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偽造公文印章的罪與非罪如何鑒定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 偽造公司印章,是違反治安處罰法還是刑法呢
偽造公司的印章是違反了刑法,但是這也是要按他的情節來給他定罪的,像是應該綜合他的後果和目的屬性,這樣來給他定罪,如果是只偽造了印章,但是還沒有產生一些後果這樣,如果只是為了一個離職的證明,或者是申請還沒有申請好,就是比較輕的違法了,給他治理處罰就可以不用太大的處罰,因為他還沒有造成一定的後果,如果是為了謀取自己的利益,或者是用來詐騙或者是已經有了相應的後果和損壞,就應該處於刑事的法則,因為它已經違法了。情節如果較輕的話,就處於五日以上的拘留並罰500元作為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私自印章就擾亂公共秩序罪了還有就是偽造國家公文和證件的,就要處三年以下的期限,如果是情節非常嚴重的話,就應該除十年以下的期限,這樣偽造公司和團體的印章,就應該是很嚴重的啦應該。拘留,而且也要剝奪他的政治權利,這樣偽造公司的印章也是非常嚴重的,如果有什麼事情是可以商量的,不要頭一熱就做一些錯的事情,明知道這是錯的,就不要再做了。
⑶ 刑法一道求解
甲的行為屬於:牽連犯。因為是為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去偽造公文、印章,並不是單單去偽造公文、印章。 解析如下: 一、牽連犯的概念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二、牽連犯的構成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志。
三、牽連犯的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偽造印章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後提起的訴訟,《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甲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偽造公文印章擴展閱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解釋
關於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的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的處刑規定。這里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包括偽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和對真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塗改,改變姓名、年齡等。
根據犯罪情節輕重,本款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規定了兩檔處刑:1.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⑸ 刑法一題求解
我們先說A想像競合犯,什麼是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了多個刑法罪名。顯然甲的「設立金融機構」「偽造公文、印章」屬於多個行為觸犯了多個刑法罪名,所以不屬於想像競合犯。
B數罪,什麼是數罪?就是實施多個行為並且分別觸犯了多個罪名。題面中說甲「為了」設立金融機構,而偽造公文、印章,應該是只有一個偽造的行為。應該還沒有開始設立金融機構,所以我不認為是數罪。
C牽連犯,什麼是牽連犯呢?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在題面中提到甲為了設立金融機構,進行了偽造公文、印章的犯罪行為,所以我認為應該屬於牽連犯。
D吸收犯,什麼是吸收犯呢?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一般來說都是前一個犯罪行為把後面的犯罪行為所吸收,因為後續的犯罪行為是為前一個犯罪行為存在的,比如盜竊之後的銷贓行為。在本題中,事先偽造公文、印象顯然不能是設立金融機構的後續行為,所以我認為不屬於吸收犯。
PS:我認為題面不清楚,不知道「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行為是設立完成,還是沒有開始進行。所以得看該題是多選還是單選,如果是多選就選上B數罪,如果是單選就只C牽連犯。如果是不定項選擇,我答卷的時候只選C牽連犯。
希望大家共同探討
⑹ 使用偽造公文印章如何處罰
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主要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影響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信譽,妨害國家機關對公文、證件、印章管理活動。根據刑法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也構成犯罪,將在後面述及。這里的「國家機關」,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所謂「公文」,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內,以其名義製作的用以指示工作、處理問題或者聯系事務的各種書面文件,如決定、命令、決議、指示、通知、報告、信函、電文等;「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主要包括證件、證書;「印章」,是指刻有國家機關組織名稱的公章或者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偽造」,是無製作權的人,非法製作假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變造」,是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改制,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是指為了某種目的,非法購買或者銷售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刑法對這種犯罪規定了兩檔處刑:一是對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二是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造成政治影響很壞、經濟損失很大等嚴重危害後果的;動機、目的惡劣,如出於打擊報復或者誣陷他人的等等。 考慮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文件、證件、印章與國家機關的不同,而且情況比較復雜,因此,刑法只規定了偽造印章的犯罪行為,並規定了較輕一些的刑罰。妨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只限於偽造印章的行為,行為人實施其他妨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文件、證件的行為的,不構成本罪。對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針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比較嚴重的實際情況,為了加強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刑法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也作了專門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包括偽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和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塗改,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檔處刑: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⑺ 根據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國家公文印章證件罪
依據刑法典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不構成犯罪的,此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