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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連帶責任怎麼劃分

發布時間:2021-06-27 18:50:04

⑴ 貸款連帶責任問題

如果欠錢的沒有能力償還,起訴肯定連你會一起起訴的,肯定會讓法院要求你幫欠錢的人償還的

⑵ 一般保證貸款和連帶責任保證貸款的區別

一般保證:在確定債務人完全失去還款能力前,保證人可拒絕還款。
連帶保證:債務人未按規定還款,無論其有無能力還,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任何一方還款,保證人不可拒絕還款

⑶ 什麼是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通俗的講,銀行貸款對企業或者個人來說就是債務。
無限連帶責任,系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合夥制中的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詳訴: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⑷ 郵政儲蓄銀行三戶聯保貸款的連帶責任及劃分

做為連帶保證人,你在清償貸款後,可以向借款人或另一保證人或向他們要求追償。

⑸ 借款擔保中擔保人的連帶責任應如何承擔

在本案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和順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另一個是自來水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在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於兩個合同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之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這種保證方式中,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債務的履行只負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就被保證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對保證債務的履行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對被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樣的法律地位而無先後之分。債務履行期到來後,債權人既可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請求保證人履行,或者請求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由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對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法院據此作出責令自來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民事判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對於自來水公司認為其擔保合同應為無效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於,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法律禁止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為他人提供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同條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行為內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第二,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沒有其他的利益獲取渠道,故這些單位不具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經濟條件。第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通常是要求被擔保人必須作相應的對等給付,例如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向擔保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而對於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而言,它們既不能通過提供擔保而收取費用,也不能享受反擔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單向性,這與商品經濟的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相違背。由於自來水公司並不屬於上述公益事業單位,而是屬於領取了企業法人執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因此即使其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務性質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和免除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果其事實上從事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同樣不能免除其對外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作了如下除外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這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既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了經營活動,並可能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根據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它當然應當對經營中的風險承擔責任。

⑹ 借款連帶責任

如果按證據看,你們的借貸關系成立了,因為借條上有「今借到」即證明借貸關系履行了給付,交付已經完成了,對於借款人來說就形成了債務關系,就要履行償還義務。

如果他要是起訴你還債,你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光打了條沒付款的情況下你就要承提不利後果了。他要是起訴你的擔保責任,則不能成立,他要敗訴。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與第三人惡意設局坑害債權人,由你出據讓第三人取錢,最後你不認帳,這屬於詐騙行為,將由公安偵察,事實成立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現在對你來說,如果沒有惡意設局坑害的行為,則要想辦法舉證證明你們沒有實際上形成借貸合同關系,尋找與你有利的證據。

⑺ 幾個人同時借款擔保,責任該怎麼分

幾個人同時作借款擔保人的,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份額確定責任大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擔保責任對債務人承擔,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⑻ 簡述一般保證貸款和連帶責任保證貸款的區別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又叫補充責任保證。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沒對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沒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⑼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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