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以下哪些情形屬於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
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以下哪些情形屬於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多選】
A.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或二年內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
B.監管嚴重失職,致使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從而引發案件的
C.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發生案件的
D.案發後,瞞報或故意漏報、遲報、錯報案件信息的
答案:BCD
Ⅱ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Ⅲ 急!!!邯鄲案件發生後,總行做出的九條規定是什麼
農行總行目前已研究制定了包括:
一、全面整合內控案防體系,推進內控管理方式轉型。一是成立支行內控管理部。全面整合信貸、財務、綜合三大系統內控資源,強化其檢查監督管理考核考評職能,實現內控管理由部門管理向聯合管理轉型,財會監管員、信貸風險經理、坐班主任在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有的放矢開展工作的同時,應堅持有分有合、各有側重、相互支撐,共同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內控網路。二是明確內控職責。內控管理部對全行內控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風險評價、跟蹤整改落實負主要責任;各業務部門對各子系統的自律監管工作開展、方案制定、問題反饋、整改落實負主要責任;各處、部對本網點內控管理工作質量負全責。三是全面落實內控管理分層負責制。在內部控制管理總體目標下,分管行長對各子系統內控管理負總責,管理質量嚴格納入其年度業績考核;業務部室經理對系統自律監管工作負全責,其職責履行納入業務經營評價指標考核;內控管理部經理對財會基礎工程質量和子系統自律監管的再監督負全責;分理處主任對轄內內控管理負全責,達不到等級目標,納入業務經營專項指標考核;坐班主任對轄內財會內控負全責,對一線櫃員的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坐班會計對所監督櫃員的違規行為及規定事項負全責,坐班主任、坐班會計工作質量實行等級掛鉤考核,職責履行不到位,出現重大責任事項,一律撤換或分流;監管員對包片網點的財會監管負全責,其包片網點財會基礎管理達不到要求的予以分流;一線櫃員對崗位職責和相互制約監督職責履行負全責,違規違紀的,實行永久和捆綁責任追究制。四是分層簽訂責任狀。支行在全行的內控安全工作會上與業務部門經理、分理處主任簽訂內控管理案防合同書,內控管理部與坐班主任、監管員簽訂財會安全管理責任書和包片監管責任書,坐班主任與一線櫃員簽訂櫃員職責告之書,櫃員之間簽訂相互監督責任書。通過落實內控管理分層責任制,繼續深化八個層面的監管力度。
二、全面梳理流程,規范操作行為。該行將以「風險就在我身邊,防範風險人人有責」為主線,通過對全行前、後台業務職能部門操作、管理的所有環節進行解剖,找出風險點,及時地從操作環節、管理措施上予以控制和完善。一是規范前、後台部門業務拓展與操作環節的處理流程,對業務前台開發每項業務品種,認真分析前、後台管理與操作過程中風險控制環節,從交接流程、操作流程、管理監控、信息反饋等環節予以全面規范,防止管理與操作的控制環節分離;二是進一步規范前台一線櫃員日常業務操作流程。簽訂《櫃員業務受理范圍與工作職責告知書》讓每名櫃員明確自己的業務受理范圍和工作職責,對櫃員相互監督過程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舉報者經核實,支行給予獎勵。今年還結合櫃面業務操作模擬產品計價的考核辦法,將一線臨櫃各業務操作環節全面梳理,把握風險控制要點,整合規范流程;三是規范會計主管日常監督職責,嚴格按市分行提出會計主管日常監督「十必做」的規定及「7+3」的重點控制環節逐項剖析,明確實時監督要點,強化櫃面監督執行力;四是規范內控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流程。內控評價組織程序嚴格執行發出內控綜合評價通知書――編制計劃收集資料――擬定內控評價工作方案――現場評比――評價單位反饋發現問題――匯總確認評定等級――下達整改通知書――獎懲評價――風險提示報告的操作程序。
三、建立內控案防評價體系,將內控監督執行力滲透到全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內控評價體系設置。該行內控控制評價工作嚴格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控制綜合評價辦法》的規定對各分理處內控管理水平、公司業務部、個人業務部、票據中心及全行自律監管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評價計分方法實行百分考核,依據得分確定內部控制等級,全行內控評價等級分為兩類:一類處部:評價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屬於控制正常處部。二類處部:評價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90分以下,屬於控制一般處部。二是明確各層次評價內容。對分理處主要評價財會一線操作子系統制度執行、貸款發放收回、質押物止付處理手續、內部安全綜合管理三個方面內容;對前、後台部門依其崗位職責和自律監管內容確定其評價內容,力爭將全行經營管理所有領域納入內控監督范疇。
四、進一步抓好業務部門和內控管理部的配合,形成防案、控案的整體合力。一方面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其檢查的周期、頻次及內容要達到自律監管的相關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業務自律監管責任制,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在內控管理、防範案件上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內控管理部要按照復控的要求,抓好對業務部門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的再監督檢查,適應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變化,延伸業務監督檢查的覆蓋面,充分體現監督檢查的實效性、權威性、獨立性,任何人、任何經營行為和操作行為必須受內部控制制約,內控的所有環節必須在實時監控之內,在堅強的執行力下,內控存在的所有問題必須得到及時發現、反饋和糾正。進一步改變監管方式,以序時常規為主,專項突擊為輔,循環反復進行,防止出現「真空」。通過對造成事實風險責任人的查處,達到懲一儆百的目的,把好風險防範的最後一道防線。
五、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制度落實,增強內控案防執行力。第一,制定《員工對違法違紀行為負有抵制和報告責任的暫行辦法》、《內控檢查發現違規問題責任認定和處理及整改跟進辦法》、《內控風險提示報告制度》;第二,對坐班主任履職情況實行台帳監測。坐班主任每日堅持按照《坐班主任日常工作「十必制」操作流程》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支行對坐班主任職責履行情況實行台帳管理,並不定期對營業網點的坐班主任坐班情況進行突擊檢查,對營業網點同一問題連續兩次拒不整改的或自身不堅守崗位、不履行職責當年受到市分行及以上單位通報「點擊」兩次以上的坐班主任一律就地免職。第三,堵塞漏洞,有針對性地抓好內控案防工作。2006年及今後的一段時期內控案防工作必須及時把握業務發展方向和風險薄弱環節,及時掌握案件隱患的新部位、新特點、新規律,不斷制定防範風險的新制度、新方法、新措施,做內控案防工作前置化。把握「六大重點」即重點人員、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帳戶、重點時段、重點業務監控防範工作。具體而言,支行有重點強化銀企對帳、自助銀行及設備管理、帳戶及現金管理、票據貼現審查、信貸業務貸前貸後管理、銀行卡申領、業務合同文本管理、網銀業務案防措施。重點突出對「數據上收後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員工業績考核、中間業務收入核算、票據貼現業務、財務管理、銀企對帳及系統內資金往來、新業務品種」等八個方面進行滲透式專項監管。第四,著重建立風險認證預警機制。對風險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建立問題庫,按分理處和部門為單位建立台帳,按評價對象下發內部控制綜合評價通知書,要求評價對象在規定時限進行整改,並書面回復,督促整改到位。按櫃員建立問題台帳,對同一櫃員連續兩次問題不整改或繼續發生類似問題要加重處罰,徹底根治屢查屢犯問題。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及時反饋報告,加大對有關責任人的查處力度。
