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交易的特點
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
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以電子虛擬市場為運作空間
電子虛擬市場(ElectronicMarketplace)是指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以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商業活動的市場。電子虛擬市場從廣義上來講就是電子商務的運作空間。近年來,西方學者給電子商務運作空間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Marketspace(市場空間,或虛擬市場),在這種空間中,生產者、中間商與消費者用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的商業活動,創造數字化經濟(TheDigitalEconomy)。電子虛擬市場將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進行電子化、數字化或虛擬化。
以全球市場為市場范圍
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市場范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范圍,不再具有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明顯標志。其重要的技術基礎--國際互聯網,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虛擬的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的電子社會中形成。同時,個人將可以跨越國界進行交易,使得國際貿易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角度看,國際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全球范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空,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項目的運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費者展示並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經成為企業現實的選擇。
以全球消費者為服務范圍
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滲透范圍包括全社會的參與,其參與者已不僅僅限於提供高科技產品的公司,如軟體公司、娛樂和信息產業的工商企業等。當今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數字化的革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工作方式。BIMC提出的高新與傳統相結合的運作方式,生產消費管理結構的虛擬化的深入,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創新中心、營運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結算中心的分工,隨之而來的發展是人們的數字化生存,因此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實際是一種新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今天網路消費者已經實現了跨越時空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購物,不用離開家或辦公室,人們就可以通過進入網路電子雜志、報紙獲取新聞與信息,了解天下大事,並且可以購買到從日常用品到書籍、保險等一切商品或勞務。
以迅速、互動的信息反饋方式為高效運營的保證
通過電子信箱、FTP、網站等媒介,網路交易(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傳遞告別了以往遲緩、單向的特點,邁向了通向信息時代、網路時代的重要步伐。在這樣的情形下,原有的商業銷售與消費模式正在發生變化。由於任何國家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瀏覽到上網企業的網址,並隨時可以進行信息反饋與溝通,因此國際互聯網為工商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高效運營提供了國際舞台。
以新的商務規則為安全保證
由於結算中的信用瓶頸始終是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的障礙性問題,參與交易的雙方、金融機構都應當維護電子商務的安全、通暢與便利,制訂合適的游戲規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慮。這涉及到各方之間的協議與基礎設施的配合,才能保證資金與商品的轉移。
❷ 網上交易具體流程
淘寶網採用會員制,只對注冊會員提供交易服務,對交易的物品稱「寶貝」。另外淘寶提供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寶」,幫助交易雙方完成交易,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有類似QQ的即時交易溝通工具「淘寶旺旺」等,目地是讓交易雙方更加方便快捷的進行網上交易。淘寶還提供留言管理、站內信件、淘寶社區等非實時的會員交流、協商方式。淘寶社區作為一個反饋論壇,有專人管理,回應「淘寶人」的發貼,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促進了淘寶自律機制的動態發展。
