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王勝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權力從哪來
和訊網邀請各界名家開設專欄,為讀者提供趣聞博見。敬請讀者關注更新。 據報道,溫州金融辦近日向溫州市工商局遞交了一份申請,擬對寄售行、投資公司等機構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等手續時增加前置審批環節,這一措施引起較大爭議。這是否是地方政府自設權利的一種表現,是否會成為尋租的一個渠道呢?其實,這是地方政府在加強對金融機構管理時面臨的一個現實的問題:這種管理權是從哪裡來的? 地方政府的權力通常有三個來源,第一個是通過法律獲得,第二個是上級政府授予的,第三個是地方法規規定。 從第一個來源看,我國作為單一制國家,法律的制訂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訂法律」,第八款為「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那什麼是「金融的基本制度「呢?在《立法法釋義》中是如此表述的「第四,有關金融的基本制度。金融是各種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的貨幣發行、信貸、結算、信託、保險、票據貼現、匯兌往來、證券交易等活動。我國的金融體系是由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組成的。對金融活動的統一和有效管理,是鞏固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協調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進對外金融交往的重要保證。因此,有關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項應當由國家統一立法。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十分重視金融立法,已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 在這樣一籠統的表述中,其實看不出哪些算是「金融的基本制度」,但釋義中在解釋金融時,專門提到「信貸」一詞,是否能據此認為凡是涉及信貸的金融行為都算基本制度,進而須由人大來制訂法律呢? 如果是這樣,那就意味著,如是地方政府要對涉及信貸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必須在現有的法律中,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哪些信貸機構、哪類信貸業務可以由地方政府管理。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地方政府對信貸類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是缺乏合法權力的。 而事實上,對於像小貸、典當、融擔這樣的機構,目前我國沒有制訂相關法律,無法成為地方政府管理權力的來源。 從第二個來源看,地方政府的權力可以來自中央政府授權看,中央政府授予的權力一定是中央政府本身就有的權力。而中央政府的權力又有兩個來源,一是法律,二是授權。 由於全國人大沒有為小貸、典當等制訂法律,不僅是地方政府無法從現有法律中獲得相應的權力,而且中央政府也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 那麼對於應由人大立法,但人大未立法時,該怎麼處理呢?《立法法》在第九條中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條同時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權力轉授其它機關」。 根據以上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管理應該以法律的形式,而這些法律應由人大制訂。當人大未制訂相關法律時,人大可授權國務院制訂。國務院不得轉授權。 現在有關小貸的規定只有銀監會和人行制訂的相關規定,關於典當行的規定是由商務部發布的《典當行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是不是能夠構成地方政府對小貸公司等機構進行管理的權力基礎呢?可能還是不能。因為上述規定並不是由國務院制訂並發布的,由於不能轉授權,在國務院制訂相關規定之前,這些部委規定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 那麼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權力來源只剩第三個渠道了:地方立法。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六十四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由此可見,地方立法的范圍主要為「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和「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 由於對於前述金融機構管理,似乎上述三項均不符合:第一,因為沒有法律,所以不存在執行的問題;第二,由於涉及信貸,所以不屬於地方性事務;第三,不是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事項。 所以,從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來講,地方政府與小貸、融擔、典當等機構的管理可以從法理、權力來源的角度,是存在缺陷的。 此外,備受各界關注的民間借貸管理問題,其管轄權應該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地方立法的條件,其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還是地方政府,還需進一步辨析。
②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③ 地方政府如何協引導銀行業加大信貸投入
一是積極配合政府做好項目對接工作。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督促銀行機構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市政府重點支持項目名錄,排列出信貸投放的重點領域和對象,並做好項目前期考察,合理安排全年信貸投放計劃,及時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向上級銀行爭取信貸規模、項目選擇和審批程序上的優惠政策。
二是高度重視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鐵嶺銀監分局在已經出台《支持小企業發展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將進一步督促銀行機構重點支持符合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綜合效益型、技術成長型、經營特色型的優質小企業,並對小企業實行單獨管理,貸款利率在風險定價的基礎上合理浮動。
三是大力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鐵嶺銀監分局將積極落實《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指導意見》,結合轄區實際,認真做好促進、指導、支持、推動工作。同時,設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銀行機構市場准入綠色通道。積極協調、支持銀行機構在縣域內增設分支機構,特別是鼓勵縣域內網點空白的金融機構入駐。
④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發揮政府職能 為金融機構
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創造環境
蔡宜春
金融機構一般都是中央直屬單位,管理體制也是自上而下的總分行制,但其服務對象卻是當地民眾與當地經濟,在服務當地的過程中才能壯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以提升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應當利用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特點,正確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一、地方政府要與各級人民銀行協調關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變動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調整當地經濟發展方向。我區的金融發展情況與全國有很大不同。為了及時調動資金,保證經濟正常、均衡發展,商業銀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發放臨時周轉貸款。但不同時期金融貨幣政策的不同常常給貸款帶來困難,使商業銀行在執行金融貨幣政策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中處於兩難的 尷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預先了解掌握金融貨幣政策的發展趨勢,就能在制定地方經濟發展重點時把握輕重緩急,從而有效取捨,做到發展與資源配置更趨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與銀行監管部門保持實時聯系與溝通,及時了解掌握當地金融運行情況,為商業銀行健康運行提供有利環境和通道,確保金融穩健運行。由於金融市場規模有限,金融行業內部的競爭也相對激烈,特別是政府類存款這一塊,更是肥美可羨。有時會出現人為因素的介入,導致競爭的不公平,使金融機構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由於受當地從業人員的制度執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一些問題,影響地方經濟正常運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政府應責成銀監部門嚴格監管,避免人為問題的發生。要加強協調與指導,創造適當環境,治理「三亂」,有力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三、雖然銀行商業化已經多年,但各家銀行在專業銀行時期的長處並未完全消失,在執行不同領域金融服務時可能還存在差別。