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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發布時間:2021-06-27 09:22:39

① 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的認真做好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清欠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工作,對於地方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進行逐項清理,並限期追繳。其中:對於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發布後,各地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繳完畢。2006年12月31日前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原有規定解繳入庫;2006年12月31日以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解繳入庫。逾期未繳的,一律暫停審批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按其滯納金額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並按規定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拒不繳納的,除了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公示、暫停辦理新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下達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加收滯納金以外,還應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辦理年終結算時予以相應抵扣。

② 關於印發《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環境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局):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已經部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一、為客觀評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實際耕地面積是指在各省(區、市)、市(地、州)、縣(區、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當年實際耕地總數量。

三、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是指當年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和未經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之和。

四、實際耕地面積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為依據。

五、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將用地的范圍標注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以下簡稱上圖),並填寫《土地變更調查記錄表》(以下簡稱上表)。

依法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以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為依據,上圖上表。

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批准徵收的土地,以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為依據,上圖上表。

六、未經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按實際佔地面積進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上圖上表。

七、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耕地災毀等造成的耕地減少和土地開發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實地變化情況進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上圖上表。

八、實際耕地面積作為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九、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年度計劃指標執行考核的重要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當年下發的計劃指標和經依法批准結轉使用的計劃指標。

十、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按當年批准用地的應繳額與未經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標准計算的應繳額之和進行考核,並限期追繳。

十一、國土資源部將利用遙感監測、抽查巡查等辦法,對各省(區、市)當年耕地面積和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數據進行核查。

十二、在土地變更調查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數據的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的調整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

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提高後,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四、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解繳。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開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通知申請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同時將繳款通知書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備查。繳款通知書應明確新增建設用地的地類、面積、適用的徵收等別、徵收標准以及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具體數額。
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後,應當及時通知市、縣財政部門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將應當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就地繳入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在繳款時,「一般繳款書」中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中央和省級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填寫預算科目時,30%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科目。國庫部門辦理繳庫手續後,將加蓋國庫印章的「一般繳款書」第 四、五聯退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一般繳款書」第四、五聯分別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已經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庫方式,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可以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財政性資金中列支,並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8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等相應科目。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縣人民政府已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有效憑證後,再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文件,並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實市、縣人民政府是否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並按月做好與國庫以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對賬工作,確保有關數據准確無誤。
嚴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嫁由用地單位繳納。嚴禁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時採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縣人民政府凡不按國家規定的等別和徵收標准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緩繳、擠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④ 什麼是用地指標

在實踐中,建設用地指標經常出現被混用的情況,如「土地指標」、「用地指標」、「占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等,本文對建設用地指標的政策沿襲進行了梳理,並對涉及的占補平衡、增減掛鉤進行了介紹,相信看過本文,大家再也不會傻傻分不清楚了。

第01章 概念釋義

在實踐中,建設用地指標經常出現被混用的情況,如「土地指標」、「用地指標」、「占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等,建設用地指標是國家對特定區域在特定期限內的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控制的規模指標。

第02章 指標分解及新增指標的趨勢

首先,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調整方案,確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徵年的建設用地總規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其他約束性指標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至市及區縣;其次,各地方政府先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一定時期內的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控制,之後每一年,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進行管理;最後,在每一年的實際工作中,縣以上地方政府對本地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動態管理。

第03章 破解指標限制的手段

由於建設用地指標的總量限制及未來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日趨收緊,對具體區域來說,如何獲得足夠的建設用地指標以供應城市的擴容發展,則越來越成為需要考慮的問題,目前破解的主要手段包括兩大類,即增量與存量。

首先從增量入手,即常規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踐中一般稱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下同),但土地本身屬於存量資源(除了人工填海造地等手段屬於增量),新增建設用地一般意味著其他用地(「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此處的其他用地主要指農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設用地的轉換,而我國又「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若涉及農用地中的耕地(農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地),則需考慮占補平衡制度。

