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企業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是否需要通過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⑵ 國家出資企業在與關聯方的交易方面有哪些限制
國家出資的企業有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全資公司,都適用公司法。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關系本身是一種客觀事實,並不違法。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競業禁止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歸入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⑶ 國有企業關聯交易如何監管,是否監管到位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
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⑷ 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關聯方的范圍為什麼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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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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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國有公司領導家屬存在關聯交易涉嫌什麼罪名
我國刑法沒有直接規定不當關聯交易構成犯罪,如果出現國有企業領導通過關聯交易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可以按照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
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