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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投資與內幕交易

發布時間:2021-06-28 10:05:53

① 什麼叫內幕交易

你好,證券復內幕交易制行為方式分為三類:
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即內幕人員直接或借他人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該類內幕交易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無論是否獲利或形成損失,均屬於違法行為,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泄露內幕信息。泄露是指行為人將處於保密狀態的內幕信息公開化或向特定對象透露。泄露內幕信息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不論其行為的動機屬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並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信息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確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② 黃光裕的罪名「內幕交易」是什麼意思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③ 簡述操縱股票價格及內幕交易的危害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一)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④ 私募基金經理李旭利內幕交易案分析。300~400字。謝謝

一個月前突然辭職的公私募「雙棲」明星李旭利昨天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有消息稱,因為涉嫌內幕交易,他目前處於「被限制出境」的狀態。一位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表示,李旭利辭職確實有更深的幕後原因,證監會正在對其進行調查,但取證與認定較為艱難。

「再等一等吧,也許再過一兩個月,旭利辭職的事件就會有說法。」昨天,李旭利昔日的東家——上海重陽投資管理公司總裁助理沈斌在接受北京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近基金圈內傳聞事件太多,而重陽目前了解到的情況可能還沒有媒體多。重陽目前依然為李旭利的辭職惋惜。

有媒體報道稱,證監會內部人士已經證實,李旭利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稱,證監會對李旭利進行的調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銀施羅德和重陽投資任職期間的相關股票。該人士稱,調查主要針對李旭利在交銀施羅德時期發生的一些問題,還有在南方基金期間涉嫌幫其他基金「托盤」。

分析人士認為,如果上述嫌疑被查實,這位昔日市場領軍人物很可能成為近期中央政府五部門聯手打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典型,李旭利可能被判終身市場禁入。上周五,國務院要求證監會等五個部門聯手打擊內幕交易,抓緊開展一次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專項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曝光,以此震懾犯罪分子。

今年10月22日,上海重陽投資突然對外公布,李旭利由於身體原因和自身安排於近期辭職。這時距他加入重陽投資僅15個月時間。此前,李旭利曾分別就職於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間,他先後擔任基金天元和南方穩健的基金經理以及公司的投資總監。在2001年至2005年的熊市中,他管理的產品始終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後擔任交銀穩健基金和交銀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後出任公司的投資總監。在任職期間,他的業績突出,以擅長宏觀研究和大趨勢判斷著稱。去年7月,李旭利頂著公募明星的光環「華麗轉身」,加盟上海重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始私募基金的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一個新罪名,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納入刑法進行調整,屬於我國法律的首創。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追究基金「老鼠倉」的刑事責任從此有了法律依據,該罪名即被確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經理韓剛,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韓剛也是基金業被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另據記者從其他渠道了解,李旭利涉案金額巨大,當時其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對象主要集中在金融股。

本報於去年11月曾獨家報道《李旭利辭職真相:涉嫌老鼠倉已被邊控》。李旭利當時即被邊境控制。就在上個月,還有傳言稱,李旭利已經潛逃,但實際上就在當月初,李旭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期被批准逮捕。

李旭利曾經是投資界的寵兒,也是基金業的明星人物。14年前才25歲的李旭利,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畢業,加入了籌備中的南方基金。1998年至2005年間,李旭利曾歷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研究員、交易員、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等職務,先後擔任基金天元及南方穩健基金經理,這兩個產品在2001年~2005年的熊市中始終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後擔任交銀穩健基金和交銀藍籌基金經理,後出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任職公募期間,李旭利曾多次獲得新財富、晨星、金牛基金經理等獎項,以擅長宏觀研究和大趨勢判斷著稱。

2009年7月,李旭利頂著公募明星的光環出任重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重陽投資」)首席投資官,私募界為之振奮。15個月後,2010年10月19日,李旭利突然宣布從重陽投資辭職。從此之後,李旭利參與老鼠倉的傳聞就不絕於耳。

2010年1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公安部等五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指出要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及時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監管層嚴打之下,今年已有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經理許春茂、國海富蘭克林原基金經理黃林因涉嫌「老鼠倉」被依法查處,其中許春茂已被移送公安機關,黃林則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被處以30萬元罰款及市場禁入。

