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但不能征稅,而且就目前金融企業的狀況,國家還應調低銀行營業稅率。
融機構往來收入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是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法定準 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 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三是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 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 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目前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缺乏足夠法律依據。根據《營業稅目注釋》國稅發 〔1993〕149號解釋:金融業中僅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 業稅。既然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准備金和存放央行的備付金存款, 可視為《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的存款,那麼金融機構存放本系統,存放同 業的用於保支付的款項同樣應視為存款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從19 99年12月1日開始徵收的居民儲蓄利息稅來看,也沒有對企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存款利息收入征稅;而金融企業在系統內或同業間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應不征稅。因為營業稅既具有行業稅的特徵,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行為 稅的特徵。
2. 我的業績提成5萬,公司要從中扣除企業所得稅20%,這樣合理嗎
業績提成5萬還要扣除企業所得稅,是不合理的,企業所得稅是向企業徵收的,並不向個人徵收,業績提成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業績提成的扣項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來規定的,如果企業違規操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2)金融公司業績報酬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3. 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財稅這一塊。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請您指教。
專業解答
對於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該公告稱,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4. 投資公司收到稅後投資回報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就是說,投資公司收到稅後的投資回報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收益,再交企業所得稅就重復了。
而個人取得紅利所得,則需要按照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
5. 金融企業所得稅會計怎樣處理
按照規定,金融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銷售差價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益+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
營業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匯兌損失+其他營業支出
[例]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實現利潤7200000元,其中包括稅後投資利潤600000元,按規定工商銀行所得稅稅率為55%,已預繳所得稅3630000元。10、11月共實現利潤1700000元,其中包括稅後投資利潤100000元,應交所得稅880000元。12月底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為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後利潤)
營業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企業按規定將各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
貸:本年利潤 2080000
借:本年利潤 940000
貸: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則12月份企業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140000-400000(稅後投資利潤)
=740000元
應納稅額=740000×55%=407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07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7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07000
貸:所得稅 407000
企業按規定預繳第四季度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87000(880000+40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發現有超出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80000元已在稅前列支,但在計稅時未予以調整,按規定應調整全年應納稅額。
全年利潤總額=7200000+1700000+1140000=100400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總額=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稅後投資利潤)+80000(稅前多列支支出)=902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9020000×55%=4961000元
全年已預繳稅款=3630000+1287000=4917000元
少繳稅額=4961000-4917000=44000元
企業按規定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4000
貸:所得稅 44000
企業少繳的稅款可於下年度補繳。補繳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貸:銀行存款 26400
6.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
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7. 企業取得的金融債券利息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繳納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