如中行的國際金融業務、農行的農業金融業務、建行的中長期金融業務、郵儲銀行的與郵局匯款緊密聯系的郵政儲蓄業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服務內容與特點等方面,都仍然有別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識地引導各商業銀行使其短處變長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其原有的長處,保證金融服務的質量與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同時,關注各金融管理條線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時協調、充分調動金融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形勢看,我區將長期處於執行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樣用好用活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政府應當關注、支持、鼓勵、創造條件,不放棄任何有利於我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機會。在各商業銀行管理條線中,經營虧損或高成本現象給商業銀行帶來經營困難,其總行對於經營補貼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補貼與否、補貼多少都不一樣。這常常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政府應當及時出面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距,為金融員工爭取更多的應得的利益,使經營環境更加公平合理,這對於化解矛盾、激發熱情是大有助益的。
地方政府是當地經濟的領航員,各金融機構服務於地方政府確定的經濟工作重心,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如果其它因素過多,必將會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轉和快速發展。
金融機構的經營發展和服務是具有能動性的。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各項金融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各級人民銀行和監管部門,開展文明、有效的行業競爭,不斷研究市場,強化體制與機制改革,實行規范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採取適合群眾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方式和措施,防範各類風險,千方百計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地方經濟大發展中尋求自身的發展,不斷壯大自己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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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體系
其實,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已成為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關鍵是要處理好中央監管和地方管理的關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確要求界定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與風險處置領域的職責。此後的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體系,明確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堅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引導地方政府遵循「區域性」原則履行好相關職能。明確地方政府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在地方金融風險處置中的責任,強化日常監管,減少行政干預,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及時有效地處置轄區金融業突發事件,改善本地區金融生態。
⑥ 如何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二、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一)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二)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三)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出資,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四)加強政府或有債務監管。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地方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范圍內,並根據擔保合同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或有債務的統計分析和風險防控,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三、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
(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
(二)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債務。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財政部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二)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等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五、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資產負債情況。對於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戶區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債務,應當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單獨檢查、單獨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及其項目建設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強化債權人約束。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購買地方政府債券要符合監管規定,向屬於政府或有債務舉借主體的企業法人等提供融資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六、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
(一)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對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凡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將甄別後的政府存量債務逐級匯總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償債資金要按照預算管理要求規范管理。
(二)積極降低存量債務利息負擔。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三)妥善償還存量債務。處置到期存量債務要遵循市場規則,減少行政干預。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的債務,應繼續通過項目收入償還。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的債務,可以通過依法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項目盈利能力,增強償債能力。地方政府應指導和督促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對確需地方政府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對確需地方政府履行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依法履行協議約定,作出妥善安排。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和連帶責任人要按照協議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時限,按時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應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四)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在建項目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應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政策落實。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協調機制,統籌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要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做好債務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地區的新開工項目;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正確引導,制止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融資;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防範風險,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全面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⑦ 王勝春:地方政府如何發展金融業
