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張五常十論房價,樓價上升,窮人怎麼辦
偶然讀到張五常一篇關於樓市的文章,大師關注的多是宏觀經濟,地產類文章實不多見。先生拋出十個觀點,言簡意精,摘抄如下與各位網友分享。同時,一邊讀一邊加上我的一點粗淺見解——括弧內的文字。 樓價的經濟分析是深學問。篇幅所限,這里只能分點略說。 一、樓價上升主要因為地價上升。人口密度、經濟情況、土地供應等因素皆老生常談,而遠為復雜的是政府的土地政策會有決定性的影響。(建築本身年年折損,樓價的構成中主要是地價,等到哪天地方政府不再依賴土地出讓金了,中國地價漲幅就會趨緩) 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起來,人民的財富增加總要找些投資項目放進去。一般而言,土地或樓宇是最可靠的財富累積的選擇。房地產本身有用途,有租值或使用的收入,遠沒有股市那樣難於調查,難以明白,受騙的機會大減。有誰不知道房子是可以住的?(不動產是天然保值佳品,但目前內地部分城市投資投機比重偏高,空置率偏高,這是有問題的) 三、經濟發展起來,人民的收入增加,財富是收入以利率折現,也跟著增加。人民把財富放進房地產去是自然的選擇。原則上,樓價的上升等於租值上升的折現,而租值上升是反映著生產力的上升,價格理論中的邊際產出理論分析可以推得邏輯井然(內地樓價的問題是,租金水平很低,拿國際標准衡量,售租比高得離譜,暗喻房價偏高)。然而,在本文的第十點可見,政府操控利率可以嚴重地擾亂這個重要的經濟規律。另一方面,政府的土地政策、貨幣政策及其它政策,可使房地產之價急升或暴跌,無端端地發達或破產的人無數。我們喜見因為經濟上升而樓價上升,但政府的政策處理失當可以是悲劇。九十年代後期中國的樓價暴跌,破產者無數。但我解釋過,那是朱鎔基要杜絕權力借貸的宏觀調控的效果,大家要接受。然而,跟著的樓價還繼續大幅波動,除了國際的不良影響,北京難辭其咎。 四、香港選走高地價路線,有他們的原因,是玩火游戲,這里不評。中國大陸的局限條件與香港的是兩回事,不應該搞高地價政策(這是分稅制改革的後遺症,以及城鎮用地國有制、供應壟斷的必然,有待稅制改革)。問題是,中國整體的經濟發展,人口怎樣分布有關鍵性。如果珠三角及長三角的樓價夠低,人口會密集在這兩個區域,對國家的經濟整體可有大害。原則上,這兩區還可以大量地增加樓房的土地供應,或提高容積率,壓低樓價。這兩區的人口密度是應該比較高的,樓價也應該比較高,但從整個國家的利益看,這兩區的樓價應該高多少,我想了很久也沒有簡單的答案(不可能有標准答案)。復雜的答案我是有的,但歷來不喜歡復雜,而簡單答案的我還沒有找到。不管怎樣算,不同地區的房地產之價的或高或低是重要而又可靠的處理人口分布的法門,可惜這問題不能單由市場處理。政府的策劃是需要的。市場不是萬能的,有些事,有些情,市場無價——這是科斯和我的公司理論中的一個要點。 五、原則上,樓價上升是好事。這反映著經濟的財富或租值上升,人民的生活有了改進。除了處理人口分布,這原則不容許土地政策刻意地推高樓價,也否決政府壓制樓價的上升。同樣,政府抽物業的資產增值稅(內地有土地增值稅,但並未對開發商嚴格實行四級累進制徵收,對個人轉讓房屋亦實行低稅率,實際上與個人所得稅有重復徵收之嫌)有壓制樓價的效果,屬不智。這種稅香港從來沒有,美國有,知道是劣著,改不過來。奇怪目前的美國還不撤銷此稅。那裡的樓市跌了那麼多,撤銷此稅不會大減稅收,但會讓他們目前極為需要的樓市上升見到一點光明。 六、中國可以在撤銷資產增值稅的前提下,考慮每年抽百分之零點五的物業稅(稅率應根據不同類別和檔次物業有所差別),抽樓不抽地(此語甚為費解,樓跟地無法分離,離開地價,樓並不值錢),以政府估計的物業所值為依歸,為了避免爭吵要以估價打個八折。這類稅收政府要說明用途,也要與其它稅項分開處理。最適當的用途是城市的治安與清潔。其它稅收應該因而遞減。我曾經建議抽樓宇空置稅。此稅會壓低樓價及租金,但鼓勵使用沒有違反經濟發展的原則。另一方面,何謂空置不容易界定,實施起來可能很麻煩(確實,基本上無可操作性)。 七、樓價上升,窮人怎麼辦?歷史的經驗,是樓房的出租市場會解決這問題。我反對政府提供廉租房,理由解釋過了。如果政府一定要出手助窮人,出售近於免了地價的居屋是較佳的選擇(對此我持反對觀點,沒有產權的廉租房最適於救助窮人,香港居屋——類似內地經濟適用房,並非住房保障好辦法)。也頭痛,因為貪污的行為難免,而這類房子的建造一般偷工減料,天雨屋漏,而短樁等故事會傳遍天下。說到底,協助窮人的最佳法門還是盡量提供他們自力更生的機會。外地的經驗說,私營或民營的慈善機構有成功的協助窮人居住的例子。另一方面,廉價樓房,不管是誰提供的,可以擾亂國家應有的人口分布。 九、還有一個重要但難度極高的土地政策問題。經濟原則說,條件相若的土地,不同用途的回報率應該相等,也即是說地價應該相等。這是指以發展或改進之前的地價算。不同用途土地的發展成本可以有很大的差距,我們要從還沒有發展的土地衡量。這個重要的衡量有一個大麻煩,因為土地使用的界外效應(國內稱內生外部性)可以有不能漠視的社會成本的分離,在實際運作上大名鼎鼎的科斯定律往往因為交易費用過高而得不到市場運作的指引。(科斯定理比較復雜,可以簡單地表述為:在明確產權的前提下,不需要政府幹預市場交易。科斯定理表明,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有了產權,人們自然會「議出」合理的價格來。) 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中國的條件相若的土地,不同用途的回報差距很大:用作工、商業的回報率遠高於農業的。可幸的是,到了九十年代後期,縣際競爭制度的普及發展,帶來了驚人的改進,是大中國經濟奇跡出現的一個主要原因。縣幹部很懂得衡量界外效應,雖然不容易算得算準。整個問題我在《中國的經濟制度》那小書中有頗為詳盡的分析。在土地使用這個話題上,兩年多前北京上頭增加了對縣的約束,不對,但最近有轉機。我打算再作一次調查。 十、今天看,最頭痛是央行拜美國的聯儲局為師,不斷地把利率轆上轆落。見人家闖了大禍,我們為何還不痛改前非?利率是應該由市場決定的。央行或政府不要管。只有讓市場決定利率,土地使用及其它投資的回報率才有機會持久地大致上與利息率相等。這是重要的經濟原則。近幾年央行處理與操控利率做得不對。在無錨的貨幣制度下,原則上央行可以單控幣量。不調控利率是佛利民(貨幣主義學派)多年的主張,而聯儲局曾經偏於這樣做。後來格林斯潘轉向調控利率,今天看當然是大錯了(2000年以來持續多年的低利率政策,導致美國資產價格膨脹,房價漲幅過大,導致次貸危機,至今美國房價還沒直正止跌)。
⑵ 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主要觀點