六、以實施基礎管理工程為主線,持續深入開展創「三鐵」活動。
一是該行成立「三鐵」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各處、部成立由主任牽頭,坐班主任、包片監管員和全體會計人員共同參與的「三鐵」創建專班;二是制定詳盡的實施方案,分步驟分階段組織實施,從每一櫃員、每項業務抓起,各處、部要將前期問題進行排查梳理,嚴格按照會計基礎規范化等級管理的有關規定 ,精細管理,從起點做起,以高標准、嚴要求強力推動「三鐵」目標實現;三是該行將按季對各分理處的「三鐵」創建實施開展情況進行驗收。
七、加強信貸管理,從嚴控制信貸經營風險。一是進一步完善信貸授信風險控制機制。建立授後管理聯動模式,積極開展授信後評價,重點考評客戶用信,到期信用處理,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實現風險精細管理,落實全程的風險管理,提高信貸風險的防範能力,預警能力,糾偏能力和化解能力,使風險關口有效前移,提早化解風險;二是著力化解存量風險。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行業政策,對現有存量授信客戶的風險特徵、變化狀況、經營情況及發展前景進行分類,確定退出存量授信客戶對象及退出額度,對潛在風險客戶實施主動退出策略;三是加強放款環節的風險控制。從2006年起,所有信貸業務的都要實行「雙核准一通知」制度。「雙核准」就是法律審查人員對條款和合同文本的核准和風險經理對限制條款的核准,「一通知」就是在「雙核准」基礎上簽發上帳通知書,通知各戶經理發放貸款;四是做好信貸管理「五抓」工作。即抓信貸資產結構調整、抓信貸客戶准入及退出管理、抓預警反饋機制、抓客戶經理素質培訓、抓信貸責任追究。
八、深化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推動全行內控管理水平整體提高 。一是實行案件「一票否決制」,凡是發生30萬元以上案件的分理處,主任、座班主任就地免職;發生重大差錯責任事故的,部門經理、監管員、風險經理降職下放,座班主任免職,具體經辦人員進入待崗庫。二是堅持「捆綁式責任追究制」,堅持責任追究處罰機制,對屢查屢犯、應查未查、應發現未發現、應報告未報告、應處理未處理、應糾正未糾正的責任人一律從重處罰,嚴格實行「五追究」,即從嚴追究當事責任人責任、從嚴追究相關平衡制約崗位責任、從嚴追究所在單位領導責任;從嚴追究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責任、從嚴追究上一級責任提高風險控制效率。三是推行黃牌警告制和問責制。對一線櫃員根據違規率、業務技能達標情況予以黃牌警告,由分理處予以問責;對坐班主任、監管員、風險經理根據監管職責履行情況予以黃牌警告,由分管行長予以問責;對內控部經理根據支行管理水平和監管工作開展情況予以黃牌警告,由市分行予以問責;分管行長根據內控評價情況予以黃牌警告,由市分行分管行長予以問責。四是2006年全行內控管理工作納入經營目標考核體系,在按季綜合考評、階段性目標分步推進、專項活動促動的工作模式下,實行「費用切塊分配、分層依質考核、模擬產品計價、體現獎優罰劣」的考核管理機制。本年度匹配的內控管理工作的專項考核費用劃分為三大獎項:單位綜合評級獎佔30%、櫃面業務操作模擬產品計價獎佔50%、專項活動評先獎佔20%,依其考核結果據實兌現。第一、按季依據《縣支行經營機構內部控制綜合評價操作規程》標准進行綜合考核,評定等級。全行將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確定為兩個等級:即一類分理處,評價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二類分理處,評價分值在90分以下。一類分理處,評價分值在95分以上,獎勵1300元,評價分值每降低1分扣減100元,即評價分值90分獎勵800元;二類分理處,評價分值90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獎勵500元,評價分值85分以下不予獎勵。第二、櫃面業務模擬產品計價獎。通過對一線櫃員日常業務操作流程全面梳理,將櫃員業務操作交易類型和業務理論知識模擬核定成產品種類,分項目、分層次、分階段確定考核標准,根據櫃員操作流程的規范性、操作效率、業務理論水平進行分項計價,來推進全行員工加強業務素質的培訓,全面提高櫃面工作服務效率。第三、本年度根據各個時期內控管理工作的側重點從不同層面,採取不同方式組織坐班主任評比現場會、員工業務知識競賽、會計骨幹層對手賽、優秀客戶經理評比四次專項活動,按照活動實施方案的安排,設立單位和個人先進獎,對單位、一線櫃員、會計骨幹層、信貸客戶經理、風險經理等分層次予以獎勵。五是持續推行各層次等級管理。支行將結合去年各層次的考核情況,對各項考評辦法進一步具體化、系統化,從嚴考核。第一、對坐班主任、三級主管按照資格認證、部門專管,工資上收的要求,實行「績效評價、依級取酬、等級管理、獎罰分明」的考核機制。第二、對一線櫃員等級管理量化四項硬性考核指標,即「產品營銷業績、業務技能、工作質量、服務質量」,將星級員工管理辦法落到實處。通過加大考核力度,真正落實三級監管體系的監管力度。
九、加強人員綜合調理,強化全員內控案防意識和水平。一是深化和豐富早、晚班會、學習例會制度的內涵。為保證形式與內容的有機統一,該行將對早、晚班會的內容進行模式定型,不斷創新和豐富「三會制度」的內涵,要讓這一制度真正起到促進業務發展、提高服務水平、增強人員素質、警示風險防範的目的。營業網點早、晚班會必須按日堅持、全員參加,要把早班會開成是櫃員的收心會、服務的點評會、工作的安排會和內控的約束會並持之以恆;學習例會每周一次,堅持「三有」,即有人員考勤、有學習內容、有學習記錄。二是強化員工的技能培訓,按照「結盟行動」的活動宗旨,今年該行將以推介業務產品為工作重點,扎實地組織員工學習各類業務金融產品,讓一線員工熟練通曉各類金融產品的產品功能、適用對象、操作要點,提高服務意識,強化服務功能。三是加強員工行為管理。該行明確規定:要以分理處為單位建立全員行為管理檔案,加強對重要崗位和重點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管理,分理處負責人要每月與全體員工分別談話一次,對有不良嗜好的人員要進行誡免談話;支行行長要每月與各分理處主任分別談話一次,加強責任意識和權力約束:坐班主任一個月不得少於三次向分管行長匯報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每周向內控管理部匯報本周工作情況;監管人員要定期對包片網點的內控管理質量及各項措施辦法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加強聯系溝通,及時反饋;計財部、內控管理部每月在每個分理處抽查一名員工進行談心交流,了解分理處各方面狀況,主任或坐班主任要每周組織一次與員工交心談心,全面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苗頭及時制止。
[完整篇]
Ⅳ 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決定建立保險理賠(給付)程序公開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外部網站上公布,並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明顯位置公示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等,方便保險消費者了解相關的服務標准和具體程序。
二、保險公司在為客戶辦理索賠(申請保險金)手續時,對所需材料應一次性向客戶書面告知,並按不同類型的案件明確賠付時限。若因實際情況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保險消費者做好說明及解釋工作。
三、各保險公司要結合理賠(給付)服務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規范理賠(給付)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改進服務,盡量簡化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關的服務承諾並及時予以公布。
