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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金融法律事務

發布時間:2021-07-25 12:30:14

1. 律師在金融業具體能幹點什麼

  1. 每個金融機構都有法務崗位。

  2. 每個金融機構都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3. 從銀版行、券商、保險、權基金、信託等等,最核心的部門需要的都是金融+數理+法律復合背景的人才優先。

  4. 如果要上市,那更是離不開法律。

  5. 法律本質是劃分權利邊界,約束個體和集體行為。結合比喻,法律就是為資金的流動預定了管道,禁止資金無節制的流動到不希望它到達的地方。如今法律與金融的關系日益緊密,企業上市,企業合並,除了由會計事務所提供財務方面的咨詢服務,還需要由律師事務所圍繞公司法、稅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等一系列法律問題為商業活動保駕護航。

2. 金融法務和公司法務哪個就業前景更好,要

法務金融就業面很廣,你可以選擇拿經濟或者法學學位,法學和金融的核心課程我們都要學習,本專業方向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金融學等學科的基本理論知識,熟悉國內外與金融相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專業基礎扎實,實踐能力較強,富有創新精神

3. 關於金融律師

這是有關金融律師多方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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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各行各業中,沒有一個行業象金融業這樣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提供了如此廣闊的拓展空間。國家統計局公布,至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10 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則遠遠高於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金實體所產生的驚人的資本流動、所催生的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形成了全社會的經濟架構的主體;而貨幣資本的商業化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的道德規范(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關鍵的、主導的作用。而要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關重要的,它雖不能提供象利潤一樣值得追求的動力,但它確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起到減輕摩擦、促進散熱的功效。而金融律師正是攜帶了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業內人士對律師的認識與其他社會公眾一樣有所偏差。有的認為律師的作用僅僅局限於為金融企業催討債權,甚至於有的人認為金融業高度專業化無須律師服務。考察一下國內金融業的經營狀況可知,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數年內也無法來復,即使中央政府實施的不良資產剝離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對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銀行可知,律師早已成為金融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專業人員。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追求利潤的非理性有時的確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用理性的、規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導和論證。
律師業的發展不能忽略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一般人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拓展,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問題,往往忽視了金融保險企業業務的相對人——客戶,其實,為金融保險業的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4、法治環境令人難以樂觀。
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正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則被無情地湮沒,從而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信心的失卻。
今年以來,似乎有的地方在黨政部門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廢金融債務的假破產又有死灰復燃之勢,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黨政(不如說是某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難以得到法院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許多法院的訴訟費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門交納的,金融部門對訴訟費的巨額掛帳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又往往以「社會安定」、「職工上訪」、「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那些偏離公正、無視效率的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金融律師處於尷尬的地位,律師在對金融債權的維護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與其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找法官」了。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爛了的司法所湮滅,這決不是律師個人的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為買方市場。
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由於律師同業的惡性競爭,不僅使律師無法按正常的標准收費,更使金融保險行業無法確立對律師必要的認同。
三、金融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不管作為個體的律師側重於哪方面業務,毫無疑問,必須是一個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的現行法律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融會貫通的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一名金融律師,還需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一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應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走勢,對具體的金融業務運作(包括信貸、財務、結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當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潔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逐利潤的行業,更需通過律師體現正義與法律的精神影響力,律師要不為或至少少為名利所動,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才有可能使律師固有的品質在金融業內具有滲透力。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為金融業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口頭)表達能力很重要,對事物的綜合判斷能力應達到一定的火候,還應具備與金融業內人員合作的練達的技巧,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卻為一個優秀的金融律師所必需。
四、幾點設想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專業化,「萬金油式」律師必將為市場所淘汰,這已成為共識。如何培養和造就一定數量的金融律師呢?這可能是說時容易做時難,竊以為:(1)要有計劃地積極選送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積極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加入隊伍。上述兩措施都需律管部門牽頭,「選送」涉及到費用,可與被選送人訂立合同,「引進」的關鍵則在於是否能為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律師行業目前普遍存在進人上的太過寬松問題,忽略了在實質上對人才的大范圍的培養和專業化的培育,這無異於是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性經營,此現狀必須改變。(3)培育和扶植具有專業化特色的律師事務所或一定規模的所內專業化分工,此措施與律師的現行分配機制有沖突,需要律管部門、律師所、律師個人的聯動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務應重新定位。
律師對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應從事後參與訴訟轉移到事先參與論證、提供防範於未然的法律意見上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並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師實現觀念上的轉變,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另一方面還需金融企業改變對律師的偏面認識。
3、金融法律服務市場要凈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總是不解決,大談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非常困難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就很好,它實質上是將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內;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尚需時日,但隨著律師統一著裝出庭、律師人數漸成規模,此問題之解決倒不成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牟利為生的法律掮客,則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師所運機制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律師法》所確認的國辦所形式在事實上已漸趨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點也決定其不可能有大發展,律師所的主體是合夥所,而合夥所的現狀是問題多多,「合夥」而「分心」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少合夥所對律師新人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無長遠規劃,大多數律師實際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必須以律師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部門推介自己的服務品牌和專業律師以形成團隊合力。
5、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容忽略。
我們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師在金融法律服務領域的作用和優勢,也不能誇大其作用,孔子曰「過猶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過程中,律師自身的努力雖然重要,但來自金融和司法兩方面的因素非常關鍵。行政化的、腐敗的司法從根本上是排斥律師的參與的,而封閉保守的金融業同樣也會在客觀上限制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這些都需我們加以研究和重視。

4. 公司法律事務都包括哪些

找大狀法律顧問為您解答:
1. 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 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 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於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5. 金融服務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去哪裡找

如果你按照金融服務公司管理辦法和制度的話肯定能找到。但是這些管理辦法和制度都是一個形式上的,現今大陸的金融行業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有很多空子可以鑽的。

6. 金融法務和公司法務哪個就業前景更好,要全面分析,謝謝

金融法務(如果對你有用,請給「好評」謝謝(^@。@^))

7. 金融行業如小貸、擔保公司的風控和法務工作內容有什麼區別和交叉

簡單回答一下吧。風險控制和法務工作的交集在於法務和其他業務及其管理一樣,也有風險,也需要進行風險管理。區別在與風險控制的概念和范圍要大於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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