交易成本經濟學概述 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交易成本經濟學(TCE),是新制度經濟學當中惟一在實證檢驗方面成功的領域。 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交易成本經濟學是融法學、經濟學和組織學為一體的、新穎的邊緣學科。 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濟學。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義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初始的合法的權利配置對於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這就是說,只要交易界區是清晰的,資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據這種定義來解釋上述科斯所舉的案例,他們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取決於火車主和農場主的交易成本比較,如果火車主是一個人,而鐵路沿線的農場主有很多個,那麼農場主之間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便會遠遠高於火車主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這樣糾紛就難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外在性無解。相反只有在農場主個數減少,使得雙方的交易成本相當時,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克服外在性。在這里,產權界區的明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體制的完善與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為目標的。換言之,產權界區的明確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礎,也是減少交易摩擦的潤滑劑。基於這種認識,交易成本經濟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轉向了企業組織理論。G.斯蒂格勒、張五常等產權理論研究者對科斯定理的解釋與威廉姆森一致,都屬於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解釋。[編輯本段]什麼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經濟學的顯著特徵是堅持交易是有成本的。這一特徵使新制度經濟學比其他經濟學更為現實,因為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總是面臨著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這就使人們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論所設想的那樣在無交易成本的情況下進行決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幾年來西方經濟學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之一。一.什麼是交易(概念) 威廉姆森是這樣定義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術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1985.1) 根據這種理解,交易限於這樣一些情形:資源在「交付」(delivery)這一物理意義被轉讓。這種交割可以發生在企業內,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市場之間。因此我們可以稱為企業內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場交易。這種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業內部交易可以用亞當·斯密(1776)的制針例子來說明。在那裡,制針需要許多步驟的工藝,每個工人只從事一部分工藝,他們相互合作。這種合作就是一種交易。 舊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個交易概念:他認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讓出) and acquisition(獲取) between indivi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資源的轉讓,但他的轉讓卻是法律意義上的,是法定產權的轉讓。 法律意義上的和物理意義上的交易實際上是相互聯系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時,我們發現,把這兩種意義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資源轉讓或經濟交易的兩種不同的類型。 在關於制度的經濟分析中,關注的目標不只是經濟交易,還包括一些其他的社會行動。因為這種社會行動是建立、維持或改變社會關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經濟交易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交易。這就是說,社會行動是形成和維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經濟活動就發生在這樣的制度框架內。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規則以及實施機制。政治交易看起來特別重要,因為必須說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團之間的交易,並考慮這些集團對於行使公共權威而進行的討價還價和計劃。還要考慮的是官員們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權力。 根據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經濟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個關鍵特徵:一是不確定性;二是交易發生的頻率;三是進行特定交易投資(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經濟學家早就認識到不確定性對交換的影響,但它沒有注意到交易頻率和特定交易投資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經濟學中,交易的這三個方面都被看成是對經濟行為有重要影響。