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知:假遠期信用證對買方還是賣方有利為%
無論假遠期還是真遠期信用證應該說都是有利於買方的,當然,假遠期信用證對於賣方來說,風險相對小於真遠期信用證。因為遠期信用證實際上是向買方提供了貸款,可以讓買方做無本生意。
⑵ 在假遠期信用證業務中,是誰套用了貼現行的資金是買方還是賣方
是買方利用了買方銀行或者當地金融機構的資金。
⑶ 遠期信用證的利息由誰支付
進口商.
假遠期信用證的特點,系匯票為遠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銀行同意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進口商承擔。換言之,是出口商開立遠期匯票,但信用證明文規定按即期收匯,這種作法的實質是由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對進口商提供融通資金的便利,所須支付的利息由進口商承擔。採用假遠期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對進口商來講,可由銀行提供周轉資金的便利,但須支付利息;對出口商來講,可即期獲得匯票的票款,但亦承擔匯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風險。
⑷ 為什麼假遠期信用證的貼現息由買方付
正因為遠期信用證的貼現利息由買方付,遠期匯票按即期議付這幾個條件才構成假遠期信用證的要件。否則這種信用證只能視為遠期信用證。
凡在信用證載明如下條款者,皆為假遠期信用證:
1.遠期匯票按即期議付,由本銀行(開證銀行)貼現,貼現及承兌費由進口商承擔。
2.遠期匯票按即期議付,利息由買方承擔
3.授權議付銀行議付遠期匯票,依票額即期付款。
4.本信用證項下開立的遠期匯票可按即期議付。
開假遠期LC,因為對受益人而言是即期付款,相當於銀行對開證人的一種融資,費用方面每個銀行的標准不同。
⑸ 假遠期信用證套用誰的資金
開證行,由開證申請人付利息。
⑹ 假遠期信用證貼現費由開證申請人承擔還是受益人承擔
韓國的假遠期比較多.
相當於銀行貸款給申請人,這期間的利息和貼現費用都是開證人承擔.
請看信用證的最後. 會有一句英文,銀行收到單據後不管什麼原因會立刻把錢付給收益人.
如果沒有類似字樣,也會有其他字樣顯示是假遠期. 否則就是真遠期.
⑺ 假遠期信用證對誰來說是假對誰來說是真為什麼說是對進口商的融資
假遠期信用證來自於承兌信用證,遠期匯票(遠期信用證的匯票)需要付款人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待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但是這種L/C有時可以規定「遠期匯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因此又稱為 「買方遠期L/C」,在我國又稱為「假遠期L/C」。這種信用證與即期信用證基本沒有什麼區別,因為買方見票就馬上支付了,只是比即期多了貼現和承兌費用,所以叫假遠期,或者你可以認為是真即期。至於對進口商的好處在於,付款就取單了,等於提貨了,提早銷售出去,也算對進口商的資金周轉是個幫助吧。
⑻ 假遠期信用證下的匯票,其利息由賣方承擔。
1. 假遠期信用證下的匯票,其利息由賣方承擔。 ----錯誤
假遠期信用證,雖然匯票為遠期,但按即期付款;付款銀行同意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進口商承擔。換言之,是出口商開立遠期匯票,但信用證明文規定按即期收匯,這種作法的實質是由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對進口商提供融通資金的便利,這是買方與付款銀行之間的金融業務,所須支付的利息由進口商買方承擔。
2.托收項下匯票的受票人是買方。----正確
托收是出口商(出票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買方,受票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這種行為屬於商業信用,銀行只是作為出口人的受託人行事,並沒有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人不付款與銀行無關。
⑼ 簡述真遠期 .假遠期信用證
這是根據付款期限的不同劃分的。
(1)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可憑即期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收取貨款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便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於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後者是指開證行將最後審單付款的權利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無誤,在對受益人付款的同時,即以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後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行償付。使用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收匯快,通常只需2-3天時間,有時
當天即可收回貨款。
(2)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後,並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俟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按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為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和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
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銀行為付款人的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時,一般由出口地的議付行對受益人交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後再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請求承兌;如無此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將匯票和單據徑寄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請求承兌。承兌後,到期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後,留下單據,退還匯票;在匯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兌匯票向當地貼現市場進行貼現,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現金;如當地無貼現市場,可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等到匯票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兌款。
商號承兌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開證人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遠期匯票需由開證人辦理承兌,但開證行仍要對開證人的承兌和到期付款負責。商號承兌匯票也可貼現,但其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樂於接受商號承兌信用證而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用證。
這兩種承兌信用證均可訂有利息條款,這是受益人給予開證人的一種資金融通便利。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原規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開立遠期匯票,同時在來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其貼現費用和延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來說仍屬於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證;但對開證人來說則屬於遠期付款的信用證,故也稱為「買方遠期信用證」(Buyer's Usance Credit)。進口人所以願意使用假遠期信用證,是因為:其一,他可以利用貼現市場或國外銀行資金以解決資金周轉不足的困難;其二是擺脫進口國外匯管製法令的限制。
至於我們是否接受國外開來的假遠期信用證,關鍵取決於來證中是否說明下述三項內容:其一是出口人的遠期匯票由付款行保證貼現;其二是貼現費用和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貨款。同時具備了這三條,才可接受,否則不予接受。
(一)假遠期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點,系匯票為遠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銀行同意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進口商承擔。換言之,是出口商開立遠期匯票,但信用證明文規定按即期收匯,這種作法的實質是由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對進口商提供融通資金的便利,所須支付的利息由進口商承擔。
採用假遠期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對進口商來講,可由銀行提供周轉資金的便利,但須支付利息;對出口商來講,可即期獲得匯票的票款,但亦承擔匯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風險。
⑽ 假遠期信用證實際是套用了誰的資金
應該算是銀行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