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不屬於,金融機構的基本特徵:1.提供支付和結算業務;2.融通資金;版3.降低交易成本並權提供金融服務便利;4.改善信息部對稱;5.風險轉移和管理
,綜上,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好像沒有一點符合
財務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但租賃公司不屬於,租賃公司中的融資性金融機構才是。
B.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回主要在,前者答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這樣做的好處是,在企業未付清全部租賃費前,該設備的所有權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倒閉了,在清償時,其先於其他債權人。
C. 金融機構與金融中介的區別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回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答券、保險、 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場上資金融通過程中,在資金供求者之間起媒介或橋梁作用的人或機構。約翰·G·格利和愛德華·S·肖(Edward S.Shaw)把金融中介機構分為兩大類:貨幣系統和非貨幣的中介機構。貨幣系統作為中介機制,購買初級證券和創造貨幣;非貨幣的中介機構只履行購買初級證券和創造對自身的貨幣債權的中介作用,這種債權採取儲蓄存款,股份,普通股票和其它債券形式。
金融中介屬於金融機構的一種。
D.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4)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中介嗎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的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
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
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范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
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
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准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
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
E. 金融租賃公司和一般的租賃公司有哪些區別,他們上層的監管機構分別是誰
租賃公司分兩類:「金融租賃」公司和「租賃公司」:
1. 國內資產背景的叫「金融租賃」,內有工銀租賃,建信容租賃,國銀租賃,招商租賃,民生租賃等,直屬監管是銀監會租賃處。
2. 外資以及合資類背景的叫「租賃」,有遠東租賃,環球租賃,榮達租賃,榮興租賃,賓士汽車租賃等,直屬監管是商務部。
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主管的,主要是中國國內資產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
租賃公司是商務部主管,主要是外資以及合資類的融資租賃公司
F. 金融租賃公司是不是屬於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樓上的說的很對,要是你對金融業不太了解的話可能聽不太懂,我跟你具體說說:1)工商銀行:這是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然後房貸給別人等業務;2)證券公司:是投資銀行,負責股票的發行承銷等業務。3)金融租賃公司:把設備租給別人然後收租金等業務。金融行業的子行業太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我們平常說的「非銀行」就是指非商業銀行
補充:
金融租賃公司就是非商業銀行的金融公司
金融租賃是歸屬與融資租賃行業的(是融資租賃行業裡面最高端的公司)
融資租賃行業只是金融這個大行業裡面的子行業
這個脈絡你應該理清楚了吧
金融租賃公司是什麼金融機構你應該明白了吧
G. 銀監局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就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嗎那商務部管的的租賃公司叫什麼
融資租賃公司分兩類,一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持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版租賃公司(有金融許可證有權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另一種是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無金融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兩者業務范圍基本差異不大,是否持金融牌照是其主要區別。金融租賃公司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租賃公司,有些是銀行系,如招銀租賃,有些是企業系,如昆侖金租,它們都是金融租賃公司,並非銀監局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就一定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H. 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版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權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I.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