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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虛假交易

發布時間:2021-08-23 00:26:34

㈠ 如何識別虛假承兌票據

由於票據融資方便,很多企業在支付結算時都要求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但銀行承兌匯票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曾發生了「克隆銀行承兌匯票詐騙」、「假銀行承兌匯票詐騙」等事件,因此提醒接受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注意: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或債權債務關系,對於初次交易對象理應提高防範;即使是熟悉的客戶,也應該切實嚴格財務制度,採取必要票據安全措施,防範可能出現的票據風險。 企業對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以防假冒。 到期日期的填寫。必須為大寫日期年月日。 到期期限。到期日不能大於開票日期6個月以上(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被延長到1年)。 金額大小寫。小寫前必須加上封口¥字元,以防篡改。 背書。背書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主要目的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如果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如果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樣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總體來說,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因此持票人應該特別小心。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接受有以下情況的銀行承兌匯票尤其應該謹慎,甚至拒絕:背書人的簽章不清晰;蓋在匯票與粘貼單連接處的騎縫章不清晰、位置錯誤或與前面背書人簽章有重疊;背書人的簽章蓋在背書欄外;被背書人名稱書寫有誤或有塗改,或是未寫在被背書人欄上;背書不連續,如背書人的簽章與前道被背書人的名字或簽章不一致;匯票票面有嚴重污漬,導致票面一些字跡,簽章無法清晰辨別;匯票票面有破損或撕裂。 當心虛假票據融資 目前中小企業普遍出現融資難的現象,有些企業利用虛假交易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融資,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企業單位的應付票據科目審查時,首先要查清相關的交易背景,在此基礎上考慮相關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當。其次根據1142號審計准則規定,必要時獲取律師法律意見,考慮財務報表中是否已對該潛在的不合規事項的可能影響作出了恰當的考慮,以規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㈡ 偽造銀行承兌匯票,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偽造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違反《民法》或者《刑法》的行為,偽造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偽造銀行承兌匯票構成犯罪的,要根據犯罪的主體、主觀、客體、客觀四個方面要素,來區分劃分責任承擔方式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偽造金融票證罪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㈢ 銀行承兌匯票私下買賣的法律後果

對無真實的交易關系,套取銀行資金一經審計核實,經濟處罰,如果後果嚴重,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論處。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定,不允許個人和單位之間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從事所謂的「承兌」和「貼現」活動。對票據的善意取得和佔有應以無重大過失為條件。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

(3)承兌匯票虛假交易擴展閱讀: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1、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2、第十一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3、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法-網路

銀行承兌匯票-網路

票據詐騙罪-網路

買賣匯票的法律保護-中新網

㈣ 倒賣承兌匯票違法嗎

買賣承兌匯票是違法的。

票據詐騙是嚴重犯罪行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的死刑,但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無期徒刑。

除了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持有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資金,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其貼現利率遠低於私下買賣的利率。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票據換現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將匯票質押,以合法的民間借貸方式融資。

兩者的效果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在於,私下票據買賣非法,而質押融資合法。地下票據市場如此活躍,說明人們有此需求。

與其禁而不止,不如順應潮流,放寬限制,制訂規范,加以引導,建立規范化的票據市場,為民間票據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客體要件

金融票據

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有價性即金融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錢為目的;

物權性即佔有票據就享有物權,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無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對取得票據的原因不負證明責任;

要式性指票據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由於金融票據具有上述特點,使用金融票據可以使資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資金周轉,及時清結債權債務,規范商業信用,還可以減少現金使用,節省流通費用。

因此發展金融票據業務已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於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這類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因而它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

