管現理制度
1、聽從班長的指揮調度。
2、規范使用服務用語,耐心解答用戶所提問題,認真受理用戶的業務登記,業務咨詢,申告建議。
3、嚴格按規定進行操作,不能自行其事。
4、遵守通信紀律、勞動紀律、保密制度。
5、進機房著裝整齊化一、工牌佩戴統一位置。
6、坐姿端正,檯面要整潔衛生,與業務無關物品不能帶入機房。
7、椅子、鍵盤、電腦不能隨意移動。離台時鍵盤要推入抽屜,不能在設備處亂塗亂畫。
8、 未經班長同意,不能隨意離台。
9、 上班時間不能看書,不能與臨台閑聊、不能私掛電話;傳呼機、手機不能帶入機房。
10、 客服中心所有微機未經批准不準上網玩游戲。
11、 不在崗人員,不得在機房內逗留,不得隨便使用 機房內的固定電話。
12、 機房內不得出現瓜果皮核。

客戶服務中心衛生管理制度
一、工作環境機房重地
1、 機房內微機、桌椅、文具等物品擺放整齊無塵土;
2、 門窗明亮,地面整潔;
3、 員工上機著裝整潔、衛生,長發要束發。
4、 保持大屏幕前宣傳欄及設施整齊干凈。
二、更衣室的管理
1、 保持更衣室內安靜,輕關門、輕聲講;
2、 進入工作間必須更換衣物放入自己的更衣櫃內,不得放在櫃外及櫃頂;
3、 著裝整潔,不皺巴、不缺殘、不挽袖,畫淡裝上崗;
4、 個人物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禁止亂拿亂用,及時鎖櫃,否則後果自負。
5、 更衣室清潔每周一由當天的班長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機房內花草的管理
1、 倒班的日班負責澆水。
2、每周五倒班的日班負責清潔葉面。

客服部交接班制度
1、 提前10分鍾到崗,認真聽取班長點名點評。
2、 點名點評完畢列隊進入機房。
3、 做好班前准備,崗位交接要簡練、快速,不允許閑談,並要迅速進入工作狀態。
4、 接班人未到機台,交班人不得離台。
5、 仔細閱讀最新通告,及時了解業務變更及優惠政策。
6、 交接日誌要對設備情況、疑難問題、人員調班情況,記錄清楚明了。

客服部請假制度匯編
一、 認真執行請銷假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確保當班時間准點到崗。
二、 遇病事假不能上班,必須提前請假。一般事假需在一天提出;特殊事假需在班前一小時提出;如不能提前請假需經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生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 請事假要逐級辦理,不允許越級請假和交叉請假。假期審批許可權:一天由客服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四、 事假必須由本人出面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請,病假除外。
五、 病假滿一天,必須持醫療單位證明方可生效(急診除外),急診必須在班前電話通知(可委託他人)班長。病假證明時間必需連續,假條必須在病假到期後第一天交給班長。
六、 原則上夜班不允許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當日十二點之前提出,經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 節假日不允許請假,除極特殊情況需提前二天提出,經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生效。
八、 班前未請假,遲到二十分鍾及以上者;擅離值守脫崗二十分鍾及以上者按違紀處理。
九、 因公事及外出學習,需經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客服部換班制度
一、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本人或其它需要在工作時間內親自處理事情可允許換班。
二、 換班必須經雙方班長同意,填寫換班登記表方可。
三、 每人每月換班不得超過2次。不允許連續換班,換班者、還班者不允許連班。
四、 換班必須堅持同工種和技術業務水平相當的原則。
五、 換班雙方必須交待清楚,若交代不清造成誤班、空班的按曠工處理,並按責任大小考核雙方當事人。
六、 換班和還班均不得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七、 班長必須掌握人員情況,不得隨意批准。
八、 換班還班必須遵守客服中心各項制度。
九、 節假日當班人員不允許換班或請假。

客服部主任工作職責
1、 協助客服中心主任抓管理,建立建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業務流程,貫徹執行電信服務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公司的最新精神及業務通知,執行上級關於電信業務知識的各類文件,及各項業務的實施管理,維持客戶服務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
2、 負責客服部人員的調度及安排,負責對班長的管理、指導與監督,負責客服部日常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按時提交客戶安全服務等情況分析報告。
3、 落實各項業務的開展,監控管理辦法熟練掌握操作系統,出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登記。
4、 負責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處理客服中
心突發事件與重要投訴。
5、 負責客服部業務知識的定期培訓和考核,並存檔
以促使業務代表的業務素質不斷提高,以盡快滿
足客戶的需求。
6、 負責匯總統計每周受理督辦、反饋、回訪情況,並將結果及時上報。

客服部班長責任制
1、 負責對業務代表的業務管理與指導;檢查、監督員工崗位職責執行情況;處理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重要事件及突發事件,並及時上報客服部主任。
2、 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正確執行各項業務資費政策,嚴格業務流程及處理時限,確保客服部及考核指標的完成。
3、 嚴格現場管理,認真填寫值班日誌,每月匯總形成服務質量分析報告,22日前交客服部主任。
4、 每天日班值班長負責統計當天工作情況(系統問題、疑難匯總,咨詢、查詢、主動服務工作量日報、周報)交由客服部主任。
5、 各組值班長負責業務代表思想動態,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負責組織業務代表學習新業務,定期培訓,確保每位員工熟悉業務知識,熟練掌握操作系統。
6、 掌握各班忙閑情況,及時提交客服部主任,合理安排座席。對違反各項制度、業務規程、勞動紀律,有權責令停止工作,掌握現場情況並向主任提出建議及處理意見。
7、 每班提前10分鍾到崗,進行點名點評,內容簡捷有針對性。
8、 及時了解系統運轉情況,掌握工單滯留及各工位回單情況,及時催促完工。

