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提升「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
筆者在上期談了《怎樣識別「不良資產包」的價值》。本文就如何提升不良資產包(以下簡稱「包」)的處置價值,實現其處置價值的最大化,處置成本的最小化談點看法。憑筆者從事多年的資產經營工作經驗來看,要提升「包」的處置價值,可以歸納為以下「七種」方法: ●資產重組法。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一般而言,抵債的物權是債務企業的主體部分或主要部分(如廠房、土地);房產證、土地證權屬清晰;生產基礎設施如水電齊備;企業債務結構單一或雖不單一,但又可能對其他債權繼續收購的;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是負債超過財務杠桿指標等。對這樣的企業,採用整體整合重組,增加投資,調整行業或產品結構,可以實現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生產,然後根據投資者需要進行整體轉讓或以此為平台,繼續實施戰略性重組,讓其價值提升呈幾何級數。筆者認識的一位浙江投資者,初次試水,收購了水泥企業一筆債權,花了一年時間重組,不良資產價值提升十幾倍;兩年時間,資產總額放大上百倍;一筆小額的投資經過運作就實現了對一個現代化的大型回轉窯生產企業的絕對控股權。 對單項重組,則根據投資者取得債權(物權)的不同情況,因地、因事、因資產制宜。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假如你取得了甲企業部分房產,同時也取得了乙企業的全部土地和部分房產,根據利益或效能最大化原則,你可以在甲企業與債務人或該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甲企業部分房產置換成甲企業的全部設備;也可以與乙企業的債務人或該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已取得的甲企業部分房產置換成乙企業的另一部分房產。通過置換,取得乙企業的全部土地和房產,使較為分散的資產變為比較完整的整體資產,從而實現不良資產價值的極大提升。 債權重組,這里主要是指投資人把購買的以信用方式的貸款債權,通過以適當的減讓方式,以減讓後的債權額得到債務人的配合而變為擔保或抵押方式的債權,並重新落實還款計劃,從而達到降低債權風險的重組方式。這樣做看起來似乎減少了收益,實際上是通過協商調整債權數額,從而調動了債務人的還款積極性,作為債權人也提高了減讓後債權的回收率,這樣更加符合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的商業目的,實現雙贏。其他單項重組的方法不再一一贅述。 ●債權轉股權。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延時處置法。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分包轉讓法。對「包」中的自然人貸款和呆賬貸款,一般情況下,只要找到合適的買主,就進行分包轉讓。因為作為投資者,如不是本地人,要找到債務人較為困難,既費時又費錢,有時會得不償失。時間長了,會喪失訴訟時效。呆賬貸款基本上沒有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如當地人買去,也許能找到債務人,協商收回部分。因此,對這類作為投資者基本上屬於零回收的債權,採取分包轉讓方式處置最為可取。 ●抵償債務法。是指投資人原商業活動積欠債務人的債務,而投資人現購買了「包」以後,又成了債務人的另一債權人。這樣,投資人可以用「包」中的債權與債務人協商,依法行使抵消權。如果投資人沒有機會,可以尋找對象,分包轉讓,讓有行使抵消權的分包買受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相應的抵消權。這樣做,有利於把沒有什麼價值的債權提升為有價值的債權。 ●快速變現法。投資人獲得不良資產以後,必定會有一部分抵償的實物資產如原材料,滯銷產品,低值易耗品或機器設備等流動資產。這些資產種類多,有時限,保管難,貶值快,要採取「快刀斬亂麻」的方法,通過公告進行拍賣或協商方式抓緊出售,這樣既有利於收縮戰線,又有利於減少貶值,增加不良資產的處置收益。 ●依法追償法。不良資產包中的債權,從訴訟角度可分為「三類」:未經訴訟類;經訴訟已判決正在執行類;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含債權人已申領《再執行憑證》也稱《債權憑證》類。對於第一類的債權,如有部分收回可能的,經與債務人協商不成的,要抓緊起訴,並申請訴前保全,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對於第二類的債權,是由於多種原因,法院執行多年未果,要與法院執行局加強溝通聯系,配合法院對債務人加大執行力度,迫使債務人主動提出和解,和解不成,該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還款,或經債權人同意,用債務人的財產抵償債務。對於第三類債權,債權人則要重點收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並向法院提交,要求法院立即恢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在依法追償中,如投資人自身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可自行參與訴訟,參與追償工作。如因工作忙或法律知識欠缺,可委託律師代理。當然,在代理中,要與律師溝通好案件的代理思路及代理費的支付標准等問題。律師代理工作的好壞都會影響到不良資產的處置回收價值。在此不再細述。 總之,要提升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要根據每筆不良資產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只要方法得當,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從而實現投資效益、處置價值的最大化。
B. 銀行的不良資產包說的是什麼
銀行的不良資產其主要是不良負債,不良負債是指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不能為銀行帶來正常利潤和收入水平的資產。
商業銀行綜合運用資本市場和投行的經驗來處理不良資產。銀行通過專業團隊,挖掘不良資產的內在價值,然後利用資本市場的手段,將不良資產重新注入資本市場,對其進行包裝,從而實現其資本市場的流通。
(2)不良資產包價格擴展閱讀
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的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 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C. 企業購入不良資產包如何核算
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准備。
請注意這里的「一項資產」並未指定為「非貨幣性資產」,所以用現金購買不良資產包也是可以如此處理的。
計入壞賬准備後,如果收回部分應收賬款,而收回的金額大於賬面價值,是否需要沖銷部分壞賬准備.如果沖銷的話,計入什麼科目.我感覺沖銷管理費用或計入營業外收入都不合適.所以我認為應該按付出的銀行存款做為應收款的入賬價值,而應收款本身的賬面價值在備查簿上做一登記
D. 一般購買不良資產包的途徑有哪些
可以通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首的中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購買不良資產包!
