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區別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專而非銀行金融屬機構則以非存款方式籌集資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3、開辦的業務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4、內部機構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投資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類金融機構(各類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金融信息咨詢機構等)。
5、運營風險不同
存款類金融機構涉及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比較高,非存款類只是增加了發生呆賬的可能性。
㈡ 單位定期存款是怎樣規定的
單位定期存款規定如下:
1、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
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半年、一年。起存金額1萬元整(含),多存不限。
2、單位定期存款賬戶管理
商業銀行對單位定期存款實行賬戶管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時單位須提交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等。並預留印鑒。
印鑒應包括單位財務專用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負責人印章)和財會人員章。由接受存款的商業銀行給存款單位開出「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以下簡稱「證實書」),證實書僅對存款單位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賬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於結算或從定期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支取定期存款時,須出具證實書支取手續,同時收回證實書。
3、單位定期存款計息
單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按存款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4、單位定期存款支取
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如不低於起存金額由商業銀行按原存期開具新的證實書,按原存款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同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起存金額則予以清戶。
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商業銀行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按照《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執行。
(2)金融機構管理單位活期存款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因存款單位人事變動,需要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單位負責人章)或財會人員印章時,必須持單位公函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更換印鑒手續,如為單位定期存款,應同時出示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證實書。
第二十一條因存款單位機構合並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過戶或分戶,必須持原單位公函、工商部門的變更、注銷或設立登記證明及新印鑒(分戶時還須提供雙方同意的存款分戶協定)等有關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過戶或分戶手續,由金融機構換發新證實書。
第二十二條存款單位的密碼失密或印鑒遺失、損毀,必須持單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申請掛失。
金融機構受理掛失後,掛失生效。如存款在掛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規定手續支取,金融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存款單位遷移時,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轉移,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按支取日掛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結清。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對存款單位的存款保密,有權拒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有權拒絕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凍結、扣劃。
第二十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單位存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圍吸收單位存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存款單位支付現金的,或辦理活期存款業務時違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制度》、《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泄漏存款單位的存款情況或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存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及金融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在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體系中,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銀行機構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這個問題本身幾個概念有些模糊,投資銀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經營結算業務所以不存在對支票的處理(國內的投行業務除銀行承擔很小一部分外、證券等公司是投資銀行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國內所見的銀行一般分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如果從出資人和經營范圍分,一般分為政策性銀行、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這些機構都可以吸收公眾存款並辦理結算業務。郵政儲蓄銀行較為特殊,原為郵政儲蓄,後改為銀行。支票是結算票據的一種,用於資金的支付。可以辦理結算業務的銀行都可以處理支票。
㈣ 存款類金融機構管理的一般原則有哪些它們的措施和原因分別是什麼
存款類金融機構一般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比較高,因為他們是重點行業,重點機構,需要收到,嚴格的監管,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原則也是比較嚴格,注重內控合規和風險防範。
㈤ 簡述單位活期存款按季結息的基本理論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單位存款新增二年、三年、五年三個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品種,利率按照同期限檔次居民儲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辦理。整存整取單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部分仍執行《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相關規定,即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不分段計息。 這只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一個規定,與目前個人存款的計息規定是一致的,是結合我國近年來利率政策及其相應法規變化較大的現實,重新明確了金融機構辦理各種存、貸款的計息、結息規則。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組織實施各項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規, 這是利率管理的一個重要突破,適應了新形勢下的需要。
㈥ 單位活期存款必須堅持什麼原則
堅持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則,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從理財的角度講,活期存款的額度保持單位正常的資金使用。
然後可以與銀行簽訂協議,即當存款達到XX時,自動存入XX賬戶,這個賬戶可以使定期,也可以是通知存款。這樣可以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從安全的角度講,要編寫資金管理制度,特別是現金管理,銀行存款的管理等(包括活期存款),要強調資金的管理流程和應急預案。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㈦ 企業銀行存款是活期的嗎
1.單位活期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後隨時可以支取的存款。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的結算戶存款和基金戶存款。活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活期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存款對象:凡在中國境內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開戶條件的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濟和個人(簡稱存款人)均可在農村信用社存款,同時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①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存款人只能在信用社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②一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信用社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③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④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2.單位定期存款。是一種事先約定支取日的存款,即信用社與存款人雙方在存款時事先約定期限、利率,到期後方可支取的存款。單位定期存款(不含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
存款對象:凡在中國境內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開戶條件的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簡稱存款人)均可在銀行辦理定期存款。
3.單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約定存期,在支取時需事先通知存款信用社的一種人民幣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其帳戶不得作結算戶使用。
存款對象:單位通知存款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簡稱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