二.交易成本的定義 狹義交易成本是為履行契約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在某種條件下,這種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礙市場交易的實現。 廣義交易成本是為談判、履行合同和獲得信息所需要運用的全部資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對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並將其區分為「事先的」和「事後的」兩類。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協議的成本」。在簽訂契約關系時,交易關系的當事人都會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產生困擾,因此需要事先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在明確這些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是要花費代價的,這種代價的大小與某種產權結構的事先清晰度有關。事後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經發生之後,它可以有許多形式: (1)當事人想退出某種契約關系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2)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有誤而需要改變原價格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3)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沖突所付出的費用。 (4)為確保交易關系的長期化和連續性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實際資源的消耗,也就是說進行上述社會交易(包括經濟交易)都需要資源。因此,阿羅把交易成本定義為「經濟體系運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這種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還包括建立、維持或改變一個體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對於正式制度來說,我們可以說,交易成本來自建立、維持和改變下列方面的成本: (1)法律意義上的制度(憲法和民法); (2)權利意義上的制度(如根據自願協商的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具體索取權)。 此外,由於存在與基本的正規制度運行相聯系的非正式活動,也會出現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場的成本和在企業內行使發號施令的權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種成本可稱為市場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後一種成本可稱為經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還要考慮的是運行和維持一個政府的制度框架而產生的成本,這種交易成本可稱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這三種交易成本又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進行的特定投資;二是「可變」交易成本,即與交易數量有關的成本。下面我們將進一步分析這三種類型的交易成本。三.市場交易成本 關於市場交易成本,科斯在1960年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說得很清楚: In order to carry out a market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who it is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to inform people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and to what terms, to conct negotiations leading up to a bargain, to draw up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the inspection need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being observed, and so on.(1960,15) 市場交易成本主要由信息成本和討價還價成本構成。信息成本顯然是重要的,但討價還價成本也不能低估。在現實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場存在不確定性,沒有一個決策者能夠立即知道或自動地知道誰會買賣一種產品或以什麼條件買賣。 一般來說,在完全競爭市場上也不會發生匿名交易。典型的情況是,潛在的交易對象必須相互搜尋對方。一旦這種有興趣的交易者相互接觸,他們就要了解更多東西。具體來說,包括交易對象是誰,他願意且能夠達成什麼協議。因此,要通過協商來找到有效率的交易,並確立具體的交換條件。交易也可能需要法律保障。由於可能會出錯,因而必須監督合約的實現。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通過法律行動來執行合約。使用市場的代價可以更具體地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准備合約的成本(狹義定義的搜尋和信息成本);二是確定合同的成本(討價還價和決策的成本);三是監督和執行合同責任的成本。一、搜尋和信息成本 想在特定市場進行交易的個人必須搜尋適合的交易對象,搜尋過程不可避免地導致成本。這種成本之產生,是因為個人進行搜尋,直接需要支出,如廣告費、訪問潛在交易對象的費用等等。間接支出包括創設有組織的市場(如建立股票交易所、集市或周末市場等)等。