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幕交易是什麼內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謂內幕交易,按照《證券法》的解釋,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具體來說,內幕交易的認定需考察三個要素: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在這三個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一、內幕信息
無論內幕人的認定還是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都以內幕信息為基礎。因此,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認定中的基礎環節。《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簡而言之,就是會影響股票價格而又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重大性和非公開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力作為判斷標准,即在通常情況下,該信息一旦公開,是否導致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列舉了部分此類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開性涉及價格敏感期間的計算。價格敏感期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該期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只有在該期間內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內幕交易。此期間外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從現在的實踐來看,敏感期間終結的時點較為容易認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之時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具體而言,若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如同人一樣,信息也有一個孕育的過程。以何時為信息形成的時點直接關繫到價格敏感期的起點,就像以何時為胎兒成為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直接關系胎兒可能享有的法律權益一樣。不過,信息的形成時點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個類似胎兒呱呱落地一樣明確的時點,法律法規中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依據的標準是信息是否已經確定,例如,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公司或控股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意向書等。具體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二、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幕人范圍的人員,才可能觸犯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依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人包括兩類:(1)知情人;(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從定義上來講比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此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可以是任何一個人。知情人則不同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獲得內幕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往往是基於職務、親屬關系等得以接觸內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個固定的范圍。對此,《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對知情人作了進一步區分。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法律會進行一定的變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具體到知情人的認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同時保護屬於知情人范圍內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根據知情人與內幕信息接觸的密切程度,規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對於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只需證明其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就可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行為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悉有關內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應採用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一樣的做法,除證明行為人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證明行為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與推定知情人在行為認定中並不存在差別,僅有的區別在於法定知情人為《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推定知情人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授權,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規定的范圍。三、內幕交易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
內幕交易的認定,落腳點依然在行為上。內幕人即便知悉內幕信息,只有從事了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內幕交易。這些行為包括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也就是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三種類型:買賣、建議買賣、泄露。
買賣證券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託他人買賣證券,或者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或者為他人買賣證券。其中,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較難認定。目前採用的標準是以資金來源和收益所得進行認定,即緊盯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則屬於以他人名義進行的買賣行為。
建議買賣指向他人提出買賣相關證券的建議。建議方應為內幕人,被建議方應為非內幕人。行為方面,建議方並不是直接將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而是基於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建議方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刑法》中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的罪名包括兩個: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前兩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在《刑法》中分屬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後果。不過,兩個罪名同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刑罰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類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則一旦其泄露內幕信息,無論其是否獲益,泄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2. 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司法解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解釋》系「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通過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定罪處罰標准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從明細來看,《解釋》對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援引《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解釋》未將「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此前,業內曾有過探討:上述人士可以通過發行人、上市公司的內部傳閱文件獲悉內幕信息,且較為典型,因列入「監控名單」。但據介紹,監管部門在調研後認定,該類人員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內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釋中一律直接規定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三類行為均可視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竊聽、騙取、套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對於後兩種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就被認定為明顯異常。
對於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解釋》列出三個標准。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行為人開戶、銷戶或指定交易等行為的時間和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賣出的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該交易是否與平時交易習慣相符,以及該交易是否基於已有公開信息而理應採取的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系把握。
《解釋》對於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做了規定。其中,對內幕信息行程時間的認定區分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與《證券法》相關規定一致。特殊情況下,則要看交易主體對市場預期判斷的主要依據是什麼。內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動議、籌劃、決策或執行的初試時間,也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近年來,隨著國內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態勢。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另據證監會的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3. 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一、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主體: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行為:在證券市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
主體: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須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三、內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之間進行的相關交易。
主體: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本身,這里的內部人員可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范圍內,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有些地方可能說的不是很准確,僅供參考。
4. 2010年1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指出,當前打擊和防控
(1)原因: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等局限性,部分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為了自身的不正當利益而操縱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是產生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意義:①國家打擊股市內幕交易,有利於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這對於搞活資金融通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籌措建設資金、促進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②有利於維護股票市場的秩序,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維護廣大股民的利益。 (2)①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要自覺站在最廣大人民的立場上。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打擊股市內幕交易的行為,有利於維護廣大股民的利益,堅持了正確的價值取向。②一些投機者為了一己私利操縱股市內幕交易,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表明他們沒有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沒有堅持正確的價值觀。 |
5. 求有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或內幕交易或監管方面的英語文章一篇,字數1000就可以了,要有文章出處和中文譯文
Shame fills a vacuum in China's financial law enforcement
中國金融法律執行力度的空缺由名譽懲罰來彌補
THE vast gaps in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re nosecret. The risks are spelled out in mind-numbing detail in every Chinese shareprospectus issued to Western investors. They run the gamut from the possibilityof full-blown Communist expropriation to bad accounting, insider trading,market manipulation and fraud.