其他人進入淘寶網只可以瀏覽淘寶用戶的電子店鋪和商品,也可使用淘寶網的搜索工具進行搜索。
2.淘寶的注冊認證機制
用戶通過虛擬的會員名、e-mail進行***注冊,稱為***注冊三部曲:填寫信息、激活賬號、注冊成功。為了防止程序惡意注冊設定校驗碼程序,激活程序有兩種方法:email和手機(一個手機號只能激活一個用戶賬號)。用激活的用戶賬號登錄集買家、賣家管理和交易工具於一體的「我的淘寶」網頁,就可以選擇購買寶貝了,還可以發布求購信息讓賣家找上門來。
對於賣家則要求通過實名認證,再發布10件寶貝,才可以在淘寶網上***開店,淘寶現為賣家***提供電子店鋪主頁、櫥窗位等供商品展示。賣家發布商品,可以根據其信用情況採用「一口價」、單件拍賣、「荷蘭拍」等方式,並可管理「紅包」(用於支付寶交易中的虛擬優惠券,由發紅包的賣家負擔)。信用等級不滿一心或注冊時間不滿一個月的賣家發布手機類、筆記本電腦類、數碼相機類、MP3隨身聽類、汽車/摩托/自行車類必須選擇使用支付寶,否則將自動放入倉庫。到期沒有賣出的商品,可以到虛擬倉庫中重新上架發布,時間重新計算。用戶還可參加淘寶組織的各類產品促銷、廣告活動。
3.淘寶的實名認證
登陸淘寶網,在我的淘寶點擊「實名認證」,進入認證申請頁面,會出現選擇框「***個人認證」和「***商家認證」。填寫所需資料,並提供在有效期內證件(有效期3個月內的證件不予受理)和固定電話登記。未滿18周歲不可以成為淘寶的認證會員。通過認證的會員不允許修改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提交證件有兩種方式:電子版本身份證照片,可數碼拍攝或原件掃描。傳統模式傳真和信件方式。個人認證可用證件:身份證、護照、駕照、軍官證、戶籍證明(戶籍證明必須原件郵寄);澳門會員需提供回鄉證;台灣會員需出具台胞證及大陸擔保人身份證明,同時須提供大陸擔保人聯系電話;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證件的會員,必須有國內的擔保人同時上傳身份證明和聯系電話。
商家認證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商家所進行的認證,不包括無字型大小的商店。商家認證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公司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視情況,需要時提交)。必保證在淘寶上出售的商品與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相一致,否則淘寶有權追究責任。如使用支付寶時無法提供公司賬號的,建議申請個人認證,否則將會導致支付寶無法匯款到賬。
淘寶與全國公安部下屬身份證查詢中心合作,將認證資料交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核對認證,並進行固定電話審核。驗證需三個工作日,並以站內信件、電子郵件或者電話通知結果。淘寶承諾不會將您的信息泄露給第三方用作商業用途。一旦淘寶發現用戶注冊資料中主要內容是虛假的,淘寶可以隨時終止與該用戶的服務協議。
4.淘寶對商品和交易的管理
淘寶建立投訴機制,對炒作信用度、哄抬價格、知識產權侵權之商標侵權、銷售行為侵權、外觀設計侵權、著作侵權等行為進行自律。在「我的淘寶」網頁上有「我要投訴」、「我要舉報」等按鈕。
投訴分為以下7種:收款不發貨;收貨不付款;網上描述與實物不符;惡意評價;網上成交不買;網上成交不賣;賣家拒絕履行支付寶交易。
舉報分為以下5種:哄抬價格;炒作信用度;發布廣告信息;商品發布違規;知識產權侵權。
如果會員被投訴或者被舉報信用炒作,該被投訴或舉報會員應提供相應的憑證證實自己的交易是真實有效的,以供淘寶核實;如果被舉報方出具虛假偽造的憑證,一經查實,淘寶有權利查封其電子店鋪。
淘寶要求買家盡量使用淘寶旺旺與賣家進行聯系,只有旺旺上的聊天記錄截圖才能作為發起投訴時的有效證據。
淘寶發布了禁止和限制交易物品管理規則、重復鋪貨商品管理規則、商品價格、郵費不符商品管理規則、信用炒作商品管理規則、廣告商品管理規則、嚴重放錯類目商品管理規則、亂用關鍵字商品管理規則、無圖片商品管理規則、商品管理臨時規則等自律規則。違反淘寶商品發布規則,累計被刪除和下架達到30件商品的賣家,將被限制1個月發布商品的權力,同時將會關閉其電子店鋪並將沒有買家出過價的商品自動下架。滿30件,限權處罰實現後商品刪除數清零,重新計算滿30件刪除繼續限權1個月。
5.淘寶網用戶使用支付寶交易流程
買家在淘寶網上找到喜歡的寶貝,點擊「立即購買」,輸入購買的數量、選擇運送方式、校驗代碼、選擇收貨地址;確認無誤後點擊「確認無誤,購買」。核對拍下的寶貝信息;確認無誤後,選擇付款方式。還可以選用「購物車」程序進行購買。
買家拍下後,賣家可以在已賣出的商品中看到交易狀態為「等待買家付款」。
在買家付款前,雙方可以用淘寶旺旺、站內信件、Email等各種實時非實時的工具進行協商。賣家還可以進入支付寶交易管理中,重新調整物流的承運商和調整給買家的折扣。找到需要修改價格的商品,點擊「修改交易價格」。可選擇修改物流承運商和調整給買家的折扣。修改成功,系統會發送一封包含本次交易信息修改內容的郵件給買家確認。
當買家付款到支付寶後,系統會通知賣家發貨。賣家可以自己找物流承運商發貨,核對交易信息無誤後,輸入承運公司名稱和承運單號碼,點擊「確認發貨」。
賣家也可以選擇支付寶推薦的物流承運商發貨,核對交易信息無誤後,輸入物流來上門取貨的時間及取貨地址,點擊「通知物流公司上門取貨」,系統會根據物流公司的反饋自動確認已發貨,買家看到的交易狀態會變為「賣家已發貨,等待買家確認」。如果系統沒有自動確認已發貨,賣家可以在「交易管理」中查詢本次交易,填入承運單號碼,點擊「確認發貨」。
完成發貨,系統會發送一封包含發貨相關物流信息的郵件給買家。
買家確認收到貨後,交易狀態會顯示為「交易成功」,支付寶會將錢打入賣家的「支付寶賬戶」。
如果交易雙方相當信任,可以發起「即時到賬交易」,在買家完成付款後直接到達賣家的「支付寶賬戶」中。此交易過程不受「支付寶交易」保護,交易風險自擔。
6.淘寶交易狀態超時規則
淘寶支付寶作為電子交易中的第三人先收取貨款,以促買賣合同生效履行,起到鑒證人和擔保人的作用,避免了大部分交錢拿不到貨,發貨收不到錢的情況,提高了交易成功率。超時規則是為了避免貨款不確定的狀態。
淘寶認為,網路交易必須是能夠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這是一個基本的命題。
等待買家付款。自創建交易時起或賣家最後修改時間後7天買家逾期不付款,默認關閉交易。