此外還包括潛在交易對象之間交流信息的費用(如電話費、郵寄費等)、收集不同供應商關於同種商品價格的信息的費用,以及因檢驗和質量控制而產生的成本等。從理論上說,關於搜尋和信息成本的討論屬於信息經濟學的范疇,但在這里,它也表現為一種交易成本。二、監督和執行成本 由監督按商定的時間交貨,度量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等引起的成本。在這里,信息也起了重要作用。三、討價還價和決策成本 這類成本主要與起草合約及交易雙方對交易條件進行協商有關。這一過程不僅需要花費時間,還可能需要昂貴的法律工具。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可能會導致無效率的結果。隨著情況的不同,合約的繁簡程度及協商的難度不同。決策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支付顧問費和在集團內形成一致意見的成本等。四.經理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涉及到在企業和雇員之間執行勞動合同的問題。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假定僱傭合同已經存在,因而現在是如何實施的問題。經理成本交易包括: 1、設立、維持或改變組織設計的成本。這種成本的范圍相當廣泛,如人事管理成本,信息技術投資成本,防止接管和公共關系,以及院外活動成本。這些是典型的固定交易成本。 2、運營一個組織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如決策成本、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本、度量工人的勞動業績成本、代理成本和信息管理成本等),與產品和服務在不同界面物質轉讓有關的成本(如企業內部的運輸成本等)。這一項是可變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有一些進入了會計帳戶,這些成本是近年來研究的一個重點領域。五.政治交易成本 市場交易和經理交易都發生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這種政治背景的形成和公共物品的供給,都是有成本的。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政治交易成本就是通過集體行動來供給公共物品的成本。它類似於一個企業內的經理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的具體內容如下: 1、設立、維持和改變一個體系的正式與非正式政治組織的成本,包括與建立法律制度、行政框架、軍隊、教育體制和司法等等有關的成本。此外,還包括與政黨和壓力集團有關的成本。實際上,所有這些成本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2、營運一個國家的成本。這就是為了維護主權而發生的日常開支,如立法、國防、司法行政、運輸和教育等支出。就象在私人部門一樣,這些政府活動也有搜尋和信息成本,決策成本,發布命令成本和監督與執行官員遵守原則的成本。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經理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都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編輯本段]交易成本的性質和來源概述 交易成本是用來描述達成和履行合同協議的阻礙的術語。這一成本被認為是「經濟系統運作的成本」(阿羅,1969:60),與討價還價、簽訂契約和監督契約履行等等活動有關,這些活動都不是直接的生產性活動,而是在交易者之間協調活動的時候產生的行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於人類兩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第一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盡管個體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動,但是他們的知識、預見、技能和時間等都是有限的,這一切都阻礙了個體完全理性的行動(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於有限理性的存在,個體不能瞬間解決復雜問題,也無法預知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對於他們所預見到的突發事件(contingency),他們也不能總是計劃周詳並有效的做出恰當的反應。此外,因為每個人都有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夠為交易者提供上訴幫助的、准確而且廉價的解決協議糾紛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第二方面 第二個方面,因為至少部分個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潛在收益有可能無法實現。盡管合作提高了從交易中得到的價值,所有交易都蘊藏潛在的沖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從交易中攫取盡可能大的利益份額。機會主義(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棄義、合同欺詐、逃避責任、規避法律、鑽空子的意願,或者其他各種為了盡可能榨取更大份額的交易產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對手弱點的意願和行為。(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決定了很難區分誠實可靠的和厚顏無恥的行為,這使得對機會主義行為保持警惕成為謹慎的做法。 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對聯合剩餘最大化行為的偏離,這將導致現有合同條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實上的再分配。(2)從一開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條款或者強迫重新談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條款(克萊因,1992和馬斯騰,1988)。