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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02 08:33:54

『壹』 如何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機制。在廣泛開展調研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7月21日市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同時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銅陵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對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權利義務、工作機制等。
二是確立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目標,著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完善「以事前防範為主和事中控制、事後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化解機制,切實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明確工作目標。到2015年底,通過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形成市、縣(區)、鄉(鎮、辦)三級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體系與制度體系,通過法律顧問制度的推進、示範,引領帶動企業、農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體系,滿足社會各層次的法律服務需求。
四是規范管理,加強考核。進一步優化法律顧問隊伍結構,建立能進能出的考核、更新機制,建立健全相配套的法律顧問考核辦法和薪資標准等,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人才保障。各級政府要將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納入依法行政和綜治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和工作檔案,加強檢查指導,獎優汰劣,提供績效。

『貳』 山東省政府為什麼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一方面,法律顧問不僅限於公司聘請,政府機關也可以聘請。主要是以法律顧問(通常是律師)的專業知識協助政府機關工作。主要是在合法、合規方面進行審查。
原則上,政府機關是行政機構,應設有專職機構一般叫法制辦、法制處等,也有由行政部門兼的。
法律顧問作為外聘人員不屬於政府機關直接管理,所以其言論原則上應公正、客觀,也有利於監督政府機關自身合法合規審查。

『叄』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肆』 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法律顧問制度」,何謂何為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這是我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我國現行的法制結構中,政府機關不僅享有法律的執行權,而且還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權。如果不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那麼,主權在民的原則就很難落到實處。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黨政機關頒布實施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要求黨政部門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充分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全國率先實施專家評估制度,對各個黨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不僅可以發現黨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問題,而且可以提高各級黨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效率。事實證明,一些地方政府聘請法律顧問之後,不僅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有了可操作性,而且在決策實施的過程中,能夠嚴格依法辦事,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訴訟案件大幅度下降。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法律服務。法律顧問不是政府官員的私人顧問,也不是政府機關的法律顧問,而是由政府機關聘任的直接為公民服務的專業人員。法律顧問不僅要面向政府,及時解決政府重大決策涉及的法律問題,審查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且要面向普通公民,及時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問題。可以這樣說,法律顧問制度既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標准配置,同時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備條件。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有助於化解多元化社會的矛盾和分歧。多元化社會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價值標准和道德准則是不一樣的,因此,在處理矛盾和糾紛的時候,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習慣於從維護自身的利益角度出發,按照自己的價值標准和道德准則分析問題。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之後,可以把不同的價值判斷統一到國家的法律規范中,以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則解決社會矛盾和分歧。這樣做可以消除干群之間的誤解。
法律顧問是政府與公民之間溝通和理解的橋梁,是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現在一些地方政府熱衷於基礎設施建設,但是,他們對於城市拆遷所引發的社會矛盾視而不見,對於公民正當的利益訴求沒有給予及時的回應,結果導致普通的民事糾紛轉化為惡性的群體性事件。法律顧問可以在第一線幫助政府排憂解難,可以在充分了解公民訴求的基礎上,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引導他們依照法定的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地方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一些地方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幫助解決具體問題,但是,從整體來看,由於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游離於國家現行的律師(司法)考試制度之外,企業法律顧問良莠不齊;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隨意性較大,法律顧問制度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中共中央決定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實際上就是要在法律的引導下,在全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普遍推行法律顧問制度,讓法律顧問成為公民權利的保護神。

參考:人民論壇-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法律顧問制度」,何謂?何為?
http://politics.rmlt.com.cn/2013/1202/191584.shtml

『伍』 如何建立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解決的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討論:
一、政府角度:主要解決「依法」的問題,公職人員法律水平一般不如法律顧問單位高,推進顧問單位制度,主要是促進行政上的「依法」,從國家、單位到執法人員分別是:
1、推進國家依法治國進程;2、提高政府單位依法行政水平;3、強化執法人員法律意識。
二、企業事業單位角度:主要解決「商業用法」的問題,企業事業單位作為主要的商業主體,推進顧問單位制度,主要是促進商業上的「用法」,用法可以大致分成以下三個階段,從事前預防、事中把控到事後維權,分別如下:

