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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貸款目的

發布時間:2021-08-21 18:44:29

『壹』 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什麼和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202條規定,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檢查、監督權。

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貸款人安全收回貸款。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既是貸款人的主要權利之一,同時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

這便於貸款人及時掌握借款人的償還貸款的能力,以便及時作出反應。

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時,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通過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及時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及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這樣就會增大銀行到期收回貸款的安全系數,使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提高資金運營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會促使借款人嚴格按照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償還借款。

貸款人也應注意不得濫用對借款人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利。即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露於第三人,否則貸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義務

1、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的義務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更具有強制性,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出借借款,是通過收取借款的利息達到營利目的的,而貸款人的資金有一定的安排計劃,如果借款人不按時定額返還借款,就會影響貸款人資金正常運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以至於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2、接受貸款人的用款監督的義務

在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特別是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人,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就有關的情況作說明,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後才能發放貸款。

但在借款後,借款人的經營狀態和財務狀況仍處於不斷變動中,特別是對於借款的使用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貸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規定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的內容。

3、按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依照《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

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5、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義務

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

當當事人的約定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超過國家限制規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

『貳』 請問借款人和貸款人是一個意思嗎

嚴格地說借款人是借進,貸款人是借岀,是放款人。借款人可以說我貸進了一筆錢,貸款人也可以說我借岀了一筆錢,總之是一種對關系。
一般都叫借貸雙方,這樣看,借款人和貸款人不是一個意思;應該是相反的意思。

『叄』 借款人需要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什麼什麼的真實情況。

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他自己的相關資料首先比如說是個人信息這一塊。包好了,自己都真實的工作情況收入情況,以及婚姻狀況,徵信情況等等,而且貸款人一般在放款之前會進行一個盡職責任調查。借款必須如實告知自己的借款用途等等

『肆』 貸款人和借款人含義

舉個例子給你:你跟銀行申請100萬的人民幣借款,你就是借款人,而給你下貸款的銀行就是貸款人,網路上寫的是: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希望可以幫到你中匯信貸

『伍』 貸款的含義

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三性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小額信貸
一、審查風險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 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二)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三)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 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審貸過程並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二、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三)關於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戶;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四)關於擔保對於保證擔保的,對擔保人的資格、信譽、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調查。

三、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為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過度操辦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三)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的不明的轉賬行為,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監督並及時制止。

(四)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五)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六)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貸款。

(七)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四、貸款審查的建議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風險判斷建立在過去的審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過去曾按時還本付息就放鬆審查,或減少調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

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對於貸款數額大,周期長,或者借款人用於特定用途的貸款,應當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並就有關事宜提供專家意見。

『陸』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1.貸款人: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向擁有資金的一方借出款項的人,一般指個人、企業。 銀行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

『柒』 個人貸款用途怎麼寫

個人貸款用途要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各貸款品種的申請要求及條件均不相同,首先看您的貸款用途是什麼,大致是購房、購車、裝修房屋、求學、旅遊、看病、一般消費等等。
貸款資金須按監管規定和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貸款發放後,我行有權對貸款的使用、貸款資金流向進行監管,包括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資金使用憑證時,借款人應予以配合。我行有權通過賬戶交易數據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貸款資金或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規避我行資金流向監控的行為,均視為貸款違約,我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罰則。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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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和借款專人屬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8)借款人貸款目的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玖』 在借款中,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非法的,法律會保護嗎

借錢與用錢的目的是毫不相關的,對於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當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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