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⑵ 人民幣報關出口在退稅申報系統中如何錄入
出口企業申報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提交書面資料及辦理程序與其他外幣結算的出口業務完全相同,僅在電子數據申報方面有所區別,即在出口退(免)稅明細數據中增加相應的標志。具體操作如下:
(1)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並申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在進行出口明細錄入時只有「美元離岸價」欄,以人民幣報關的,可直接在「美元離岸價」欄輸入人民幣離岸價,須在備案欄標注「KJ」,業務代碼選擇「KJ 跨境貿易」。
(2)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應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並申報。申報時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中,「原幣代碼」欄必須填寫「RMB」;「原幣幣別」必須填寫「人民幣元」;「原幣離岸價」欄按照人民幣離岸價的金額填寫;「原幣匯率」欄填寫「100」;「美元匯率」欄按實際匯率填寫;備案欄標注「KJ」,業務類型代碼選擇「KJ 跨境貿易」。
⑶ 中國銀行對公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能不能享受出口貨物退稅、免稅政策啊
中國境內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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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哪種跨境結算的系統比較好
現在跨境結算的方法很多,現在公司用的是智付支付系統,不需要登陸網銀即可完成支付轉帳,跨境結算的速度快。
⑸ 如何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出口退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執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以下簡稱退免稅)。從某種意義上講,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私人訂制」的出口貨物,真正讓賣主實現了退免稅。
何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規定,享受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如果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規定的退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什麼條件下電子商務出口享受退免稅
(一)享受退稅的四種條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種條件,才能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四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即外貿企業應當取得上述合法憑證,並且與報關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計量單位、出口企業名稱等內容相一致。
注意,對上述規定可歸納為: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出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出口企業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享受免稅的三種條件
如果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稅條件的,但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條件,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如出口企業只有稅務登記證,但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或未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非出口退稅專用聯次,購進貨物出口時未取得合法憑證等,應當享受免稅政策。
注意,在上述規定中,如果出口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均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如何操作電子商務出口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一)退(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作銷售的貨物,須在作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單證(憑證)與信息齊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免)稅。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在當月出口並作銷售收入後,將收齊單證(憑證)及收匯的貨物於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如果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中發現申報退(免)稅的單證(憑證)沒有對應電子信息或不符的,應當進行調整後再次進行預申報。
第二步,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單證(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應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例如,某A外貿企業(符合退稅條件)2月為境外客戶購進一批服裝,以電子商務方式進行交易。當月取得購進服裝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稅價格為15000元,進項稅額為2550元,並在當月全部報關出口已收匯,其離岸價摺合人民幣為18000元。3月初,A企業將上月作賬的18000元外銷收入,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進行納稅申報。同時,憑收齊的單證(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退稅預申報,但卻發現沒有相關的電子信息無法實現退稅。4月,A企業收到電子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免退稅正式申報。已知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征稅率為17%,其應退稅額為:
服裝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15000×16%=2400(元);結轉成本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稅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時,採用備案制不再實行申報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⑹ 怎麼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錄入美元離岸價
出口企業申報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提交書面資料及辦理程序與其他外幣結算的出口業務完全相同,僅在電子數據申報方面有所區別,即在出口退(免)稅明細數據中增加相應的標志。具體操作如下:
(1)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並申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在進行出口明細錄入時只有「美元離岸價」欄,以人民幣報關的,可直接在「美元離岸價」欄輸入人民幣離岸價,須在備案欄標注「KJ」,業務代碼選擇「KJ 跨境貿易」。
(2)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應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並申報。申報時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中,「原幣代碼」欄必須填寫「RMB」;「原幣幣別」必須填寫「人民幣元」;「原幣離岸價」欄按照人民幣離岸價的金額填寫;「原幣匯率」欄填寫「100」;「美元匯率」欄按實際匯率填寫;備案欄標注「KJ」,業務類型代碼選擇「KJ 跨境貿易」。
⑺ 跨境進出口電子商務模式分別有哪些類型並分析之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分為企業對企業(即B2B)和企業對消費者(即B2C)的貿易模式。B2B模式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以廣告和信息發布為主,成交和通關流程基本在線下完成,本質上仍屬傳統貿易,已納入海關一般貿易統計。B2C模式下,我國企業直接面對國外消費者,以銷售個人消費品為主,物流方面主要採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方式,其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目前大多未納入海關登記。
跨境電商分為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和進口跨境電子商務
跨境電子商務從進出口方向分為: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和進口跨境電子商務。從交易模式分為B2B跨境電子商務和B2C跨境電子商務。2013年E貿易的提出。跨境電子商務分為:一般跨境電子商務和E貿易跨境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