等待賣家發貨。自支付寶收到買家付款一天後賣家逾期不發貨,允許買家申請退款。
等待買家確認收貨。自賣家發貨之日3(虛擬物品)/10(快遞)/30(平郵)天後買家逾期不確認收貨,也沒有申請退款,默認完成交易,付款給賣家。如用快遞發貨10天後,買家仍未確認收到貨,也未申請退款,支付寶將自動打款給賣家。此規則適用於支付寶推薦物流之外的所有快遞。郵寄方式根據賣家在網上所登記的為准。
等待買家確認收貨。自買家簽收3天後(賣家使用支付寶推薦物流時)買家逾期不確認收貨,也沒有申請退款,默認完成交易,付款給賣家。
7.淘寶買家申請退款規則
賣家同意退款,等待買家退貨。等待賣家確認退貨自賣家發貨之日3(虛擬物品)/10(快遞)/30(平郵)天後,或自買家簽收3(賣家使用支付寶推薦物流時)天到期後,系統會要求賣家上傳憑證。自要求賣家上傳憑證之日後14天賣家已發貨,買家已申請退款並聲明未收到貨,賣家逾期未上傳憑證,默認完成退款,按退款協議退款給買家。
等待賣家同意退款協議。自本退款單上次修改之日後15天賣家逾期不響應退款申請,默認達成退款協議,按退款協議退款給買家。
賣家拒絕買家條件,等待買家修改條件。自本退款單上次修改之日後15天買家逾期未修改退款協議,默認關閉退款,付款給賣家。
賣家同意退款,等待買家退貨。自本退款單上次修改之日後15天買家逾期未退貨,默認關閉退款,付款給賣家。
等待賣家收貨。買家發出退貨之日3(虛擬物品)/10(快遞)/30(平郵)天後賣家逾期未確認收貨,默認完成退款,按退款協議退款給買家。
❸ 網上購物的規則
網上購物的規則是:
1.找到比較信任的網站,比如淘寶、網路有啊等等
2.選好東西,進行購買
3.在線付款,這步非常重要,因為牽涉交易問題。最好電腦安裝殺毒軟體,在進行網上交易
4.等待買家發貨
5.收到貨之後進行評價,如果不好可以進行退貨處理
6.交易完成
我都是自己打字,都是一些關鍵步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❹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范網路 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路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章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章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台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台調解的,平台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台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章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於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台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網路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❺ 淘寶網虛擬商品交易規則
賣家沒認證你都敢買,貌似淘寶開店必須認證才可以開的,你是不是被騙了,淘寶購物建議選擇加入消保的店鋪,購物更加安全,像那樣你可以申請退款,保存相關的證據投訴他,
❻ 熟悉電商平台交易的規則的總結
電商平台交易的規則的總結,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確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運行原則、設立條件與服務規則。
二、調整了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
三、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
四、明確了網路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❼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伴隨著信息時代的疾進步伐,中國的網路交易已從最初的「新生事物」發展成全社會參與、採用先進信息技術的交易方式。尤其是網路交易已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
由於交易過程的數字化和虛擬化,信用瓶頸始終是網路交易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障礙,參與交易的雙方、第三方機構都應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便利而遵循「游戲規則」,以促進和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5月頒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無疑是該領域制度建設的「首規」。
網路市場飛速發展,網路交易新形式、新業態不斷涌現,《暫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已相對滯後,無法適應網路市場規范發展的需要。在這一新形勢下,國家工商總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從《暫行辦法》到《辦法》,行政規章的名稱縮短,涵蓋的范圍卻更加廣泛。新辦法充分適應了網路交易發展的新特點,還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相關媒體調查發現,消費者對新辦法中的7日無理由退貨、賣家實名制、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等內容格外關注,表明這些條款確實是准確「擊中」了網購過程中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