四、各保險公司要對外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投訴電話或聯系方式,定期對保險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並針對理賠(給付)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改進,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各類投訴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質量回訪制度,加大對理賠(給付)時效、賠付質量、投訴處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實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滿意度。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並完善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制度,從總公司到地市級分支機構均應指定一名高管人員為理賠服務責任人,指定一個部門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責任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聯系人。
七、各保險公司應於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別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公司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責任部門及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並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賠服務責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以及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發生調整,各保險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及相關保監局報備,並及時對外公布。
八、各保監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把理賠(給付)服務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採取監管措施進行專項治理,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部門:稽查局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處
聯系人:王柱劉展
聯系電話: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保監發〔2008〕80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保險公司必須嚴格落實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交強險的案件應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分開記錄、分開結案。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交強險賠償以上部分存在爭議的,不得影響交強險的賠償。
三、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落實「交強險重大人傷案件提前賠付機制」、「交強險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和「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縮短理賠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進社會和諧。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進一步統一、規范各公司交強險理賠服務行業標准,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等理賠簡化、創新機制。
五、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8〕70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著力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全國財產保險市場得到了較快較好的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防範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保險覆蓋面不斷拓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但是,在產險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市場上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仍比較突出,既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又破壞了保險資源,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因此,財產保險行業應高度重視規范發展問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共同努力,狠下決心解決市場突出問題。
一、工作目標
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治理市場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和監管查處為手段,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形成財產保險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公平合理競爭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爭實現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顯著改善,公司經營存在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不真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報行不一,未經申報擅自改變條款費率或以各種手段變相降低費率的行為基本得到解決。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理賠服務標准和理賠流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行為的投訴明顯下降。
二、重點內容
目前,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
(一)確保公司經營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真實可信
1、確保保費收入據實全額入賬。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在保費收入科目中全額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嚴禁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單退費、撕單埋單、陰陽單證、凈保費入賬、系統外出單、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賠案和賠款的真實。嚴禁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嚴禁與汽車修理廠等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確保理賠數據的真實完整。
