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委託貸款逾期4天會影響企業嗎企業要去銀行辦理資信證明是否受影響
委託貸款不上徵信啊
㈡ 國家關於民間借貸實施方案
法釋〔2015〕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老蔣對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逐條釋義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民間借貸主體范圍的界定,在其實質內容與形式上均區分於金融機構的借貸,後者主要是指公司信貸與個人貸款等行為。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釋義] 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是借貸關系的真實出借人。否則,路人甲撿到一張借據、收據、欠條就可以獲得一筆不義之財豈不是沒有天理?!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釋義] 首先,新版的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其次,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先後之分,即約定→補充約定→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推理→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釋義] 首先,對出借人而言,保證人擔保可分為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兩種形式。兩者的區分點在於保證人的外部責任形式上:前者,出借人可以單獨向保證人或借款人主張償還全部借款,也可以向保證人與借款人各主張一部分得到全部借款;後者,出借人只能先向借款人主張全部借款,最終無法全部執行借款時才可以就剩餘款項向保證人主張;其次,無論是哪種形式,借款人都是終局責任人;最後,在訴訟形態選擇上,讓作為最終責任人的借款人作為必須到庭參訴的被告都更有法律效果。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釋義] 第5~8條是對民間借貸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問題的闡釋。首先,在借貸行為的定性上,應嚴格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第二,涉嫌集資犯罪行為雖與借貸行為有關聯但不屬於同一事實;其次,在刑民程序的協調上,「先刑後民」的做法更加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處理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時步調一致;最後,在實體責任的確定上,民事審判中對借貸事實的認定上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相對而言,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證明標准上要求更為嚴格,這就更加保證了對要件事實認定上的科學性、准確性與客觀性。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釋義]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條是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採用「到達生效主義」。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釋義] 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互相之間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原則上,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合同法》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如果職工入資持股,豈不是更好?!哈哈~~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釋義]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只能從合同自身判斷,民事活動不能任意夾雜刑法的觸角,固守「行為評價主義」,拋棄「結果評價主義」。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釋義]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必須被嚴格限定於特定場合。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釋義] 首先,第15~17條是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在民事證明責任分配諸學說中,德國法儒羅森貝克(Rosenberg)主張的規范說影響深遠。其觀點建立在純粹的實體法結構的分析基礎上,認為:實體法律規范分為產生權利的規范及與該權利對應的、妨礙該權利產生或者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消滅的規范。前者稱為「權利的形成規范」,後者稱為「權利的對立規范」,包括「權利消滅規范」(如借款人抗辯已經償還借款)+ 「權利妨礙規范」(如借款人抗辯出借人的轉賬系償還其對於借款人的其他債務) ;其次,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就「權利的形成規范」負證明責任,被告就「權利的對立規范」負證明責任;最後,本釋義是全篇最吊炸天的解釋,吼吼~~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釋義] 措辭上,舉證責任就是舉證責任,證明責任就是證明責任,舉證證明責任是個什麼東西?呵呵~~背地裡聽說,立法者有爭議,就把二者「完美結合」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第19~20條是關於虛假訴訟的規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很突出,如何有效遏制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對此,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基本達成了共識: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以及證據鏈條的識別發現,在法官執業經驗的基礎上採取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莫非,這就意味著:法官的責任更大了?萬一走眼了,還會被弄個玩忽職守?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 有保證,就要寫在明面上。不然,沒那麼容易推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P2P網貸平台責任的規定。自己看看就懂了,小編在此就不裝逼了。嘿嘿~~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間借貸效力的規定。囿於我國「企業間拆借資金無效」的規定及「委託貸款」的高成本,很多企業假借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迂迴拆借,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對此,對於企業間的民間借貸應給予有條件的認可。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釋義]首先,對於判斷基礎法律關系,實質大於形式;其次,法官的釋明是有威力的,讓你變更,你就得變更,否則後果很嚴重。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釋義] 首先,民間借貸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時,不支持;其次,利息約定不明時,區分「自然人之間」與「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兩種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作圖:張興)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釋義] 實質大於形式。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前期借款利息如何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規定,分為局部與整體兩個維度的限制,利滾利坑爹啊~~。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借期內利率與逾期利率如何銜接的規定。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 西方法諺有雲「任何人都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出借人超出本金的獲利是貨幣時間價值的體現,依然沒有突破此法諺。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釋義] 年利率在24%~36%這個區間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釋義] 新的不來,舊的不去。民間借貸雜亂叢生,最高法也是蠻拼的。
三、司法解釋十大亮點
附:最高法院專委杜萬華對《規定》十大亮點的權威解讀(部分節選)