其次從存量入手,通過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增加流量的靈活性」及附件5「逐步增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流量指標」,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則成為存量層面破解建設用地指標限制的重要手段。

第04章 增量破局:新增指標

1、定義及趨勢

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即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內涵為農用地、未利用地向建設用地的轉換,當然,各級政府每年有一定的配額。

2、占補平衡制度

在農用地中的耕地(其他用地無此制度)向建設用地的轉換中,有一個特殊制度——占補平衡(又稱補充耕地)尤其需要注意。

1、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此處的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即實踐中所謂的「占補平衡」。

2、補充耕地的方式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詳見附件10)中規定,「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推進高標准農田建設,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統籌實施土地整治、高標准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新增耕地經核定後可用於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但我國各地區自然環境差異巨大,部分地區(尤其沿海城市化率較高的發達地區)並不具備補充耕地條件,因此,跨市一級的異地佔補平衡則提上了日程,其中又可分為省內或跨省異地佔補平衡。

3、省內補充耕地指標流轉

對於省內補充耕地指標的流轉,多個省份均出台了省內調劑管理辦法或交易管理平台。

由於《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對耕地保有量的約束性指標以省一級為主體,因此,即使部分省份並未出具省內流轉管理辦法,補充耕地指標在省內流動也並沒有太大阻礙,在不久的未來,預期省內補充耕地指標流轉將基本無障礙。

4、跨省補充耕地指標流轉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12)規定,「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指耕地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佔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佔耕地,或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於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經國務院批准,在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行為」,具體說來:

(1)主體及條件限制:「耕地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由於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佔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佔耕地的,可申請國家統籌補充;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於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請國家統籌補充。重大建設項目原則上限於交通、能源、水利、軍事國防等領域。」

(2)程序限制:一般需向國務院提出,由土資源部組織論證;

(3)時間限制: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

(4)資金使用限制:「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因此,目前看來,省內補充耕地指標流轉的可操作性,遠大於跨省流轉。

第05章 存量破局:增減掛

1、政策演進及概念釋義

簡單說,即在拆舊地塊將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拆除及復墾,增加的建設用地指標定向用於建新地塊使用。

2、前提條件

在區域上,可進行增減掛鉤的地區原則上應為試點地區。

在指標上,掛鉤指標(即掛鉤周轉指標)需由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規劃中進行控制。

在管理上,根據《試點管理辦法》,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備選庫進行統一管理。

3、建新地塊與拆舊地塊的區位要求

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並未對是否毗鄰做實質性要求,實踐中亦有所突破。

4、建新地塊與拆舊地塊的大小要求

即復墾耕地需大於新增建設用地,多出的耕地指標可用於占補平衡。

4、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方式及用途

即掛鉤周轉指標相當於定向(只能用於建新地塊)的借用,復墾過程中允許暫時的指標變動(如耕地減少、建設用地增加),但最終至少確保耕地面積不會減少。

5、結余指標的流轉

由於拆舊地塊必須大於建新地塊,通過增減掛鉤一般會產生多餘的耕地指標,多餘的耕地指標可以進行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也做出了規定,對「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由此可知,在國家層面,對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的流轉主要定位於扶貧開發工作。

第06章 存量破局:工礦廢棄地復墾

由於此項政策適用區域較為特別,在此不做展開。

第07章 片區開發啟示

片區開發類項目(包括產業新城、新城片區、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等)一般集中於城市擴容的外沿且佔地面積較大,大部分土地利用現狀為集體或國有非建設用地(如耕地),開發此類項目,除在供地方式上有所創新(如點狀供地)外,一般投資人需提前介入項目規劃調整、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土地整理等環節,不可避免的問題則是建設用地指標及占補平衡,能否確保區域內有足夠的建設用地指標、若佔用耕地如何做到占補平衡、若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可通過何種方式予以解決,以上幾個問題的則是投資行為能否成功的關鍵,本文則對以上問題進行了初步研判。