3、確保公司經營各項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嚴禁不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嚴禁以報銷虛假的差旅費、車船使用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續費必須全額據實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列手續費。不得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銷任何費用從而擴大經營成本。
4、確保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嚴格執行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准確、真實地計提各項責任准備金,嚴禁通過隨意選取發展因子和最終賠付率假設等手段違規計提准備金,造成經營結果不真實。
各級公司的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公司的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如需修改或變更條款費率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或報備程序。
(三)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准,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切實提高理賠時效。
(四)確保公司主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決策機制,健全完善並嚴格落實保費資金管理、核保核賠管理、有價單證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管理等核心內控制度。強化數據集中管控,理賠接報案系統、單證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對接,業務、財務、再保數據要實現集成管理、無縫鏈接、實時互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內控執行力。目前尚未做到總公司集中管控數據的公司,必須制定方案,明確時限,盡快實現。
三、主要措施
(一)堅決加大檢查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採取各種手段造成保費收入嚴重不真實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對製造假賠案或故意擴大賠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罰。對故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嚴格按規定處理。
3、對私設小金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等行為予以處罰。
4、對採取各種手段虛列經營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5、對不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要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追究上一級乃至總公司的管控責任。
6、對不按規定計提各種責任准備金的,要依法給予罰款或者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7、對經營交強險公司違反交強險相關法規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將公司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要採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加大分保、增加註冊資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改善業務質量和效益,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臨界點的公司,保監會要通過動態監管,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四)建立對總公司的質詢和監督。對總公司發展策略與公司實力不符、公司的市場發展激勵機制與市場不符、公司核心內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經營管理粗放者,保監會產險部給總公司發監管提示,對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將公司列入重點監管公司名單,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通報制度。保監會每季度將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及受處罰情況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進行通報,發揮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應有的監督約束作用。
(六)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在全國產險業建立高管人員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重要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庫,及時登載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機構和人員信息,嚴禁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異地任職。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原則,加大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
(二)堅持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全國統一行動、統一標准,協同一致的原則。
(三)堅持查處保險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質詢或追究其總公司相關責任的原則。
(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保監會除交強險手續費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業險手續費標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據實列支,依法納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在制度機制、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從源頭上防範違規問題的發生。
(五)堅持監管部門重點檢查和公司自查自糾相結合的原則。各保監局應重點檢查2008年8月31日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各保險公司對2008年8月31日前經營的違法違規情況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將自查自糾的詳細情況每宗每件列表,以省為單位報當地保監局。總公司綜合系統情況於2008年10月30日前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對發現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堅持監管查處與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在大力加強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國和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溝通協調會員公司,加強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積極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對交強險以及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等業務實行更為嚴格的查處和監管原則。