(4)承兌匯票虛假交易擴展閱讀: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

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參考資料:票據詐騙罪-網路

㈤ 如何防範銀行承兌匯票違規案件

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以票據詐騙為主要方式的違規案件也時有發生,這不僅給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擾亂了正常的結算程序。票據風險已經成為繼不良資產之後金融機構新的風險表現形式。因此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的防範勢在必行。 違規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一、集團公司通過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集團企業內部往往組織關系錯綜復雜,關聯方交易頻繁,資金往來較多,其交易的真實性難以認定,一些別有用心的關聯企業利用虛假關聯交易之便,簽發大量銀行承兌匯票之類融資性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以滿足其自身資金的需求。 二、企業相互串通簽訂假購銷合同來騙取銀行對之承兌。 按照現行銀行承兌匯票有關規定,當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時,購銷雙方只是簽訂了購銷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還未發生,銀行審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據是購銷合同,一些企業藉此相互串通簽訂假購銷合同,以此來騙取銀行對之承兌,獲取銀行信貸資金。 三、內外勾結,利用假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銀行信貸資金。 內外聯手、內外呼應作案是當前票據案件新的趨勢和特點。極少數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防範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嚴密,經過更改票面要素變造票據或盜取銀行票據防偽技術,採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據,內外勾結違規開立、貼現質押銀行承兌匯票,詐騙銀行信貸資金。 四、商業銀行盲目擴張業務,放低條件,審查不嚴,違規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 調查中發現,極少數商業銀行為了片面追求票據業務規模和表外業務收益,降低票據業務准入門檻,對票據貿易真實性確認流於形式,未按要求嚴格履行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對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審查不嚴,存在相關要素不齊全,增加了銀行票據業務風險。 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一是銀行承兌匯票法規不盡完善,業務操作規程不盡嚴密;二是銀行承兌匯票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存在盲點和漏洞;三是審核不嚴,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四是經辦人員風險防範意識淡薄,缺乏有效的防範措施,致使不法分子鑽了管理和制度上的空子,從而形成票據風險。 違規整改的建議對策 一、修改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行為,減少內控制度上的漏洞。 建議修改和完善《票據法》,銜接《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統一法律相關條款,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當事人行為,保護當事人利益,修訂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有關規定,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業務操作規程,以達到銀行承兌匯票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 規范票據印刷,增強票據的防偽功能,改善銀行審查票據的技術手段,加強技術防範。 票據印刷廠要嚴格按央行的要求印刷各種票據憑證,使其在紙質、規格尺寸、票面花紋、防偽標記等方面都與規定相符,同時央行作為票據業務的管理機關,還要對其設計進行調整,特別是各項防偽標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提高票據本身的防偽功能;央行要指定專門的廠家生產專用驗票機,通過對票據特徵尤其是票據防偽標識的檢驗,來辨別票據的真偽,推廣使用解付密碼,確保票據運行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三、建立和完善銀行承兌匯票風險控制機制,減少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要將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列入信貸資產管理范疇實行統一授權授信管理,按信貸管理程序對出票人進行事前調查和資信評估,嚴格承兌條件,控制承兌和貼現總量,防止過量承兌和貼現造成的承兌風險;從源頭即出票環節入手,把好貿易真實關,強化對票據貿易真實性的審查、檢查和處罰力度;建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制度,實行專戶管理,嚴禁貸款用於繳存保證金;建立出票企業經營風險定期評價、風險預警體系,及時發現問題採取相應的對策措施,把票據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四、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登記咨詢體系和嚴格的監督、執法體系。 商業銀行應抓住當前社會各行各業正在開展「誠信為本、有誠乃立」的誠信建設契機,為票據業務的開展培育良好的「軟環境」。央行對銀行承兌匯票資信查詢系統加強指導,制定統一的規章,明確查詢格式和要求,明確各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解決各行查詢查復格式不統一,查詢時間難以保證等問題。 銀監部門要將票據業務列為監管工作的重點,擴大現場檢查范圍,加大現場檢查和處罰力度,強化全面、連續監測的手段,一方面嚴格標准,對銀行承兌匯票內控制度不健全、條件不符的銀行要限制其開辦銀行承兌匯票,對違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銀行,性質嚴重的要暫停或取消其開辦銀行承兌匯票的資格,另一方面強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建立對違規票據行為定期通報及處罰制度,切實維護銀行承兌匯票的信譽和市場秩序。 五、完善集團、關聯企業風險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有效防範和控制關聯企業違規融資行為。 商業銀行要根據《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對集團、關聯企業風險管理的實施細則,明確職責范圍,規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團、關聯企業信息服務系統和風險預警系統,嚴格集團客戶信貸的「三查」,全面搜集其相關資料,並對關聯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定期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執行統一的授權授信制度,嚴格控制或限制關聯企業相互票據承兌、貼現和相互擔保,強化貿易真實性的審查和貼現資金流向的跟蹤檢查,並實行動態的管理,從而有效防止集團、關聯企業利用虛假交易之便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預防票據風險的體會 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具有流通性、無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還性等功能,對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制度建設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我們只要嚴格執行《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各個操作環節的內控制度,明確操作程序,把監督審查貫穿於銀行承兌匯票申請、簽發、承兌、轉讓、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等全過程,增強防範意識,提高鑒別能力,就一定能加強銀行承兌匯票違規案件的防範。

