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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得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8-01 22:40:53

1.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從事擔保業務(不得從事金融及財政信用業務)是什麼意思

擔保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從事擔保業務已經是嚴格的擔保的,必須按擔保法規定從事擔保業務。
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此外擔保還可能涉及經濟法、民法等法律法規。所以必須嚴格按擔保法規定范疇行駛擔保責任,避免出現責任延伸。

2. 銀監會,證監會,明明是監管金融的政府行政機關,咋成了事業單位了,誰知道為什麼

銀監會,證監會屬於事業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

(2)事業單位不得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

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

3. 金融業是事業單位嗎

金融業是行業,事業單位是單位屬性,不能等同對待

4. 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事業單位有哪些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5. 不具存貸業務的事業單位能否對外發放貸款如果發放,是否違反金融法規法律對此是否有專門的規定謝謝

不具存貸業務的事業單位對外發放貸款是違法的。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二條規定「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同時該《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指出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活動。不具存貸業務的事業單位對外發放貸款就是該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法律對此有專門的規定。點擊下面鏈接可以閱讀全文。

6.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非金融企業」的具體含義

所謂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包括向個人借款的利息。

7. 銀行等金融機構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嗎

應該差不多,也需要考試,待遇也很好,不過前兩年如果學位低的話一般不能轉正,當然有關系的話就好一點啦

8.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進行民間借貸活動嗎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進行民間借貸活動。
1、在民間借貸中,公務員可以作擔保。
2、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公務員也是普通公民,公務員具有穩定的收入,可以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3、《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公務員為他人借款擔保是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機關或單位,由個人承擔責任。
5、公務員擔保應當承擔償債責任。不明真相的群眾往往會將公務員與黨和政府行為掛鉤,如因債務糾紛影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形象,甚至產生違法犯罪行為,將會受到嚴厲追責。擔保人在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易發生貪污、挪用公款用於還債或其它違法犯罪問題。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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