E. 中國四大資產管理的不良資產賣給誰
您好,自成立以來,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兩次剝離:
1999-2003年四大AMC收銀行6042億不良資產, 這一階段的收購完全由政府導向, 資金多由央行再貸款方式提供, 價格按賬面價值。1999年政府劃定不良資產的剝離范圍, 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按照帳面值剝離,收購資金全部由政府安排,按照回收現金額的一定比例(信達、華融為 1%、東方、長城為 1.2%)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績效激勵。
從2003年起, 商業銀行改革加速,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方式也轉為非行政審批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進行。收購價格是按市場價格,而非賬面價值。 政府加速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首先對建行、中行注資,推動建行和中行進行股份制改造並盡快上市。與第一次政策性剝離的區別是,第二次剝離不再採用按帳面值剝離的方式,而是採取商業化運作模式.由央行牽頭組織不良資產包招標,由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加投標,從而自剝離之時起鎖定資產損失。
2004年6月,中行和建行再次剝離不良資產共2787億元(中行1498億元,建行1289億元),均為可疑類貸款,採取封閉式招標競價,信達以約31 %的高價奪標。這部分再貸款由信達負責償還,償還期限為五年。
2005年6月,工行將4590億元可疑類貸款打成35個資產包,面向四家AMC招標,平均轉讓價格為資產面值的26.38%。這次競價中,長城拿到 17個資產包,占該次拍賣資產量的56%,中標2570億元,東方、信達、華融分別中標1010億元、 571 億元、238億元。
另一方面,銀行仍然以定向的方式把不良資產交給對應資產管理處置, 在2005年工行把在2460億元損失類貸款直接交由華融處置。
市場化轉型
在未全面轉型商業化運作前,財政部給四大AMC設立了一定的考核辦法。2004年4月 ,財政部出台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委託代理、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為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運作創造條件。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新增三大內容:一是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二是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及其他機構委託的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業務;三是運用資產公司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低債資產進行必要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獲得重大突破。 四大AMC從其他銀行收購不良資產。2004年期間,信達收購交通銀行不良貸款、競價收購上海銀行、深圳商業銀行等十幾家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包上萬億元。
目前四大AMC已經轉型為市場化的資產管理為主的混業經營金融機構。2008年,財政部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鼓勵資產管理公司轉型, 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在2009年之後,由於政策性任務逐漸完成,四大AMC在此後先後加強了商業化進程,雖然具體定位不同,但都在向金控集團方向發展。
2010 年6月信達率先股改,於2013 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 2012年10月華融完成股改, 2013年2月下旬,財政部發函正式批復東方、長城兩家公司啟動股改方案研究及股改准備工作。股改使AMC由政策性機構向商業性機構的身份轉型,還將引進戰投、整體上市。股改的完成意味著獲得更多的市場准入,如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放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等,AMC已經進入利潤高增長期。
F. 購買不良資產包,通過司法拍賣後,需要交哪些費用
200萬以內的,只要打成交價款和5%的拍賣傭金款可以了。
其他過戶稅費是過戶時才交相關不動產稅務部門的。
G. 不良資產包交易雙方有哪些
一、供應方
(一)金融企業
指在國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業。
由於多方面原因,社會投資者一般難以直接向國有商業銀行購買債權。個別時候,國有商業銀行也有可能在產權交易所通過掛牌的方式轉讓其債權(一般委託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慶等幾大產權交易所)。
而社會投資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購買不良資產,也是困難重重,一方面銀行要價通常較高,興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監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轉讓10戶以下債權,而且程序繁復、耗時很長。
所以,即使社會投資者看中了某銀行的某筆(批)不良資產,通常只能商請一間AMC出面與銀行商洽,交易完成後再依公開程序轉讓給投資者(即通常所說的「過橋」或「借通道」)。【註:通過「過橋」方式,不能保證准買家能百分百購買到該項不良資產,有時候會遇到第三方「阻擊」而失手】
(二)AMC
分為國有四大AMC(即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屬央企)和省級地方AMC(目前全國已逾20家)。
四大國有AMC是國內不良資產最主要的供應方,擁有絕對的壟斷地位。因此,社會投資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資產領域,需刻意與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溝通渠道,為獲取信息、提高轉讓效率等創造便利。
省級AMC,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而且,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但奇怪的是,雖然有前述轉讓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將其手頭上的債權對外轉讓給社會投資者,而司法機關對此也予以確認。據聞,各地方AMC目前正積極游說,希望主管部門修改上述《辦法》中「不合理」的條款。
H. 去哪裡可以買到不良資產包
聯系拍賣行之類的,還有線上的360pai這種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