第一種 第一種機會主義是一種對合同包含的價格信號的反應,經濟學家通常稱之為道德風險。卸責、偷工減料、以某種不易發覺或不易訴訟的方式降低質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沒有指定或者沒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腳等等,都是此類行為的例子。逃避責任的人的這種做法是一種對聯合剩餘最大化的偏離,在此過程中,他們不是尋求改變現有合同上的明確無誤的條款,而是設法利用現有合同具體條款的漏洞以及執行中的失誤。犯規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機會主義行為不被法庭和交易夥伴發現。第二種 第二種機會主義包括各類敲竹杠(hold up)的行為,涉及旨在訂立新條款而不是依照現存協議行事的各種做法。第二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不限於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為,還包括為單方面行動提供更多資源的可能性,機會主義者的單方面行動會增加交易夥伴成本而有機會得到對方的讓步。在契約醞釀形成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例子有殺價(haggling)和罷工(strkes)。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機會主義者可能會採取種種行為,如因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訴對方,虛偽地聲稱自己不滿意,「合法的消極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隱瞞相關信息以讓對方違規等等[5]。因為這些伎倆通常既會給被施加者帶來損失,也同樣會給施加者帶來損失,所以只會在以下場合應用才有利可圖,即這些行為能夠使現狀如此之差以至於交易夥伴認為在重新談判中讓步並不比堅持原有條款更加煩瑣。 機會主義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個,一方面,敲交易對手的竹杠――加上對手反擊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資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沒有採取應有的行動,會使有利可圖的交易機會不能實現。問題是限制機會主義的努力,無論是事前精心設計更縝密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自身利益,還是事後輔以更多的監督和檢查,都不可避免的對有限理性提出了額外的苛求。結果,在選擇和設計組織安排的時候,交易者面臨「有限理性困境」和「機會主義威脅」兩者之間的持久沖突(威廉姆森,1985)。[編輯本段]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實際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這里根據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進行一下討論。威廉姆森的概括雖然是針對狹義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廣到廣義交易成本。至於為什麼會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與交易有關的人的因素,另一個是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1.關於人的因素 進行交易的個人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ly rational)和機會主義的(opportunistic)。有限理性是指個人在交易過程中不可能考慮到所有的意外因素(contigencies),這將增加事前起草合約的成本,同時也將增加事後解決意外情況的成本。所謂機會主義是指個人可能違反一切合約,謀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中國俗語有一句話,說有些人就象牆頭草,遇風兩邊倒,這是形容政治上的機會主義。還有「食言而肥」是詛咒那些背信棄義的人。「坐上觀虎鬥」,誰贏了投靠誰,都比較形象地概括了機會主義的特徵。這些機會主義的行為使交易成本增加,因為人們在進行交易時不得不考慮如何防止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由此需要一些資源的支出。如保險和公證就是這樣的一些預防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機會主義行為與簡單的自利是不同的,一個完全誠實的人可能從來不會違約,也不會投機取巧,但他仍然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個人出售一輛舊車,誠實的人也想賣一個好價錢,但他絕對不會向買主隱瞞有汽車質量方面的信息,但機會主義者卻會隱瞞這種信息。以前有句話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就說明誠實的人如何自利,但卻不是機會主義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結合起來,導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2.關於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還有三個因素與特定交易有關,也導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資產的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確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頻率(frequency)。所謂資產的專用性是指一種資產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種用途,而不能轉作他用。比如,一個企業生產汽車發動機,一個企業組裝汽車。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在競爭條件下,這兩個企業在投產之前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除了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以外,沒有其他市場,則一旦生產發動機的企業投產,他的資產就具有了一種專用性。