(一)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
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於互聯網借貸平台的責任。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關於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
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七)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
本《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於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
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㈢ 企業要建立「現金池」,與銀行如何談方案,步驟是什麼呢
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量身定做,和銀行談就是盡量壓低費用降低成本。
㈣ 委託貸款會顯示在企業信用報告上嗎
委託貸款會顯示在企業信用報告上。
央行在《關於將委託貸款信息全面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通知》中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
一、金融機構應向徵信系統報送其代為發放和管理的全部委託貸款信息。
二、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委託貸款信息報送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及時性進行自查,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計劃,委託貸款信息報送存在問題的機構應於2014年底完成整改工作。
三、人民央行各分支機構要組織轄內已經接入徵信系統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委託貸款對委託貸款信息報送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及時性進行自查,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計劃,於9月30日前完成轄內整改方案和計劃的匯總報告並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和徵信中心。同時要求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於2014年底完成整改工作。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指導尚未接入徵信系統的財務公司做好數據報送的相關技術准備工作,督促指導財務公司於2015年6月底前接入徵信系統。
五、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報送情況加強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力度。
六、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上報。
㈤ 融資方式和渠道有那些
中小企業的十二種有效融資方式
目前各地實行和創新出來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12種:
一、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營運情況分期用款,隨借隨還,企業借款十分方便,同時也節約了融資成本。銀行採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有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管理有方、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
二、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1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因為與銀行相比而言,擔保公司對抵押品的要求更為靈活。當然,擔保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有時擔保公司還會派員到企業監控資金流動情況。
三、買方貸款:
如果企業的產品有可靠的銷路,但在自身資本金不足、財務管理基礎較差、可以提供的擔保品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賣方可以向買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以解決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困難。或者由買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賣方持匯票到銀行貼現。
四、異地聯合協作貸款:
有些中小企業產品銷路很廣,或者是為某些大企業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業集團的鬆散型子公司。在生產協作產品過程中,需要補充生產資金,可以尋求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對集團公司統一提供貸款,再由集團公司對協作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當地銀行配合進行合同監督。也可由牽頭銀行同異地協作企業的開戶銀行結合,分頭提供貸款。
五、項目開發貸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商業銀行對擁有成熟技術及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或專利項目的中小企業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技術改造的中小企業,將會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以促進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速度。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穩定項目開發關系或擁有自己研究部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除了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外,也可辦理項目開發貸款。
六、出口創匯貸款:
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七、自然人擔保貸款:
2002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後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並承擔代償責任。自然人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可作抵押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可作質押的個人財產包括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和記名式金融債券。抵押加保證則是指在財產抵押的基礎上,附加抵押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項,銀行將會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八、個人委託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一項融資業務新品種--個人委託貸款。即由個人委託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辦理個人委託貸款的基本程序是:1.由委託人向銀行提出放款申請。2.銀行根據雙方的條件和要求進行選擇配對,並分別向委託方和借款方推介。3.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直接見面,就具體事項和細節如借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進行洽談協商並作出決定。4.借貸雙方談妥要求條件之後,一起到銀行並分別與銀行簽訂委託協議。5.銀行對借貸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經銀行審批後發放貸款。
九、無形資產擔保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
十、票據貼現融資:
票據貼現融資,是指票據持有人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在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照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貸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兌現之日,往往是少則幾十天,多則300天,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手續簡便,而且融資成本很低。票據貼現只需帶上相應的票據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即可,一般在3個營業日內就能辦妥,對於企業來說,這是「用明天的錢賺後天的錢」,這種融資方式值得中小企業廣泛、積極地利用。
