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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銀行向境外企業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04 13:58:53

『壹』 中國企業能向國外的銀行貸款么

可以的。 中國企業可以向國外企業貸款,外國企業也可以向中國企業貸款。中小企業在申請國外商業銀行貸款之前需要做許多准備工作,必須先提交項目建議書,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然後向國外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同時提交借款人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律師意見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外國金融機構需要的其他文件等。然後借貸雙方就有關貸款金額、期限、利率、費用、償還方法等問題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公司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分期或一次提取貸款。

『貳』 我國商業銀行境內分支行是否可以對境外注冊企業發放貸款

也有可能是信用證啊,或者其他金融創新產品吧。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銀行只可能對在自己行里開戶的公司放貸款,這樣,就必須有境外注冊企業的分公司或者辦事處,才能在銀行開戶。
所以,境內的銀行是不可能直接對境外注冊的企業發放貸款的。
希望能夠幫到你。

『叄』 內資企業可以向國外企業借款嗎

企業間的借款是企業自主的行為,雙方意願所決定。

稅法上明確規定若企業間拆借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列支,其實就是在暗示企業間的拆借雖然是人民銀行不鼓勵的,但也非違法行為。因為違法所得或違法支出是不得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

所以,內資企業可以向國外企業借款。

至於結匯是不需要出示證明的,現在對於是否需要結匯是沒有強制規定了,由企業在規定范圍內自由選擇。

結匯對於企業而言就是售出外匯的過程。只需要向銀行申請結匯即可。

『肆』 中國境內的銀行可否直接境外放款

可以 ,銀行可直接放款,無須事前或事後登記,所接受的跨境擔保,根據《跨境擔保回外匯管理答規定》,第四部分, 也無須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擔保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伍』 中國銀行貸款給外國公司是怎樣的

建議直接到中國銀行一級分行或總行辦理房貸,可免去較長時間的報批手續,具體貸款的基本條件: 1、在中國境內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陸』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柒』 國內企業如何境外貸款

1、銀行內外合作,為國內企業的進出口貿易進行融資代付。
2、企業或股東在境外(含港澳)設立另一家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與銀行合作跨境貿易融資。
3、牛X企業,符合國家相關部門和銀行相關規定的條件,向銀行申請境外籌資轉貸款,或者與境外客戶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作、取得境外的進口賣方信貸或國際保理或金融租賃,或者世銀、亞銀及其屬下商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融資。

『捌』 境內企業支付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貸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如該分行未在國內設立經營機構 那麼境內企業作為購買人應進行代扣代繳增值稅

『玖』 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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