如果組裝汽車的企業還有其他的發動機供應來源,則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嚴重依賴於組裝汽車的企業。結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在交易中就處於不利地位。但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可能會估計到這種情況,所以事先採取一些預防措施。這種預防措施就成為一種交易成本。假如這種交易成本足夠大,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不會投資生產發動機。如此一來,在沒有其他供貨來源的情況下,組裝廠就只有自己生產發動機了。於是,兩個企業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為一個企業。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在有些條件下上下游企業會一體化。 所謂不確定性的程度是與有限理性聯系在一起的。不確定性的范圍是廣泛的,既包括可以預期到的意外事件,但進行預期並在合約中提出解決辦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種不確定性。 所謂交易的頻率是指交易發生的次數。如果交易雙方經常進行交易,那麼,雙方就會想辦法建立一個治理結構,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發生的,那麼,就不容易建立這樣的治理結構,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產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⑶ 簡單介紹一下張五常的觀點
張五常(1935年12月1日—)
香港經濟學家,畢業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經濟學系。他以《佃農理論》和《蜜蜂的神話》兩篇文章享譽學界。自1980年代起在香港報界以產權理論分析時局,在中港兩地引發迴向。張五常對中國的改革開放跟英治香港時期的自由開放極力推崇。現時港人對產權、自由市場等有近乎信仰式的支持,與此不無關系。生平
張五常於1935年生於香港,幼時曾隨家人逃難到廣西居住,至1945年才回到香港。張五常少時讀書成績差劣,曾求學華英中學,試過降級後被開除出校。其後他就讀香港皇仁書院,第一年便即留級,重讀一年後因中文仍差一分才及格,被開除了學籍。
輟學後張五常隨父在其父店裡工作。至1957年他遠赴加拿大補修中學課程,至1959年進入了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他在美國期間修習經濟,認識了多名經濟學家,包括艾智仁 (A. Alchian)、赫舒拉發 (Jack Hirshleifer)、羅納德·科斯和佛利民(M. Friedman)等。他於1967年獲博士學位後,任教職於芝加哥大學,再於1969年轉往華盛頓大學。
他進一步發展羅納德·科斯的產權理論理論及交易成本概念,主張只要產權得到完善界定,即可令資源最有效運用。他在1982年出任香港大學經濟學系系主任後,曾大幅改革香港預科經濟學課程,引入交易成本、產權理論、個人最大化(Constrainted Maximization),以至方法學(Methodology)等芝加哥經濟學派的概念。
張五常的治學概念超出了一般傳統學者的作風。他為了做研究,曾親自去養魚、賣桔、經營農場、實地考查石油工業、到古董玉器市場議價。而他對於邏輯推理也相當注重,曾因此而作過不少後來應驗了的預測。如在1996-97年他預測香港回歸後會有十年以上的經濟不景,而這是與回歸沒有關系。後來香港的經濟一直陷入長期的低潮,只是沒有如張五常預測的一般衰退了十年以上。對於中國改革開放,張五常也於1980年起看好中國,認為中國經濟將會踏進一個起飛的時代。他曾自稱他是「對中國最為樂觀的人」。
⑷ 交易費用理論的基本觀點是什麼
交易費用
交易成本 (又稱為交易費用) 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
交易費用的思想由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而後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最基本的概念。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應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
學術界一般認可交易費用可分為廣義交易費用和狹義交易費用兩種。廣義交易費用包括一切非魯濱遜經濟中出現的費用,即為了沖破一切阻礙,達成交易所需要的有形及無形的成本。狹義交易費用是指市場交易費用,即外生交易費用。包括:搜索費用,談判費用以及履約費用。
楊小凱等經濟學家創立的新興古典主義經濟學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和內生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是客觀存在的實體費用;內生交易費用則包含了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是需要以概率和期望值來度量的潛在損失可能性。
按照大多數學者認同的觀點,交易費用是使用市場機制時發生的「制度費用」。例如,諾思認為,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經濟過程產生摩擦,它是影響經濟績效的關鍵因素。張五常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好的經濟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協調成本,即節省交易費用;不好的經濟制度則會提高社會的協調成本,即增加交易費用。
以國際貿易為例,列舉如下:
搜尋成本 (Searching Cost):包括尋找最適交易對象的成本及尋找交易標的物的成本。
協議成本 (Negotiating Cost):指交易雙方為消除歧見,所進行談判與協商的成本。
訂約成本 (Contracting Cost):當雙方達成共識而進行交易時,簽訂契約所投入的成本。
監督成本 (Monitoring Cost):指契約簽訂後,監督對方是否依約執行的成本。
違約成本 (Enforcement Cost):指契約簽訂後,當交易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為激勵契約之履行所花費的成本。