十一、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在經濟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徵的新型融資方式。設備使用廠家看中某種設備後,即可委託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然後再以租賃的形式將設備交付企業使用。當企業在合同期內把租金還清後,最終還將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通過金融租賃,企業可用少量資金取得所需的先進技術設備,可以邊生產、邊還租金,對於資金缺乏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加速投資、擴大生產的好辦法;就某些產品積壓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促進銷售、拓展市場的好手段。
十二、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
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㈥ 企業融資的融資方案
新增就業人口中,絕大多數都在中小企業中就業。江浙、廣東等中小企業發展趨勢良好的地區,成為我國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但與此形成鮮明的對比的是,作為一個整體,中小企業在融資問題上一直處於一種極為窘迫的狀態,即企業發展中的絕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內部。佔全國企業總數99%以上的中小企業,所佔有的貸款資源不超過20%,且其他融資方式幾乎與它們無緣。融資困難正成為限制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
如何幫助企業破解融資困難這一難題?針對市場變化和客戶特點,積極創新小微企業融資方案,宜信公司率先在全國推出具有創新性的業務——宜車貸,有效的拓寬了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幫助了企業解決了融資難等問題。在國內來說,銀行一般不做汽車抵押貸款服務,這類服務普遍需要找民間的專業信貸機構來申請辦理。「宜車貸」汽車抵押貸款服務,是專門面向小企業、個體商戶、創業者的一項短期小額信貸服務。宜信公司推出的「宜車貸」信貸服務,其審批額度高、貸款期靈活、手續簡便快捷、無需貸前費用、體貼優質服務。
㈦ 融資方案
要根據你們擬融資的對象具體分析。
項目融資
1、至少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
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項目自身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量作為資金償還的保證。
3、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
4、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於興建的某個項目,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項目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但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工程項目的主辦人或主辦單位一般都專門為該項目的籌資而成立一家新的項目公司由貸款人把資金直接貸給工程項目公司,而不是貸給項目的主辦人,在這種情況下,償還貸款的義務是由該工程項目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承辦人來承擔,貸款人的貸款將從該工程項目建設投入營運後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償還,因此,貸款人所看重的是該工程項目的經濟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項目的成敗對貸款人能否收回其貸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項目成敗的關鍵是項目公司在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中要有準確完備的信息來源和渠道,要對市場進行周密的細致的調研分析和有效的組織實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識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要有預見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採取的相應對策,這些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在國際上一些大型的投資項目,通常都由一家專業的財務顧問公司擔任其項目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公司做為資本市場中介於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憑借其對市場的了解以及專門的財務分析人才優勢,可以為項目制定嚴格的,科學的,技術的財務計劃以及形成最小的資本結構,並在資產的規劃和投入過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編輯本段]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編輯本段]創業融資的4點技巧
創業致富投資的獲得除創企業項目和企業家的素質外,還需一定的融資技巧。在和投資人正式討論投資計劃之前,企業家需做好四個方面的心理准備。
1、准備應對各種提問
一些小企業通常會認為自己對所從事的投資項目和內容非常清楚,但是你還要給予高度重視和充分准備,不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讓別人問。企業家可以請一些外界的專業顧問和敢於講話的行家來模擬這種提問過程,從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細,答得更好。
2、准備應對投資人對管理的查驗
也許你為自己多年來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但是投資人依然會對你的投資管理能力表示懷疑,並會問道:你憑什麼可以將投資項目做到設想的目標?大多數人可能對此反應過敏,但是在面對投資人時,這樣的懷疑卻是會經常碰到的,這已構成了投資人對創業企業進行檢驗的一部分,因此企業家需要正確對待。
3、准備放棄部分業務
在某些情況下,投資人可能會要求企業家放棄一部分原有的業務,以使其投資目標得以實現。放棄部分業務對那些業務分散的企業來說,既很現實又確有必要,在投入資本有限的情況下,企業只有集中資源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4、准備作出妥協
從一開始,企業家就應該明白,像自己的目標和創業投資人的目標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正式談判之前,企業家要做的一項最重要的決策就是:為了滿足投資人的要求,企業家自身能作出多大的妥協。一般來講,由於創業資本不愁找不到項目來投資,寄望於投資人來作出種種妥協是不大現實的,所以企業家作出一定的妥協也是確有必要的。
[編輯本段]融資融券的可選模式
通過對國際上兩種主流模式的對比可以發現,券商直接提供融資融券的國家和地區,都具有經濟市場化程度很高、信用環境很好的特徵。歐美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並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國台灣的制度都是戰後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於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針對我國證券行業和證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點。監管部門在融資融券推出之前,也開始加快對證券公司的規范工作。監管部門對證券業實行摸底和分類監管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很多風險券商已經逐步被淘汰。而與此同時行業風險正在逐步減小。近期,《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開始徵求意見,不僅將大大提升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平,而且將進一步加速行業整合的進程。通過風險控制要求的硬指標,將部分仍存在較大風險的券商擋在行業門外,將大大降低行業的整體風險水平。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對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指標要求。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也可以看作是在為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作風控准備。
不論怎樣,我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採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中國台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後再轉為市場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