五、工作要求
規范產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產險市場是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要指定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總公司要指定一至兩名聯系人,要制定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保證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保證2008年8月31日後依法依規經營。
3、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加強落實內控建設,建立長效防範機制。總公司要切實改變片面追求速度、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做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強化各級高管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效益觀念。改善財務管理,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稽核審計,切實解決內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控執行力逐級遞減等問題。同時,積極採取「見費出單」等措施,從制度上、源頭上防範數據不真實以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監管,切實抓好財產保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1、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把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把規范市場,防範風險,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己任。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科學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狀態去抓好產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2、做好全面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產險市場秩序,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各保監局要制定實施細則,整合監管力量,加大查處范圍和力度。重點關注和嚴厲查處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此期間以前的問題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糾。對有舉報的,只要在行政處罰追溯時限內,一律按規查處。
3、落實責任,守土有責。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各保監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落實責任,按照職責范圍,嚴格監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分管范圍內保險市場規范有序。對查處不力,市場繼續混亂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各保監局在依法嚴肅查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體制機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由產險部向總公司提出質詢。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運用償付能力監管的倒逼機制,督促公司加強內部管控,依法合規經營。
5、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工作與年初部署的各項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重點,通盤考慮,相輔相成,協調配合。對在整頓規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產險部。
6、要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運用教育、制度、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有效遏制產險市場突出問題,努力實現今年年底前,全國產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運行的水平,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強化交強險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方式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及時修訂《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規范各公司承保、理賠服務行業標准,並從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
(三)已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地區,要及時總結當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經驗,逐步完善運行機制及操作實務流程,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要加強交強險核算管理
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及時、准確、公平、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交強險財務核算、外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改進業務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水平、加強財務人員專業培訓,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交強險業務的各項核算要求落到實處。
三、要加大交強險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加大對交強險各項成本的管控力度,壓縮交強險費用率水平,切實降低交強險總體費用水平,減少投保人負擔。
(二)交強險費用率水平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須對交強險費用情況進行詳細分析核查,制定嚴格預算,並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強險成本。
四、要改進交強險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險公司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專業水平高、社會公信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二)從2008年會計年度起,各保險公司每年應按照會計年度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交強險業務進行審計;並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一式四份報中國保監會,並同時報送報告電子版。