⑤ 被罰了36億的內幕交易,馬化騰扮演了什麼角色

6月24日,一條“證監會因內幕交易健康元處以36億元人民幣罰款“震驚市場。其特點不僅是數額巨大,而且是內幕交易案件的內幕信息。騰訊創始人馬化騰和眾安保險負責人歐亞平等眾多業內知名人士都涉及其中。

公告一出,對健康元的股價影響巨大,同時,朱保國,馬化騰,歐亞平都是內幕知情者。但是在敏感時期,歐亞平和汪耀遠頻繁通話引起懷疑,證監會調查後發現涉案賬戶買入健康元的時間與汪耀元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汪耀遠等人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馬化騰真的是因為酒局的而被迫躺槍,無奈被捲入案件。然而,這又一次給企業家敲響了警鍾:即使是金融投資也應該謹慎,企業家應該明白這樣一個道理:在大時代,君子之交淡如水;否則,即使目前資本運作得心應手,業務運作也會如火如荼,一旦把柄被留下,名利都會有損

⑥ 機構投資者如何利用投資股票進行內幕交易的

利益輸送的話就好像買西飛國際的股神副市長一樣,送禮不用上門了,把提前拉升的股票告訴你所要輸送利益的人就成了,他買股票賺錢,看起來還更合法化。內幕交易是指知道股價漲跌內幕的人自己或者給自己的親戚朋友按照所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買賣操作,這俗稱老鼠倉。操縱股價就更簡單了,一般是指機構投資者在低位大量建倉完畢後利用資金優勢拉高股價從而獲利的行為,很具體的解釋你可以去查閱新的證券法,上面有細節規定。

⑦ 內幕交易是什麼內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謂內幕交易,按照《證券法》的解釋,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具體來說,內幕交易的認定需考察三個要素: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在這三個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一、內幕信息
無論內幕人的認定還是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都以內幕信息為基礎。因此,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認定中的基礎環節。《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簡而言之,就是會影響股票價格而又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重大性和非公開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力作為判斷標准,即在通常情況下,該信息一旦公開,是否導致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列舉了部分此類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開性涉及價格敏感期間的計算。價格敏感期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該期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只有在該期間內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內幕交易。此期間外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從現在的實踐來看,敏感期間終結的時點較為容易認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之時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具體而言,若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如同人一樣,信息也有一個孕育的過程。以何時為信息形成的時點直接關繫到價格敏感期的起點,就像以何時為胎兒成為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直接關系胎兒可能享有的法律權益一樣。不過,信息的形成時點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個類似胎兒呱呱落地一樣明確的時點,法律法規中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依據的標準是信息是否已經確定,例如,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公司或控股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意向書等。具體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二、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幕人范圍的人員,才可能觸犯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依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人包括兩類:(1)知情人;(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從定義上來講比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此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可以是任何一個人。知情人則不同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獲得內幕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往往是基於職務、親屬關系等得以接觸內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個固定的范圍。對此,《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對知情人作了進一步區分。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法律會進行一定的變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具體到知情人的認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同時保護屬於知情人范圍內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根據知情人與內幕信息接觸的密切程度,規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對於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只需證明其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就可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行為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悉有關內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應採用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一樣的做法,除證明行為人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證明行為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與推定知情人在行為認定中並不存在差別,僅有的區別在於法定知情人為《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推定知情人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授權,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規定的范圍。三、內幕交易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
內幕交易的認定,落腳點依然在行為上。內幕人即便知悉內幕信息,只有從事了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內幕交易。這些行為包括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也就是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三種類型:買賣、建議買賣、泄露。
買賣證券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託他人買賣證券,或者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或者為他人買賣證券。其中,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較難認定。目前採用的標準是以資金來源和收益所得進行認定,即緊盯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則屬於以他人名義進行的買賣行為。
建議買賣指向他人提出買賣相關證券的建議。建議方應為內幕人,被建議方應為非內幕人。行為方面,建議方並不是直接將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而是基於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建議方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刑法》中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的罪名包括兩個: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前兩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在《刑法》中分屬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後果。不過,兩個罪名同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刑罰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類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則一旦其泄露內幕信息,無論其是否獲益,泄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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