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呆滯貸款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呆賬貸款則是逾期且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財務規定是逾期超過三年的可以按呆賬貸款處理。
2.產生原因不同
呆滯貸款是因企業兼並、合資聯營、轉讓、承包、租賃的貸款,債務不落實或債務已經落實但銀行近期內難以收回者。呆賬貸款則是產品及服務質量所致,客戶的經濟拮據所致。
3.范圍不同
呆滯貸款是指銀行非正常貸款的一種。指借款人所借銀行貸款在其資金營運中已不能正常周轉、經銀行確認在5年內不能全部收回的貸款。呆賬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3年以上(含3年)作為催收貸款管理,按規定條件確認為呆賬損失,尚未批准,准備核銷的貸款。
⑵ 什麼是不良貸款,包括哪些類型
不良貸款(Non-Performing Loan) ,
不良貸款亦指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
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
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
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中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
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
⑶ 不良貸款是什麼意思啊
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
⑷ 什麼是不良貸款和逾期貸款
不良貸款共分為三種類型:
一、逾期貸款
逾期貸款是到了還款期限時還不能歸還的貸款,其中不包括板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二、板滯貸款
板滯貸款是指還款期限到期2年(含2年)以上還是不能歸還貸款,或者是還貸款日期還沒有到期但生產經營已經停止運營的。其中不包括呆帳貸款。
三、呆帳貸款
呆帳貸款是指貸款人和擔保人宣告破產,在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貸款人宣告失蹤或死亡,在期產業或遺產清償後沒有還清的貸款;貸款人在遇到重大災害和意外事故後,無力償還的貸款;在清理貸款人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值不足不能夠還清貸款時,經的國務院專案同意核銷的貸款。
⑸ 什麼叫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
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一般是相對銀行或者企業等來說的,表示不能收回的貸款或者資產。
⑹ 不良貸款是指哪些貸款
不良貸款(non-performing
loan)
,
不良貸款亦指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
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
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
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中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
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
⑺ 什麼是不良貸款
最後採用和國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借鑒和對比的方法,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預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帳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對策及信貸管理制度研究 資產的特點和形成原因進行了比較全面的闡述,通過對上市前的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和信貸制度的深入分析,闡明了建立完善的信貸制度是控制不良貸款增長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最後採用和國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借鑒和對比的方法,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1.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現狀分析 1.1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基本概念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 1.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估算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 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 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於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