(三)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上報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各保險公司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本公司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摘要,同時通過公司網站披露專題財務報告全文,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險公司應逐步細化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中《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項目,並在報表附註中對費用項目內容進行說明。
五、要做好新舊交強險切換工作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費率方案(2008版)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統銜接、保單印製等工作,確保交強險新的責任限額、費率方案按時執行。
(三)各保險公司現行的交強險保險單最遲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應當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註明:「保險人按照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版)承擔保險責任」等類似字樣。
六、要加強交強險重要環節監管
(一)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交強險費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經查實存在「虛列費用」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數據真實性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交強險保費收入和已決賠款確認、未決賠案估損、專屬費用指認、共同費用分攤等環節,全面准確反映經營結果。
(三)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四)各保監局要加強查處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責令撤換責任人」、「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嚴肅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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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辦法》嗎 主要依據是是否觸犯刑法嗎
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文件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同樣適用此辦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等8個文件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 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
Ⅵ 這算不算受賄``或者算不算違法
受賄行為的認定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索賄不是獨立罪名。
4、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5、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與他人謀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賄場合,無須此要件,至於為他人牟利是否實際牟到不影響定罪。此外要注意兩種以受賄罪論處的情況,一是經濟往來中,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第二種情況,斡旋受賄罪。此種情況下要求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點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紀委里代職,其給火車站站長批個條子要車皮,這時候,他的地位和影響促使車站受其意圖行使職權,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構成此罪。
Ⅶ 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反洗錢工作保密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1、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
①自然人客戶。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②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③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信息。包括金融機構對客戶洗錢風險等級的分類及採取的措施等信息。
2、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情況以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信息:
賬戶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種類、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分析與批註信息、報告的時間等信息。
3、配合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及協助偵查機關洗錢案件偵查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
被調查對象的身份資料信息、賬戶信息及交易記錄、可疑交易數據,調閱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活動的目的、調查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安排、配合調查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安排、調查通知書內容、詢問筆錄內容、調查進度、調查報告等與調查活動有關的紙質、電子或音像形式的資料信息。
4、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報告、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統計表、反洗錢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統計表、反洗錢工作內部審計情況統計表、客戶身份識別情況統計表、可疑交易報告情況表、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打擊洗錢活動情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等資料。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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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Ⅷ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來《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自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