交易成本理論
搜尋成本:依產品的屬性而有不同的資訊搜尋成本。(Degeratu et al. (2000))
談判成本:網路可降低交易中的談判成本。(O'Connor and O'Keefe (1997))
監督成本:網路的互動性可降低資訊的不對稱; 網路降低監督成本。(Papows et al. (1999) ;Dutta, Kwan and Segev (1998))
契約訂定成本:網際網路可減少締約過程中不必要的成本;網路具降低締約成本。(Tapscott (1997);Dutta et al. (1998))
交易成本的衡量:消費者的交易過程分七個階段:搜尋、比較、測試、協商、付款、遞送、售後服務。(Liang and Huang (1998) )
參考七個階段之交易成本 (Liang and Huang (1998)) ,並參照消費者決策過程劃分為三階段,而各階段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分別為:
購買評估階段:包括搜尋成本、比較成本、測試成本。
購買行為階段:包括訂購及付款成本。
購後行為階段:包括傳送成本。
張五常的看法
根據中國經濟學家張五常的看法,這個概念叫做交易費用。
定義
任何不會在一人經濟 (猶如魯賓遜漂流記的狀況) 內出現的機會成本。由於一人經濟內不可能構成社會,所以也沒有制度和經濟組織。張氏亦認為,交易費用就是制度費用 (Institutional cost) 。
任何不牽涉直接生產的機會成本。但它並不一定牽涉到實質的交易。
如果交易費用等於零,就沒有市場和企業。而產權的選擇將會是不確定,因為用任何種類的產權,也可以在毫無成本下達到交易。
例子
在一人世界內不可能有偷竊的行為。所以在社會中,任何防止偷竊所帶來的機會成本都是交易費用。(如安裝門鎖、閉路電視等)
在一人世界內不需要律師,所以在社會內,訓練律師、聘請律師的費用都是交易費用。
⑸ 張五常:從成本角度看農民生計
張五常著名經濟學家
中國的統計數字很混亂,往往加不起來。絕對不是說有關當局弄虛作假,刻意地虛報這里那裡的。我相信北京的統計人士是誠實的,而這誠實有二十多年的日子了。當年開放改革後不久,我跟他們的一位主事人暢談了好久,深信此君,而跟著看他們公布的數字演變,看得出有改進,但看不出有作弊的地方。這種玩意瞞不過我這個老人家。問題是在中國的迅速及復雜的演進中,准確的數據不容易,心底里我很同情搞統計的眾君子。如果讓我來做,我不認為自己會做得比他們好。
多年以來,我認為中國的增長率,實質上是比政府統計的為高,高相當多。昔日的個體戶的生計急升,政府無從估計,而今天月薪千六以下不用報稅,加上打散工的無數,估計也困難。可能最頭痛還是流動人口的問題。去年我寫《廣州巧設空城計》,跟廣州的朋友搞笑一下,網上讀者嘩然,開心之極也。廣州以戶籍人口算人均收入,但該市的總產值卻有數百萬流動人口協助產出,豈不怪哉?另一方面,北京算出的農民人均收入增長率,這幾年擺明與我作實地觀察所得低很多,是搞什麼鬼的?可能是因為他們以農民的戶籍人口算,但其實數之不盡的農民「流動」去也。
中國的流動人口究竟有多少?只有天曉得吧。深圳今天的實際人口近千四萬,但戶籍人口不到一半。最近為高斯寫英語長文,我說中國的流動人口應該在總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錯的機會不高吧。去年細問家中女傭,她在河南南部的故鄉,究竟有多少農民流動去了。她在親朋戚友中算來算去,打長途電話回鄉左問右問,給我的答復是四個走了三個。也是去年,高小勇說他到農村調查過一陣,認為中國的農民人口只剩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周其仁當時在旁,不同意,吵了起來。他們都是如假包換的中國專家,觀察力強,智力不凡,神州大地有什麼風吹草動,他們歷來先知先覺,但在農民人口這個看似簡單的話題上,他們就「專家」不了。
大約七年前,某國際大機構請我到廣州講話,我提到中國的農民人口要下降到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或以下,農民的生計才有可為。因為這幾句話,報章上有人罵我是白痴,說基本上不可能。罵我的讀書不多吧。日本的明治維新與台灣土地改革失敗後的發展,農民人口下降甚速,而我認為中國的農民人口有機會下降得更快。兩年前北京估計的農民人口數字是總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強,是以戶籍人口計算吧。流動人口那麼多,而半農半工的數之不盡,中國的實際農民人口究竟有多少,恐怕上蒼也不容易算出來
unemployment)這個老話題:農民工作,其邊際產出是零或是負值,所以農民人口下降,總產量會上升!經濟學中蠢才無數,這樣的蠢理論得享大名,且歷久不衰,是蠢上加蠢了。
這其中我還要指出一點。兩年前中國取消農業稅,是正著。我反對福利經濟,反對補貼農業,卻贊同取消農業稅。這是因為農民轉到工商業去的那麼多,不少農地被棄置了,取消了農業稅,這些棄置了的農地又再被耕作起來。
形勢很不錯!想想吧,僱用專業農工與引進機械,農產品的成本上升在所必然,而這上升是反映著農民轉業的機會成本上升了。我可以轉到工業去,你給我與工業收入相若的工資,我可以留下來替你耕田。沒有成本不是機會成本。成本上升了,農產品的物價當然跟著上升。這就是最近北京公布的,農產品的價格,相對非農產的價格,大幅地上升了的主要原因。
是的,我們可以從農產品的物價上升推出農作的成本的上升,跟著從這成本的上升推出農民的機會成本上升,而成本等於收入,收入等於生計,我們可以單從一些簡單的數字轉變而知道農民的生計是有著急速的改進。這是經濟學,本科一年級應該教過,只是今天的後起經濟學新秀認為太淺,不學,於是不懂。懂深不懂淺不可能是真學問,因為不懂淺不可能真的懂深,可惜這種自欺欺人的玩意,像風水先生那樣,有市場,也難怪蠢才無數了。
在最近公布的通脹數字中,我最重視的是蔬菜價格,上升了百分之十八。有兩個原因我這樣重視。其一是蔬菜沒有什麼瘟疫或飼料成本急升的影響,而近來我們沒有聽到因為天氣大壞而使舉國蔬菜失收的消息。其二是種稙蔬菜需要勞力密集,每畝算是農植品中需要勞力最多的。因此,如果單看一項物價──不準看其它──來衡量中國農民的生活改進,我選蔬菜之價。
我是農業專家嗎?算是吧。一九六八年,後來是林毅夫導師的農業經濟大師基爾·庄遜,讀到我寫的《佃農理論》的第八章,驚為天文,強逼我在芝大教了一科農業經濟。
論壇轉:我在農村的時候不知道什麼叫嫖,你們城裡人告訴了我,不知道什麼叫賭,你們城裡人教了我,不知道什麼叫搶劫,是你們讓我知道了.A片好好看哦,都是城裡人拍的.牢里好多人哦,都是城裡人住的.好多拿低保的,都是城裡人哦,有句話說的好,這樣活著,對自己沒好處,還要國家養,早該找繩子上弔死算.我爸媽現在五十多了,沒拿過國家一分錢,一樣自己養自己,你叫你爸媽試下自己養自己啊
看不起,鄙視農民朋友的牲口,回去問問你爸,你爺,你祖上肯定也是農民。你就是一農民後代。
明白?我就是農民,
我大學本科畢業.