(一)增減掛鉤和占補平衡

主城區尤其是級別不高的環大都市的縣城,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就有個三五百畝,政府用於道路、樓堂館宇等公共配套建設就用掉了大部分建設用地指標,能夠給開發商用於經營性開發的土地就別指望了,只能自己想辦法。

另一方面,城鄉發展極不平衡,大量的鄉村建制鎮以及小縣城,尤其是中西部窮山惡水交通不便利的地方。大量的空心村,拋荒廢棄老舊工礦廠房磚瓦窯基地等等,佔用了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而沒有發揮效益,從2000年到2016年據統計每天消失80到100個村子,16年裡消失了160萬個村莊,目前剩下200萬個村落不到,這些消失的沒有人的村子在用地上可能仍然是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為了均衡發展,城市補貼農村和落後的鄉鎮縣,通過拆舊騰出原登記在冊為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的指標,通過政府的交易平台出售給城市建設快缺乏指標的地方,兩全其美均衡發展。將荒地未利用地緩坡丘陵等按照耕地等級要求恢復為可以種糧食的耕地,通過政府統一的交易平台賣給因為公共市政建設或者經營性用地建設需求佔用農用地的城市,窮的地方有了這筆收入可以發展別的,這也是均衡區域發展財政轉移支付的另一種方式,也是支持貧困村改善居住條件脫離貧困的一種極其有效的方式。

於是增減掛鉤和占補平衡就是自己找土地指標和規避佔用農田的兩種好的方式。

1、增減掛鉤

2006年開始試點,目前運作相當成熟。

增減掛鉤的關鍵是拆舊(具備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的土地)後復墾為耕地等農用地,然後建新需要佔用的耕地等農用地同級別兌換。總體目的是建設用地不增加,耕地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不突破。

雖然具體拆舊建新的實施主體絕大部分都是企業,但組卷報批交易全部都是政府部門完成。在拆舊地塊確認後。運作的核心是政府關系。很多政府相關的人員能夠上下其手的在運作此模式方面收益不小。

拆舊地塊必須權屬清晰,地類明確,比如很多村莊緊鄰省道的臨街面蓋了些傢具城,木材市場,菜市場,農貿市場等,歷史悠久經營了十幾年了,大家習以為常出租生意都做得很好,但這些地沒有辦過農轉用,國土局土地利用規劃文件裡面還是黃色的基本農田,這就不具備拆舊的條件。務必通過國土規劃文件把這個摸清楚了,如果是這種情況,如果明確可以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作為非農用途的,可以明確權屬的,在做進一步的安排。

增減掛鉤,首先是拆舊地地塊列入由國土局耕保處具體承辦並上報審批的土地整治年度計劃內,類似發改委的立項備案一樣,這是拆舊地塊復墾成為耕地的計劃綱領。

⑤ 中辦、國辦: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以下稱《方案》)。
在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和跟蹤評估,完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健全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實施「增存掛鉤」,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推進委託用地審批權試點,建立健全省級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試點省份。
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布制度,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
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政策實施評估,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改進完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機制,穩妥推進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內跨區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完善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

⑥ 2015年全國土地規劃調整完成,看看哪些用地指標有變化

您好!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下稱《規劃》)的調整工作,已經由國土資源部完成。在「總量穩定、局部微調」的原則下,《規劃》的調整稿已經由國土資源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下一步將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下稱「二調」)中被發現,均存在距2020年尚有6年的情況下,已經逼近或已經用盡耕地保有量紅線或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指標。

進入「程序」

「土地利用規劃的修編工作,現在算是進入審議程序了。」12月16日上午,一位不願具名的地方國土資源廳內部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透露,《規劃》調整的方案編制工作已經完成,目前進入「審定、審議」程序,「目前國土資源部層面已經沒有什麼意見了。」他說。