中國金融市場監管制度的巨大漏洞早已不是什麼秘密。在呈現給西方投資者的中國股票計劃書中,所有對風險細節的描述都讓人大腦短路。這些風險從標準的共產主義式沒收的可能性開始,一直到糟糕的會計,內部交易,市場交易和欺詐行為。
There are enough prosecutions to indicate that mischief-making goes on,but not enough to make enforcement appear credible. Even when there are rules,the line between acceptable and unacceptable conct is often unclear, and someactions are patently unfair. There is, for example, no 「full」 disclosure law,no match of regulation FD in America.Companies frequently meet investors selectively. The information that emergescan include changes in senior management—and hence strategy—and be ofextraordinary value. In more developed markets, aggrieved shareholders kept inthe dark could fire off private lawsuits; but private litigation in Chinais allowed only after the state has determined malfeasance.
雖然足夠多的說明書顯示這些問題還在繼續,但法律的執行力度卻遠遠不夠。即使是有相應的條文,其在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為之間的界線也通常不清晰,而且一些法律明顯就不公平。比方說,中國沒有和美國《反選擇性披露法》類似的要求「全部」披露的法律。公司頻繁地有選擇性地為投資者提供信息。有些信息因為涉及到公司高層的變動——從而影響公司戰略——而有很高的價值。在更加發達的市場上,那些被蒙蔽而憤懣的股東們可以發起私人訴訟;但在中國,只有政府認定了錯誤之後,私人的起訴程序才能啟動。
Given these shortcomings, Chinamight well be shunned by investors, but it is not. Its Shanghaiand Shenzhen stockmarkets—though falling sharply this year—were togethermcapitalised at $3.9 trillion at the end of January, more than in any country inthe world except America andJapan.Despite their size, the markets are not efficient, however. Share-pricemovements, according to several studies, do not fit as closely with financialresults as in other large markets. That is not only bad for investors; it alsoundermines the stockmarket's broader economic job of channelling capital towhere it can best be used.
按理說,有這樣大的缺陷,投資者應該盡量避開中國,但事實並非如此。上海和深圳的股市,盡管今年大幅下挫,但在1月底之前總共融資了3.9萬億美元,在所有的國家中僅此於美國和日本。然而,它的效率卻和它的規模不合拍。一些研究表明,中國的股票價格波動與其他大型市場不同,和其財務狀況沒有緊密地相關性。這不僅不利於投資者,同樣從根本上損害了股市所肩負的經濟任務,即把資本引導到能發揮最佳效用的地方。
Name and shame 美名與惡名
Plenty of studies demonstrate the role of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tofinancial markets. But Benjamin Liebman and Curtis Milhaupt, two professors at Columbia LawSchool, argue in a forthcoming paper*that, whatever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cope and enforcement of China's laws,another form of regulation has quietly emerged. Drawing on China's traditions, the authoritiesnow also discipline wrongdoers using public criticism.
許多研究都證實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在金融市場中的重要角色。但是Benjamin Liebman和Curtis Milhaupt,兩位哥倫比亞法律學校的教授,在即將發表的論文上,將論證無論中國法律的限制范圍和執行度如何,另一種管制方式已經悄然興起。它源於一種中國傳統,即權威機關正使用輿論批評來約束過錯方。
Financial markets are usually regulated through well enforced securitieslaws, like the ones Americaintroced ring the Depression; or through self-regulation, as in America before the Depression and in London's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today. For many years academics focused more on laws,believing that exchanges pursued members' interests rather than those ofinvestors. But a landmark study by Paul Mahoney,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a decade ago began to shift support towards self-regulation. Privately runmarkets have an interest in safeguarding investors, because that is the bestmeans of increasing listing and trading volumes and thus of generating morefees. When exchanges were run by the state, it was not clear whether theself-interest worked in that way.
通常,金融市場的管制是通過高效執行的證券法來實現,比如美國在大蕭條時期所展示的那樣;或者通過市場自律來實現,比如美國在大蕭條之前和在今日倫敦的可替換投資市場。許多年來,學術上把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法律上。但在10年前,來自維吉尼亞大學的Paul Mahoney的一項里程碑式的研究,卻把支持力量轉向了自律。當交易所由私人經營時,捍衛投資者就是它的一項自身利益,因為這樣是最好方法以增加註冊公司和交易額,並因此獲得產生更多的收費。而當交易所由政府經營的時候,其自身利益是否能產生這樣的效果就很難確定了。
When China'stwo stock exchanges were created in 1990, the chief goal was to use private savingsto restructure state-owned firms. Investors received only minority stakes andlimited sway over corporate governance. Equally important, both exchanges wererun by bureaucrats, so there were fewer incentives to increase their value byattracting companies and punters. There was little effective competitionbetween them.