1、協助企事業單位預警法律風險;2、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法律問題、把控項目涉法關鍵點;3、協助企業自主維權。
三、家庭或個人角度:與前一點企事業單位有點相像,但企事業單位側重於商業,公民則側重生活,可以從知法、守法、用法這三點來展開。
總之,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可以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水平,讓制度等上層建築更好地發揮作用,推進社會的和諧、反過來促進經濟的發展。

『陸』 如何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題目太寬泛了,不太好說
首先,律師顧問存在的價值在於當事人願意行為前參考法律顧問的專業建議,這要求當事人有足夠的法律意識跟法律信仰。
其次,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又要求有足夠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這個行業里來,才能滿足社會需求。方法有二,其一自學,其二高校擴招。
最後社會乃至國家對法律顧問這個職業有足夠的重視,一方面完善立法,另一方面保障福利,才會有更多的人加入進來。
大致這么多吧

『柒』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念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規范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資格、執業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中介組織、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
對於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認識:
1、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的法律制度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僅適用於企業,從而確定了該制度特定的適用范圍。這里的企業泛指一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從所有權性質的角度來說,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各種性質的企業;從企業規模來說,包括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從組織形式上來說,包括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二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范的對象是企業內部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指企業法律顧問(包括企業總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顧問助理。
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依法進行,加強和完善企業法制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通過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完善防範投資風險和防範經營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才能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3、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我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我國的法律職業制度正在逐漸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是具有共同知識背景和職業背景的群體。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整個法律職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同時,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又有自身的特點。

『捌』 法律顧問制度是在哪一屆會議提出的

一、重要意義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之一,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指標。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優秀律師、法學專家、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部門單位法律顧問,是新時期、新階段各部門各單位提高涉法事務處理能力的有效途徑,是規范政府行為,促進科學、民主、合法決策的重要手段,對推進依法行政、社會矛盾化解、創新社會管理,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以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工作,積極發揮律師、法律專家、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知識優勢,通過全面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把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和法律宣傳覆蓋到全區各機關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推進「法治鶴城」建設。到2016年9月底前,區機關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全面實行法律顧問制度。三、基本原則(一)合理配置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要根據本單位法律服務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確定法律顧問服務模式,按照實用、便捷、高效的原則選擇具備相應專長的律師、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二)優勢互補原則。既要發揮各部門各單位法制股室的職能作用和工作優勢,又要發揮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優勢,共同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事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三)誠信盡責原則。法律顧問應當誠信、正直,忠於事實和法律,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有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時間和精力,有全面的知識和工作能力,能夠出具合法、准確、客觀、全面的法律意見,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四、實施范圍和聘任方式(一)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范圍1、各鄉鎮、街道;2、區直機關各單位;3、社區、村。(二)法律顧問的聘任方式1、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2.村、社區的法律顧問由本轄區司法所人員或基層法律工作者免費擔任,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五、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和權利義務(一)主要職責1、參與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的法律論證、法律評估;2、參與起草、修改和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3、參與重大經濟項目、重大招商引資活動的談判,以及有關合同(協議)的起草、審查和修訂;4、參與國企改制、國企破產清算等重大經濟事項;5、參與重大行政執法、行政徵收(徵用)等具體行政行為;6、參與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的接待、處理;7、參與處置重大突發事件;8、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參與談判、調解;9、接受委託,代理訴訟、仲裁、調解活動;10、協助進行法治宣傳教育;11、其他法律事務。(二)權利義務。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有權獨立發表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涉;有權向聘任單位調閱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資料、文件。法律顧問要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未經聘請單位許可,不得透露或公布未決定事項、已決定未公開事項和審議過程。法律顧問要在聘請單位、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好落實。要建立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聯動機制,確保實現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工作目標。(二)完善制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和配套機制,對法律顧問的聘任標准和程序,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工作方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規范,積極主動搭建工作平台,重視和支持開展法律顧問工作,為法律顧問發揮職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確保律顧問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克服「聘而不用、顧而不問」和「雖問不聽,我行我素」的現象。(三)統籌協調,同步。各鄉鎮、街道要在自身落實好法律顧問制度的同時,同步所屬村和社區的法律顧問的聘請工作,確保2016年9月底前,全面實現法律顧問制度的目標。(四)強化考評,完善監督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法律顧問制度落實和發揮作用情況將納入綜治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區委法治要加強對法律顧問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法律顧問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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