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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4號文銀行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27 00:15:40

A. 財綜4號 拆遷補償安置包括哪些

房屋的拆遷安置中所涉及的補助費用有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兩大類。
搬遷補助費,是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因為原來居住、使用的房屋被拆除,需遷移他處,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由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於此費用因拆遷而起,拆遷人就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情況千差萬別,搬遷補助費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自行安排過渡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付給的臨時安置所需的費用。
對於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要注意以下問題:
1、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拆遷人則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3、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B. 怎樣貫徹財綜4號文件精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根據《預演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行為,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壓縮現有土地儲備機構
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為提高土地儲備工作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並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鑒於土地儲備機構承擔的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等工作主要是為政府部門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因此,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各地區應當將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各地區應當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從事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業務部分,從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剝離出去或轉為企業,上述業務對應的人員、資產和債務等也相應剝離或劃轉。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等機構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行為
按照《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和《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的規定,各地區應當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經承擔的上述事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限期剝離和劃轉。

三、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
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四、妥善處置存量土地儲備債務
對清理甄別後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並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五、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
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於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

六、規范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
根據《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儲備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四是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五是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地不得借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上述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等支出。

C.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有什麼規定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D. 如何上網搜索桂財綜[2015]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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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

為了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續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三個文件的主要契稅優惠政策,對於完善企事業單位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的契稅征要符合相關條件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免徵契稅要符合相關條件。1.非公司制企業改造,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才能免徵契稅。2.公司制改造要考慮兩種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須是企業整體改建。整體改建,是指改建後的企業承繼原企業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改制行為。它不是部份資產的有償轉讓,也不是整體轉讓分公司或支公司。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業法人,沒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對於這種行為是不能夠免徵契稅的。二是公司制改造,應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即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投資人名稱和出資比例均不發生改變。凡改變上述兩項內容的,均屬於投資主體發生改變。(二)國有企業特殊契稅優惠政策延續為鼓勵國有企業改組改制,財稅[2012]4號文件延續了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優惠政策,繼續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組建新公司給予契稅減免。具體內容是:「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上述土地,如果屬於劃撥土地,在投資設立新公司過程中,由國家收回該劃撥土地後以出讓方式進行投資,不能免徵契稅。二、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明確:「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限於《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合並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延續了財稅[2008]175號文件關於企業合並的免稅政策,只是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企業」改為「公司」,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表述更准確,減少了爭議。財稅[2012]4號文件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企業需要注意,公司合並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且對合並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才能享受免徵契稅。此外,企業合並契稅免稅政策,只適用於新設企業與被合並企業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投資主體不同的合並行為不適用。四、公司分立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延續了財稅[2008]175號文件關於企業分立的免稅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調整。一是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企業」改為「公司」,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表述更准確一些,減少了爭議。二是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不徵收契稅」改為「免徵契稅」,表述合法了,減少了文件執行的爭議。這是因為,企業分立,土地、房屋權屬發生了轉移,屬於契稅徵收范圍,如果以規范性文件給予優惠,只能是免徵,而不是不徵收。財稅[2012]4號文件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提醒企業注意,企業分立免稅政策,只適用於新設企業與被分立公司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投資主體不同的合並行為,不適用於契稅免徵的優惠。五、企業出售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延續了財稅[2008]175號文件關於企業出售的免稅政策,只是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企業出售」改為「企業整體出售」,解決了企業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稅征免的爭議問題。企業整體出售,一是指企業賣給一個納稅人,而不是分解成幾塊土地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二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轉讓,而不是部份資產的有償轉讓,也不是整體轉讓「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關資產的行為。這兩類整體出售行為均不能免徵契稅。財稅[2012]4號文件關於企業出售的規定是:「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六、企業破產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延續了財稅[2008]175號文件關於企業破產的免稅政策,只是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企業注銷、破產」改為「企業破產」,更加合理。「破產」是企業注意原因的一種,刪除了「注銷」行為免徵契稅的規定,解決了企業因注銷而轉讓土地房屋契稅征免的爭議問題。財稅[2012]4號文規定:「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產企業的土地屬於劃撥土地的,破產清算時由國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讓方式獲得,受讓方是債權人也要繳契稅。七、債權轉股權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這一條款是對政策性債轉股的特殊的優惠政策。不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的普通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予免徵契稅。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債轉股,是政策性債轉股,主要依據的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進和規范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94號)進行的。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等有關文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利與義務,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並依法設立或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亦規定,政策性債轉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八、資產劃轉契稅征免界限財稅[2012]4號文件明確:「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根據《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的通知》(財管字[1999]301號)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和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整體或部分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以及:「第五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部門和企業發生下列產權變動情況的,應按本規定辦理企業資產無償劃轉手續:1、企業因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調整,改變行政隸屬關系的;2、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兼並;3、企業間國有產權(或國有股權)的無償劃轉或置換;4、組建企業集團,理順集團內部產權關系;5、經國家批準的其他無償劃轉行為」。因此,行政性劃轉,是法定的行為,免徵契稅是合理的。財稅[2012]4號文件同時明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財稅[2012]4號文件,延續了財稅[2008]175號文件關於資產劃轉的免稅政策,只是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無償劃轉」改為「劃轉」。因為企業資產的「劃轉」只能是無償的。資產有償或視同有償的「劃轉」是資產的出售、贈與和交換、買賣等交易行為,對於這些行為契稅條例及細則已經做出了明確征稅的規定。把握這條政策主要有兩點:一是轉出與受讓企業是否擁有共同的投資者,即其投資主體是否相同;二是該項行為不屬於市場的交易行為,轉出資產企業與受讓資產企業均系單方面行為,轉出方並未因此獲得相關的經濟利益,受讓方也並未因此付出相關的經濟利益。資產劃轉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編《企業會計制度講解》(2001年)的解釋,會計制度對於無償劃轉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對於按規定無償調入或調出固定資產的企業,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增設「無償調入固定資產」、「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當企業按規定收到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時,會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作為調入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貸:資本公積——無償調入固定資產(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銀行存款(按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當企業按規定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時,要按固定資產清理進行處理,具體是: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或董事會批准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時,會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按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 累計折舊(按已提折舊額)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按已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原價)若無償調出時發生清理費的,會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當企業按規定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時,會計處理:借:資本公積——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方發生凈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從會計處理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般情況下的資產劃轉,賬務處理為:調出方必須是資產與資本公積同時減少,調入方必須是資產與資本公積同時增加。