㈥ 銀行承兌匯票詐騙有哪幾種

一、集團公司通過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集團企業內部往往組織關系錯綜復雜,關聯方交易頻繁,資金往來較多,其交易的真實性難以認定,一些別有用心的關聯企業利用虛假關聯交易之便,簽發大量銀行承兌匯票之類融資性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以滿足其自身資金的需求。 二、企業相互串通簽訂假購銷合同來騙取銀行對之承兌。 按照現行銀行承兌匯票有關規定,當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時,購銷雙方只是簽訂了購銷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還未發生,銀行審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據是購銷合同,一些企業藉此相互串通簽訂假購銷合同,以此來騙取銀行對之承兌,獲取銀行信貸資金。三、內外勾結,利用假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銀行信貸資金。 內外聯手、內外呼應作案是當前票據案件新的趨勢和特點。極少數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防範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嚴密,經過更改票面要素變造票據或盜取銀行票據防偽技術,採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據,內外勾結違規開立、貼現質押銀行承兌匯票,詐騙銀行信貸資金。四、商業銀行盲目擴張業務,放低條件,審查不嚴,違規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

㈦ 辦理承兌匯票時,提供虛假的供銷合同,出票後,把未背書的匯票高額多次賣給別人,構成什麼罪

(轉)一、什麼是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1、客體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
①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②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所謂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無權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據的行為。
④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如果僅僅是因為資金暫時困難而違規簽發空頭支票,但實際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一般不認定為本罪,本項只針對支票而言。
⑤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本項只針對匯票和本票而言,必須同時具備無資金保證,並且目的是騙取財物這兩個條件。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上為故意,並且是直接故意。
二、票據詐騙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區別
金融憑證是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既不包括本罪所說的本票、匯票和支票這三種票據,也不包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如:信用證及其附隨單據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屬於銀行結算憑證。刑法第177條規定的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對象包括票據和憑證。該罪中的票證包括本票、匯票和支票等票據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及其附隨單據和信用卡等憑證。
2、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區別
一是主要在於對象的不同。二是客觀方面的表現也有所不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和信用卡等構成犯罪,但使用作廢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如: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不應當定金融憑證詐騙罪,這是因為刑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定為本罪,但如果行為人在作廢的銀行結算憑證上,採取消除作廢印簽,改變憑證上的日期等方法,使用該憑證的,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屬於變造,使用變造的作廢結算憑證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而如果單純使用作廢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的,構成詐騙罪。冒用他人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的行為,刑法並未作具體規定。是由於這種行為更容易被其他行為(主行為)所吸收。如:冒用他人的銀行存單是盜竊得來的,可構成盜竊罪;是搶劫得來的,構成搶劫罪;是詐騙得來的,構成詐騙罪。
3、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別
侵犯的客體不同。偽造、變造的對象不同。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後罪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本罪不僅僅停留在對結算憑證的偽造、變造上,而在於偽造、變造後的使用行為。本罪是結果犯,後罪是行為犯。
三、票據詐騙罪判多少年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並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自由刑定罪處罰。

㈧ 被票據詐騙虛假交易如何舉報

報警唄!別在瞎扯淡!就是冒充好友qq網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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