當中國的兩家股票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時,其主要的目的是利用私人存款以改建國有企業。投資者僅能得到很小的股權且對公司的運營的影響非常有限。同樣重要的是,兩家交易所均由政府機關運營,因而他們吸引公司和投機者以實現自身增殖的動機小得多。他們之間也幾乎沒有有效的競爭。
Over the past 18 years, Chinahas introced rules against market manipulation, fraud and insider dealing,but enforcement remains patch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seems competent but overwhelmed. Sometimes it takes years to issue penaltiesafter lengthy investigations—and along the way cases lose relevance.
過去的18年間,中國頒布了許多禁止市場操縱,欺詐和內部交易的法律,但執行度始終都不足。中國證監會表面上是合格的,但實際上基本是擺設。有時候它得花上幾年的調查時間才能公布處罰,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案件都失去了相關性。
In the meantime, the exchanges have quietly begun to acquire authority.The power that they wield appears flimsy—the most serious penalty they can levyis a rebuke to firms and indivials through public notices. But it isremarkably effective in a country with a long history of punishment byhumiliation—think of the cangue, a rectangular slab around the neck, inpre-Communist times and nce caps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就在同一時間,證交所已經悄悄地開始獲取威權。他們能實現的最嚴重的處罰是斥責公司和個人並引起公眾的注意,看起來是個很脆弱的權力。但對於一個歷史上長期將羞辱當作懲罰的國家,它非常的有效——想想共產主義之前的刑枷,把脖子圍住的矩形木板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愚蠢的「高帽子」。
Messrs Liebman and Milhaupt write that between 2001 and 2006 the exchangespublicly criticised 205 companies and almost 1,700 people. They looked at theshare prices of the targeted firms both when they disclosed the conct forwhich they were being criticised and when the criticism was published. Theadmissions typically preceded the rebukes, and in the few weeks that followedthe firms' share prices underperformed the Shanghai stockmarket by an average of up to6% (see left-hand chart). After the criticism, there was a further lag of up to3% on average (see right-hand chart).
Messrs Liebman和Milhaupt寫到,在2001和2006年之間證交所公開批評了205家公司和近1700個人。他們觀察目標公司的股票價格變化,包括它們披露其受到批評的行動的時候和針對他們的批評被發布的時候。正常情況下是公司承認在先,隨後的幾周內這家公司的股票價格平均低於上海市場近6%(見左圖)。而隨後的公共批評,在一定的延遲下又可以讓它繼續下跌平均3%(見右圖)。
Using evidence from extensive interviews, Messrs Liebman and Milhauptpoint to other damage too. Raising money through equity markets and banksbecame more costly, and sometimes impossible, for companies that had beencriticised. Suppliers and customers also took a tougher line. Some people lost theright to be a director or senior manager, and suffered from pariah status in acountry where there is little pity for failure. The criticisms were sometimeseven a prelude to formal investigations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更廣泛地調查取證後,Messrs Liebman和Milhaupt指出還存在著其他的損失。因為公司被批評,它從銀行和股市融資將變得更加困難,有時候甚至無法融資。供應商和消費者也會更加決絕。有些人將失去成為總裁或高管的機會,還會在這個對失敗者沒有同情心的國家承受千夫所指的痛苦。批評有時候甚至是監管機關正式調查的前奏。
Criticism may count for a couple of reasons, the authors suggest. Amid thevacuum of information in China,any hint of bad news is likely to be seized upon. And, in a state-run economy,it is never good to be unpopular with the authorities.
作者表示,批評有如此威力是出於幾個原因。在中國,因為信息空缺,任何一個關於壞消息的暗示都可能引起巨大的關注。而且,在政府經營的經濟體里,得罪權威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好事。
From an academic point of view, more intriguing is that the exchanges havebegun to regulate themselves even though they are not private. This suggeststhat there is room, even in countries with authoritarian governments, for newforms of governance to emerge when laws fail. It is quite conceivable that theexchanges may become better regulators than the official ones.
從一個學術的觀點來看,更加有趣的是,盡管證交所並非私人經營,但也開始約束自身。這顯示,即使在威權主義政府的國家,當法律無從施力時,同樣有空間讓新的管理方式興起。我們完全可以相信,相比起政府機關來,證交所將是更優秀的監管者。
6. 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
一、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專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屬活動。
主體: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行為:在證券市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
主體: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須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三、內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之間進行的相關交易。
主體: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本身,這里的內部人員可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范圍內,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有些地方可能說的不是很准確,僅供參考。
7. 內幕交易行為有哪些形式和特點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它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其主要特點有:
1、內幕交易是由內幕人員所為的。主體的特定性是證券內幕交易的首要特點。換言之,內幕交易僅指特定主體所為之,即內幕人員」所為之特定證券交易。
2、內幕交易是內幕人員依據其的內幕信息而的不平等證券交易。
3、 內幕交易是內幕人員以獲利或避損為目的而進行的證券交易 。
4、內幕交易行為具有方式多樣化、隱蔽性強等特點。
內幕交易是一種典型的證券欺詐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