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產權交易、股權轉讓、資產轉讓之間的關系與區別
資產轉讓轉讓的是具體的財產,如產品、設備或無形資產。產權交易范圍大於股權轉讓,產權性質不僅是股權,還可以是合夥權益,國有產權。產權交易與股權轉讓本質上沒有不同。
② 股權投資,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稅務如何處理
一、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
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對外商投資
企業的資產轉讓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1、資產轉讓收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資產轉讓收益或損失,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入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2、受讓資產計價的處理
受讓方所受讓的各項資產,可按該各項資產的實際受讓價,計入受讓方有關資產帳目。如受讓資產項目繁多或者與商譽或經營業務一並作價受讓,不易分別計算各項資產受讓價的,可以按有關資產在轉讓方帳面的凈值,計入受讓方有關資產帳目;其實際受讓總價與該有關資產帳面凈值的差額,可作為商譽或經營業務的受讓價金額,單獨列為受讓方的無形資產,在資產受讓之日起不少於10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資產受讓後的企業剩餘經營期不足10年的,在企業剩餘經營期內平均攤銷。
3、稅收優惠的處理
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後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續其原稅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
資產轉讓或受讓一方企業,在資產轉讓後改變了生產經營業務的,凡屬原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非適用優惠業務的,在資產轉讓後不得繼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優惠。
4、前期虧損的處理
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後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及業務,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在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間相互結轉。
(二)內資企業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1、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校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
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現在已經改為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2、部分資產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二、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③ 公司不做了,怎麼股權轉讓,基數是算凈資產還是注冊資本
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從公允性上講,以公司凈資產折算股權價值,可以溢價,轉讓價格雙方協商確定。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股權轉讓和資本交易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④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有什麼區別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
一、轉讓的客體不同。
資產轉讓的客體為資產,股權轉讓的客體為股份。
二、來源不同。
資產來源於三個方面,即股東(出資人)對於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舉債所獲得的資金來源。股權則不同,它只存在於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不存在股份。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資產轉讓所讓渡的是資產。就資產而言,與其說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如說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等。就一個公司或者企業而言,資產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資本,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財產,他是一個整體的概念。而股權只存在於公司中,非公司制企業不存在股權。
三、交易的主體不同。
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屬於自己的資產,而不能轉讓屬於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相應地,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擁有的對公司的股份,不能轉讓公司的資產,否則就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的侵犯。因為股東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就已經把財產所有權交付給公司,以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獲得股權。公司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一個與公司股東完全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它與公司的股東是平等關系。
三、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不同。
一旦轉讓活動被認為是資產轉讓,就應繳納營業稅,而如果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則不需繳納營業稅。因此,一項交易被認定為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對於公司或者個人來說利益攸關。尤其是一些巨額的交易,營業稅可能高達幾百萬元之巨。因此,資產轉讓不能等同於股權轉讓,必須明確轉讓性質。而在工商部門也只可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
四、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五、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采購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儲備風險、運輸風險、決策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也遠遠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六、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持股比例達到一定比例並出任董事長外,一般均是被動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七、會計核算運用的科目不同。
對於資產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資產都應按資產收購清單中的交易資產名稱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應收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等等。而股權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一律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⑤ 股權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
整體上是利好。
短期是利好,長期是利空,是權宜之計。也就是企業債可以不還直接轉成新增發的股票了(限售股),這樣總股本變大,每股凈資產有一定稀釋。但是這部份限售股上市是有一定期限的。對企業來講當然是利好。
(5)股權轉讓和資本交易關系擴展閱讀
(一)公司依法設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於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
(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
⑥ 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 稅收的區別
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區別分析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企業之間的並購重組日漸頻繁,資產、股權方面的轉讓案例層出不窮。在實際交易中,判斷一項轉讓是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對企業來說非常重要。因為根據政策規定,對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要求並不相同。
判斷一項轉讓是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主要可以依據兩點。首先,交易的主體不同。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
因此,股權轉讓的主體必然是股東。而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資產轉讓的主體必然是公司而非股東,股東只是公司轉讓資產的決策者之一。其次,轉讓的客體不同。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轉讓的內容包括了股東權、股東的地位或資格以及依據股東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股權只存在於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沒有股權。資產轉讓所轉讓的是資產,所謂資產是指企業(包括公司,但不限於此)擁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
對資產轉讓,稅務安排上首先要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進行處理。由於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因此資產轉讓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應並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或在稅前扣除。對資產轉讓中涉及的流轉稅,則要區分不同的情形進行處理。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存貨,應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涉及消費稅的消費品還應該繳納消費稅。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要根據不同的時間界限按不同徵收率計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則減按2%徵收率計算增值稅。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無形資產或是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則應繳納營業稅。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則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對股權轉讓,在稅務處理上應分別按股權的購買方、股權的轉讓方、被買賣股權的企業(目標企業)進行分析。
⑦ 股權轉讓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
轉讓的對象不同,那麼所釋放的多空信號也是不同的,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如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的話,肯定是利空了,建議拋出。 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⑧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有什麼不同的稅收負擔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兩種方式在企業改組改制的過程中得到廣泛應用,二者均會給公司帶來重大影響‚但許多企業往往會把二者相混淆‚從而無法達到其經營管理的目標‚甚至損害交易雙方的利益。為了能夠使企業在二者之間作出正確選擇‚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企業必須明確二者之間的區別。
一、正確區分兩個概念,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股東,客體是企業股份或權益;企業是資產的所有者,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客體是企業的資產。
轉讓股權時,涉及三個獨立主體:即為被轉讓企業的股東(轉讓方)、被轉讓企業(客體)和受讓企業(購買方);而轉讓資產則僅涉及兩個獨立主體:轉讓資產的企業(轉讓方)與受讓資產的企業(購買方),與轉讓資產的企業股東沒有直接關系。
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被轉讓企業(轉讓的客體)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轉讓前後被轉讓方法人地位始終保留並且屬於被轉讓方的資產不變;否則是轉讓資產的行為。
二、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適用的稅法依據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稅收負擔。不同交易行為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
(一)轉讓股權涉及的稅收規定主要有:
1.營業稅:免繳。依據《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增值稅:免繳。此行為屬於非增值稅征稅范圍。
3.企業所得稅:轉讓方按股權轉讓收益的原則納稅。依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不繳土地增值稅,因為不屬於轉讓不動產行為。不繳契稅,依據《關於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登記不征契稅的批復》(財稅〔2003〕184號)。
(二)在有關資產轉讓的稅收規定中,要特別注意整體轉讓資產與非整體轉讓資產稅收規定不同。
1.營業稅:①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不繳納營業稅。《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②非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的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應納營業稅。
2.增值稅:①符合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條件時,不繳納增值稅。依據《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②不符合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條件時應稅貨物的轉讓,要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需區分整體資產轉讓還是非整體資產轉讓兩種情況。
在整體資產轉讓時,①如果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②否則轉讓企業須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土地增值稅和契稅:轉讓房屋要涉及土地增值稅問題,受讓方要涉及契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