日前,國土資源部召開第24次部長辦公會,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姜大明主持召開會議。部長辦公會通報顯示,第24次部長辦公會的主要議程,即是聽取《規劃》調整方案的匯報,並對《規劃》進行審議。

在該次會議上,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劃》的調整方案進行了匯報。姜大明和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共同就《規劃》的調整方案進行審議,依據相關程序,國土資源部第24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了《規劃》的調整方案。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是中國現行土地管理體系中的綱領性文件,也是全國建設用地進行指標管理、用地審批的根本依據所在。依據這一規劃劃定的到2020年全國耕地不少於18億畝的「紅線」,國土資源部倒算出每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酌情分配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再依據地方土地利用規劃、經濟發展需要等,由省級政府向市縣一級政府按照年度分配建設用地轉用指標,各級國土部門據此進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審批。

現行《規劃》於2005年制定完成並由國務院審議通過實施,至今已有將近10年時間。從2004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工作安排,國土資源部開始著手對現行《規劃》進行調整,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透露,至2015年11月前後,《規劃》的調整方案已經基本完成。

局部微調

根據相關工作程序,經由國土資源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規劃》,將於近期上報國務院進行審議。待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規劃》將正式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作為土地管理體制運行的新綱領。

「《規劃》剛開始調整的時候,有一種說法是18億畝耕地紅線將有所調整,但現在看,這個說法是誇大了的。」前述地方國土資源廳內部人士稱,對於《規劃》的調整,國土資源部一直表現得十分審慎。

記者了解到,在調整方案的過程中,國土資源部確定了「總體穩定、局部微調;應保盡保、數質並重;節約集約、優化結構;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加強協調、充分銜接」的基本原則,以確保中國實有耕地數量穩定、質量不下降,土地利用水平明顯提高,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國土地開發綜合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孫前彬向本報記者表示,他個人認為,在耕地保有量總量目標不變的情況下,對新增建設用地的結構、分布、時間區間等進行調整,是有可能的,也是比較科學的。

記者了解到,《規劃》調整方案實際於2015年11月前後就已經基本完成,但直至12月才最終由部長辦公會審議,即是由於等待對「十三五」規劃的審議。因此,《規劃》的調整實際上是遵循國民經濟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要求和需要。

「具體微調的情況,部裡面還沒有正式做通報,我們也不便多說,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會更有利於新型城鎮化模式下,地方社會、經濟工作的開展,這不是一個簡單增加用地指標,還是減少用地指標的問題,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管理制度創新。」前述地方國土資源廳人士稱。

用地緊張

一方面是國土資源部對待《規劃》調整方案的審慎態度,另一方面則是地方建設用地緊張的局面。根據此前「全國土地『二調』」的數據匯總情況,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出現到2020年的用地指標緊張問題。

全國土地二調結果顯示,以2020年為限,上海已經沒有農地佔用的空間;北京市和天津市在農地佔用空間的指標上,也僅有1.24萬公頃和2000餘公頃。

2014年6月,姜大明主持召開部長辦公會,討論了調整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的相關問題。要求依據二調結果數據,適時調整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建設用地規劃規模等,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據當時與會人士回憶,姜大明提出,一是要科學論證耕地保有量,要依據二調成果,調整增加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合理安排生態退耕;二是有序推進「三線」劃定,優先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合理確定城市開發邊界;三是及時更新規劃資料庫,做到圖、數和實地相一致。

「當時的情況是,『十三五』規劃正在編制當中,一些基本目標、指標、路徑、原則還都沒有最終確定,因此,國土資源部採用了這一口徑,在調整的工作中,國土資源部還特別強調,要防止借《規劃》調整,擴大用地規模,部裡面還特別跟我們強調,是調整,不是『修編』。」前述地方國土資源廳有關人士告訴記者。

他還告訴記者,接下來,土地的用途管制和管理,以及耕地保護工作還將進一步加強,尤其是在「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生態發展、注重環境承載力等方面的總體精神之後,對耕地保護制度仍將日趨嚴格。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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