中國消費者網路購物的習慣逐漸形成,移動購物時代更是釋放了購買力,隨著無線寬頻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加入到網路購物的隊伍中來。網路交易的發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呈現出良性互動效果。一方面,為適應網路交易日新月異的發展,相關政策只有進一步完善、創新,才能保障網路交易的誠信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相關政策的出台,也為網路交易注入「強心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信心指數也會得到進一步提升。
新辦法中的相關細則讓不少網路消費者「點贊」,也表明一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規是營造更加成熟、規范的網購環境的基礎,並將由此帶動更多人嘗試網購。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中國網路交易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網路購物環境將更加「清新」,網路交易也將迎來更加廣闊的前景。 1.網路購物享受7天後悔權
2014年3月15日起伴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的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路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利用技術手段不正當競爭、經營網店需要實名認證以及消費者維權細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細化的補充性規定。與修訂前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修訂後的《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網路購物中,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定製的、鮮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數碼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外,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項規定與同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網購商品過程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一致。
此外,《辦法》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由此,消費者在購物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在產生糾紛時,可作為消費投訴的依據。
2.嚴禁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進入電子商務時代,網購信息泄露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辦法》里明確規定採集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應當公開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對於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等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決網購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 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3.管轄范圍更廣監管力度加大
《辦法》監管的范圍更加廣泛,包含了對網路交易主體、客體和行為三方面的規范,涵蓋了網路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支付 結算、物流、第三方 交易平台、宣傳推廣等各種營利性行為。
惡意給同行打差評、虛假交易、刷單是近年來伴隨電子商務而產生一種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網路市場的經營秩序,消費者也深受其害。對此,《辦法》針對網路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對於上述的相關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進行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發票和憑證可作為投訴依據
《辦法》對網購發票和憑證進行了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服務應提前公示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一些網站由於各種原因進行了關停和重組。比如2012年團購網站出現了倒閉潮,致使很多已經團購的消費者得不到賠償。《辦法》針對網路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也做出了規范。特別強調,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微博推銷商品應註明是否為廣告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網上總是看到不少網路大V通過微博、微信等發送廣告信息。此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出,網路交易中,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