客服部質檢員的職責
1、 負責客服系統服務質量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遇突發事件及時上報主任。
2、 認真學習電信業務知識,檢查中發現問題要耐心幫助解答。
3、 每月每人監聽不少於1-5次,內容包括:服務用語、服務態度、語氣語調、客戶需求的歸納能力,接待客戶應變能力等。
4、 把每人每次檢查情況,詳細填寫在服務質量綜合考評表上,並詳記內容,每月匯總上交考核。
5、 每周小結一次,根據檢查結果制定出培訓計劃,可全員培訓,也可單獨培訓。並交客服部主任。並提交一份質檢分析報告及培訓計劃。
6、 在點名、點評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服務質量問題向業務代表(由客服部主任指定)做詳細講評。

2.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專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屬。這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3.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4. 蚌埠人民銀行百村金融綜合服務站管理辦法

紫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職責和要求,加強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力度,促進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繁榮農村經濟,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是依託村支部和村委會,在行政村一級建立的為農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機構,旨在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少、金融服務缺位、農民金融知識貧乏、融資難、資金使用效率低、農民理財不發達等現實問題。
第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與村委會合署辦公,服務站工作納入村委會日常工作內容。
第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由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擔任站長,從村幹部、大學生村官、農村經濟能人中選拔招聘工作人員,並專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有條件的村委可聘請金融機構離退休人員對日常金融業務進行指導。
第四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的工作決策部署和要求,部署開展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研究並決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設立、運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縣府辦和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對鄉村金融服務站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涉農金融機構要指定相關部門及人員掛點鄉村金融服務站,專門負責加強與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聯系與協作,共同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八條 設立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由行政村村委會向當地鎮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後,上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鎮政府直接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設立。
第九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村委會(鎮政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交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於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掛牌開展工作,並協調安排涉農金融機構進行掛點;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應當組織相關金融機構、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新設立的鄉村金融服務站進行指導和培訓。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鄉村金融服務站上門指導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負責行使下列工作職責:
(一)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二)受理金融業務咨詢;
(三)協助收集、反饋農戶金融服務需求信息、投訴、意見建議等;
(四)在金融機構授權范圍內,代理部分金融業務;
(五)協助開展農戶信用信息採集和評級工作;
(六)協調處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糾紛;
(七)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
(八)協助開展反假貨幣、打擊非法集資和六合彩等違法活動;
(九)貫徹落實國家惠農補貼的有關政策,協助農民辦理各種涉農補貼、社保、醫保、農保等資金的繳納與領取;
(十)辦理各級政府及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大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主要宣傳反假貨幣、反洗錢、個人信用、利率、匯率等政策法規;貸款、國債、股票、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業務知識;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識別金融詐騙、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風險知識;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一)懸掛、張貼金融知識圖片、宣傳口號;
(二)在鄉村金融服務站辦公場所開辟「金融知識角」、設立信息宣傳、公示窗口;張貼公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掛點涉農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三)協助舉辦金融知識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四)利用鄉村廣播滾動播報金融知識;
(五)定期聯系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舉辦金融知識宣傳會;
(六)其他宣傳方式。
第十四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受金融機構委託,代辦金融業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流程進行辦理。具體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收集農戶貸款需求,協助開展貸前調查,指導借款人准備貸款材料,向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推薦和報送申請資料;
(二)收集農戶其他金融需求情況,並及時反饋掛點涉農金融機構;
(三)協助監督貸款使用、催收到期貸款;
(四)定期開展農戶與掛點金融機構的對接互動,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處理鄉村金融服務站收集的金融服務需求;
(五)代理辦理評估、登記、保險等事項;
(六)接受農戶有關金融業務咨詢;
(七)金融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農戶向鄉村金融服務站提出的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意見建議,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主管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定期採集農戶信用信息,按時將採集的農戶信用信息原始數據報送縣徵信中心(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引導農民樹立信用意識和金融意識,自覺維護自身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導農村企業運用網上銀行建立資金流轉中心,推動電話銀行在農村的廣泛運用,推動金融機構在農家店、便民超市安裝POS機具、ATM機具等。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與農戶、金融機構的信息聯系和反饋機制。通過開通聯系電話、手機簡訊、電子信箱等途徑,幫助農民及時反映金融服務需求、投訴和意見建議等。
第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與掛點涉農金融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促進村銀(社、司)合作常態化。
第二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工作台賬,對服務站開展的金融知識宣傳活動、受理的金融業務咨詢、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到村開展培訓、對接辦理業務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加強與涉農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協作,根據農戶金融需求情況,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建立移動農村金融超市。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攜帶相關設備直接到村集中辦理金融業務。包括:貸款申請、信用評級、組織信用擔保、理財、結算、咨詢和人民幣兌換等無需在金融機構網點辦理的金融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各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培訓方案,定期對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考試,對成績達標者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通過舉辦培訓班、報告會、座談會、咨詢會等方式加強金融機構與鎮、村群眾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等部門應當建立鄉村金融服務站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工作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相關工作,促進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村銀(社、司)合作、農村金融服務改進等工作情況納入鎮政府和村委會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該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另行規定。對工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落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六章 經費來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縣政府對工作突出的鄉村金融服務站給予適當獎勵;相關金融機構根據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助辦理業務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金融機構和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派專人建立賬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服務站建設、業務開展以及服務站工作人員的獎勵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守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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