關注宏觀經濟形勢,銀行業內熱點領域、小微企業金融、地方金融等領域,曾在《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博客,微博)》發表署名文章《王勝春:莫讓小微金融變成新泡沫聚集地》、《王勝春:差別監管推動小企業融資升級 》。 本文章內容為作者應和訊網專欄之邀,獨家授權和訊網發布。和訊網邀請各界名家開設專欄,為讀者提供趣聞博見。敬請讀者關注更新。 近幾年來,各地政府對發展金融業都高度重視,一是各省市區都成立了金融局或金融辦,有些是成立專門機構,有些放在省政府辦公廳或發改委里,有的設了專職的正廳級職位,有的則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有的還由省長助理兼。二是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金融業發展,其中的財稅補貼政策,有獎勵政策,有高管戶口、子女入學等政策,也有鼓勵創新的政策。 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視金融業發展,從客觀規律演進的角度看,這順應了我國產業結構轉型的要求。金融業是第三產業,通常認為其是較為高端的第三產業,其從業人員素質高、學歷高、收入高,與國際接軌程度高,創新多,是人才、智慧、資金高度匯聚的產業,大力發展金融業是實現產業結構轉型的必然選擇。 此外,金融業還是很好的稅源行業。金融業目前是根據營業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再以營業稅為基數繳納各項附加。即使是一家注冊資本1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年納稅也上百萬,更不用說動輒上千、上萬億的銀行業了。 第三,金融業對於其它行業還有很好的支持作用。金融業的功能主要是融資和交易,這兩項功能都是各行各業所需要的。如果一家企業可以需要的時候得到融資,其生產能力就可以成倍地放大。而交易方式的改變,又會對很多行業帶來革命性的變化。 可能正是因為以上原因,金融業的發展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但和前些年各地政府熱衷於招商引資一樣,各地發展金融業的政策目前基本上陷入了互相比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境地。這些政策真的對金融機構很重要嗎? 其實如果仔細算算,一家銀行,貸款余額有500個億,如果其平均利率是8%,一年的營業稅是2億元,如果這家銀行的不良率是1%,就有5個億的不良貸款。由於銀行監管有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的要求,對其績效的影響將會達到7.5億元。稅收優惠最多可減少其稅負2億元。可如果信用環境好,法制嚴明,銀行的不良率可以下降一半,甚至更低,對績效的影響可是遠遠大於稅收優惠的效果。 而且如果一個地方的信用環境好,不僅僅是對發展金融業有好處,對於發展任何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業都有好處。因為市場經濟從根本上講是信用經濟,如果一個人、一個企業在市場中不講信用,是不可能持續發展下去的。 所以,這里就有了一個問題:地方政府在鼓勵發展金融業的時候,主要應該做什麼? 「721」特大雨災後,北京保監局通知轄內保險公司,「要從寬掌握賠付標准」。為什麼要「從寬」呢?從表面上看,從寬掌握可以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更好地發揮保險業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但從根本上講,從寬賠付實際上以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去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為現在的保險公司都已經改製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保險公司都已經是上市公司了,為什麼要以損害投資人的利益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呢?如果為了本地投保人利益,各地都要求保險公司從寬賠付,那保險公司的決策層、股東會願意在這些地方設立機構嗎?即使是沒有改制,保險公司仍是國有企業,那就有理由為了投保人的利益損害「全民」的利益嗎? 銀行也是如此,政府一方面鼓勵銀行加大對本地中小企業、新型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但在銀行貸款出現風險時,又以穩定本地經濟為出發點,不支持銀行依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出現訴訟難、執行難,銀行會願意在這樣的地方多投放貸款嗎? 縱觀目前全球公認的金融中心,無一不是法制健全,稅制簡明,信用環境良好的城市。如果各地政府不著手優化信用環境,不把打造信用之城作為支持金融業發展的重中之重,不把塑造公平的發展競爭環境作為核心工作,而只是把注意力放在優惠稅收、補貼政策的比拼上,發展金融業必然是事倍功半。
⑧ 融資難是金融機構不努力,還是地方政府不積極
融資難是融資人自身實力不強,難以讓貸款機構放心借錢
⑨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地方政府理應被賦予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上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隨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各地政府近年來越來越認識到發展金融業對於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逐漸增強,也更加重視金融管理。在「一行三會」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均已實現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嚴重缺乏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麼,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監管中應發揮什麼作用?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及地方准金融機構究竟該如何監管?是否應採取多極監管形式?筆者認為,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應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和「區域性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事實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職責,是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責任」。在剛剛結束的今年「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鮮明地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風險的監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專家談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可從如下幾點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應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各地或各區域發展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發展的引導,真正處理好金融領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和責任,規范地方金融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准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在國家層面對准金融機構監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其次,整合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於各部門的金融職能整體集中至金融辦,便於金融辦統籌對地方金融進行更有效、更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理順地方准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對業務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准和監管要求。第三,明確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許可權。堅持以「一行三會」的專業金融管理為主,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協調相關管理的職能,構建條塊結合的管理協調機制。既要保證全國金融市場的統一和開放,又要兼顧地方的特殊性,引導和調動地方發展金融事業的積極性。堅持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第四,釐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地方金融管理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幹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