F. 央行、財政部、銀監會和審計署等四部門將聯合下文規范政府融資平台主體資格認定標准

不知道你要的是哪個: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2010年7月30日發布《關於貫徹國版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權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2012年12月24日發布《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
財政部網站「政務信息」中的「政策發布」下面有。

G. 急急急,近期財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對地方政府融資的限制措施,從宏觀經濟學中的乘數原理出發分析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1.請介紹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台公司來對外融資,並逐漸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總體看來,在地方政府缺乏規范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支持薄弱環節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融資平台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6月1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國發19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對國發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2.有報道認為,近年來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主要是為了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屬實?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滿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提出了包括4萬億投資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萬億元,地方政府配套1.25萬億元。為了解決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問題,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4000億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外,地方還通過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據統計,2008年四季度以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中,來源於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的資金佔10%左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自主創新等方面公益性項目建設。3.有媒體認為,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較大,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答: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確存在一定風險,但目前整體風險可控,不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一是從貸款增速看,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增速逐漸下降。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新增額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貸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約三分之一,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從風險程度看,多數貸款項目能夠產生穩定、充足的現金流量,可覆蓋貸款本息。腸戶斑鞠職角辦攜暴毛另有部分貸款確實存在還款來源不足的問題,但通過變更貸款主體、增加押品或追加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其風險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這些貸款不會全部形成不良貸款,更不會全部成為損失。三是從風險抵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貸款撥備非常充足,撥備覆蓋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達170%甚至190%。也就是說,即使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損失,也有足夠的撥備進行抵補。四是從風險化解看,銀監會正在督促各銀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類管理工作。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補充抵質押等各種方式,也能夠化解一些有問題的貸款。4.請問當前如何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答: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清理核實,做到底數清楚;妥善處理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切實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損失浪費;明確存量債務償還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分類清理規范;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三是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要求,融資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對融資平台公司放貸管理,切實加強還本付息現金流缺失等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四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嚴禁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法》等相關規定為各種融資行為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目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緊組織實施。5.如何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答: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銀監會「三個法一個指引」等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H.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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