我就是農民, 我沒有工作.
我就是農民, 我也炒股, 一年賺個三五萬.
我就是農民, 我也種地, 一年賺個十來萬.
我就是農民, 開車進城吃夜宵.
我就是農民, 我喜歡農村生活.
我就是農民, 城裡也有房子, 盡管不大住.
我就是農民, 我也上網聊天, 泡妹妹.
我喜歡農民的淳樸,
我熱愛農村生活的悠閑,我更看好農村的前景.
⑹ 關於張五常的《經濟組織與交易成本》
這傢伙就是一個逼!
⑺ 1、 張五常指出,在非市場的計劃經濟體系,交易成本也大量存在。如何理解
交易成本指達成一筆交易所要花費的成本,也指買賣過程中所花費的全部時間和貨幣成本。包括傳播信息、廣告、與市場有關的運輸以及談判、協商、簽約、合約執行的監督等活動所費的成本。這個概念最先由新制度經濟學在傳統生產成本之外引入經濟分析中。
⑻ 交易費用理論
交易費用
交易成本 (又稱為交易費用) 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
交易費用的思想由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而後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最基本的概念。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應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
學術界一般認可交易費用可分為廣義交易費用和狹義交易費用兩種。廣義交易費用包括一切非魯濱遜經濟中出現的費用,即為了沖破一切阻礙,達成交易所需要的有形及無形的成本。狹義交易費用是指市場交易費用,即外生交易費用。包括:搜索費用,談判費用以及履約費用。
楊小凱等經濟學家創立的新興古典主義經濟學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和內生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是客觀存在的實體費用;內生交易費用則包含了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是需要以概率和期望值來度量的潛在損失可能性。
按照大多數學者認同的觀點,交易費用是使用市場機制時發生的「制度費用」。例如,諾思認為,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經濟過程產生摩擦,它是影響經濟績效的關鍵因素。張五常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好的經濟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協調成本,即節省交易費用;不好的經濟制度則會提高社會的協調成本,即增加交易費用。
以國際貿易為例,列舉如下:
搜尋成本 (Searching Cost):包括尋找最適交易對象的成本及尋找交易標的物的成本。
協議成本 (Negotiating Cost):指交易雙方為消除歧見,所進行談判與協商的成本。
訂約成本 (Contracting Cost):當雙方達成共識而進行交易時,簽訂契約所投入的成本。
監督成本 (Monitoring Cost):指契約簽訂後,監督對方是否依約執行的成本。
違約成本 (Enforcement Cost):指契約簽訂後,當交易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為激勵契約之履行所花費的成本。
交易成本理論
搜尋成本:依產品的屬性而有不同的資訊搜尋成本。(Degeratu et al. (2000))
談判成本:網路可降低交易中的談判成本。(O'Connor and O'Keefe (1997))
監督成本:網路的互動性可降低資訊的不對稱; 網路降低監督成本。(Papows et al. (1999) ;Dutta, Kwan and Segev (1998))
契約訂定成本:網際網路可減少締約過程中不必要的成本;網路具降低締約成本。(Tapscott (1997);Dutta et al. (1998))
交易成本的衡量:消費者的交易過程分七個階段:搜尋、比較、測試、協商、付款、遞送、售後服務。(Liang and Huang (1998) )
參考七個階段之交易成本 (Liang and Huang (1998)) ,並參照消費者決策過程劃分為三階段,而各階段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分別為:
購買評估階段:包括搜尋成本、比較成本、測試成本。
購買行為階段:包括訂購及付款成本。
購後行為階段:包括傳送成本。
張五常的看法
根據中國經濟學家張五常的看法,這個概念叫做交易費用。
定義
任何不會在一人經濟 (猶如魯賓遜漂流記的狀況) 內出現的機會成本。由於一人經濟內不可能構成社會,所以也沒有制度和經濟組織。張氏亦認為,交易費用就是制度費用 (Institutional cost) 。
任何不牽涉直接生產的機會成本。但它並不一定牽涉到實質的交易。
如果交易費用等於零,就沒有市場和企業。而產權的選擇將會是不確定,因為用任何種類的產權,也可以在毫無成本下達到交易。
例子
在一人世界內不可能有偷竊的行為。所以在社會中,任何防止偷竊所帶來的機會成本都是交易費用。(如安裝門鎖、閉路電視等)
在一人世界內不需要律師,所以在社會內,訓練律師、聘請律師的費用都是交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