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屬於哪個部門管
銀行是歸銀監會管理,如果銀行有違規的情況,你作為消費者,可以向銀監會進行投訴。
銀行業消費者維權途徑主要有哪些?
消費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不滿意或其提供產品或服務時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可進行投訴,主要有三條途徑:
一、向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或其上級管理部門投訴
如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投訴?
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的產品或服務不滿意,首先應與業務發生的銀行網點聯系,可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業務發生的銀行營業網點投訴,以便消費者投訴得到及時、快捷的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方式和投訴流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做好投訴登記工作,並通過有效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投訴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電話、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延長時限及理由。
如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上級機構投訴?
消費者若對銀行網點處理投訴的結果感到不滿意,可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其主管銀行反映情況。銀行網點都會公示投訴電話或其他投訴方式。以便消費者投訴得到及時的處理。
二、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
如何向監管機構投訴?
消費者認為以上投訴未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妥善處理或對處理不滿意的,按照屬地原則,可以向當地銀監局再次投訴。
向銀監局投訴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詳述投訴事件及性質,投訴事項要明確,事實要清楚,要提供投訴事項的可驗證的有關證據,投訴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接到投訴信件後進行審查,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將及時告知消費者。受理投訴後開展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60日內回復投訴人。
三、向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主張權利或向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
投訴的一般線路是怎樣的?
投訴應按照「先基層後上級,先機構後監管」的原則,即首先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和其上級機構投訴,然後再向投訴事項發生地監管機構投訴。任何環節均可以直接向法 院起訴。
⑵ 金融機構哪些屬於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分別管轄
保監會屬於保險業的監督機構
銀監會屬於銀行業的監督機構
證監會屬於證券業的監督機構
⑶ 金融辦歸哪個部門管
金融辦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與地方政府各部門同級別,即:省政府金融辦--正廳級、市政府金融辦--正處級、縣政府金融辦--正科級,鄉鎮人民政府無金融辦公室。金融辦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由上級政府金融辦業務指導。
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
(3)金融機構是誰管擴展閱讀:
金融辦職能:
金融辦公室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黨委、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黨委、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區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本地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
⑷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4)金融機構是誰管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⑸ 政府下屬有個機構叫金融辦,因為不怎麼聽說,誰能給介紹一下他和銀監局是什麼關系誰是誰的上級誰管
金融辦,就是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金融辦是地方政府的下設機構,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為正處級單位,受上級金融局業務指導。
金融辦和銀監局兩者之間不存在相互管轄,也就不存在誰是誰的上級。因為銀監局是中國銀監會在地方的派出機構,而中國銀監會是中央政府管理經濟的「一行三會」之一(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單位。
銀監局管理本轄區的各人民銀行分行、國有銀行分行和股份制銀行分行,金融辦的職責更多的是協調本轄區的金融發展與規劃。銀監局是專業型的管理機構,金融辦是行政性的管理機構。
如果一定要說誰的管轄權更大,那就是銀監局了,因為專業型優先於普通型。但是金融辦的涉及范圍更廣,因為金融業不僅包括銀行,還有其他擔保、貸款等行業。
(5)金融機構是誰管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立了監管辦事處,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⑹ 什麼叫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專型金融資產屬,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⑺ 第三方金融機構 誰管他們
目前階段復第三方金融機制構的管理比較混亂,所以建議還是保持觀望的態度比較好,望採納
來自雲掌財經團隊
⑻ 誰在掌控中國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能稱得上是金融機構的,是有許可證的,一定是正規機構。還有為數龐大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如標會、和會、P2P 網站等,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他們大多依附於正規金融系統,其地位與 角色嚴重受制於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1、概覽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規范(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 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中國金融機構包括如下: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⑼ 請問:中國的所有銀行都是歸中國人民銀行管嗎謝謝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境內所有銀行的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銀行,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除了中國人民銀行之外,銀監會也對各個商業銀行起到監督管理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9)金融機構是誰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